劳动保护、劳动密集度与公司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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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文章以2001—2015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将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保护增强的外生冲击变量,基于这一冲击在不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异质性,检验了劳动保护增强对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对于劳动密集程度比较高的企业来说,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降低;进一步研究发现,在民营企业中当公司所处的法律环境比较好时,其对盈余管理的负向作用更为明显。研究提供了《劳动合同法》具有正向影响的证据,丰富了《劳动合同法》导致的经济后果和盈余管理影响文献,对政府和公司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劳动保护; 劳动密集度; 盈余管理; 《劳动合同法》
  【中圖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1-0057-06
  一、引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而劳动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要求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的最低工资要求、试用期的限制、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等,这一倾向性的法律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1 ]。
  然而《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却引发了很多争议,学术界也从人工成本、经营弹性、投资效率、经济增长、创新等多个角度对其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了探讨,并得到了不同的结论。会计信息是公司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关系整个市场的有效性,而盈余管理是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盈余管理是公司经营者运用会计手段改变财务报告、操纵公司利润以误导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方法[ 2-3 ]。因此,盈余管理一直受到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员工劳动保护的增强,势必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那么是否对公司的盈余管理产生影响呢?本文试图回答这一问题。笔者以2001—2015年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作为劳动保护增强的外生变量,基于这一冲击在不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异质性,发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动密集型较高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下降,且这一现象更多地体现在民营企业以及法律环境比较好的地区上市公司中。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1)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这一经济后果的文献。已有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保护的增强导致人工成本增加[ 4-5 ],成本粘性加大[ 1 ],降低了公司的经营弹性,增加了公司经营不确定性[ 6 ],然而还有文献认为劳动力保护的增强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能促进公司创新[ 7-8 ]。另外,陆瑶等[ 9 ]基于最低工资政策变动作为劳动保护增强的衡量指标,发现最低工资上调会显著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提高了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笔者基于《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保护增强的证据,却发现了相反的证据,即劳动保护的增强反而降低了公司的盈余管理。(2)补充了盈余管理影响因素的文献。已有文献更多从代理冲突角度探讨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基于获取私有收益动机而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较少从劳动力市场这一视角进行探讨。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保护增强的衡量,探讨了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从而补充了这一方面的文献。另外,本文的发现提供了《劳动合同法》具有正向影响的证据,对于政府和公司都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
  当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契约不完全时,公司就有可能利用该契约的不完全性损害员工的利益,进而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动保护的增强,限制了公司不公平对待员工的机会,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加了其工作投入,有利于提高生产力[ 9 ]。Acharya等[ 7 ]指出劳动保护能够有效解决事后的“敲竹杠”(hold up)问题,提高员工的职业稳定性和生产积极性,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倪骁然和朱玉杰[ 8 ]指出劳动合同法可以改善由于创新投资产出不确定导致的利润分配不公问题,促使员工积极努力投入,降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使创新项目得以保证。笔者预期《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劳动力保护的增强有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平衡成本压力,进而降低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进一步,公司的劳动密集型越高,对员工的依赖程度越高,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高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产生的影响越大,对盈余管理的作用也就越大。由此,提出假设1。
  假设1:随着劳动保护的增强,劳动密集型越高的公司,盈余管理下降越多。
  公司的产权性质不同,其经营目标也不尽相同。除了经济目标之外,国有企业还承担了解决就业等社会责任,无论《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国有企业对员工的保护程度都相对较强。于此相对应,民营企业更多基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很可能会损害员工的利益,不利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限制了公司不公平对待员工的机会,增加了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了生产力,进而降低了盈余管理的动机。因此,《劳动合同法》将会对民营企业产生更大的影响。另外,正是由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经营目标的多样性,使得公司绩效并不是衡量经营者的唯一指标,而民营企业则面临较高的市场压力,通过盈余管理提高公司业绩的动机较大,因此,从盈余管理动机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也应当越大。综合来看,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将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盈余管理产生更大的影响。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所有的公司都应当受到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法律环境不同,法律的执行存在较大差异[ 10-11 ],对于法律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员工劳动保护更有保证,更有利于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对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也应当越大,因此,在法律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盈余管理将会产生更大的影响。由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在民营企业中,当公司所处的法律环境比较好时,随着劳动保护的增强,劳动密集型越高的公司,盈余管理将下降越多。
  三、实证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为2001—2015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对象,公司相关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本文对样本进行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剔除负债率大于1的样本;(3)剔除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最后得到2 436个上市公司的19 380个观测值。此外,为了排除极端值的影响,部分变量在前后1%的水平上进行了缩尾(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定义和模型
  尽管可以把《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保护的外生冲击变量,检验公司劳动保护增强和盈余管理的因果关系,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所有的公司都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反映一种时间趋势。借鉴已有文献[ 12-13 ]的研究思路,分析《劳动合同法》对不同劳动密集度企业所产生的影响,模型如下:
  EM=?茁0 ?茁1*LB*LP ?茁2*LB ?茁3*LP ?酌Control ?着
  (1)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盈余管理EM。借鉴Jones[ 14 ]计算盈余管理程度指标Abs_EM_1991,同时根据Dechow et al.[ 15 ]修正的横截面Jones模型,以Abs_EM_1995作为盈余管理的指标。解释变量劳动保护(LP)和劳动密集度指标(LB)的界定如下:劳动保护(LP),本文将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公司劳动保护增强的外生冲击,如果公司所在年份大于或等于2008年,代表公司的劳动保护较强,LP取值为1,否则说明公司的劳动保护较弱,LP取值为0;劳动密集度(LB),本文借鉴刘媛媛和刘斌[ 1 ]等文献,以ln(员工人数*100 000/销售收入)来衡量企业的劳动密集度(LB)。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在模型中加入如下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即Ln(公司总资产);成长性,即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长期负债,即长期负债/总资产(Longdebt);上市年限,即Ln(上市年限 1)(Firm_Age);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Duality);独立董事占比(Indep);产权性质,即是否为国有控股公司(Soe),如果是取值1,否则为0;董事会人数(Board)。还分别控制了行业和年份哑变量、公司和年份哑变量,并且在公司层面进行了聚类(cluster)处理。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给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由表1可知,Abs_EM_1991和Abs_EM_1995的均值分别为0.0847、0.0852。劳动密集度LB的均值为0.203,LP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虚拟变量,其均值为0.727,可见大多数样本都处于该合同法颁布之后。规模(Size)的均值为21.68,成长性(Growth)均值为22.5%,长期负债(Longdebt)的均值为7%,公司上市年限(Age)均值为2.038,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均值为37%,两职合一(Duality)均值为18.4%,独立董事占比(Indep)均值为35.2%,国有企业(Soe)均值为56%,董事会人数(Board)均值为9。变量的其他描述性统计结果详见表1,这里不再赘述。
  (二)主检验
  笔者分析2008年《劳动合同法》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在不同劳动密集度企业中的差异,模型(1)和模型(2)以Abs_EM_1991为因变量,模型(3)和模型(4)以Abs_EM_1995为因变量;模型(1)和模型(3)采用OLS回归,而模型(2)和模型(4)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其实证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的结果可知,无论采用何种盈余管理指标、何种模型,劳动密集度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交互项LB*LP的系数都显著为负,由此说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对于劳动密集度比较高的公司来说,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降低,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降低了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从控制变量来看,公司的规模越小、上市年限越长、民营企业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越高,这与已有文献的研究结论较为一致。
  (三)分情景检验——产权性质
  上文探讨了《劳动合同法》对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然而公司的產权性质不同,受《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也不同,国有企业除了追求利润之外,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而对员工的保护无疑是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因此,《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对其影响并没有显著的差异。民营企业经营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相比,《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民营企业对员工的保护程度加大,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可能呈现更明显的趋势。另外,由于民营企业面临较大的市场压力,通过盈余管理提高公司业绩的动机较强,综合来看,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将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盈余管理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本文检验了产权性质对《劳动保护》和盈余管理关系的影响,结果如表3所示。
  表3中列(1)—列(3)以Abs_EM_1991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列(4)—列(6)以Abs_EM_1995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由列(1)和列(4)的结果可知,当公司为民营企业时,劳动密集度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交互项LB*LP的系数均为-0.034,且显著为负;由列(2)和列(5)的结果可知,当公司为国有企业时,劳动密集度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交互项LB*LP的系数并不显著。当把所有的样本放入一个模型中时,列(3)和列(6)中Soe*LB*LP的系数也是显著为正的,由此可以说明,与国有企业相比,在民营企业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劳动密集度更高的行业产生的影响更大,这与核心假说较为一致。   (四)分情景检验——法律环境
  尽管《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所有的公司都会受到影响,但是法律环境不同的地区,法律实施存在较大差异,法律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劳动合同法》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尤其对于劳动密集型公司而言,将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根据樊纲等[ 16 ]提供的各地区法律环境保护指数,如果公司所处地区的法律环境指数大于当年全部省份的中位数,则认为法律环境较好,Law取值为1,否则Law的取值为0。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
  表4中列(1)—列(3)以Abs_EM_1991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列(4)—列(6)以Abs_EM_1995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由列(1)和列(4)的结果可知,当公司所处法律环境比较差时,劳动密集度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交互项LB*LP的系数分别为-0.023和-0.021,并且显著为负;由列(2)和列(5)的结果可知,当公司所处法律环境比较好时,劳动密集度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交互项LB*LP的系数分别为-0.051和-0.053,且显著为负。当把所有的样本放入一个模型中时,列(3)和列(6)中Law*LB*LP的系数也是显著为负。由此说明,与法律环境比较差的地区相比,当法律环境比较好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劳动密集度更高行业产生的影响更大,这与本文的核心假说较为一致。
  (五)稳健性检验
  1.更换盈余管理和劳动密集度指标
  前文分析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在不同劳动密集度企业中的差异,下面通过多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1)根据Kothari et al.[ 17 ]修正的横截面Jones模型重新定义盈余管理的指标Abs_EM_2005;(2)重新定义劳动密集度指标,借鉴卢闯等[ 13 ]的研究,采用Ln(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ln(销售收入)(LB1)衡量公司的劳动密集度,该值越高,说明劳动密集度越高;(3)采用1-固定资产与总资产之比(LB2)来衡量,其值越低,说明劳动密集度越高。通过重新检验,发现结果不变,从而证明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2.动态性变化
  前文中比较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劳动密集型企业盈余管理的变化,为了更精确地看到前后的变化,现将整个研究区间分为四类,2007年之前、2007年、2008年和2008年之后,以2007年作为对比组,分别检验不同时间段劳动密集性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表明,与2007年相比,《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即2008年,劳动密集度不同的企业盈余管理水平显著下降且下降程度较大;与2007年相比,在2008年之后,劳动密集度不同的企业盈余管理水平仍呈下降趋势,但是程度有所降低。由此更加验证了笔者的主检验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尤其对于劳动密集型比较高的公司来说,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降低,从而再次验证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也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更多学者发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公司人力资本、经营弹性、投资效率、经济增长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有文献发现了《劳动合同法》颁布促进了公司创新的正面作用。本文采用2001—2015年上市公司的数据,从盈余管理这一视角出发,发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其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降低。采用不同的盈余管理指标、不同的劳动密集型指标以及从《劳动合同法》和盈余管理的动态作用,均发现了相同的结果,从而验证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进一步研究发现,当公司为民营企业、公司所处地区的法律环境较好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盈余管理的负面作用越强,从而为笔者的核心假说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支持。
  本文从盈余管理的视角,发现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给公司带来的正面影响。从政策层面来讲,政府应当意识到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过去优势在当前也并非完全是包袱,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保护程度,激励企业将短期压力变为长期动力,让过去的比较优势继续发挥作用。从公司层面来说,经营者应当意识到员工的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冲突,增强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发挥劳动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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