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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在全国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2004年在全国试行。经过几年时间的实践检验,该项制度不但彰显了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解决检察工作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实行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制度,是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规定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一般的监督形式不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的层面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极大地丰富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有效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这一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利于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在社会选任合格人员担任我院的人民监督员,并颁发证书。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院的各项活动,特别是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保证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取得了成效。
1、提高了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前,反贪部门办理的案件,案件质量不高,有罪判决少,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后,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严格依法办案,每一个办案人员的“铁证”、“铁案”意识不断增强,2008年我院反贪部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7件13人,2009年查处经济犯罪案件5件12人,所查处的案件均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就有14人之多,案件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2、转变了反贪干警的执法观念。自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以来,反贪干警始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的工作主旋律,自觉摒弃思想中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切实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推进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对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干警严格按照案件办理规定及流程,办理案件,收集证据,有效地规范了反贪干警的执法行为,没有出现:有案不立;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五种情形,反贪干警的执法观念有了全面的转变。
3、增强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通过人民监督员的广泛参与,进而加强司法的民主性,消除了反贪部门办案的“神秘感”,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促进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感。同时通过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公众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培养和实现,法律意识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通过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还可以达到一案一预防的社会效果和发律效果。
但是,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还只是中国检察权国民参与制度的的初级形态,因此作为新生事物,虽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还不可避免地带有其不完善的缺陷,还有许多制约的因素,还没有得到了解和认同,需要一个逐步深化和渐进的过程。如何让人民监督员在反贪案件查处过程中发挥最大的效果,笔者试从以下几点上加以探讨:
1、应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进程。正如许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一样,刚刚破胎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立法准备与制度设计上尚未充分跟进,截至目前看,人民监督员制度仍然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善意作为”,它所出台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而缺乏国家专门的法律来支撑。 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加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社会的影响,用事实来回答社会对“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只有加快推进立法工作,人民监督员才能真正的进入检察机关,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才能真正达到对反贪工作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2、人民监督员选任要进一步明确、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虽说人民监督员是经一定办法产生,但无论是现行的被检察机关聘任制也好、选任制也罢,都较不妥,在这种形式授权下的人民监督员到检察院机关来履行职责,从哪个角度上讲,充其量是一种友情客串,因此,可以考虑,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权的授予不应来自于接受监督的检察院。可行的方案应当是由同级人大选举、同级人大授权、同级人大委派,只有这样,才能摆脱检察机关自己找人监督自己的境地,而监督员到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才名正言顺。 同时,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应当予以明确和细化,应当进行公告、确认,加大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3、在反贪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要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一是自侦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这是监督的重点;二是发现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确认或不执行或办案人员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检察院自侦案件其他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察检举、控告;四是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是有着严格规定的。因此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时候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负责,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查处期间的监督。另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目前基本上是事中监督,虽然这能保证案件办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但是还不能做到对案件的全面监督,因此我们应该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前有针对性的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做到案前监督和案中监督、案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反贪案件办理的监督全面到位,案件办理质量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4、切实改善人民监督员的待遇。检察机关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到院里开展监督工作,要合理地让他们享受一定的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预算人民监督员的经费。
5、加强反贪干警的思想教育,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消除反贪干警的模糊意识和思想障碍,使他们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好案件查处和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可以在工作中试行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查处的相关执法活动,对案件查处过程中有违法情况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行至今已经有7个年头了,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对反贪工作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收益,但如何让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好的服务于检察部门,服务于反贪工作,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只有不断的探索,加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力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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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干警深入企事业单位,通过研究犯罪规律,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对策,搞好超前服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企业结构调整而引发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问题败露、下岗职工人数增多、不安定因素激增等诸多问题,基层检察院必须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改变过去那种发案后才查办、才堵漏的观念,预测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如我院主动服务长洲区开展的“项目攻坚年”、“服务企业年”和“招商引资年”活动,经常组织干警走访柳肇铁路梧州段、福兴时代综合批发市场、宝圣房地产等17个项目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亟需解决的困难,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作出信访风险评估预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渎职犯罪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为城区党委和政府出谋划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宽松舒适的社会环境。
3、深入农村,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扩建,政府打着发展新城区、兴建工业园区、修桥修路的旗号,红线飞快地向城市周边的农村圈去,征地、拆迁成了当前政府与村民之间冲突的突出问题。违章建筑、强征强拆、补偿金、回建地、贪污或克扣款项等等诸多问题是引发矛盾、引发冲突的主因。基层检察院肩负着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就必须提前介入农村的征地拆迁工作。近几年来,我院不断派出干警提前介入征地拆迁工作,在运用法律监督过程中,在政府与村民之间,能够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积极预防贪腐现象,有力化解矛盾纠纷,效果显著,既保证城市建设及经济的发展,又能把村民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
三、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用“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服务大局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是做好基层检察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基层检察院服务大局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
(一)提高执法水平和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了群众,检察干警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尤其要着力在执法为民上下功夫,执法工作要提高到为人民服务上来;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排忧解难。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把手中的权力行使好,把职责履行好,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提高办案能力、质量和效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检察干警要敢于监督,监督到位,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做好民事调解息诉工作;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诉和申辩,积极处理好群众的各类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我们基层检察院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要主动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促进法律走进群众,走进基层,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维护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1、提高了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前,反贪部门办理的案件,案件质量不高,有罪判决少,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后,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严格依法办案,每一个办案人员的“铁证”、“铁案”意识不断增强,2008年我院反贪部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7件13人,2009年查处经济犯罪案件5件12人,所查处的案件均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就有14人之多,案件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2、转变了反贪干警的执法观念。自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以来,反贪干警始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的工作主旋律,自觉摒弃思想中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切实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推进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对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干警严格按照案件办理规定及流程,办理案件,收集证据,有效地规范了反贪干警的执法行为,没有出现:有案不立;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五种情形,反贪干警的执法观念有了全面的转变。
3、增强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通过人民监督员的广泛参与,进而加强司法的民主性,消除了反贪部门办案的“神秘感”,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促进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感。同时通过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公众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培养和实现,法律意识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通过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还可以达到一案一预防的社会效果和发律效果。
但是,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还只是中国检察权国民参与制度的的初级形态,因此作为新生事物,虽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还不可避免地带有其不完善的缺陷,还有许多制约的因素,还没有得到了解和认同,需要一个逐步深化和渐进的过程。如何让人民监督员在反贪案件查处过程中发挥最大的效果,笔者试从以下几点上加以探讨:
1、应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进程。正如许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一样,刚刚破胎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立法准备与制度设计上尚未充分跟进,截至目前看,人民监督员制度仍然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善意作为”,它所出台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而缺乏国家专门的法律来支撑。 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加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社会的影响,用事实来回答社会对“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只有加快推进立法工作,人民监督员才能真正的进入检察机关,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才能真正达到对反贪工作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2、人民监督员选任要进一步明确、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虽说人民监督员是经一定办法产生,但无论是现行的被检察机关聘任制也好、选任制也罢,都较不妥,在这种形式授权下的人民监督员到检察院机关来履行职责,从哪个角度上讲,充其量是一种友情客串,因此,可以考虑,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权的授予不应来自于接受监督的检察院。可行的方案应当是由同级人大选举、同级人大授权、同级人大委派,只有这样,才能摆脱检察机关自己找人监督自己的境地,而监督员到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才名正言顺。 同时,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应当予以明确和细化,应当进行公告、确认,加大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3、在反贪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要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一是自侦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这是监督的重点;二是发现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确认或不执行或办案人员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检察院自侦案件其他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察检举、控告;四是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是有着严格规定的。因此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时候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负责,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查处期间的监督。另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目前基本上是事中监督,虽然这能保证案件办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但是还不能做到对案件的全面监督,因此我们应该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前有针对性的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做到案前监督和案中监督、案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反贪案件办理的监督全面到位,案件办理质量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4、切实改善人民监督员的待遇。检察机关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到院里开展监督工作,要合理地让他们享受一定的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预算人民监督员的经费。
5、加强反贪干警的思想教育,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消除反贪干警的模糊意识和思想障碍,使他们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好案件查处和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可以在工作中试行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查处的相关执法活动,对案件查处过程中有违法情况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行至今已经有7个年头了,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对反贪工作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收益,但如何让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好的服务于检察部门,服务于反贪工作,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只有不断的探索,加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力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10页)
2、组织干警深入企事业单位,通过研究犯罪规律,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对策,搞好超前服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企业结构调整而引发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问题败露、下岗职工人数增多、不安定因素激增等诸多问题,基层检察院必须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改变过去那种发案后才查办、才堵漏的观念,预测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如我院主动服务长洲区开展的“项目攻坚年”、“服务企业年”和“招商引资年”活动,经常组织干警走访柳肇铁路梧州段、福兴时代综合批发市场、宝圣房地产等17个项目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亟需解决的困难,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作出信访风险评估预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渎职犯罪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为城区党委和政府出谋划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宽松舒适的社会环境。
3、深入农村,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扩建,政府打着发展新城区、兴建工业园区、修桥修路的旗号,红线飞快地向城市周边的农村圈去,征地、拆迁成了当前政府与村民之间冲突的突出问题。违章建筑、强征强拆、补偿金、回建地、贪污或克扣款项等等诸多问题是引发矛盾、引发冲突的主因。基层检察院肩负着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就必须提前介入农村的征地拆迁工作。近几年来,我院不断派出干警提前介入征地拆迁工作,在运用法律监督过程中,在政府与村民之间,能够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积极预防贪腐现象,有力化解矛盾纠纷,效果显著,既保证城市建设及经济的发展,又能把村民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
三、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用“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服务大局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是做好基层检察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基层检察院服务大局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
(一)提高执法水平和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了群众,检察干警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尤其要着力在执法为民上下功夫,执法工作要提高到为人民服务上来;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排忧解难。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把手中的权力行使好,把职责履行好,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提高办案能力、质量和效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检察干警要敢于监督,监督到位,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做好民事调解息诉工作;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诉和申辩,积极处理好群众的各类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我们基层检察院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要主动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促进法律走进群众,走进基层,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维护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