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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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会后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浙江日报》、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浙江在线等多个媒体全文刊登,再次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多个专题座谈会,就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草案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了多次研究。6月27日,在杭州召开了公开听取意见会,邀请了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保委等15名代表发表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7月10日,还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修改稿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证。7月11日下午,就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报告。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提出了草案三次审议稿。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社会公众既是食品消费者,也是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者,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以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消费者组织、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关于设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由于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群众无法准确判断应当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诿,给群众举报、投诉带来不便,有必要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目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已经申请了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为此,建议在办法中对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予以明确,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统一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关于食品流通领域现场制售的许可和监管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食品流通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或者餐饮服务活动的,需要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管。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由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发放许可证,而又由工商部门统一监管的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为贯彻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一个经营主体以一个部门监管为主的立法精神,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关于食品添加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规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鉴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建议本节中增加一条,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作衔接性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同时,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的行为规范(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并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五、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种类目录管理。有的部门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量大面广、监管难度大、设施设备简陋、生产条件差,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并非所有类型的食品都适合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国家有关部门自2007年以来已经逐步推行小作坊生产食品的目录管理制度,我省也在2008年开展的“十小”整治中,推行了目录管理制度,取得良好效果。建议在地方立法中予以肯定。同时鉴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食品种类的地域性,应当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为此,建议增加相应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六、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规范作了列举。有的部门提出,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应当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我省的相关规范,以利执行。为此,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现实中存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成立时符合相关卫生规范要求,但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要求的情形,应当予以规范。为此,建议增加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七、其他修改内容。鉴于执法实践中存在无法认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等情形,建议对此类情形的法律责任适用进行明确;建议增加规定,对依法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先行处理;建议对办法实施后,原有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根据本办法申请卫生监督审核等事项作出衔接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一些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经过多次认真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切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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