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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后,于9月1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8月上旬由委员会领导带队赴外省学习考察,8月下旬组织力量赴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征求意见,9月上旬又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水源更是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水资源相对丰沛,但时空分布不均,地区差异较大,人均占有量少,加上水体污染状况没有明显改变,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乐观。现代医学发现,人的疾病80%与水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党和国家一直把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虽然饮用水水源保护在我国各层次法规上均有所体现,但由于其缺少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及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的需要。因此,在国家尚未制定饮用水法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总结并规范了近年来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一些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根据新的形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各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结合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流域和水源地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实行按流域管理饮用水水源是现代水法发展的一大趋势。虽然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对流域和水源地管理机构按照自己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了规定,但由于其缺乏法律地位,实际操作中难以实施综合执法和有效监管。为此,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流域和水源地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大型的、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可以在现有流域和水源地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授权或委托,赋予其相应的综合行政管理职能,以确保流域和水源地管理的各项保护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关于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问题。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是当前水源保护的一个难点。虽然条例草案第六、十二、十三、二十一条对跨界水源协调合作、水源确定、保护区划定、调整程序作了规定,但由于是当地政府自我协商或协商不成由上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往往因各地规划不同、污染纠纷、生态补偿等问题,缺乏权威的协调机制,难以形成共识。为此,建议条例草案除了加强省际水源协调合作外,对省内跨界饮用水水源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即省域内跨市域的,由省集中协调管理;市域内跨县域的,由市集中协调管理;县域内跨乡镇的,由县集中协调管理,以解决目前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难的问题。
三、关于水库功能调整后的水源保护问题。我省近80%左右的饮用水水源是水库,这些水库绝大部分由建库初期以防洪、农灌、发电功能为主逐渐转变而来的,原先就有不少企业和村庄污水进入水库,因此,水库功能调整后的水源保护就成了重点。虽然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水库功能调整后的水源保护作了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且又缺乏刚性,水库饮用水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一些水库型饮用水水源“水华”事件频发就是例证。建议条例草案对功能调整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进一步明确企业搬迁和下山移民等具体保护措施,对一些企业和村民一时难以搬迁和转移的,实行库区污染物削减和治理,加强入库水质监测,确保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补偿费用问题。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补偿费用是目前各地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虽然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对水库水源保护费用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作了规定,但由于规定没有覆盖整个饮用水水源、且又缺乏有效载体,实际操作中保护和补偿费用很难落实。为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建议条例草案除财政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和财政转移支付外,明确水权交易中对饮用水水源提供原水的,原水水价应包含保护和补偿费用,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真正得到保护和补偿。
五、关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当前水源保护的一个弱点。目前,我省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近2000处,一百吨以上的有7000多处,面对量大面广、小型分散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如何保护就成了主要问题。虽然条例草案第七、十三、二十二条和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农村水源保护基层组织、农村水源的确定、农村水源保护范围、农村水源卫生监测方面作了规定,但由于缺乏监管主体,仅靠村民自治很难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其监管主体,并在加强和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监测检验、应急管理等方面作更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此外,调研中,有的地方还提出,条例草案应实行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对保护区内拆除或关闭已建项目要补偿或赔偿、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评估和民事赔偿制度、变分头巡查为统一巡查以及禁罚对应和处罚得当等意见,也建议一并作研究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后,于9月1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8月上旬由委员会领导带队赴外省学习考察,8月下旬组织力量赴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征求意见,9月上旬又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水源更是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水资源相对丰沛,但时空分布不均,地区差异较大,人均占有量少,加上水体污染状况没有明显改变,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乐观。现代医学发现,人的疾病80%与水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党和国家一直把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虽然饮用水水源保护在我国各层次法规上均有所体现,但由于其缺少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及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的需要。因此,在国家尚未制定饮用水法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总结并规范了近年来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一些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根据新的形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各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结合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流域和水源地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实行按流域管理饮用水水源是现代水法发展的一大趋势。虽然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对流域和水源地管理机构按照自己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了规定,但由于其缺乏法律地位,实际操作中难以实施综合执法和有效监管。为此,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流域和水源地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大型的、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可以在现有流域和水源地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授权或委托,赋予其相应的综合行政管理职能,以确保流域和水源地管理的各项保护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关于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问题。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是当前水源保护的一个难点。虽然条例草案第六、十二、十三、二十一条对跨界水源协调合作、水源确定、保护区划定、调整程序作了规定,但由于是当地政府自我协商或协商不成由上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往往因各地规划不同、污染纠纷、生态补偿等问题,缺乏权威的协调机制,难以形成共识。为此,建议条例草案除了加强省际水源协调合作外,对省内跨界饮用水水源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即省域内跨市域的,由省集中协调管理;市域内跨县域的,由市集中协调管理;县域内跨乡镇的,由县集中协调管理,以解决目前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难的问题。
三、关于水库功能调整后的水源保护问题。我省近80%左右的饮用水水源是水库,这些水库绝大部分由建库初期以防洪、农灌、发电功能为主逐渐转变而来的,原先就有不少企业和村庄污水进入水库,因此,水库功能调整后的水源保护就成了重点。虽然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水库功能调整后的水源保护作了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且又缺乏刚性,水库饮用水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一些水库型饮用水水源“水华”事件频发就是例证。建议条例草案对功能调整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进一步明确企业搬迁和下山移民等具体保护措施,对一些企业和村民一时难以搬迁和转移的,实行库区污染物削减和治理,加强入库水质监测,确保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补偿费用问题。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补偿费用是目前各地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虽然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对水库水源保护费用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作了规定,但由于规定没有覆盖整个饮用水水源、且又缺乏有效载体,实际操作中保护和补偿费用很难落实。为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建议条例草案除财政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和财政转移支付外,明确水权交易中对饮用水水源提供原水的,原水水价应包含保护和补偿费用,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真正得到保护和补偿。
五、关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当前水源保护的一个弱点。目前,我省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近2000处,一百吨以上的有7000多处,面对量大面广、小型分散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如何保护就成了主要问题。虽然条例草案第七、十三、二十二条和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农村水源保护基层组织、农村水源的确定、农村水源保护范围、农村水源卫生监测方面作了规定,但由于缺乏监管主体,仅靠村民自治很难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其监管主体,并在加强和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监测检验、应急管理等方面作更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此外,调研中,有的地方还提出,条例草案应实行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对保护区内拆除或关闭已建项目要补偿或赔偿、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评估和民事赔偿制度、变分头巡查为统一巡查以及禁罚对应和处罚得当等意见,也建议一并作研究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