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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股权通常代表着较高的财产价值,因此,对于公司和所有利益相关者来说确认股东资格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何确定股东资格,解决在实践的必然冲突问题,我们需要对这些冲突采取理性和理性的解决方式。然而目前基本不存在明确的有关确认股东资格的现行规定。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应确定一些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以便从宏观上指导实践操作。
【关键词】 股东资格确认 基本原则 一般原则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1.公示主义原则
公共主义原则是商法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体现。外观主义是指交易的进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当事人的外部行为受表演的影响。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交易者的利益,原则上不得撤销该交易行为。在特定的商业交易中,唯物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外宣传。具体来说,企业实体从事商业交易时,应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并公开交易双方或公众应了解的内容。
公司法中的公开要求主要体现在商业登记制度中,而商业登记法律制度也支持公众股东资格原则的产生和持续发展。宣传原则在确认股东资格中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司外部的宣传要求。当第三方或交易者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会参考公司的外部公告或发布以了解公司并做出相应的权衡判断。他们不太可能知道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这时,如果公司有关行为与宣传不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了解公司宣传的渠道是通过其商业注册的相关内容。二是公司内部宣传要求。相对于交易对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关系。股东必须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很难确定资格,但实际上,我们通常首先确定公司的外观性,判决的依据是股东名册的登记。
2.利益平衡原则
众所周知,个人获得公司股东资格后才能获得收入利益等。如果投资者没有经过适当的程序就没有办法获得相应的股东资格。对于公司的外部债权人,该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直接根据《公司法》确定其是否应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并衡量解决利益冲突需要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应该基于公平和协调这两个基础之上。例如,投资者与公司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基于公司下游供应商向公司提供公司后获得的债权,也可以基于公司借贷后外部债权人获得的债权。不论债权的形式如何,公司都需要用其所有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是,在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下,所有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都不需要使用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这使债权人的利益处于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状态。一方面,尽管债权人的债权是由公司财产担保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无法理解公司财产的真实状态。同时,公司法没有赋予债权人了解公司业务的权利;另一方面,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负责,但实际上知道并控制了公司的运营和财产。因此,这种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股东或公司逃避债务人的债务清算。但是,如果否认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显然,它违反了数百年来逐步发展的市场经济原则,不利于公司运营。简而言之,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需要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公司立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利益平衡,并最终实现公司的良好运营和市场经济发展。
3.禁止规避原则
投资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成立公司,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投资者将采用规避法律进行投资以追求经济利益。例如,某些投资人实际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投资资格,但为了从公司中获得利益,他们使用其他人的名字或者隐名投资。为了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风险和责任,一些投资者使用其他人的名字进行投资以获取利益。为了规避法律,现实中存在大量此类行为。但我们不能沉迷于这种行为,在确定股东资格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将法律关系恢复为合法状态,维护法律的尊严。
司法领域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当面对最大化利益,而同时他们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时,他们就有机会规避法律风险。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多假冒,出资,匿名出资等现象。这些规避法律会导致法律功能失效,破坏法律,同时给确定股东资格带来困难。因此,在确定股东资格时,要规范和严格排除违法违规行为,将法律关系调整为合理状态,坚决制止违法意图的实施。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规则
1.自主判断优先原则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种权利,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但是,由于公司含义的多样化,例如申请工商注册,准备股东名称,签署发行证书等,因此很难选择股东资格的含义。根据现代公司自治概念,公司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基本前提是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的体现,如果公司的选择自由受到过多的限制,会逐渐丧失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市场秩序将变得混乱,也很难在实现公平交易。自主判断优先原则突出了公司的自治原则,毕竟任何的经济主体都不能通过外部信息来真正了解到其内部的实际需求所在。确认股东资格对公司的结构变化有着重大影响,同时也关乎着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原则把公司其他成员以及公司外预期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的合理预期和利益考量作为主要考虑的因素,并且在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也应体现这一理念。
2.司法适度干预原则
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获取利益。因此,成为公司成员所需要的条件也是开放多元化的。在公司的活动中,司法部门应在弥补公司的判断失误和破解公司僵局方面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司法部门应重视争端的解决,在任何国家的任何领域都不能缺少司法干预,经济领域也不例外。 在市场經济中,正义是解决利益纠纷和解决矛盾的武器。但是,即使法官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正常的公司管理和业务判断也是不能受到司法机构的干扰,因为法官的专业限制难以随时做出最准确的决定。
3.符合股东合理预期原则
股东参与公司的运营,公司作为其创造价值的工具,最终一切的风险都由股东承担,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的合性特征更为明显,其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股东资格确认制度的设立对明确股东资格和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了实现公司不断发展的目标,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意愿的尊重,这是解决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必须建立的理念。
一般而言,我们必须将公平,安全和效率等因素纳入股东认可的原则。例如,禁止逃避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侧重于寻求公正的价值,以保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公示原则直接反映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维护人性的原则有利于增强交易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的质量和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经济可以按程序运作;公司自主判断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公平,安全和效率之间总是存在冲突。如果过分强调公平性,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交易安全性和运营效率;相反,当过分强调安全性和效率时,则可能导致公司参与到人类利益的失衡中。但是,公司在生产和运营中的首要考虑应该是效率和安全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平问题将被推到更高的位置。换句话说,它使公司的集团事务管理更加方便,而公司集团的牢固法律关系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核心价值。无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我们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考虑。它们只是帮助解决问题的想法。它们实际上并不起到确认股东资格的作用,而是存在于确认股东资格的特定系统中,并在建立确认股东资格的基础和指导基础方面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胡绪雨、朱京安:《论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J],载于《法学杂志》2013 年第 9 期.
[2] 李丹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几点新思考-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载于《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3 年第 2 期.
[3] 沈贵明.股东资格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 朱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作者简介:王婧暄(出生年份1995年),女,汉族,籍贯:天津,学历:硕士,学校:天津商业大学,研究方向:公司法理论与实务
【关键词】 股东资格确认 基本原则 一般原则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1.公示主义原则
公共主义原则是商法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体现。外观主义是指交易的进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当事人的外部行为受表演的影响。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交易者的利益,原则上不得撤销该交易行为。在特定的商业交易中,唯物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外宣传。具体来说,企业实体从事商业交易时,应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并公开交易双方或公众应了解的内容。
公司法中的公开要求主要体现在商业登记制度中,而商业登记法律制度也支持公众股东资格原则的产生和持续发展。宣传原则在确认股东资格中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司外部的宣传要求。当第三方或交易者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会参考公司的外部公告或发布以了解公司并做出相应的权衡判断。他们不太可能知道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这时,如果公司有关行为与宣传不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了解公司宣传的渠道是通过其商业注册的相关内容。二是公司内部宣传要求。相对于交易对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关系。股东必须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很难确定资格,但实际上,我们通常首先确定公司的外观性,判决的依据是股东名册的登记。
2.利益平衡原则
众所周知,个人获得公司股东资格后才能获得收入利益等。如果投资者没有经过适当的程序就没有办法获得相应的股东资格。对于公司的外部债权人,该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直接根据《公司法》确定其是否应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并衡量解决利益冲突需要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应该基于公平和协调这两个基础之上。例如,投资者与公司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基于公司下游供应商向公司提供公司后获得的债权,也可以基于公司借贷后外部债权人获得的债权。不论债权的形式如何,公司都需要用其所有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是,在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下,所有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都不需要使用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这使债权人的利益处于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状态。一方面,尽管债权人的债权是由公司财产担保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无法理解公司财产的真实状态。同时,公司法没有赋予债权人了解公司业务的权利;另一方面,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负责,但实际上知道并控制了公司的运营和财产。因此,这种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股东或公司逃避债务人的债务清算。但是,如果否认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显然,它违反了数百年来逐步发展的市场经济原则,不利于公司运营。简而言之,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需要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公司立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利益平衡,并最终实现公司的良好运营和市场经济发展。
3.禁止规避原则
投资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成立公司,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投资者将采用规避法律进行投资以追求经济利益。例如,某些投资人实际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投资资格,但为了从公司中获得利益,他们使用其他人的名字或者隐名投资。为了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风险和责任,一些投资者使用其他人的名字进行投资以获取利益。为了规避法律,现实中存在大量此类行为。但我们不能沉迷于这种行为,在确定股东资格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将法律关系恢复为合法状态,维护法律的尊严。
司法领域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当面对最大化利益,而同时他们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时,他们就有机会规避法律风险。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多假冒,出资,匿名出资等现象。这些规避法律会导致法律功能失效,破坏法律,同时给确定股东资格带来困难。因此,在确定股东资格时,要规范和严格排除违法违规行为,将法律关系调整为合理状态,坚决制止违法意图的实施。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规则
1.自主判断优先原则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种权利,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但是,由于公司含义的多样化,例如申请工商注册,准备股东名称,签署发行证书等,因此很难选择股东资格的含义。根据现代公司自治概念,公司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基本前提是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的体现,如果公司的选择自由受到过多的限制,会逐渐丧失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市场秩序将变得混乱,也很难在实现公平交易。自主判断优先原则突出了公司的自治原则,毕竟任何的经济主体都不能通过外部信息来真正了解到其内部的实际需求所在。确认股东资格对公司的结构变化有着重大影响,同时也关乎着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原则把公司其他成员以及公司外预期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的合理预期和利益考量作为主要考虑的因素,并且在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也应体现这一理念。
2.司法适度干预原则
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获取利益。因此,成为公司成员所需要的条件也是开放多元化的。在公司的活动中,司法部门应在弥补公司的判断失误和破解公司僵局方面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司法部门应重视争端的解决,在任何国家的任何领域都不能缺少司法干预,经济领域也不例外。 在市场經济中,正义是解决利益纠纷和解决矛盾的武器。但是,即使法官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正常的公司管理和业务判断也是不能受到司法机构的干扰,因为法官的专业限制难以随时做出最准确的决定。
3.符合股东合理预期原则
股东参与公司的运营,公司作为其创造价值的工具,最终一切的风险都由股东承担,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的合性特征更为明显,其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股东资格确认制度的设立对明确股东资格和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了实现公司不断发展的目标,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意愿的尊重,这是解决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必须建立的理念。
一般而言,我们必须将公平,安全和效率等因素纳入股东认可的原则。例如,禁止逃避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侧重于寻求公正的价值,以保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公示原则直接反映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维护人性的原则有利于增强交易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的质量和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经济可以按程序运作;公司自主判断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公平,安全和效率之间总是存在冲突。如果过分强调公平性,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交易安全性和运营效率;相反,当过分强调安全性和效率时,则可能导致公司参与到人类利益的失衡中。但是,公司在生产和运营中的首要考虑应该是效率和安全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平问题将被推到更高的位置。换句话说,它使公司的集团事务管理更加方便,而公司集团的牢固法律关系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核心价值。无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我们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考虑。它们只是帮助解决问题的想法。它们实际上并不起到确认股东资格的作用,而是存在于确认股东资格的特定系统中,并在建立确认股东资格的基础和指导基础方面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胡绪雨、朱京安:《论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J],载于《法学杂志》2013 年第 9 期.
[2] 李丹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几点新思考-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载于《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3 年第 2 期.
[3] 沈贵明.股东资格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 朱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作者简介:王婧暄(出生年份1995年),女,汉族,籍贯:天津,学历:硕士,学校:天津商业大学,研究方向:公司法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