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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银行业监管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介绍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内控制度,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关键词:内部控制;借鉴;完善法律
一、新加坡
2006年2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风险管理做法指引修订稿。指引中的内部控制文件,旨在通过提供稳健和审慎的内控措施,以供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的风险和业务状况加以采用。内部控制文件分为两部分。
1.内控环境
第一部分为内控环境,概述了内控环境的关键性要素,包括:
(1)政策和程序。金融机构应建立用以实施其政策的适当程序和流程。应具备全面和良好的政策,来对其业务活动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风险进行审慎管理。
(2)行为准则。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结构及营运综合化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应涵盖诸如接受礼品和招待、利益冲突、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的披露及限制等方面。应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查行为准则。违反准则要求的员工应受到处罚。
(3)授权。金融机构应清晰界定各类经营活动和风险暴露所要求的授权责任和级别。任何授权应有清晰的书面规定,并应具体明确各种具体情况的限制。
(4)职责分离。金融机构应确保充分地职责分离。应有流程防止任何一名职员处理整个交易过程。金融机构应定期审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并确保对职责分离的适当性进行独立的检查。
(5)审计。董事会应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具备合适的资历履行其职责。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风险水平相应变化审计频率。审计人员应评价机构审批程序、风险管理程序和内控系统的独立性及有效性,还应评估会计、运营等的风险控制。
(6)合规。合规人员应当,但不仅限于,向员工提供法规要求和专业操作标准方面的建议和培训;应当定期回顾评估政策、流程和法规要求的合规性。发现异常情况或规则、指引方面的不合规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高级管理层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7)强制休假。金融机构应建立要求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岗位的职员每年至少强制休假五个连续工作日的人事制度。强制休假期间的职员在离职期间不允许进行交易,处理指令或从事其分内的工作。强制休假的管理人员在离职期间不得向其下属职员发布操作指示。
(8)投诉处理。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当的,对客户投诉的记录、调查和监管流程。应采取步骤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平性、前后一致性和及时性。
(9)员工薪酬、聘用、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保证其薪酬政策能够吸引和留用有经验、有能力的职员但不会不慎引发不当操作动机。应确保拟雇用的人员在经验、专业能力及诚实正直方面经过了充分地筛选。应确保其员工了解新产品知识以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变化,且经过了充分的培训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2.具体内控措施
第二部分是关于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或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时的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1)客户交易。机构应当有有关客户交易和风险披露的清晰的成文政策。机构应当执行一些程序来评估客户的金融经验值,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可行的话,机构应当提供考虑了客户的金融经验值和交易复杂度风险的风险披露信息。机构应当从速并独立解决和客户的争议交易。
(2)账户政策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政策和程序须定期审查和更新。机构不应当给坚持匿名或使用虚假名字的客户开户或办理业务,对于高风险客户应予强化尽职调查。应核实客户身份并保证有最新的客户状况资料。应当适宜地控制不活跃账户和休眠账户的风险。
(3)法律文档。机构应当与客户和交易对手签订可行的、遵循市场惯例的协议以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会计核算和记录保存。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控制手段,来控制其表内、表外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和其他记录保存流程。还应当保证负责会计核算和记录保存职能的员工独立于前台活动。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规定电话对话录音和文档的最少保存期限。
(5)管理信息系统。一个机构应当有完整、精确、信息量大并且及时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高效管理和对运营各方面的控制。它应当能促进对机构监管内部控制和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的监管并且一定程度上保证得到遵守。
(6)人员控制。机构应当保证在业务及现金运送中有足够的人员保卫。进入敏感区域,也应当按需要严格控制以使非授权交易、欺诈或破坏运营的风险降到最低。测试键、MEPS智能卡、SWIFT管理员用户名、现金和证券等物品应当双人控制。
(7)非营业场所和非营业时段交易。机构应当明确是否允许非营业场所交易和非营业时段交易。如果获准进行,必须有足够的控制措施来保证交易都是由经授权人员操作的,并且在允许的限额范围内。这些交易的记录必须在成交后尽快录入机构的记录系统。
(8)新的产品、业务条线和业务活动。机构应当有一个新产品政策来保证新的业务条线或活动的内在风控活动的计划。在推出一段合理时间后,对新产品还应进行事后再审查。
(9)资产估值。应当有清晰的政策和程序来独立、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估值。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方法应当形成文档以备审计跟踪。机构应当有政策和控制手段来管理无流动性头寸引发的风险。
(10)查证和再核实。机构应当有查证和再核实的程序来确认交易细节和活动的准确性。对于交易活跃的机构来说,再核实应当经常进行,甚至每天进行。可行的话,所有与交易相关指令有关的电话对话都应当录音保存记录。
(11)确认。机构应当有适宜的流程和程序来保证立即确认交易来达成交易和及时查出交易差错或未经授权的交易。客户的委托应当立即按客户给的指令和可得的最优条件处理。如果可行,确认流程应当自动化。应该鼓励采用双向确认的流程。与客户间进行的交易的确认应当由非交易部门处理。
(12)清算。机构应当在系统中建立标准清算途径说明。机构应当定期对照账户行账单,重新确认资金转移记录并保证对任何未完成项目立即进行调查和审查。
二、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的国情和我国不尽相同,监管方法不能生搬硬套,不过,我们可以借鉴其有益成果为我所用,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从而提高我国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使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1.健全相关的金融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是条款比较概括、笼统,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银行业的发展,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的发展情况,有的尚未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业务中存在很多无法解释的地方,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定性难、执行难,一些管理制度滞后于实践,给违规者带来可乘之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普遍。
为此,我国应尽快在完善《人民银行法》、《金融监管责任制》等监管基本法的基础上,不断细化金融机构具体的经营标准和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完善相关条款,根据现代监管动向的要求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时,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大防控力度
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监管存在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防控力度不到位等问题。长期以来,中国金融监管的重心主要放在了市场准入管理即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上,而没有放在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监控和防范上。等到发生了严重的违规违纪的案件,才开始上下齐动员,进行安全检查。虽然亡羊补牢,犹未晚也。但是牢虽然补上了,但是丢失的羊却很难再找回来了。所以关键是一开始把牢扎的结结实实,避免失羊。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牢记事前防范胜于事后惩戒。
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管理念的宣传力度,使金融机构对风险监管工作能有更充分的认识,促使其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化为自觉、自律行为。
同时加强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在监管机构间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将其对金融机构的检查结果和监管报告在一定范围内披露,从而使监管机构能整体把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3.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监管技术落后,效率低下。这主要表现在金融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银行机构填报报表汇总而来,以手工操作为主,而且各家银行填报的数据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水分大,监管信息依据的真实性、可靠程度受到严重影响。就目前来说,在银行监管方法上主要侧重于银行等机构的注册登记和报表资料的分析,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后管理、轻事前管理的现象。
为此,我国应摸索或者借鉴先进的监管技术,尽快实现监管自动化,提高监管的效率。
在监管方法上,要实现多元化,即金融机构注册登记和报表资料的分析与其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注重日常的监管。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使监管可以量化。
4.关于人员的内部控制
雇用人员时要对其经验、专业能力及诚实正直方面的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岗位知识、相关法律拉规。按照岗位的重要性,员工的劳动强度和实际表现制定合适的薪酬。
确保充分地职责分离,以防范未授权交易、欺诈行为、为个人获利、为隐瞒异常情况或财务损失而操纵数据等的风险。防止任何一名职员处理整个交易过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地审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
建立要求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岗位的职员每年强制休假的工作制度。强制休假期间的职员在离职期间不允许进行交易,处理指令或从事其分内的工作。强制休假的管理人员在离职期间不得向其下属职员发布操作指示。
参考文献:
[1]刘春玲.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西部财会,2006(7)
[2]纪建悦,毛颖.银行透明度:美国监管信息结构分析.农村金融研究,2007.7
[3]蔡峥.国内外银行业监管方法比较.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6)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2005级研究生 610074)
关键词:内部控制;借鉴;完善法律
一、新加坡
2006年2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风险管理做法指引修订稿。指引中的内部控制文件,旨在通过提供稳健和审慎的内控措施,以供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的风险和业务状况加以采用。内部控制文件分为两部分。
1.内控环境
第一部分为内控环境,概述了内控环境的关键性要素,包括:
(1)政策和程序。金融机构应建立用以实施其政策的适当程序和流程。应具备全面和良好的政策,来对其业务活动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风险进行审慎管理。
(2)行为准则。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结构及营运综合化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应涵盖诸如接受礼品和招待、利益冲突、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的披露及限制等方面。应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查行为准则。违反准则要求的员工应受到处罚。
(3)授权。金融机构应清晰界定各类经营活动和风险暴露所要求的授权责任和级别。任何授权应有清晰的书面规定,并应具体明确各种具体情况的限制。
(4)职责分离。金融机构应确保充分地职责分离。应有流程防止任何一名职员处理整个交易过程。金融机构应定期审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并确保对职责分离的适当性进行独立的检查。
(5)审计。董事会应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具备合适的资历履行其职责。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风险水平相应变化审计频率。审计人员应评价机构审批程序、风险管理程序和内控系统的独立性及有效性,还应评估会计、运营等的风险控制。
(6)合规。合规人员应当,但不仅限于,向员工提供法规要求和专业操作标准方面的建议和培训;应当定期回顾评估政策、流程和法规要求的合规性。发现异常情况或规则、指引方面的不合规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高级管理层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7)强制休假。金融机构应建立要求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岗位的职员每年至少强制休假五个连续工作日的人事制度。强制休假期间的职员在离职期间不允许进行交易,处理指令或从事其分内的工作。强制休假的管理人员在离职期间不得向其下属职员发布操作指示。
(8)投诉处理。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当的,对客户投诉的记录、调查和监管流程。应采取步骤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平性、前后一致性和及时性。
(9)员工薪酬、聘用、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保证其薪酬政策能够吸引和留用有经验、有能力的职员但不会不慎引发不当操作动机。应确保拟雇用的人员在经验、专业能力及诚实正直方面经过了充分地筛选。应确保其员工了解新产品知识以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变化,且经过了充分的培训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2.具体内控措施
第二部分是关于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或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时的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1)客户交易。机构应当有有关客户交易和风险披露的清晰的成文政策。机构应当执行一些程序来评估客户的金融经验值,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可行的话,机构应当提供考虑了客户的金融经验值和交易复杂度风险的风险披露信息。机构应当从速并独立解决和客户的争议交易。
(2)账户政策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政策和程序须定期审查和更新。机构不应当给坚持匿名或使用虚假名字的客户开户或办理业务,对于高风险客户应予强化尽职调查。应核实客户身份并保证有最新的客户状况资料。应当适宜地控制不活跃账户和休眠账户的风险。
(3)法律文档。机构应当与客户和交易对手签订可行的、遵循市场惯例的协议以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会计核算和记录保存。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控制手段,来控制其表内、表外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和其他记录保存流程。还应当保证负责会计核算和记录保存职能的员工独立于前台活动。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规定电话对话录音和文档的最少保存期限。
(5)管理信息系统。一个机构应当有完整、精确、信息量大并且及时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高效管理和对运营各方面的控制。它应当能促进对机构监管内部控制和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的监管并且一定程度上保证得到遵守。
(6)人员控制。机构应当保证在业务及现金运送中有足够的人员保卫。进入敏感区域,也应当按需要严格控制以使非授权交易、欺诈或破坏运营的风险降到最低。测试键、MEPS智能卡、SWIFT管理员用户名、现金和证券等物品应当双人控制。
(7)非营业场所和非营业时段交易。机构应当明确是否允许非营业场所交易和非营业时段交易。如果获准进行,必须有足够的控制措施来保证交易都是由经授权人员操作的,并且在允许的限额范围内。这些交易的记录必须在成交后尽快录入机构的记录系统。
(8)新的产品、业务条线和业务活动。机构应当有一个新产品政策来保证新的业务条线或活动的内在风控活动的计划。在推出一段合理时间后,对新产品还应进行事后再审查。
(9)资产估值。应当有清晰的政策和程序来独立、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估值。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方法应当形成文档以备审计跟踪。机构应当有政策和控制手段来管理无流动性头寸引发的风险。
(10)查证和再核实。机构应当有查证和再核实的程序来确认交易细节和活动的准确性。对于交易活跃的机构来说,再核实应当经常进行,甚至每天进行。可行的话,所有与交易相关指令有关的电话对话都应当录音保存记录。
(11)确认。机构应当有适宜的流程和程序来保证立即确认交易来达成交易和及时查出交易差错或未经授权的交易。客户的委托应当立即按客户给的指令和可得的最优条件处理。如果可行,确认流程应当自动化。应该鼓励采用双向确认的流程。与客户间进行的交易的确认应当由非交易部门处理。
(12)清算。机构应当在系统中建立标准清算途径说明。机构应当定期对照账户行账单,重新确认资金转移记录并保证对任何未完成项目立即进行调查和审查。
二、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的国情和我国不尽相同,监管方法不能生搬硬套,不过,我们可以借鉴其有益成果为我所用,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从而提高我国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使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1.健全相关的金融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是条款比较概括、笼统,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银行业的发展,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的发展情况,有的尚未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业务中存在很多无法解释的地方,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定性难、执行难,一些管理制度滞后于实践,给违规者带来可乘之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普遍。
为此,我国应尽快在完善《人民银行法》、《金融监管责任制》等监管基本法的基础上,不断细化金融机构具体的经营标准和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完善相关条款,根据现代监管动向的要求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时,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大防控力度
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监管存在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防控力度不到位等问题。长期以来,中国金融监管的重心主要放在了市场准入管理即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上,而没有放在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监控和防范上。等到发生了严重的违规违纪的案件,才开始上下齐动员,进行安全检查。虽然亡羊补牢,犹未晚也。但是牢虽然补上了,但是丢失的羊却很难再找回来了。所以关键是一开始把牢扎的结结实实,避免失羊。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牢记事前防范胜于事后惩戒。
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管理念的宣传力度,使金融机构对风险监管工作能有更充分的认识,促使其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化为自觉、自律行为。
同时加强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在监管机构间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将其对金融机构的检查结果和监管报告在一定范围内披露,从而使监管机构能整体把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3.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监管技术落后,效率低下。这主要表现在金融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银行机构填报报表汇总而来,以手工操作为主,而且各家银行填报的数据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水分大,监管信息依据的真实性、可靠程度受到严重影响。就目前来说,在银行监管方法上主要侧重于银行等机构的注册登记和报表资料的分析,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后管理、轻事前管理的现象。
为此,我国应摸索或者借鉴先进的监管技术,尽快实现监管自动化,提高监管的效率。
在监管方法上,要实现多元化,即金融机构注册登记和报表资料的分析与其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注重日常的监管。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使监管可以量化。
4.关于人员的内部控制
雇用人员时要对其经验、专业能力及诚实正直方面的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岗位知识、相关法律拉规。按照岗位的重要性,员工的劳动强度和实际表现制定合适的薪酬。
确保充分地职责分离,以防范未授权交易、欺诈行为、为个人获利、为隐瞒异常情况或财务损失而操纵数据等的风险。防止任何一名职员处理整个交易过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地审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
建立要求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岗位的职员每年强制休假的工作制度。强制休假期间的职员在离职期间不允许进行交易,处理指令或从事其分内的工作。强制休假的管理人员在离职期间不得向其下属职员发布操作指示。
参考文献:
[1]刘春玲.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西部财会,2006(7)
[2]纪建悦,毛颖.银行透明度:美国监管信息结构分析.农村金融研究,2007.7
[3]蔡峥.国内外银行业监管方法比较.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6)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2005级研究生 61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