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网络媒体秩序、加强立法监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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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新领域的法律问题,让立法与执法的滞后性突显。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
  关键词:网络媒体;法治观念;立法监督
  法之所以圣神,在于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深入人心,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理解程度存在于民众的观念中。法以其不可估量的能力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然而,在保障其权威性的前提下,法律的严肃与严谨也给执法与立法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执法者处于这样一种两难的境界: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参与社会管理与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是日益纷繁的法律环境,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的社会新领域,让立法与执法的滞后性突显。正如当下,网络媒体的发展在一个短短的时期内似乎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其中的利弊不言而喻,执法者该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何种方式与程度介入值得思考。
  一、网络媒体的现状
  (一)发展迅猛。网络媒体和传统的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一样,都是传播信息的渠道,是交流、传播信息的工具,信息载体。商业化运行以来,互联网用户数量呈指数增长趋势,截止到2005年全球互联网用户达到13亿。研究人员经过几年分析观察,总结出互联网用户数增长的规律:摩尔定律。但是,互联网来到中国后,没有按照摩尔定律模式,而是爆破式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网民数量达到近3亿,雄居世界第一。网站数量近200万家,并且继续以每天1000家网站的速度增加。网站编辑360多万,超出传统媒体100万人的从业数量。互联网在中国出现打破国际规律的爆炸性增长现象,原因有三条:一是网络媒体信息自由、言论多元化特性,迎合了新时期中国网民追求民主自由的心态;二是网络媒体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无边界性等特性,迎合了中国人不做出头椽子,但又愿意背后发点牢骚的性格;三是中国数量巨大的小康阶层,形成了网络媒体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
  (二)影响广泛。互联网从一定意义上讲,改变了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学习习惯,并进而改变着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方法。当然,在传播大量有用信息的同时,也鱼龙混杂,传播着大量有害的信息。综合以上情况看,网络媒体在舆论传播上有7大特点:一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二是复制成本极低,传播速度极快。三是放大效应。四是二次传播效应。五是负面报道发表频率远高于传统媒体。六是可补救性:删除新闻或者调整位置。七是删除后可再发。传统媒体对新闻严谨性要求较高,而互联网这方面要求相对低的多。就从近期的新闻中来看,上海复旦大学投毒致死案在网络上掀起了一轮热议,网友与运营商纷纷发表言论,带着各式各样或同情、或批判、或义愤填膺或拭目以待的情感,将本是监督与反思的舆论,硬生生的扣上一项非专业的“舆论审判”的帽子,将嫌疑人林某在接受执法机关调查与审判前就扣上了一顶杀人的帽子,不管日后案情的结果如何,至少在当下,林某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已经被公众舆论“杀死”了,其个人乃至整个家庭的隐私都被公众舆论搬上了显示屏,任人评头论足。这其中应该不乏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甚至别有动机的成分,网络舆论当然到了该管一管的时候了。任何的自由都不是无边际的自由,自由的泛滥也是对他人的伤害。监督不能让人人自危。
  (三)管理困难。第一,网络舆论监督不断升级。网络监督有三个特点:一是监督“三公”,即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公职人员;二是涉腐、涉权、涉富等三类事件;三是涉及“三公部门”负面信息时往往出现一边倒的批评热潮。第二,网络媒体的触角不断向基层延伸。第三,网络自由撰稿人与非主流媒体空前活跃。第四,网络管理权限分散与越来越严峻的网络管理形势不适应。
  二、从立法与执法角度解决互联网问题
  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问题似乎像互联网本身一样,让人有千头万绪的感觉,很多边缘化的问题很难界定,相关的立法执法步伐远远赶不上其发展的步伐。执法部门为维护网络舆论合法有序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做文章。
  (一)从网络媒体从业者入手,规范媒体准入制度,治理整顿网络业市场,激浊扬清,优胜劣汰。
  网络媒体的建设要不仅仅为商业化的目的服务,而是更多的关注网络规范化与安全性的考虑,防止网络的病态化发展。传媒业的准入制度是国家规制传媒业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区别不同国家传媒管理体制的重要要素之一。我国的新闻传媒业的准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是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和程序上的审批制。改革现有传媒准入制度可以解决现实中的许多矛盾。通过立法,对传媒进行分类规制,并且规定创办商业传媒的条件,允许业外资本创办商业传媒,并用法律手段规范商业传媒的经营行为。国家相关部门要下大力气整治网络业市场,取缔那些违法违规的网络企业,为那些优秀的网络企业鸣锣开道,让其脱颖而出,从而保证网络媒体新闻的真实性,杜绝虚假新闻的出现。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法律责任感,自觉远离与抵制违法行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规范社会秩序平稳健康。然而,与网络媒体相关的法律对于公众来说仍存在很大的空缺,以至于对于一些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浑然不知,如浏览黄色网站,传播流言蜚语造成重大影响等行为。正所谓,法制诛行,而不诛心。当前执法者只有加快立法进度,明确法律条文,给广大媒体运营商以及受众以行为的指导与约束,才能使法治观念在网络行为中深入人心,自觉维护网络舆论新秩序,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意识到,“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无意触犯法律,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伤害,也不是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当中。那些受到欺诈、侵权、攻击的受害者,痛苦并不比传统形式伤害减轻分毫。   (三)对合法行为进行立法保护,排除违法行为窜空补漏。例如:由于我国的网络媒体只有新闻刊播权,而没有采访权,传统媒体就成为其最主要信息源,因为缺少传统媒体的把关机制和自身传播功能极强的特点,虚假新闻在网络媒体上实现得更方便,危害程度也更大。另外,传统媒体在大众急于知道的新闻事实报道上的滞后和主动性不强也给网络媒体产生虚假新闻并得以传播创造了机会。网络媒体必须加强自身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网站编辑往往以个人的判断和选择来发布新闻,把关人的责任由一个人来承担,这是一种很不科学、很不安全的把关模式,可以直接成为虚假新闻产生的诱因。网络媒体应该借鉴传统媒体的采编机制,要建立科学严密的“把关”制度和操作流程规范,确定网络新闻价值的判断原则及实现方法,尽可能地减少虚假新闻的产生机率。对于,赋予符合条件的网站采访权等一些与传统媒体相对等的权利,既是对网络媒体的一种支持同时也必然对其提升了要求。
  (四)以现实中的法律为依托,对照建立并逐步完善网络法规。有这样一个实例:某人游戏帐号被盗了,损失了相当于人民币200块钱。由于损失的钱很少,警察说太少不予立案。而其中的问题是,像这种帐号被盗的情况,每天都有很例发生,虽然每个人损失的都很少,但是加在一起就会很多。其中的利益空间可见有多大,这样子这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些犯罪分子也很确定警察不会管,就更加的猖獗。这样职业盗号人也就出现了。像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也就不管了?任由其发展,网络玩家的利益被侵害,法律也管不着?就是说损失少就不管了?对于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目前的法律中不属于刑事案件,由于金额太小无法立案。是的,200块的金额是不足以立案,但是如果同一个犯罪嫌疑人盗取了多人的帐号,那金额就不是200块了,有可能是2000,20000甚至更多,那么还不值得立案吗?本人思考的是,盗窃的罪名也可以用于网络,需要改变的可以是收集证据或者定性的方式。针对网络的虚拟和分散,同样可以采用网络的办法来解决。我们可以建立一套案件管理的软件系统,对所接案件(哪怕是金额不足以立案,性质上比较恶劣的案件)都输入数据库,当某一领域的犯罪达到危害程度较大的时候就能够统计出来,让我们的执法者引起足够的重视,有效的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的猖獗。这样一方面是对合法利益的保护,鼓励广大的受害者积极报案,挽回损失;也是对犯罪分子侥幸心理的打击,有效遏制犯罪。
  (五)加强分工与配合,划定责任。
  海量的网络信息中鱼龙混杂,对之加以监管就需要各个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员与部门加以配合,建立一支以执法力量为主体,专业人才相配合的精干队伍,才能够在打击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中准确、高效。只有让那些违法行为得到足够的震慑,看到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态度后,才能够在这一迅速发展的新领域传播正气,树立新风,使得网络媒体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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