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9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主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撤销监护权后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来自市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妇联系统、民政系统、高校等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就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撤销监护权后未成年人抚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会议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吴燕主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文波,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刘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陈明在会上发表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在闭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本次会议主要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现状”“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探究”以及“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权益保护路径探析”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一、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推动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护制度发挥着根基性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现象,此类现象使未成年人陷入监护困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立法。
1.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进程相对迟缓。但随着社会现实的需要,相关立法得到了发展。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法总则》中。虽然目前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仍然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监护权撤销在民事立法方面的、空白,体现出了我国在法治方面的进步,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
尤其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更是对前期立法制度的发展,职责的明确和工作流程的细化使得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可执行性得到显著的增强,为其广泛实施提供了可能。
2.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司法实践。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多元以及群众期待的持续提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被要求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了回应这种需求,基于上述法律背景,检察机关不仅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视野投射于刑事司法领域,更是在具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职能的深化和完善。
从2015年2月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江苏徐州“邵小玲案”,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卢小花案”、河南虞城“丁某案”再到江苏泰兴“吴某遗弃女婴案”,在上述几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中,检察机关也积极参与其中,起到了法律监督作用。以时间为轴线,可以看出,在具体办案实践的发展中,检察机关在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文波强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不断深化探索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创新实践,近年来,更是与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及团区委等单位深入合作,在亲子教育、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逐步实现了检察办案专业化和服务保护社会化的有机结合。通过今年办理的一起遗弃案中发现的被害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案件,在市民政局、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及区法院等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检察机关成功支持看护中心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民事诉讼,这也是法院明确将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写入判决书正文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开展这项监督权支持起诉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强调,基于监护视域,监护问题包括监护侵害和监护损失。据统计,最高检自2018 年1月1日在上海等全国13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以来,2018年1月至7月,全国13个相关试点省份共处理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案件269件,共329人,其中监护侵害类案件182件,213人;监护缺失类案件87件,116人。试点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监护缺失困境的解决仍然需要付诸更多的努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陈明指出,检察院本身承擔着刑事案件的监督职能,而未成年人侵害案中,不仅关乎刑事利益,也需要保障民事权益。检察院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时,如果整合了民事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在高检院未检办的指导下,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立足于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检察职能,开展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健全完善全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作出了积极探索和贡献。
3.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做法。回顾我国多年来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定期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研究预防对策,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帮教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活动等。而近年来,针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案件的复杂性、牵连性等特征,部分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探索延伸出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从工作机制的层面,梳理了当前检察机关所采取的主要举措:一是打破部门壁垒,构建部门联动机制,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构建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区域资源,加强单位协同配合,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社团承接,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完善救助机制,提升办案效果,及时移送线索,动态跟踪监督,结合办案,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三是拓展工作思路,推动监护权转移,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转介协调、制发建议、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审视“陈彦案”,指出普陀法院对该案的审理结合了传统审判方式与家事审判机制,符合当前所应遵循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如此,法院在审判程序包括后续法律文书的表述上均突出了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环节的重要性,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干部刘芳均指出,民政局目前已经建立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联席会议,设立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不仅如此,民政局还聚焦监护缺位和监护不当而陷入困境的孩子,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弥补保障制度的空白,着力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制定安全保护操作规程,对责任主体、工作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不仅如此,各地检察机关还通过开展风险排查研判、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等工作,在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对于这些做法,我们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和提炼,从理论和法律实践层面进行论证,推广成熟经验。
二、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探究
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具有系统性、连贯性的工程,我们应该从整体、联系的维度去审视该工作的完善、落实和优化,避免出现厚此薄彼、顾此失彼的现象。当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系统视域之下,结合具体司法实践的诉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的解决亦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当未成年人遭受到来自监护人的侵害时,监护权被依法撤销之后,如果不能合理地处理好未成年人的后续抚养问题,那无异于对他们造成了二次伤害,使他们从一个困境走入另一个困境。
(一)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探究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关注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后续落实问题具有深入性、创新性意义,这是未检工作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监护制度在少年司法中地位重要,监护后续事项的处 理在司法理论和实务中都极具研究价值,如果后续事项不能落实,那么前面工作的成效将难以凸显。当前,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后续落实需要获得更多的关注,该问题的研究可为全国提供参考、借鉴。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刘琪指出,溯源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职责,对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后续民事追偿程序进行探索,及时追償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不仅能够警示教育失职的父母,也能对国家财政进行补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以监护与抚养的关系为切入点,以国家责任为视角,提出国家监护追偿近亲属抚养费不仅有利于强化家庭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成长,也符合终极负责、有限干预的理念。上海市普陀区团委副书记徐慧敏概括了社工参与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能够协助改变困境儿童的处境;另一方面是可以助力发展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院长、法硕中心主任、教授洪冬英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综述。她指出,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抚养问题是各方权利平衡的过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扶养问题程序的完善,有利于协调司法、实践、社会以及司法内部 的关系。
(二)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分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陈明指出,由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陈彦案”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但此类型案件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难点,如撤销监护权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和作用,撤销监护权后抚养费的追溯主体和程序等问题均值得研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认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民政部门担任兜底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追索抚养费权利人的适格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追索抚养费系列案件由同一法院集中统一管辖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均亟需解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结合法院审判实践指出,监护后续问题追偿、管辖、判决落实以及长效机制的完善等问题仍值得关注。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主任凌伟由其单位的性质出发,通过与静安区、虹口区、宝山区已审理的三起同类型案件相比较,提出了对监护权的归属问题、抚养费问题以及专业评估问题的看法和建议。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干部刘芳均认为,居、村委会的实务工作能力需要通过个案不断提升。民政部门在其他主体怠于行使起诉权时应当提起诉讼,对于民政部门来说这是职责,但各区在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中,依赖性较强,且需要专业权威的支持系统等问题,希望有关单位能够提供更多支持与帮助。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其他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在行使权力和职责时的种种不足,如行政机关的后知后觉,其他社会主体能力的不足,近亲属的怠于行使、“踢皮球”,大多数监护人没有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意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等。
三、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综观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中,增加案件复杂性的环节鲜少存在于撤销,而在于“不得不”撤销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后续权益的保护问题,只有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权益的保护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析理,才能真正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走出困境。
(一)撤销监护权诉讼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8 年1月1日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宣判了首起由福州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案件最终采纳了福清市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还在试点之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认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临时照料人、当地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申请。法律目前虽然尚未对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此予以明确的规定,但在各类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继续强化对未成年人等权利主体的诉讼引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肯定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义和作用,认为检察机关地位具有超脱性,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并不是为了己方的私利,而是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又能尽可能的保障公益。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比一般主体更容易介入案件当中,通过参与诉很大程度上能弥补其他主体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不足,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综合审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田相夏认为,检察机关在监护撤销过程中的性质和地位应该体现在监护权撤销和转移过程中,这在实际案例中已有所体现。他还提出,当前部分学者提出赋予检察机关代位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这不仅能够弥补行政手段维护公益的不足,也能利更好地用撤销监护权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他指出,这种做法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不相契合。检察院作为国家的部门,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义务,没有必要增加撤销之诉的中间环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组检察官黄敏妤表示检察机关应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参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强化维权保护。检察机关介入手段较为丰富,能以多种方式参与撤销监护权案件当中,不仅可以提起诉讼、还能以督促起诉、参与诉讼等多种方式介入,相比较其他主体介入方式的单一,检察机关优势明显。
(二)撤销监护权后抚养费的追溯程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后,原父母依旧承担抚养子女的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这也保障了未成年人日后的生活需要,为新的监护人减轻了经济负担,但是抚养费的追溯程序仍需要于理论和实务中予以健全和完善。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提出,我国民政部门多数没有下设专门的儿童福利救助机构,导致即使法院判决其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也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面对现实困境,民政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又将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给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监护人,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政部门可以探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儿童权益代理人的主体身份,提起撤销监护权、追索抚养费等民事诉讼。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指出,追偿的费用应该涵盖未成年人在儿童临时监护中心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可以合同类纠纷来受理,而追索抚养费的主体应是承担其监护权的主体。关于管辖问题,可以参照离婚案件的处理,由专门单位综合全程处理,由撤销监护权的法院统一管辖。
華东政法大学许莉教授强调监护困境下的国家监护责任。随着监护制度的持续发展,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再限定于家长家属的身份关系或亲属关系。国家以公权、公职、公责方式介入和干涉监护事务的态度,不断增强和显著,监护制度社会化、公法化之趋势正与日俱增。国家监护可能会成为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困境的主要手段。在国家监护下的困境儿童扶养费承担方面,认为国家监护不能免除近亲属的抚养义务,至于国家监护下困境儿童扶养费的实现路径,其认为不同性质的费用依据不同,不同人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差异。
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院长洪冬英教授从程序角度指出,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权益保护路径如下:一是起诉的程序和要求,这在法律法规中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应予以遵循。二是未成年人的抚养主体。她认为该问题的解决存在抚养顺位,应该由公权力托底,实体加程序双重保护,同时亦需强调义务的不可推卸性。三是主张起诉的主体。可根据案由分阶段来审视,这需要公权力的有效配合。四是统一检察院、法院支持起诉和审理,这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有利于理念的转换和司法高效、公正的实现。
如果继任监护人在监护中对原监护人经济责任无法求偿时,或者因为原监护人、继任监护人的家庭支出困难,无力负担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时,继任监护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予以求助,或者向社会公益组织求助,从而激励和确保继任的监护人能够全心全意地照顾未成年人。
(三)撤销监护权后的长效机制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愈加频繁,传统的家庭生活、学校教育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思想认识也受外部的影响而呈现出较以往更多的个体差异。与这些新的变化相比,我们在撤销监护权后长效机制的完善方面还需要作出更多的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应确保监护权规定的落实。当前法律法规对监护权的规定范围较大,虽有基本遵循,但却有待深化。各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职能,聚焦监督,在办案中监督,不能仅围绕诉权延展监督,应当跳开诉讼看监督,同时未成年人检察领域具有较大的探索空间,其中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的边界以及有关的研究角度问题,都具有研究意义,但也需要在办案中更好地把握监督落实到位的度。
上海市普陀区团委副书记徐慧敏提出,构建未来发展的助力、明确后续衔接工作、福利保障等具体可行的工作路径。在此基础上,还明晰了社工的三大实践优势,分别是社区工作强调改善个体困境的价值导向、社工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稳固支撑以及社工群体对家庭、社区的相对熟悉程度。司法和社工的专业合作,可以为社工优势的发挥织就更为严密的保障之网。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田相夏建议,应着眼于监护权评估制度的完善,只有将监护权评估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提升其可操作性,才能为监护权的有效落地提供坚实的土壤,比如监护权恢复的具体情形以及恢复程度的厘定,均需要经过详细的评估。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主任凌伟提出,专业机构应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合理评估未成年人的相关境况,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个人承担监护人职责的,应该对其品行、意愿、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身体状况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考量。
与此同时,建立社会公众举报制度,赋予社会公众向监护监督人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家庭收养安置制度,提升国内收养成功的机率;健全多部门未成年人监护的协作机制,拓展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衔接好行政干预和司法程序;吸纳社会公益力量,促进社会公益组织与社会资源之间的无缝链接,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因素等均是我们需要进行努力和完善的方面。
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需要集合各方的力量,不论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不断深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能力,用好监督权力,才能有效击破未成年人监护的困境,使监护权撤销之后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会议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吴燕主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文波,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刘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陈明在会上发表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在闭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本次会议主要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现状”“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探究”以及“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权益保护路径探析”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一、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推动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护制度发挥着根基性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现象,此类现象使未成年人陷入监护困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立法。
1.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进程相对迟缓。但随着社会现实的需要,相关立法得到了发展。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法总则》中。虽然目前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仍然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监护权撤销在民事立法方面的、空白,体现出了我国在法治方面的进步,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
尤其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更是对前期立法制度的发展,职责的明确和工作流程的细化使得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可执行性得到显著的增强,为其广泛实施提供了可能。
2.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司法实践。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多元以及群众期待的持续提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被要求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了回应这种需求,基于上述法律背景,检察机关不仅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视野投射于刑事司法领域,更是在具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职能的深化和完善。
从2015年2月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江苏徐州“邵小玲案”,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卢小花案”、河南虞城“丁某案”再到江苏泰兴“吴某遗弃女婴案”,在上述几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中,检察机关也积极参与其中,起到了法律监督作用。以时间为轴线,可以看出,在具体办案实践的发展中,检察机关在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文波强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不断深化探索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创新实践,近年来,更是与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及团区委等单位深入合作,在亲子教育、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逐步实现了检察办案专业化和服务保护社会化的有机结合。通过今年办理的一起遗弃案中发现的被害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案件,在市民政局、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及区法院等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检察机关成功支持看护中心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民事诉讼,这也是法院明确将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写入判决书正文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开展这项监督权支持起诉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强调,基于监护视域,监护问题包括监护侵害和监护损失。据统计,最高检自2018 年1月1日在上海等全国13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以来,2018年1月至7月,全国13个相关试点省份共处理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案件269件,共329人,其中监护侵害类案件182件,213人;监护缺失类案件87件,116人。试点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监护缺失困境的解决仍然需要付诸更多的努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陈明指出,检察院本身承擔着刑事案件的监督职能,而未成年人侵害案中,不仅关乎刑事利益,也需要保障民事权益。检察院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时,如果整合了民事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在高检院未检办的指导下,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立足于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检察职能,开展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健全完善全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作出了积极探索和贡献。
3.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做法。回顾我国多年来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定期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研究预防对策,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帮教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活动等。而近年来,针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案件的复杂性、牵连性等特征,部分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探索延伸出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从工作机制的层面,梳理了当前检察机关所采取的主要举措:一是打破部门壁垒,构建部门联动机制,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构建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区域资源,加强单位协同配合,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社团承接,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完善救助机制,提升办案效果,及时移送线索,动态跟踪监督,结合办案,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三是拓展工作思路,推动监护权转移,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转介协调、制发建议、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审视“陈彦案”,指出普陀法院对该案的审理结合了传统审判方式与家事审判机制,符合当前所应遵循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如此,法院在审判程序包括后续法律文书的表述上均突出了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环节的重要性,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干部刘芳均指出,民政局目前已经建立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联席会议,设立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不仅如此,民政局还聚焦监护缺位和监护不当而陷入困境的孩子,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弥补保障制度的空白,着力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制定安全保护操作规程,对责任主体、工作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不仅如此,各地检察机关还通过开展风险排查研判、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等工作,在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对于这些做法,我们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和提炼,从理论和法律实践层面进行论证,推广成熟经验。
二、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探究
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具有系统性、连贯性的工程,我们应该从整体、联系的维度去审视该工作的完善、落实和优化,避免出现厚此薄彼、顾此失彼的现象。当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系统视域之下,结合具体司法实践的诉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的解决亦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当未成年人遭受到来自监护人的侵害时,监护权被依法撤销之后,如果不能合理地处理好未成年人的后续抚养问题,那无异于对他们造成了二次伤害,使他们从一个困境走入另一个困境。
(一)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探究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关注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后续落实问题具有深入性、创新性意义,这是未检工作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监护制度在少年司法中地位重要,监护后续事项的处 理在司法理论和实务中都极具研究价值,如果后续事项不能落实,那么前面工作的成效将难以凸显。当前,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后续落实需要获得更多的关注,该问题的研究可为全国提供参考、借鉴。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刘琪指出,溯源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职责,对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后续民事追偿程序进行探索,及时追償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不仅能够警示教育失职的父母,也能对国家财政进行补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以监护与抚养的关系为切入点,以国家责任为视角,提出国家监护追偿近亲属抚养费不仅有利于强化家庭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成长,也符合终极负责、有限干预的理念。上海市普陀区团委副书记徐慧敏概括了社工参与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能够协助改变困境儿童的处境;另一方面是可以助力发展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院长、法硕中心主任、教授洪冬英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综述。她指出,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抚养问题是各方权利平衡的过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扶养问题程序的完善,有利于协调司法、实践、社会以及司法内部 的关系。
(二)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抚养问题分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陈明指出,由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陈彦案”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但此类型案件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难点,如撤销监护权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和作用,撤销监护权后抚养费的追溯主体和程序等问题均值得研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认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民政部门担任兜底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追索抚养费权利人的适格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追索抚养费系列案件由同一法院集中统一管辖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均亟需解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结合法院审判实践指出,监护后续问题追偿、管辖、判决落实以及长效机制的完善等问题仍值得关注。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主任凌伟由其单位的性质出发,通过与静安区、虹口区、宝山区已审理的三起同类型案件相比较,提出了对监护权的归属问题、抚养费问题以及专业评估问题的看法和建议。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干部刘芳均认为,居、村委会的实务工作能力需要通过个案不断提升。民政部门在其他主体怠于行使起诉权时应当提起诉讼,对于民政部门来说这是职责,但各区在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中,依赖性较强,且需要专业权威的支持系统等问题,希望有关单位能够提供更多支持与帮助。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其他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在行使权力和职责时的种种不足,如行政机关的后知后觉,其他社会主体能力的不足,近亲属的怠于行使、“踢皮球”,大多数监护人没有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意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等。
三、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综观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中,增加案件复杂性的环节鲜少存在于撤销,而在于“不得不”撤销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后续权益的保护问题,只有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权益的保护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析理,才能真正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走出困境。
(一)撤销监护权诉讼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8 年1月1日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宣判了首起由福州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案件最终采纳了福清市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还在试点之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认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临时照料人、当地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申请。法律目前虽然尚未对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此予以明确的规定,但在各类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继续强化对未成年人等权利主体的诉讼引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肯定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义和作用,认为检察机关地位具有超脱性,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并不是为了己方的私利,而是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又能尽可能的保障公益。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比一般主体更容易介入案件当中,通过参与诉很大程度上能弥补其他主体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不足,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综合审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田相夏认为,检察机关在监护撤销过程中的性质和地位应该体现在监护权撤销和转移过程中,这在实际案例中已有所体现。他还提出,当前部分学者提出赋予检察机关代位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这不仅能够弥补行政手段维护公益的不足,也能利更好地用撤销监护权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他指出,这种做法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不相契合。检察院作为国家的部门,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义务,没有必要增加撤销之诉的中间环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组检察官黄敏妤表示检察机关应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参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强化维权保护。检察机关介入手段较为丰富,能以多种方式参与撤销监护权案件当中,不仅可以提起诉讼、还能以督促起诉、参与诉讼等多种方式介入,相比较其他主体介入方式的单一,检察机关优势明显。
(二)撤销监护权后抚养费的追溯程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后,原父母依旧承担抚养子女的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这也保障了未成年人日后的生活需要,为新的监护人减轻了经济负担,但是抚养费的追溯程序仍需要于理论和实务中予以健全和完善。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提出,我国民政部门多数没有下设专门的儿童福利救助机构,导致即使法院判决其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也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面对现实困境,民政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又将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给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监护人,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政部门可以探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儿童权益代理人的主体身份,提起撤销监护权、追索抚养费等民事诉讼。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指出,追偿的费用应该涵盖未成年人在儿童临时监护中心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可以合同类纠纷来受理,而追索抚养费的主体应是承担其监护权的主体。关于管辖问题,可以参照离婚案件的处理,由专门单位综合全程处理,由撤销监护权的法院统一管辖。
華东政法大学许莉教授强调监护困境下的国家监护责任。随着监护制度的持续发展,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再限定于家长家属的身份关系或亲属关系。国家以公权、公职、公责方式介入和干涉监护事务的态度,不断增强和显著,监护制度社会化、公法化之趋势正与日俱增。国家监护可能会成为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困境的主要手段。在国家监护下的困境儿童扶养费承担方面,认为国家监护不能免除近亲属的抚养义务,至于国家监护下困境儿童扶养费的实现路径,其认为不同性质的费用依据不同,不同人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差异。
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院长洪冬英教授从程序角度指出,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后续权益保护路径如下:一是起诉的程序和要求,这在法律法规中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应予以遵循。二是未成年人的抚养主体。她认为该问题的解决存在抚养顺位,应该由公权力托底,实体加程序双重保护,同时亦需强调义务的不可推卸性。三是主张起诉的主体。可根据案由分阶段来审视,这需要公权力的有效配合。四是统一检察院、法院支持起诉和审理,这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有利于理念的转换和司法高效、公正的实现。
如果继任监护人在监护中对原监护人经济责任无法求偿时,或者因为原监护人、继任监护人的家庭支出困难,无力负担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时,继任监护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予以求助,或者向社会公益组织求助,从而激励和确保继任的监护人能够全心全意地照顾未成年人。
(三)撤销监护权后的长效机制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愈加频繁,传统的家庭生活、学校教育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思想认识也受外部的影响而呈现出较以往更多的个体差异。与这些新的变化相比,我们在撤销监护权后长效机制的完善方面还需要作出更多的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应确保监护权规定的落实。当前法律法规对监护权的规定范围较大,虽有基本遵循,但却有待深化。各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职能,聚焦监督,在办案中监督,不能仅围绕诉权延展监督,应当跳开诉讼看监督,同时未成年人检察领域具有较大的探索空间,其中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的边界以及有关的研究角度问题,都具有研究意义,但也需要在办案中更好地把握监督落实到位的度。
上海市普陀区团委副书记徐慧敏提出,构建未来发展的助力、明确后续衔接工作、福利保障等具体可行的工作路径。在此基础上,还明晰了社工的三大实践优势,分别是社区工作强调改善个体困境的价值导向、社工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稳固支撑以及社工群体对家庭、社区的相对熟悉程度。司法和社工的专业合作,可以为社工优势的发挥织就更为严密的保障之网。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田相夏建议,应着眼于监护权评估制度的完善,只有将监护权评估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提升其可操作性,才能为监护权的有效落地提供坚实的土壤,比如监护权恢复的具体情形以及恢复程度的厘定,均需要经过详细的评估。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主任凌伟提出,专业机构应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合理评估未成年人的相关境况,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个人承担监护人职责的,应该对其品行、意愿、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身体状况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考量。
与此同时,建立社会公众举报制度,赋予社会公众向监护监督人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家庭收养安置制度,提升国内收养成功的机率;健全多部门未成年人监护的协作机制,拓展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衔接好行政干预和司法程序;吸纳社会公益力量,促进社会公益组织与社会资源之间的无缝链接,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因素等均是我们需要进行努力和完善的方面。
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需要集合各方的力量,不论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不断深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能力,用好监督权力,才能有效击破未成年人监护的困境,使监护权撤销之后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