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基层检察职能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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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层检察机关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促进廉政建设的职能、平安创建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努力克服存在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基层院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确保政务清明和经济良好运行;要坚持把发挥检察职能与“三个效果”的统一有机结合起来。
  关键词:检察职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公正;法律监督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指出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也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提出了社会建设要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就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这一重大决策,就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履行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检察保障。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发挥存在哪些问题?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哪些职能作用?怎样充分发挥这些职能作用?本文试作探讨。
  
  一、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公正高效的司法是社会稳定的保障,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正确履行职能作用才能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实现。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容忽视。基层检察机关承担着大部分的检察职能和任务,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1、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社会的和谐离不开稳定,社会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社会稳定是发展的保障和根基。检察机关直接肩负着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基层检察院要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等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犯罪活动。同时,积极投身综合治理,注重切实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障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层面的合法利益。这样,才能为加快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司法公正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牵系着社会和民众的期望值和迫切要求[1]。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为加快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自身需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既要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又要做好不服正确裁判的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同时注意发现和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努力完善监督方法,提高监督质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现象,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司法环境,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促进廉政建设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积极营造清正、廉明的政务环境。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来把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坚持把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案件、
  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从严惩处不手软,确保政务的廉洁和经济的正常运行。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力度,严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创新预防工作形式,努力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4、平安创建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针对情况提出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监外执行人得到彻底改造。加强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坚持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实行“专人接待”和“预约接待”等新举措,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化解处理社会矛盾。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安排干警到学校上法制课、德育课,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和德育教育,努力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
  
  二、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1、执法理念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胡锦涛同志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2]有些检察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不牢固,新的执法观念还没有完全落实到检察实践中去,执法中大局意识不强,不能从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高度去执行法律,执法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有效地和谐统一;对一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犯罪认识不透、把握不准,造成打击不力,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一味地强调打击,不能全面掌握批捕、公诉条件和标准,不能从创建和谐的角度准确适用法律措施,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2、法律监督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死角。
  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还不够,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超期羁押、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违法现象的监督,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实用的监督措施;对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还相对滞后甚至有监督不到的死角。
  
  3、打击犯罪不力、特别是打击经济犯罪不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的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复杂。而我们对这些犯罪的认识不到位、打击乏手段,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犯罪的打击还处在一种初始的水平,离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4、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检察工作的要求。
  随着案件数量的上升,办案任务的增加,检察队伍的力量和能力还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队伍的教育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检察官分类管理和科学建制还在不断地探索中,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还在探索中。检察改革和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任务任重道远,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期望热切而紧迫。
  
  三、对发挥基层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几点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基层院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检察机关执法思想,把法治理念与和谐社会精神有机统一在行使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要大力加强基层院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以争创先进检察院为载体,以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为内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始终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来抓,强化领导干部的自律和监督,真正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机制。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意见,树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公开、司法效益、执法为民等现代司法理念,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改善和优化检察队伍的素质结构。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专家型检察官和学者型检察官。改进和加强检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办案流程管理,建立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检察机关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
  
  2、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
  要不断延伸监督范围,积极创新监督方法,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超期羁押、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违法现象,坚决予以监督纠正。加大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大、标的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注意发现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案件,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诉讼监督工作互相促进。
  进一步强化批捕公诉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坚持严打击与从宽处理的统一,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要注意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全面、准确、完整把握法律规定的原义与立法精神,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3],高度重视解决检察环节的涉法上访问题,积极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确保政务清明和经济良好运行。
  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继续推动预防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法制化进程,努力提高预防工作的水平。要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打击经济犯罪更能有效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处理问题。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统一调度使用侦查力量。确保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4]
  
  4、要坚持把发挥检察职能与“三个效果”的统一有机结合起来。
  检察工作要从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出发,不断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深化检察改革,积极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司法政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协商调解机制等项改革成果,切实把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把息诉罢访与息诉服判紧密结合起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合理的执法措施。既要依法查办案件,打击犯罪,又要注意从大局出发,多做化解矛盾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努力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六大报告》,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2]北京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求是》杂志,2005年11期第19页。
  [3]李忠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认识》,《求是》杂志,2005年13期第25页。
  [4]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注释:
  [1] 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2]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3]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会,2002年。
  [4] 郭立新:《检察机关侦查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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