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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是警务发展建设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公民处于警务治理意识薄弱,且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的背景下,对政府和社会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重点研究警务治理中的公民参与路径问题,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力求为我国的警务发展提供建设性建议,从而促进我国警务顺利发展。
关键词:警务治理;公民参与;警务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67-02
警务治理的概念目前在我国还尚未形成具体的定论,大致可以概括为对内部队伍的管理和对外部社会的履职。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强调公民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警察内部队伍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其对外履职中发挥将积极的作用。
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是世界各国警察界和警察机关共同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20世纪中后期以后,西方国家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的警务治理环境复杂,政府为此不断转变职能,增加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积极性,从而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公民力量与政府力量的不断改变,逐渐构建起了多中心的治理格局。以英国为例,工业化之后城市规模扩张,城市治安问题也随之变的严峻。“旧式警察的软弱和分散根本无力控制城市的治安秩序,也难以保障城市居民,尤其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遏制社会治安状况的急剧恶化,英国政府尝试了多种手段。从刑罚的震慑到企图以公开处决的场面遏制犯罪,再到警察法的制订与修改,英国政府不断加强警察与公民的合作,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政府由管制型逐步转变为服务型,减少了暴力控制手段的使用率,使公民的社会生活更加稳定有序。
而中国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理论依据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国公安工作的三个基本问题已被很好的解决,即“公安机关与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的关系、与人民大众的关系、与敌对犯罪势力的关系”。其中公安机关与人民大众的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正是群众路线的体现。同时,我国大力倡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也蕴含着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思想,其要求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公安机关工作于群众路线相结合。一、研究公民参与警务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参与到警务治理中去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重要性也得到社会群众的广泛认可。警务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公安队伍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在执法环节方面有助于弥补公共警务的不足,满足多样化的治安需求,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使公民的生活质量提高,降低犯罪率。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公安机关的职能一方面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是依法行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环境复杂,治安问题多变,警力配置与财政投入不能与实际需要相匹配。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治安需求,除了增长警员数量,提高警务服务质量以及加大财政投入外,最好的办法就是促进公民参与。简而言之,公民力量的投入是对警务力量的补充,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犯罪,使警务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人民。
(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服务质量,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公民对于警务治理的参与,是实现公民自治的重要保证,公民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直接切身的通过参与治理维护公民自身的权利,加大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建立起一支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警务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在公安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二是创建了“打防控”一体化为主导的警务治理模式。三是夯实了公安工作紧紧依靠的群众基础。四是维护了经济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五是促进了社会转型时期警务建设的蓬勃发展。
公安机关的五个基本任务分别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以及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当前我国大多数能理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民对于公安机关的五个基本任务都有一定的了解;而少数不能理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人群,本身对于公安机关职能的认识也相对浅薄。从而导致部分警务工作得不到公民支持,警民关系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现阶段,不论年龄,不论文化程度,几乎有近半数的公民都很少有通过社区选举、听证会或是其他方式参与过警务治理,公民对于警务治理的参与就目前而言还很欠缺,社会治安效果与预期存在差异,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对于预防、抵制犯罪的作用较弱。但尽管如此,公民仍普遍认为,在日常警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应当完善公民建议、批评制度、均衡公民话语权,同时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扩大公民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三、我国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问题
当前,由于我国警务治理中公民的参与尚未普及,从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现状来看,在某些方面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警务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对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造成了制约,并进一步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构成了潜在威胁。
(一)传统警务思想根深蒂固,没有认识到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从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峻,警务治安环境也随之变得复杂,而我国警务治理中思想观念的更新很大程度的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传统警务观念中,公安机关不仅对犯罪采取“重打击轻预防”的态度,“将一般公众服务排除在自己的职责之外”,而且以案件的侦破率作为警察工作的评判标准。然而实际上,警察作为抵制犯罪的“中坚力量”,应当着重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公民参与是实现公民自治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安机关不仅忽视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警务的发展。(二)公民参与制度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 在政府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公民对于警务治理的参与未真正落实,相关部门提供的参与路径比较局限,以致于目前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尚未普及。众所周知,公民参与警务工作,可以弥补公共警务的不足,可以满足多样化的治安需求,有助于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而当前虽然公民普遍意识到参与警务治理的重要性,由于公民对警务工作的参与途径局限,参与面不够广,参与能力与参与意识都有待提高,参与警务决策层次工作少,以致于不能身体力行地真正参与到警务治理中去。同时,公民参与警务工作能力弱,参与意识不强。虽然大部分的公民都了解参与警务治理的重要性,也能够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四、如何提升警务治理能力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路径的选择
(一)创新警务治理思想,认识到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重要性
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警务建设实践必须有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化理论研究,吸收传统警务思想中的精华,并向西方国家警务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实践学习,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探索创新警务治理模式,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同时,在思想上要明确公安机关、民警与公民的关系,做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违背公民利益,对公民实行管制。公安机关从上到下都要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警务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从而确保公安队伍能够更好地建设。(二)提高民警素质,强化人权保障观念
为切实解决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问题,公安民警不仅要具备较强的科学文化素质,用丰富的理论知识来提升自己,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安类院校的管理,在预备阶段下培育出高学历人才,为警务建设队伍注入新鲜健康的血液。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民警的思想道德培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作用,利为民所谋”。同时,公民参与警务治理要求警察理性对待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谄媚权贵,不欺压贫贱,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群众对于警察的恐惧心态,避免群众对警察敬而远之。(三)培养公民参与意识,鼓励公民参与警务治理
公共事务应通过政府和公民的合作来进行,政府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公民意识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宣传,加强人大代表、领导干部、党政公务员的公民意识,让他们起带头作用,带动公民参与治理。同时应教育、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正确引导和规范公民参与。作为社会基础和主体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培养其公民意识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局面要求我们因地制宜,采取对应的方式方法,加强民主教育,扩大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使他们在参与警务治理中真正的融入社区、融入城市。同时,培养积极参与的公民,提高公民自身素质,如组建治安志愿者队伍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以“先参与”带动“后参与”,提高公民参与警务追的积极性。对于本身存在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公民在面对警务问题时,能顾多层次、多角度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防止公众行为的失控,保证公民参与能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有序进行。
综上所诉,我国对于公民参与警务治理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探索。从实际出发,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不断推进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进程,就能打造出一支人民群众满意、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公安队伍。[参考文献]
[1]李温.英国警察法历史发展与当代改革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
[2]汤三红.论法治公安建设的路径选择[J].净月学刊,2015(03):7-13.
关键词:警务治理;公民参与;警务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67-02
警务治理的概念目前在我国还尚未形成具体的定论,大致可以概括为对内部队伍的管理和对外部社会的履职。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强调公民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警察内部队伍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其对外履职中发挥将积极的作用。
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是世界各国警察界和警察机关共同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20世纪中后期以后,西方国家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的警务治理环境复杂,政府为此不断转变职能,增加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积极性,从而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公民力量与政府力量的不断改变,逐渐构建起了多中心的治理格局。以英国为例,工业化之后城市规模扩张,城市治安问题也随之变的严峻。“旧式警察的软弱和分散根本无力控制城市的治安秩序,也难以保障城市居民,尤其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遏制社会治安状况的急剧恶化,英国政府尝试了多种手段。从刑罚的震慑到企图以公开处决的场面遏制犯罪,再到警察法的制订与修改,英国政府不断加强警察与公民的合作,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政府由管制型逐步转变为服务型,减少了暴力控制手段的使用率,使公民的社会生活更加稳定有序。
而中国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理论依据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国公安工作的三个基本问题已被很好的解决,即“公安机关与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的关系、与人民大众的关系、与敌对犯罪势力的关系”。其中公安机关与人民大众的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正是群众路线的体现。同时,我国大力倡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也蕴含着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思想,其要求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公安机关工作于群众路线相结合。一、研究公民参与警务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参与到警务治理中去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重要性也得到社会群众的广泛认可。警务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公安队伍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在执法环节方面有助于弥补公共警务的不足,满足多样化的治安需求,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使公民的生活质量提高,降低犯罪率。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公安机关的职能一方面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是依法行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环境复杂,治安问题多变,警力配置与财政投入不能与实际需要相匹配。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治安需求,除了增长警员数量,提高警务服务质量以及加大财政投入外,最好的办法就是促进公民参与。简而言之,公民力量的投入是对警务力量的补充,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犯罪,使警务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人民。
(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服务质量,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公民对于警务治理的参与,是实现公民自治的重要保证,公民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直接切身的通过参与治理维护公民自身的权利,加大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建立起一支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警务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在公安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二是创建了“打防控”一体化为主导的警务治理模式。三是夯实了公安工作紧紧依靠的群众基础。四是维护了经济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五是促进了社会转型时期警务建设的蓬勃发展。
公安机关的五个基本任务分别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以及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当前我国大多数能理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民对于公安机关的五个基本任务都有一定的了解;而少数不能理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人群,本身对于公安机关职能的认识也相对浅薄。从而导致部分警务工作得不到公民支持,警民关系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现阶段,不论年龄,不论文化程度,几乎有近半数的公民都很少有通过社区选举、听证会或是其他方式参与过警务治理,公民对于警务治理的参与就目前而言还很欠缺,社会治安效果与预期存在差异,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对于预防、抵制犯罪的作用较弱。但尽管如此,公民仍普遍认为,在日常警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应当完善公民建议、批评制度、均衡公民话语权,同时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扩大公民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三、我国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问题
当前,由于我国警务治理中公民的参与尚未普及,从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现状来看,在某些方面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警务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对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造成了制约,并进一步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构成了潜在威胁。
(一)传统警务思想根深蒂固,没有认识到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从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峻,警务治安环境也随之变得复杂,而我国警务治理中思想观念的更新很大程度的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传统警务观念中,公安机关不仅对犯罪采取“重打击轻预防”的态度,“将一般公众服务排除在自己的职责之外”,而且以案件的侦破率作为警察工作的评判标准。然而实际上,警察作为抵制犯罪的“中坚力量”,应当着重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公民参与是实现公民自治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安机关不仅忽视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警务的发展。(二)公民参与制度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 在政府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公民对于警务治理的参与未真正落实,相关部门提供的参与路径比较局限,以致于目前公民参与警务治理尚未普及。众所周知,公民参与警务工作,可以弥补公共警务的不足,可以满足多样化的治安需求,有助于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而当前虽然公民普遍意识到参与警务治理的重要性,由于公民对警务工作的参与途径局限,参与面不够广,参与能力与参与意识都有待提高,参与警务决策层次工作少,以致于不能身体力行地真正参与到警务治理中去。同时,公民参与警务工作能力弱,参与意识不强。虽然大部分的公民都了解参与警务治理的重要性,也能够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四、如何提升警务治理能力和公民参与警务治理路径的选择
(一)创新警务治理思想,认识到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重要性
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警务建设实践必须有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化理论研究,吸收传统警务思想中的精华,并向西方国家警务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实践学习,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探索创新警务治理模式,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同时,在思想上要明确公安机关、民警与公民的关系,做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违背公民利益,对公民实行管制。公安机关从上到下都要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警务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从而确保公安队伍能够更好地建设。(二)提高民警素质,强化人权保障观念
为切实解决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问题,公安民警不仅要具备较强的科学文化素质,用丰富的理论知识来提升自己,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安类院校的管理,在预备阶段下培育出高学历人才,为警务建设队伍注入新鲜健康的血液。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民警的思想道德培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作用,利为民所谋”。同时,公民参与警务治理要求警察理性对待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谄媚权贵,不欺压贫贱,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群众对于警察的恐惧心态,避免群众对警察敬而远之。(三)培养公民参与意识,鼓励公民参与警务治理
公共事务应通过政府和公民的合作来进行,政府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公民意识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宣传,加强人大代表、领导干部、党政公务员的公民意识,让他们起带头作用,带动公民参与治理。同时应教育、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正确引导和规范公民参与。作为社会基础和主体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培养其公民意识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局面要求我们因地制宜,采取对应的方式方法,加强民主教育,扩大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使他们在参与警务治理中真正的融入社区、融入城市。同时,培养积极参与的公民,提高公民自身素质,如组建治安志愿者队伍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以“先参与”带动“后参与”,提高公民参与警务追的积极性。对于本身存在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公民在面对警务问题时,能顾多层次、多角度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防止公众行为的失控,保证公民参与能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有序进行。
综上所诉,我国对于公民参与警务治理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探索。从实际出发,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不断推进公民参与警务治理的进程,就能打造出一支人民群众满意、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公安队伍。[参考文献]
[1]李温.英国警察法历史发展与当代改革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
[2]汤三红.论法治公安建设的路径选择[J].净月学刊,2015(0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