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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存在立法保护不足、程序保障缺失以及传统救济模式局限等方面的限度。因此,经济法学研究要充分意识到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不断改进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真正实现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协调统一,更好地发挥公共利益的本位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法律限度
在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种相关法律中,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然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仍有一定法律限度存在。作为法律研究及立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认识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基础上,对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原因进行分析,并且积极探讨相关对策,突破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一、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法“本土资源”的局限
一方面,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变迁与我国的市场经济成熟度有一定关联。我國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成熟,新的经济立法大量推出,其制度变迁较为剧烈和迅速。同时,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殊性,萌芽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不但缺乏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更缺乏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和表达机制。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文化中一直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传统。据考证,公共利益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就是公共利益。根据个体主义方法论,公共利益必须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并最终落实到个体利益之上。西方社会的法治秩序流变,鲜明地体现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而中国则长期以来一以贯之保持整体主义的统治,缺少个人主义的传统。尽管我国目前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但是经济法处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变迁的过程中,与整个法哲学思潮变革形成“时间差”,似乎成了一个“不合时宜者”。
(二)经济法规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重塑政府”运动的兴起,规制方式更趋多元,不但运用传统的法律、法规,而且大量运用公共政策、行业标准、自律性规范、交易习惯等“软法”规范。如果某些所谓软法并非真正代表“公意”、“民意”,就有可能出现负面影响。同时,经济法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經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政策与人治渐行渐远,已然成为法的纲领和指南,呈现法与政策融合的趋势。因此,随着经济形势和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共利益也就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和政策性特征,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或者理念也势必随着经济政策、体制变动,对其保护不太容易。
(三)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不足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过度强调实质理性,造成了研究范式的混乱、理论框架不清晰、缺乏构建理论体系的方法与工具以及理论方法与技术的分离等问题,极大地削弱了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形式理性优先在经济法语境中表现为规则和程序优先,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关于经济法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是法治理念与原则的具体化,是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要求。经济法作为高级法、现代法,处理解决当代经济社会的复杂问题。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都导致了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来看,一方面缺少明确的、具体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另一方面也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规则。诚然,从实体的角度把握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和种类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过程。然而,价值选择是多元而复杂的,因而寻求一个价值共识便面临现实的困境,而将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进行处理是打破僵局的一个明智选择。
二、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突破对策分析
(一)实体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就公共利益界定模式而言,当前学术界理论研究意见主要包括三种:其一,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可由权力机关依据“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界定;其二,在认定公共利益方面,司法机关具备最终审定权;其三,可由立法机关依据普通法律进行界定。这三种方式中比较现实的就是第三种方式,对于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进行认定,这与公共利益制度化本质相符合,并且与民主本意也比较符合,与法律效力位阶理论要求相符合,对于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减少。就公共利益立法模式而言,国外立法案例主要包括三种:其一为概括式,其所指的就是对于公共利益仅仅在立法中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概括;其二为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详细列举;其三为综合式,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列举,另外一方面概括性规定公共利益。
(二)程序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首先,为能够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政府可能需要选择相关措施及行为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在这一方方面,应当将科学调研以及科学论证作为基础。在科学专业论证基础上政府实施决策才能够保证真正实现公共利益,才能够使限制公民权利能够保证处于必要范围之内;其次,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必须保证整个过程中决策以及执行均符合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们各种权利能够得到依法保障,进而保证公共利益保护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结语
为避免公共利益的“虚化”,必须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不断改进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协调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本位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学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石英,王勇.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当代法学,2012,04:25-31.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法律限度
在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种相关法律中,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然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仍有一定法律限度存在。作为法律研究及立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认识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基础上,对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原因进行分析,并且积极探讨相关对策,突破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一、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法“本土资源”的局限
一方面,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变迁与我国的市场经济成熟度有一定关联。我國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成熟,新的经济立法大量推出,其制度变迁较为剧烈和迅速。同时,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殊性,萌芽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不但缺乏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更缺乏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和表达机制。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文化中一直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传统。据考证,公共利益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就是公共利益。根据个体主义方法论,公共利益必须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并最终落实到个体利益之上。西方社会的法治秩序流变,鲜明地体现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而中国则长期以来一以贯之保持整体主义的统治,缺少个人主义的传统。尽管我国目前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但是经济法处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变迁的过程中,与整个法哲学思潮变革形成“时间差”,似乎成了一个“不合时宜者”。
(二)经济法规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重塑政府”运动的兴起,规制方式更趋多元,不但运用传统的法律、法规,而且大量运用公共政策、行业标准、自律性规范、交易习惯等“软法”规范。如果某些所谓软法并非真正代表“公意”、“民意”,就有可能出现负面影响。同时,经济法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經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政策与人治渐行渐远,已然成为法的纲领和指南,呈现法与政策融合的趋势。因此,随着经济形势和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共利益也就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和政策性特征,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或者理念也势必随着经济政策、体制变动,对其保护不太容易。
(三)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不足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过度强调实质理性,造成了研究范式的混乱、理论框架不清晰、缺乏构建理论体系的方法与工具以及理论方法与技术的分离等问题,极大地削弱了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形式理性优先在经济法语境中表现为规则和程序优先,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关于经济法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是法治理念与原则的具体化,是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要求。经济法作为高级法、现代法,处理解决当代经济社会的复杂问题。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都导致了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来看,一方面缺少明确的、具体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另一方面也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规则。诚然,从实体的角度把握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和种类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过程。然而,价值选择是多元而复杂的,因而寻求一个价值共识便面临现实的困境,而将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进行处理是打破僵局的一个明智选择。
二、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突破对策分析
(一)实体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就公共利益界定模式而言,当前学术界理论研究意见主要包括三种:其一,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可由权力机关依据“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界定;其二,在认定公共利益方面,司法机关具备最终审定权;其三,可由立法机关依据普通法律进行界定。这三种方式中比较现实的就是第三种方式,对于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进行认定,这与公共利益制度化本质相符合,并且与民主本意也比较符合,与法律效力位阶理论要求相符合,对于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减少。就公共利益立法模式而言,国外立法案例主要包括三种:其一为概括式,其所指的就是对于公共利益仅仅在立法中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概括;其二为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详细列举;其三为综合式,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列举,另外一方面概括性规定公共利益。
(二)程序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首先,为能够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政府可能需要选择相关措施及行为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在这一方方面,应当将科学调研以及科学论证作为基础。在科学专业论证基础上政府实施决策才能够保证真正实现公共利益,才能够使限制公民权利能够保证处于必要范围之内;其次,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必须保证整个过程中决策以及执行均符合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们各种权利能够得到依法保障,进而保证公共利益保护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结语
为避免公共利益的“虚化”,必须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不断改进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协调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本位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学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石英,王勇.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当代法学,2012,04: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