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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音乐表演是音乐表演者进行音乐再创作的一个艺术过程。音乐表演应当遵循运用审美的哲学态度去理解、阐释音乐作品中所包含的深刻的音乐内涵,在此基础上,根据表演者的表演技法、表演经验进行音乐实践,恰当合理的描绘音乐作品中的艺术品位,让音乐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音乐表演;审美;实践
一、音乐教育审美哲学与音乐表演的关系
音乐作为一种感染力十分强烈的艺术,本身就是情感的载体,其通常以一种潜在的精神力量影响人们的身心,陶冶人们的情操,直接抒发和表现心灵情感,音乐的这一特殊性增强了人们对“音乐是表现情感的艺术”这一观念的认识。
音乐教育审美哲学认为:音乐教育首先应当是“音乐”教育,是针对音乐在本质上审美性或音乐性价值的教育。音乐表演作为一种艺术的传递方式,是音乐表演者对音乐再创作的一个艺术过程,是音乐表演者有目的的音乐活动。表演者从美学角度抓住音乐表现的形式与内容,有助于加深对音乐艺术形式与内容的理解,促进艺术审美水平的提升。音乐理论家赵宋光老先生曾提出“立美”的音乐美学要求,他认为“审美”是认识过程,“立美”是实践过程,是审美意识对象化的过程。立美为审美提供了“美的存在”前提,审美是对“立美”成果的精神反映,二者相辅相成。那么,在音乐表演中做到从“审美”到“立美”这一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对于音乐表演者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的。
二、音乐教育实践哲学在音乐表演中的作用
音乐教育的实践哲学认为,音乐是多元文化的集合,音乐自身就是文化,文化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它承载着人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因此,音乐教育是一种文化的教育,从音乐教育实践哲学来看,音乐教育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性。美国音乐教育哲学家埃利奥特认为音乐是人类的行为方式,音乐是人类多样化的实践活动,从根本上讲,音乐是人为做的事情。
音乐教育中的实践哲学对音乐表演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音乐教育实践中埃利奥特提出了四个方面:行为者、某种行为方式、某种行为的结果、行为实践的整个语境。埃利奥特把音乐的行为者称之为做乐者(musicer),把这种音乐行为的过程称为做乐或音乐制作(musicing),把音乐行为的结果视为表演、即兴创作表演和其他能够听得到的音乐的完成(music)。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并形成了一个又一个互为主体的交往的动态系统。在这里,做乐与音乐聆听相互作用和互为主体,作为有意而为之的人类行为的音乐聆听形成了另一套四维关系,即聆听(listening)、可聆听到的音乐(listenable)、聆听者或听众(listener)、语境(context)。由此可见,音乐表演与音乐聆听构成了音乐行为的两种模式,他们互为联系和相互补充,埃利奥特将这种音乐行为称作音乐实践。音乐表演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是使音乐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丰富音乐内涵,使音乐实践更具有意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音乐表演中“审美”与“实践”相结合
建立音乐教育中审美音乐教育对音乐表演方面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提高音乐审美能力是音乐表演者在理解音乐作品、提高表演技巧、进行音乐教学以及成功的进行音乐表演实践的必要条件。
音乐表演是表演者传递音乐情感的基本途径,我们在音乐情感中与表演者进行心灵的理解、沟通、对话以达成对音乐作品理解的共识。音乐情感的传递不能离开音乐表演者的演奏,作为音乐情感并非脱离音乐演奏的产物,而是音乐表演者与音乐聆听者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的桥梁,并且内在的构成了一种互动的要素。正是这种对话才使得音乐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并赋予音乐丰富的内涵,从而使音乐实践更具有教育意义。“审美”与“实践”相结合是理性与感性的结合,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造性与真实性的统一
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融合了表演者的独立创作以及审美意识。由于每一个表演者对音乐作品审美角度和审美层次存在差异,亦或在不同的心境,甚至于不同的演奏环境和时间下,给我们带来的音乐的感受也会不尽相同。因此,对音乐表演者进行审美要求,有助于提高其自身音乐修养,更有利于演奏时的发挥,对作品做出情感的二度创造,从而给音乐聆听者带来更好的听觉感受和情感享受。从音乐美学角度看,音乐表演并不是一味的篡改作品,要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再创作。表演者只有对音乐作品有了正确的审美分析后,才能对原有作品有更深入的理解,才能在审美情感层面下进行更好的演奏实践,既达到不拘泥于或仅仅依靠曲谱的完善进行音乐作品演奏,加入自身创造性活动,把作品本身表达的内涵呈现在聆听者面前,产生完美的音乐效果。
(二)表现性与技巧性的统一
作为艺术的分支,音乐的艺术不同于绘画或者雕塑,不是一种累积过后的静态艺术,是一种动态的享受过程,是理性与感性的结合,技巧和表现的结合。
在器乐演奏中音乐情感表现是建立在技巧(如音准、运弓、揉弦等)基础上的。技巧就是对某种方法熟能生巧,并可以不断变化的演奏技法,其丰富了音乐的情感,提高了音乐的生动性。由于表演者的演奏技巧直接影响到其带给聆听者的情感领悟,是艺术内涵和音乐表演的核心,可见技巧要与作品本身所赋予的作曲家的思想相融合是至关重要的。把握音乐表演与技巧之间的微妙性,是值得表演者加倍重视的,只有将表现性与技巧相互融合、统一,才会给聆听着带去真正的音乐内涵,听众才会被感动,作曲家的音乐也才会永恒流传。
(三)音乐性与非音乐性的统一
音乐表演艺术中音乐性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情绪,二是风格体系,三是精神特征,这三点与音乐审美密不可分。聆听者只有通过表演者对音乐作品审美感受下进行的演奏,才能感受到音乐的丰富内容和音乐的基本情绪;精神特征决定着更丰富、更深层的文化内容,这同样是高级审美活动的产物。所谓非音乐性是指,不是通过音箱本身就可以表现出来的内容,这些内容通过音乐提供给聆听者,聆听者必须通过想象、联想活动才能感知,可以说,非音乐内容的主观色彩十分浓重。要将音乐性与非音乐性相结合也就是更多地促进理性审美的蕴积、升华和转型,不断使它以潜意识的形式进入感性创造,提升感性创造的理性水准。只有这样,音乐表演才可以使感性审美与理性审美相互平衡、并驾齐驱。
四、结语
分析音乐教育中“审美”与“实践”同音乐表演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审美”与“实践”二者相辅相成,“审美”是“实践”的基础;“实践”反作用于“审美”。音乐教育中“审美”的哲学思想在音乐表演中起到的是灵魂般的作用,表演者的“实践”要基于“审美”基础之上进行,这样的音乐表演才是抓住曲谱的生命前提下进行的,表演者的演奏也才算是高水平的具有感染力和生命力的演奏。
參考文献:
[1]张前 王次炤 著.音乐美学基础[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2.5.
[2][美]Bennett Reimer 贝内特·雷默 著.熊蕾 译.音乐教育哲学[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9.
[3]郭玮.审美哲学还是实践哲学?——Bennett Reimer与David J.Elliott音乐教育哲学思想的比较[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7. 3
[4]周海宏.“内容”与“形式”问题的梳理——兼再谈音乐美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J].人民音乐.1999.01.
[5]朱玉江.从交往理论看音乐教育实践哲学.[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2.2.
[6]曾瀚奇.浅议音乐美学在音乐表演中的作用[J].黄河之声.2014.15.
【关键词】:音乐表演;审美;实践
一、音乐教育审美哲学与音乐表演的关系
音乐作为一种感染力十分强烈的艺术,本身就是情感的载体,其通常以一种潜在的精神力量影响人们的身心,陶冶人们的情操,直接抒发和表现心灵情感,音乐的这一特殊性增强了人们对“音乐是表现情感的艺术”这一观念的认识。
音乐教育审美哲学认为:音乐教育首先应当是“音乐”教育,是针对音乐在本质上审美性或音乐性价值的教育。音乐表演作为一种艺术的传递方式,是音乐表演者对音乐再创作的一个艺术过程,是音乐表演者有目的的音乐活动。表演者从美学角度抓住音乐表现的形式与内容,有助于加深对音乐艺术形式与内容的理解,促进艺术审美水平的提升。音乐理论家赵宋光老先生曾提出“立美”的音乐美学要求,他认为“审美”是认识过程,“立美”是实践过程,是审美意识对象化的过程。立美为审美提供了“美的存在”前提,审美是对“立美”成果的精神反映,二者相辅相成。那么,在音乐表演中做到从“审美”到“立美”这一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对于音乐表演者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的。
二、音乐教育实践哲学在音乐表演中的作用
音乐教育的实践哲学认为,音乐是多元文化的集合,音乐自身就是文化,文化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它承载着人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因此,音乐教育是一种文化的教育,从音乐教育实践哲学来看,音乐教育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性。美国音乐教育哲学家埃利奥特认为音乐是人类的行为方式,音乐是人类多样化的实践活动,从根本上讲,音乐是人为做的事情。
音乐教育中的实践哲学对音乐表演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音乐教育实践中埃利奥特提出了四个方面:行为者、某种行为方式、某种行为的结果、行为实践的整个语境。埃利奥特把音乐的行为者称之为做乐者(musicer),把这种音乐行为的过程称为做乐或音乐制作(musicing),把音乐行为的结果视为表演、即兴创作表演和其他能够听得到的音乐的完成(music)。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并形成了一个又一个互为主体的交往的动态系统。在这里,做乐与音乐聆听相互作用和互为主体,作为有意而为之的人类行为的音乐聆听形成了另一套四维关系,即聆听(listening)、可聆听到的音乐(listenable)、聆听者或听众(listener)、语境(context)。由此可见,音乐表演与音乐聆听构成了音乐行为的两种模式,他们互为联系和相互补充,埃利奥特将这种音乐行为称作音乐实践。音乐表演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是使音乐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丰富音乐内涵,使音乐实践更具有意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音乐表演中“审美”与“实践”相结合
建立音乐教育中审美音乐教育对音乐表演方面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提高音乐审美能力是音乐表演者在理解音乐作品、提高表演技巧、进行音乐教学以及成功的进行音乐表演实践的必要条件。
音乐表演是表演者传递音乐情感的基本途径,我们在音乐情感中与表演者进行心灵的理解、沟通、对话以达成对音乐作品理解的共识。音乐情感的传递不能离开音乐表演者的演奏,作为音乐情感并非脱离音乐演奏的产物,而是音乐表演者与音乐聆听者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的桥梁,并且内在的构成了一种互动的要素。正是这种对话才使得音乐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并赋予音乐丰富的内涵,从而使音乐实践更具有教育意义。“审美”与“实践”相结合是理性与感性的结合,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造性与真实性的统一
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融合了表演者的独立创作以及审美意识。由于每一个表演者对音乐作品审美角度和审美层次存在差异,亦或在不同的心境,甚至于不同的演奏环境和时间下,给我们带来的音乐的感受也会不尽相同。因此,对音乐表演者进行审美要求,有助于提高其自身音乐修养,更有利于演奏时的发挥,对作品做出情感的二度创造,从而给音乐聆听者带来更好的听觉感受和情感享受。从音乐美学角度看,音乐表演并不是一味的篡改作品,要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再创作。表演者只有对音乐作品有了正确的审美分析后,才能对原有作品有更深入的理解,才能在审美情感层面下进行更好的演奏实践,既达到不拘泥于或仅仅依靠曲谱的完善进行音乐作品演奏,加入自身创造性活动,把作品本身表达的内涵呈现在聆听者面前,产生完美的音乐效果。
(二)表现性与技巧性的统一
作为艺术的分支,音乐的艺术不同于绘画或者雕塑,不是一种累积过后的静态艺术,是一种动态的享受过程,是理性与感性的结合,技巧和表现的结合。
在器乐演奏中音乐情感表现是建立在技巧(如音准、运弓、揉弦等)基础上的。技巧就是对某种方法熟能生巧,并可以不断变化的演奏技法,其丰富了音乐的情感,提高了音乐的生动性。由于表演者的演奏技巧直接影响到其带给聆听者的情感领悟,是艺术内涵和音乐表演的核心,可见技巧要与作品本身所赋予的作曲家的思想相融合是至关重要的。把握音乐表演与技巧之间的微妙性,是值得表演者加倍重视的,只有将表现性与技巧相互融合、统一,才会给聆听着带去真正的音乐内涵,听众才会被感动,作曲家的音乐也才会永恒流传。
(三)音乐性与非音乐性的统一
音乐表演艺术中音乐性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情绪,二是风格体系,三是精神特征,这三点与音乐审美密不可分。聆听者只有通过表演者对音乐作品审美感受下进行的演奏,才能感受到音乐的丰富内容和音乐的基本情绪;精神特征决定着更丰富、更深层的文化内容,这同样是高级审美活动的产物。所谓非音乐性是指,不是通过音箱本身就可以表现出来的内容,这些内容通过音乐提供给聆听者,聆听者必须通过想象、联想活动才能感知,可以说,非音乐内容的主观色彩十分浓重。要将音乐性与非音乐性相结合也就是更多地促进理性审美的蕴积、升华和转型,不断使它以潜意识的形式进入感性创造,提升感性创造的理性水准。只有这样,音乐表演才可以使感性审美与理性审美相互平衡、并驾齐驱。
四、结语
分析音乐教育中“审美”与“实践”同音乐表演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审美”与“实践”二者相辅相成,“审美”是“实践”的基础;“实践”反作用于“审美”。音乐教育中“审美”的哲学思想在音乐表演中起到的是灵魂般的作用,表演者的“实践”要基于“审美”基础之上进行,这样的音乐表演才是抓住曲谱的生命前提下进行的,表演者的演奏也才算是高水平的具有感染力和生命力的演奏。
參考文献:
[1]张前 王次炤 著.音乐美学基础[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2.5.
[2][美]Bennett Reimer 贝内特·雷默 著.熊蕾 译.音乐教育哲学[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9.
[3]郭玮.审美哲学还是实践哲学?——Bennett Reimer与David J.Elliott音乐教育哲学思想的比较[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7. 3
[4]周海宏.“内容”与“形式”问题的梳理——兼再谈音乐美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J].人民音乐.1999.01.
[5]朱玉江.从交往理论看音乐教育实践哲学.[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2.2.
[6]曾瀚奇.浅议音乐美学在音乐表演中的作用[J].黄河之声.20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