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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犯罪手段的日益智能化,渎职侵权罪案侦查的难度较以前显得更大。近年来,如何突破渎职侵权罪案侦查的难点,提高办案质量,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针对构成渎职侵权案件侦破困难的原因进行剖析并结合当前基层“渎侦”队伍建设情况,针对普遍反映的“渎职案侦查难”问题进行一定深度的研讨,并提出突破“渎侦难”的几方面应对构想。
关键词:渎职侵权罪;侦查;难点;对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厅厅长陈连福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讲话内容揭示,2005年8月到2006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共9169件11238人。其中,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三类重点案件5841件6664人,取得了预期的成果。可是,在办案过程中也检验出检察渎侦队伍应对现阶段渎职侵权犯罪的欠缺,反映出一个共性的问题,即“渎职案”侦查难。
渎职侵权法律监督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促使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的基础性业务工作,也是支持和保障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和其它检察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的集中体现和本质要求。为了保证这种监督的到位、有效,认真总结以往检察渎侦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研究相应的对策,扬长避短,把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已成为现实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的一个不容回避的要求。
本文通过剖析当前渎职侵权案件侦破难的成因,结合当前基层“渎侦”队伍建设情况,提出了解决“渎侦难”的几方面对策构想。管识难全,冀望能与有识之士共同参研。
一、渎职侵权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1、渎职侵权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一共有42个罪名。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经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人员、国家机关改制后仍保留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经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的编制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聘用从事公务的机关编制以外的人员等。
2、就经济犯罪而论,我国民众中曾普遍存在一种认识误区——不贪即无罪。其意思就是只要不把公私财物揣入自己的腰包,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遭受多大的损害,行为主体都不构成犯罪。因而,渎职犯罪又被戏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可是事实证明,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的渎职侵权犯罪,其造成的损失以及社会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危害。所以,对渎职侵权犯罪现象,决不可掉以轻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383起,这些事故共造成死亡3970人,重伤806人,经济损失6.86亿余元。还有,“广西南丹县煤矿特大透水”事件;“四川虹桥坍塌”事件;“齐二药”事件;严刑逼迫处女屈招 “卖淫”事件等触目惊心,闻之发指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全都与渎职犯罪直接有关。又如,国家审计局报告:“2003年到2004年,体育总局决定,由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所办的两家公司支付体育彩票发行费,但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需要,两公司由此获利高达5.58亿元。在彩票印制过程中,体彩管理中心负责人还弄虚作假,人为增加环节,转手高价采购,致使彩票发行费在2003年2月至2005年1月流失2341万元”;再如,新疆交通厅财务处原处长董国柱玩忽职守,导致交通设施建设基金7000万元被犯罪分子挪用,造成国家直接损失经济500万元;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等所谓“经济案”也都无不是渎职犯罪造的孽。就连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广西龙州县,单这两年查出的渎职涉案金额就有六百多万元!
“渎职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高达贪污犯罪的17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报告说,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据此,王振川2007年5月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给渎职侵权社会危害性下了个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以上例子虽说只是我国渎职侵权犯罪冰山的一小角,但已经足以说明,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其昏庸或者邪恶而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罪行。对这些祸国殃民的行为绝不可等闲视之。
二、渎职侵权罪案侦查难原因剖析
渎职侵权犯罪虽说社会危害巨大,可是由于受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人们对犯罪表征认知的习惯思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没有受到检举揭发,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类犯罪的蔓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2007年5月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不无沉痛地说: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 王振川又指出,渎职侵权犯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应当承认,导致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犯罪增多的原因是多样的。可是,渎职犯罪案侦查难、惩处难也是不可否定的重要原因。
1、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增加了侦查难度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不少是当地位高权重者。此外,犯罪主体又以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居多。这些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复杂的关系网,又熟悉国家的政策、法律,反侦查能力较强。一旦案发,他们要么纠集参与人员和利害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要么利用职权便利,歪曲事实,广造舆论,甚至利用权力威胁、诱迫知情人作伪证干扰侦查;要么恶意分解责任,互相推诿,把水搅浑,误导侦查;更甚者则通过关系网,恶人先告状,蒙蔽领导,利用领导对侦查人员施加压力阻碍侦查。
2、群众对“罪”的认知思维习惯增加了侦查难度
当前人们对“罪”的认知思维大都停留在“杀人”、“放火”、“抢劫” 、“强奸”、“贩毒、“贪污”等主观恶意的显性刑事犯罪上。对于渎职侵权,特别是“渎职”这类犯罪行为隐蔽,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表象不明显,犯罪主体又大多是有头有脸的人物,而且主观恶意表现又不明显的隐性刑事犯罪,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有些人虽对渎职犯罪有所认识,但囿于渎职犯罪多属“过失”犯罪的思维习惯,加上行为主体没有中饱私囊时,便对其恨不起来,甚至会误以为他们是在替单位受过,进而感到应该给予同情、谅解。这便造成侦查中证人难找,证言难取,就算取得证言,也多属折衷性和开脱性的,并且证言 “朝证夕改”的现象时有发生。
3、证据不容易提取增加了侦查难度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认知度较低,以及一些人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所以不少地方案发后没有及时举报(或故意瞒报),导致现场遭受破坏,物证、书证遗失、湮灭。例如,一些事故型的渎职案或侵权案发生后,案发单位或当事人,忙于救助或者善后处理,会无意中导致物证、书证的损毁、湮灭。而有些单位和地方领导出于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考虑,案发后便怂恿(指使)破坏现场,毁灭物证、书证,伪造现场对抗侦查。而这类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证据提取的困难。同时,职务犯罪是故意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之前、之中、之后都会有意隐藏、销毁罪证,导致证据提取的困难。
4、 渎侦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足以很好适应工作需要增加了侦查困难
毋庸讳言,当前不少渎侦警员的知识修养和业务水平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森林、环境、文教、卫生、电力、交通等专业知识的基本了解,面对行政执法和许多专业技术领域的渎职犯罪无法及时发现,发现了查处也不得力。此外,不少同志明显缺乏办案实际经验积累,业务技能不精熟,面对复杂的案情束手无策,面对新的技术设备手忙脚乱,增加了侦查困难,错失侦破的最佳时机,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都不尽人意。
5、 单打独斗式办案机制增加了侦查难度
当前基层检察院渎侦工作采用的是“单打独斗”办案方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侦查的难度。首先,因侦查警员面对的大多是平日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案件还在初查阶段就没有秘密可言,使涉案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或互相串联、订立攻守同盟。其次,由于地缘关系,有时嫌疑人员与侦查警员会是同乡、同学、战友甚至是亲属、老师、领导等特殊关系,同时,检察机关顾忌到以后的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也不便过分“得罪”兄弟单位,使警员的侦查水平难于正常发挥。第三,由于彼此是熟人,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固有的威摄力大打折扣,增加了讯问获取口供的难度。例如,我们在讯问龙州县发改局原局长黎XX,建设局原局长周XX,交通局局长玉X时都碰到了类似问题。
三、突破侦查难的对策构想
1、 加强法制和思想教育,提高全民与犯罪行为斗争的自觉性
现实中很多人没有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反渎职犯罪难于形成群众自觉参与的局面,给犯罪分子有了更多逃脱惩治的机会。因此,针对这个问题,扎扎实实地,而不是耍花把式的,面向全社会加强思想、法制教育,充分揭露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及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巨大危害性,提高全体国民辨别“罪”与“错”的能力,使渎职侵权犯罪也变成过街老鼠,为12亿人民所共同讨伐。同时大力宣传中央坚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决心,提高全国人民与犯罪斗争的自觉性,根本改变以往反渎工作只有检察机关孤军奋战的局面。
2、检察监督前置,实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由“堵”到“疏” 的转变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该罪种涵盖的42个罪名有34个属主观故意犯罪,这便说明把检察监督工作前置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因为检察监督工作前置,可以时时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使之逐步养成严格依法行政的职业习惯,在潜意识中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大堤。这种把跟着犯罪行为后面堵塞漏洞,改为提前疏理可能导致犯罪的渠道的做法,将会有效减少“罪”的发生。
3、建立反渎一盘棋机制,实行侦查资源共享,侦查力量统一调配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对象,不光拥有一定权力和地位,而且文化素质较高,社会阅历丰富,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这与僵化的侦查机制和相对原始落后的侦查手段形成鲜明的反差,是导致渎侦工作效果不尽人意的因素之一。而过去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渎侦工作基本是各县检察院单打独斗,偶尔有协同行动也只限于上级督办的重大案件,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这既浪费了有限的侦查资源,又使基层在打击渎职犯罪上显得力不从心。有鉴于此,建立反渎一盘棋机制,创建以反渎职侵权犯罪为核心内容的案源资料库,规定以市为单位,下属的检察、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计划、审计、土地等有关部门每天必须把收集、掌握的相关资料汇总到资料中心,保证侦查资源共享。进入立案侦查阶段后,全市检察院统一调配侦查力量,让有限的侦查资源实现最大的利用价值。遇到大案、要案、复杂疑案则实行全省(区)性的统一协调行动。这措施对开拓案源,提高办案效能、保证办案质量的要求来说,既不增加成本,又能收到显效。
4、 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复合型的特别渎侦队伍
渎职侵权犯罪是特殊的刑事犯罪,它涉及的领域广,专业技术性强,犯罪主体多是文化素质高,社会经验丰富,反侦查手法高明的人。这决定了渎侦工作专业知识要求高,工作强度大的特点。可是,囿于人员编制,市以下检察院承担渎侦任务的一般就三、五个人。这情况下,要使渎侦任务的基本要求——快速、高效得到很好落实,建设一支足以应对当前办案需要的特别渎侦队伍尤见重要。
(1)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侦查科技含量。渎职侵权犯罪可以说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一张嘴、一支笔、一沓纸的侦查模式在智能型犯罪前面十分苍白无力。因此,渎侦队伍相应的增加技术装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甄别犯罪证据,成了最基本的要求。
(2)选好苗子,塑造复合型专业人才。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生在行政执法领域,各领域各部门自有管理法规、行业规定、技术标准,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因此,渎侦警员非熟悉那些法规、规定、标准而不能发现其中的犯罪痕迹。这就要求渎侦警员应当成为一名复合型的专业技术人才。而培养复合型人才又是弥补人员编制不足的最有效方法。所以,打造复合型的渎侦队伍就成了历史的必然要求。然而,事实证明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这就要求选好培养苗子,力争培养一个,可派上用场一个。
(3)实践证明,渎职侵权犯罪活动早已突破地域、部门、时空界限,犯罪手段也日趋智能化,原有检察侦查破机制和手段已经不足以与之抗衡。为此,建立一支分散在各县、市,但又直接由省级检察院指挥的特别侦查队伍,发挥侦查一体化,显得很有必要。这支队伍成员平时在本单位检察长指挥下工作,碰到棘手案件便由省厅统一调配协同侦查。这可以有效避免侦查工作受到地方主义者的干扰,又可以摆脱人缘关系给侦查带来的阻力,还可以克服目前立法对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的制约,有效提高侦查效能、侦查质量和依法打击犯罪的力度。
综上所述,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由特定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履行国家机关公务)实施,具有很大隐蔽性,而且广大公民对之缺乏普遍认识的犯罪行为。鉴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社会认知程度的不足以及当前监督机关的侦查机制、侦查队伍建设存在的缺欠,导致了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种种困难。解决这些困难的方法必然有许多,可是,笔者上述提出的几种应对措施,客观地说也是较好的解难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陈连福:《发挥反渎职侵权职能,推进和谐建设》[J],《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1期。
[2]郑广宇:《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J],《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指南》)2004年第2辑
[3]王焕义:《试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的近期和远期目标》[J],《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指南》)2004年第3辑
[4]于志刚:《惩治职务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年6月版
关键词:渎职侵权罪;侦查;难点;对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厅厅长陈连福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讲话内容揭示,2005年8月到2006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共9169件11238人。其中,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三类重点案件5841件6664人,取得了预期的成果。可是,在办案过程中也检验出检察渎侦队伍应对现阶段渎职侵权犯罪的欠缺,反映出一个共性的问题,即“渎职案”侦查难。
渎职侵权法律监督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促使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的基础性业务工作,也是支持和保障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和其它检察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的集中体现和本质要求。为了保证这种监督的到位、有效,认真总结以往检察渎侦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研究相应的对策,扬长避短,把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已成为现实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的一个不容回避的要求。
本文通过剖析当前渎职侵权案件侦破难的成因,结合当前基层“渎侦”队伍建设情况,提出了解决“渎侦难”的几方面对策构想。管识难全,冀望能与有识之士共同参研。
一、渎职侵权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1、渎职侵权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一共有42个罪名。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经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人员、国家机关改制后仍保留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经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的编制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聘用从事公务的机关编制以外的人员等。
2、就经济犯罪而论,我国民众中曾普遍存在一种认识误区——不贪即无罪。其意思就是只要不把公私财物揣入自己的腰包,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遭受多大的损害,行为主体都不构成犯罪。因而,渎职犯罪又被戏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可是事实证明,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的渎职侵权犯罪,其造成的损失以及社会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危害。所以,对渎职侵权犯罪现象,决不可掉以轻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383起,这些事故共造成死亡3970人,重伤806人,经济损失6.86亿余元。还有,“广西南丹县煤矿特大透水”事件;“四川虹桥坍塌”事件;“齐二药”事件;严刑逼迫处女屈招 “卖淫”事件等触目惊心,闻之发指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全都与渎职犯罪直接有关。又如,国家审计局报告:“2003年到2004年,体育总局决定,由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所办的两家公司支付体育彩票发行费,但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需要,两公司由此获利高达5.58亿元。在彩票印制过程中,体彩管理中心负责人还弄虚作假,人为增加环节,转手高价采购,致使彩票发行费在2003年2月至2005年1月流失2341万元”;再如,新疆交通厅财务处原处长董国柱玩忽职守,导致交通设施建设基金7000万元被犯罪分子挪用,造成国家直接损失经济500万元;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等所谓“经济案”也都无不是渎职犯罪造的孽。就连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广西龙州县,单这两年查出的渎职涉案金额就有六百多万元!
“渎职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高达贪污犯罪的17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报告说,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据此,王振川2007年5月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给渎职侵权社会危害性下了个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以上例子虽说只是我国渎职侵权犯罪冰山的一小角,但已经足以说明,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其昏庸或者邪恶而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罪行。对这些祸国殃民的行为绝不可等闲视之。
二、渎职侵权罪案侦查难原因剖析
渎职侵权犯罪虽说社会危害巨大,可是由于受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人们对犯罪表征认知的习惯思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没有受到检举揭发,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类犯罪的蔓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2007年5月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不无沉痛地说: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 王振川又指出,渎职侵权犯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应当承认,导致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犯罪增多的原因是多样的。可是,渎职犯罪案侦查难、惩处难也是不可否定的重要原因。
1、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增加了侦查难度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不少是当地位高权重者。此外,犯罪主体又以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居多。这些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复杂的关系网,又熟悉国家的政策、法律,反侦查能力较强。一旦案发,他们要么纠集参与人员和利害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要么利用职权便利,歪曲事实,广造舆论,甚至利用权力威胁、诱迫知情人作伪证干扰侦查;要么恶意分解责任,互相推诿,把水搅浑,误导侦查;更甚者则通过关系网,恶人先告状,蒙蔽领导,利用领导对侦查人员施加压力阻碍侦查。
2、群众对“罪”的认知思维习惯增加了侦查难度
当前人们对“罪”的认知思维大都停留在“杀人”、“放火”、“抢劫” 、“强奸”、“贩毒、“贪污”等主观恶意的显性刑事犯罪上。对于渎职侵权,特别是“渎职”这类犯罪行为隐蔽,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表象不明显,犯罪主体又大多是有头有脸的人物,而且主观恶意表现又不明显的隐性刑事犯罪,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有些人虽对渎职犯罪有所认识,但囿于渎职犯罪多属“过失”犯罪的思维习惯,加上行为主体没有中饱私囊时,便对其恨不起来,甚至会误以为他们是在替单位受过,进而感到应该给予同情、谅解。这便造成侦查中证人难找,证言难取,就算取得证言,也多属折衷性和开脱性的,并且证言 “朝证夕改”的现象时有发生。
3、证据不容易提取增加了侦查难度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认知度较低,以及一些人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所以不少地方案发后没有及时举报(或故意瞒报),导致现场遭受破坏,物证、书证遗失、湮灭。例如,一些事故型的渎职案或侵权案发生后,案发单位或当事人,忙于救助或者善后处理,会无意中导致物证、书证的损毁、湮灭。而有些单位和地方领导出于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考虑,案发后便怂恿(指使)破坏现场,毁灭物证、书证,伪造现场对抗侦查。而这类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证据提取的困难。同时,职务犯罪是故意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之前、之中、之后都会有意隐藏、销毁罪证,导致证据提取的困难。
4、 渎侦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足以很好适应工作需要增加了侦查困难
毋庸讳言,当前不少渎侦警员的知识修养和业务水平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森林、环境、文教、卫生、电力、交通等专业知识的基本了解,面对行政执法和许多专业技术领域的渎职犯罪无法及时发现,发现了查处也不得力。此外,不少同志明显缺乏办案实际经验积累,业务技能不精熟,面对复杂的案情束手无策,面对新的技术设备手忙脚乱,增加了侦查困难,错失侦破的最佳时机,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都不尽人意。
5、 单打独斗式办案机制增加了侦查难度
当前基层检察院渎侦工作采用的是“单打独斗”办案方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侦查的难度。首先,因侦查警员面对的大多是平日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案件还在初查阶段就没有秘密可言,使涉案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或互相串联、订立攻守同盟。其次,由于地缘关系,有时嫌疑人员与侦查警员会是同乡、同学、战友甚至是亲属、老师、领导等特殊关系,同时,检察机关顾忌到以后的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也不便过分“得罪”兄弟单位,使警员的侦查水平难于正常发挥。第三,由于彼此是熟人,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固有的威摄力大打折扣,增加了讯问获取口供的难度。例如,我们在讯问龙州县发改局原局长黎XX,建设局原局长周XX,交通局局长玉X时都碰到了类似问题。
三、突破侦查难的对策构想
1、 加强法制和思想教育,提高全民与犯罪行为斗争的自觉性
现实中很多人没有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反渎职犯罪难于形成群众自觉参与的局面,给犯罪分子有了更多逃脱惩治的机会。因此,针对这个问题,扎扎实实地,而不是耍花把式的,面向全社会加强思想、法制教育,充分揭露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及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巨大危害性,提高全体国民辨别“罪”与“错”的能力,使渎职侵权犯罪也变成过街老鼠,为12亿人民所共同讨伐。同时大力宣传中央坚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决心,提高全国人民与犯罪斗争的自觉性,根本改变以往反渎工作只有检察机关孤军奋战的局面。
2、检察监督前置,实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由“堵”到“疏” 的转变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该罪种涵盖的42个罪名有34个属主观故意犯罪,这便说明把检察监督工作前置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因为检察监督工作前置,可以时时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使之逐步养成严格依法行政的职业习惯,在潜意识中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大堤。这种把跟着犯罪行为后面堵塞漏洞,改为提前疏理可能导致犯罪的渠道的做法,将会有效减少“罪”的发生。
3、建立反渎一盘棋机制,实行侦查资源共享,侦查力量统一调配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对象,不光拥有一定权力和地位,而且文化素质较高,社会阅历丰富,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这与僵化的侦查机制和相对原始落后的侦查手段形成鲜明的反差,是导致渎侦工作效果不尽人意的因素之一。而过去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渎侦工作基本是各县检察院单打独斗,偶尔有协同行动也只限于上级督办的重大案件,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这既浪费了有限的侦查资源,又使基层在打击渎职犯罪上显得力不从心。有鉴于此,建立反渎一盘棋机制,创建以反渎职侵权犯罪为核心内容的案源资料库,规定以市为单位,下属的检察、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计划、审计、土地等有关部门每天必须把收集、掌握的相关资料汇总到资料中心,保证侦查资源共享。进入立案侦查阶段后,全市检察院统一调配侦查力量,让有限的侦查资源实现最大的利用价值。遇到大案、要案、复杂疑案则实行全省(区)性的统一协调行动。这措施对开拓案源,提高办案效能、保证办案质量的要求来说,既不增加成本,又能收到显效。
4、 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复合型的特别渎侦队伍
渎职侵权犯罪是特殊的刑事犯罪,它涉及的领域广,专业技术性强,犯罪主体多是文化素质高,社会经验丰富,反侦查手法高明的人。这决定了渎侦工作专业知识要求高,工作强度大的特点。可是,囿于人员编制,市以下检察院承担渎侦任务的一般就三、五个人。这情况下,要使渎侦任务的基本要求——快速、高效得到很好落实,建设一支足以应对当前办案需要的特别渎侦队伍尤见重要。
(1)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侦查科技含量。渎职侵权犯罪可以说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一张嘴、一支笔、一沓纸的侦查模式在智能型犯罪前面十分苍白无力。因此,渎侦队伍相应的增加技术装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甄别犯罪证据,成了最基本的要求。
(2)选好苗子,塑造复合型专业人才。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生在行政执法领域,各领域各部门自有管理法规、行业规定、技术标准,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因此,渎侦警员非熟悉那些法规、规定、标准而不能发现其中的犯罪痕迹。这就要求渎侦警员应当成为一名复合型的专业技术人才。而培养复合型人才又是弥补人员编制不足的最有效方法。所以,打造复合型的渎侦队伍就成了历史的必然要求。然而,事实证明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这就要求选好培养苗子,力争培养一个,可派上用场一个。
(3)实践证明,渎职侵权犯罪活动早已突破地域、部门、时空界限,犯罪手段也日趋智能化,原有检察侦查破机制和手段已经不足以与之抗衡。为此,建立一支分散在各县、市,但又直接由省级检察院指挥的特别侦查队伍,发挥侦查一体化,显得很有必要。这支队伍成员平时在本单位检察长指挥下工作,碰到棘手案件便由省厅统一调配协同侦查。这可以有效避免侦查工作受到地方主义者的干扰,又可以摆脱人缘关系给侦查带来的阻力,还可以克服目前立法对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的制约,有效提高侦查效能、侦查质量和依法打击犯罪的力度。
综上所述,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由特定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履行国家机关公务)实施,具有很大隐蔽性,而且广大公民对之缺乏普遍认识的犯罪行为。鉴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社会认知程度的不足以及当前监督机关的侦查机制、侦查队伍建设存在的缺欠,导致了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种种困难。解决这些困难的方法必然有许多,可是,笔者上述提出的几种应对措施,客观地说也是较好的解难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陈连福:《发挥反渎职侵权职能,推进和谐建设》[J],《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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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焕义:《试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的近期和远期目标》[J],《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指南》)2004年第3辑
[4]于志刚:《惩治职务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