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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经济环境以及农村信用社自身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农信社的支农状况一直不够理想。一方面农村资金流失严重,另一方面农信社经营十分困难,农户贷款难,信贷支农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信社支农困局的现状与原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曾经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农村金融状况进行调查表明,在有借贷需求的农户中,获得借款的农户仅占51.5%;从农户的借款渠道看,非正规渠道借款占到了47.4%,而从农信社渠道获得的贷款仅占41.9%。农户生活性借款更多地来自非正规渠道,而生产性借款则较多地由正规金融渠道满足,但即使是生产性借款,近一半的资金需求仍需要通过非正规渠道满足。
造成当前支农困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有二个:
一是农户贫困化。农业属弱质性产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工业,又容易受到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同时,我国农业发展还主要以一家一户的分散化经营模式为主,这种分散化的经营模式尽管有效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却使得农户难以抵御自然风险。此外,农户还面临着巨大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单个农户资金实力薄弱,又缺乏良好的市场信息收集能力,分散化经营不仅使得单个农户难以抵御市场风险,更致命的是,它大大削弱了农户在市场中的博弈地位。在商业化运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信社减少甚至暂停对农业、农户的放款,乃是符合商业逻辑的必然选择。
第二个造成农信社不愿向农户放款的重要原因则是农信社与农户之间强烈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信社在向农户放款时面临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发挥农民与农户组织化的作用
要解决上述两大问题,就必须深入到农民所生活的具体环境,即“乡土社会”中去,而不应仅仅将视野局限于农信社改革自身。
乡土社会,是指以族缘、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结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彼此之间很熟悉。人们认为信用的可靠并不体现在契约上,而是来自长期历史沉淀下的、大家共同认同的行为规范。在乡村中,对事务有决定权的,往往是宗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而其评判事物的标准,则是千百年来代代相传的伦理规范。而权力结构呈现出宗族势力与“地方能人”势力相结合的趋势。在某种意义上,“地方能人”能有效调动与整合农村资源。
在农村,评价一个人的信用主要还是依靠口碑,这种口碑尽管是软性的,但它的约束作用往往要超过那些硬指标,事实上构成了强大的监督、约束力量。显然,如果我们能够采取某些措施,对乡土社会内生的这种信用评价体系加以利用的话,对破解农贷困局将会极为有利。
“地方能人”大多都具有一定的资本,或是较强的行政能力和较广的人脉关系。他们往往有在外闯荡的经历,见过世面,从而拥有较开阔的视野和较敏锐的市场意识。而同时他们又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对本乡本土的情况非常熟悉,这使得他们能够有效整合乡土社会内部的各种资源,并把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和外部大市场联系起来。
而农户组织化,是指组织主体在政府的引导下,依据一定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意愿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方式将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传统职业特征的农民转变为有组织进入市场与社会,并且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现代农民的过程。
目前,我国的农户组织化形式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同时还存在着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旧有体制下遗留下来的半官方机构。不难发现,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者之间互有需求,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负责生产,农村供销合作社负责市场供销,农信社负责提供资金,三者合力,就可以打通农产品产、供、销环节,共同获取更大市场利益。
“综合农协”模式的重要意义
“综合农协”模式可以打破目前的支农困局。即在政府的指导、扶持下,以农民自身为行动主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业已存在的乡土社会资源,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者共同组织起来,纳入同一“综合农协”,共同开拓市场,分享更多市场利益的模式。
在“综合农协”模式下,农户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代表自己与农信社进行交涉。这样,农信社就可以对社区的基本情况以及社区成员的信用状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从而在向农户放款时做到心中有数。这个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农信社对乡土社会内部“信誉”资源的利用。农信社有效地利用了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组织成员的信息资源,在“农协模式”下,农信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种长期关系可以有效地防止农户在一次性博弈中可能采取的投机性行为,因为一旦违约,以后可能就难以在农信社贷到款了。
“公司+农户”模式能够实现公司和农户的双赢。但在现实中,“公司+农户”模式的运作效果却不甚理想,契约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得到双方很好的遵守。但在“综合农协”模式下,这一难题则可以得到较好的化解。对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者合力可以获取更大的市场利益;在组织内部,农户通过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起来,使得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取得了与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平等的合作地位。一方面,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代表农户与供销社、农信社谈判,分享市场信息、利益与信贷资源,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供销社、农信社则可以通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更充分地了解各农户的信息,有效避免业务风险。
(作者: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
农信社支农困局的现状与原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曾经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农村金融状况进行调查表明,在有借贷需求的农户中,获得借款的农户仅占51.5%;从农户的借款渠道看,非正规渠道借款占到了47.4%,而从农信社渠道获得的贷款仅占41.9%。农户生活性借款更多地来自非正规渠道,而生产性借款则较多地由正规金融渠道满足,但即使是生产性借款,近一半的资金需求仍需要通过非正规渠道满足。
造成当前支农困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有二个:
一是农户贫困化。农业属弱质性产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工业,又容易受到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同时,我国农业发展还主要以一家一户的分散化经营模式为主,这种分散化的经营模式尽管有效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却使得农户难以抵御自然风险。此外,农户还面临着巨大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单个农户资金实力薄弱,又缺乏良好的市场信息收集能力,分散化经营不仅使得单个农户难以抵御市场风险,更致命的是,它大大削弱了农户在市场中的博弈地位。在商业化运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信社减少甚至暂停对农业、农户的放款,乃是符合商业逻辑的必然选择。
第二个造成农信社不愿向农户放款的重要原因则是农信社与农户之间强烈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信社在向农户放款时面临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发挥农民与农户组织化的作用
要解决上述两大问题,就必须深入到农民所生活的具体环境,即“乡土社会”中去,而不应仅仅将视野局限于农信社改革自身。
乡土社会,是指以族缘、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结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彼此之间很熟悉。人们认为信用的可靠并不体现在契约上,而是来自长期历史沉淀下的、大家共同认同的行为规范。在乡村中,对事务有决定权的,往往是宗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而其评判事物的标准,则是千百年来代代相传的伦理规范。而权力结构呈现出宗族势力与“地方能人”势力相结合的趋势。在某种意义上,“地方能人”能有效调动与整合农村资源。
在农村,评价一个人的信用主要还是依靠口碑,这种口碑尽管是软性的,但它的约束作用往往要超过那些硬指标,事实上构成了强大的监督、约束力量。显然,如果我们能够采取某些措施,对乡土社会内生的这种信用评价体系加以利用的话,对破解农贷困局将会极为有利。
“地方能人”大多都具有一定的资本,或是较强的行政能力和较广的人脉关系。他们往往有在外闯荡的经历,见过世面,从而拥有较开阔的视野和较敏锐的市场意识。而同时他们又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对本乡本土的情况非常熟悉,这使得他们能够有效整合乡土社会内部的各种资源,并把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和外部大市场联系起来。
而农户组织化,是指组织主体在政府的引导下,依据一定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意愿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方式将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传统职业特征的农民转变为有组织进入市场与社会,并且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现代农民的过程。
目前,我国的农户组织化形式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同时还存在着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旧有体制下遗留下来的半官方机构。不难发现,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者之间互有需求,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负责生产,农村供销合作社负责市场供销,农信社负责提供资金,三者合力,就可以打通农产品产、供、销环节,共同获取更大市场利益。
“综合农协”模式的重要意义
“综合农协”模式可以打破目前的支农困局。即在政府的指导、扶持下,以农民自身为行动主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业已存在的乡土社会资源,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者共同组织起来,纳入同一“综合农协”,共同开拓市场,分享更多市场利益的模式。
在“综合农协”模式下,农户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代表自己与农信社进行交涉。这样,农信社就可以对社区的基本情况以及社区成员的信用状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从而在向农户放款时做到心中有数。这个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农信社对乡土社会内部“信誉”资源的利用。农信社有效地利用了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组织成员的信息资源,在“农协模式”下,农信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种长期关系可以有效地防止农户在一次性博弈中可能采取的投机性行为,因为一旦违约,以后可能就难以在农信社贷到款了。
“公司+农户”模式能够实现公司和农户的双赢。但在现实中,“公司+农户”模式的运作效果却不甚理想,契约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得到双方很好的遵守。但在“综合农协”模式下,这一难题则可以得到较好的化解。对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者合力可以获取更大的市场利益;在组织内部,农户通过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起来,使得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取得了与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平等的合作地位。一方面,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代表农户与供销社、农信社谈判,分享市场信息、利益与信贷资源,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供销社、农信社则可以通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更充分地了解各农户的信息,有效避免业务风险。
(作者: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