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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相比普通刑事犯罪来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与贪污贿赂等经济型职务犯罪相比,则属于典型的非经济型职务犯罪。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有时甚至远甚于贪污贿赂等经济型职务犯罪,其危害性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说: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因此,分析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律特点及时查办,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仅结合我院近年来所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谈几点粗浅看法。
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在我国,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这些职能的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从事国家机关工作的特殊群体——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代表国家机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行使管理社会的责任,这不仅能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而且还能极大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升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严重的还会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
一、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学历偏低,执法素质差。
行政执法本身的特殊性质,要求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由于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负责人或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部门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三)犯罪行为公开化。
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具有公开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共同组织和实施犯罪,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秘密。
(四)犯罪的隐蔽性较高。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得不到单位内部制度的有效约束,执法程序和过程存在隐蔽性,行政处罚的宽严幅度及弹性过大,不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所以往往是造成严重影响后,渎职犯罪才有所暴露。
(五)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的后果之一,便是为不法经营大开“绿灯”,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也给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六)窝案串案多,涉案人员多。
在行政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渎职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正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其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线索大量存在,未被发掘。行政执法人员渎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难以掌握。再者便是对于一些新领域、新罪名案件,以前很少涉及到,有价值的线索更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二)此类犯罪中玩忽职守类的犯罪较为明显,而徇私舞弊类犯罪则较为隐蔽。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工作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类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则较为明显,容易查处。而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以欺骗、隐瞒、掩饰等手法,或贪图钱财,或袒护亲友,或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类行为由于主观上具有徇私的动机,客观上手段具有欺骗性、隐蔽性,虽然造成了损失,达到了立案标准,但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则较为隐蔽,不易查处。
(三)此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较难认定。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仅是工作失误而已,所以造成了认定犯罪有一定的难度。
(四)查处困难,打击乏力。首先渎职犯罪多是“不揣腰包的犯罪”,普遍考虑“有情可原”多而考虑“有法必依”少;再加上其主体特殊,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具有责任分散性和背景复杂性。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调查难以深入,往往是稍有风声,即草木皆兵,收集证据比较困难;第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的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一定的多变性和反复性。如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办案工作缺乏积极的、稳定的、有利于控方的言词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就使得侦查工作中发现、收集各种物证,确定犯罪地点和场所增加了难度。
三、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对策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有时远甚于贪污贿赂犯罪,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这些新情况、新特点,采取相应对策,推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开展。
(一)提升队伍素质,做到有的放矢。
针对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区分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实践中我们处在反渎战线的干警,不仅要熟练法律知识,更要通晓司法、工商、税务、土地、林业、教育、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特征。通过学习各行政法规,了解具体规定,使办案人员心中有数,快速找到案件的重点,突破案件。
(二)深入摸排线索,形成强大攻势。
针对不同罪案的特点,深入摸查案件线索。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管辖对象和业务工作各有其特点,我们可以针对其特点进行有目的的摸查,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出击,实地勘查,对照立案标准,研究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渎职罪的特点,形成逐一排查的强大攻势。
(三)坚持打防结合,构建整体合力。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渎职犯罪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打击力度不够,致使此类犯罪案件存在发生多,而查处少的状况。一方面由于实际中行政执法与政府职能间的矛盾,即服务经济大局为重还是依法行政为本形成矛盾,所以我们首先要争取人大、常委、政法委的支持,进而减少案件阻力,快速突破案件;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打击预防渎职犯罪的合力,扩大线索来源;同时审判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形成足够的震慑力量。
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打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案件,既起到了威慑和警示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所以我们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以案例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筑成预防渎职犯罪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总之,通过分析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展开摸查线索和侦查取证工作,使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此类案件有所突破。
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在我国,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这些职能的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从事国家机关工作的特殊群体——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代表国家机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行使管理社会的责任,这不仅能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而且还能极大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升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严重的还会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
一、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学历偏低,执法素质差。
行政执法本身的特殊性质,要求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由于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负责人或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部门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三)犯罪行为公开化。
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具有公开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共同组织和实施犯罪,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秘密。
(四)犯罪的隐蔽性较高。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得不到单位内部制度的有效约束,执法程序和过程存在隐蔽性,行政处罚的宽严幅度及弹性过大,不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所以往往是造成严重影响后,渎职犯罪才有所暴露。
(五)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的后果之一,便是为不法经营大开“绿灯”,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也给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六)窝案串案多,涉案人员多。
在行政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渎职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正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其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线索大量存在,未被发掘。行政执法人员渎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难以掌握。再者便是对于一些新领域、新罪名案件,以前很少涉及到,有价值的线索更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二)此类犯罪中玩忽职守类的犯罪较为明显,而徇私舞弊类犯罪则较为隐蔽。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工作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类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则较为明显,容易查处。而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以欺骗、隐瞒、掩饰等手法,或贪图钱财,或袒护亲友,或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类行为由于主观上具有徇私的动机,客观上手段具有欺骗性、隐蔽性,虽然造成了损失,达到了立案标准,但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则较为隐蔽,不易查处。
(三)此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较难认定。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仅是工作失误而已,所以造成了认定犯罪有一定的难度。
(四)查处困难,打击乏力。首先渎职犯罪多是“不揣腰包的犯罪”,普遍考虑“有情可原”多而考虑“有法必依”少;再加上其主体特殊,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具有责任分散性和背景复杂性。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调查难以深入,往往是稍有风声,即草木皆兵,收集证据比较困难;第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的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一定的多变性和反复性。如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办案工作缺乏积极的、稳定的、有利于控方的言词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就使得侦查工作中发现、收集各种物证,确定犯罪地点和场所增加了难度。
三、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对策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有时远甚于贪污贿赂犯罪,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这些新情况、新特点,采取相应对策,推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开展。
(一)提升队伍素质,做到有的放矢。
针对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区分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实践中我们处在反渎战线的干警,不仅要熟练法律知识,更要通晓司法、工商、税务、土地、林业、教育、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特征。通过学习各行政法规,了解具体规定,使办案人员心中有数,快速找到案件的重点,突破案件。
(二)深入摸排线索,形成强大攻势。
针对不同罪案的特点,深入摸查案件线索。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管辖对象和业务工作各有其特点,我们可以针对其特点进行有目的的摸查,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出击,实地勘查,对照立案标准,研究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渎职罪的特点,形成逐一排查的强大攻势。
(三)坚持打防结合,构建整体合力。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渎职犯罪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打击力度不够,致使此类犯罪案件存在发生多,而查处少的状况。一方面由于实际中行政执法与政府职能间的矛盾,即服务经济大局为重还是依法行政为本形成矛盾,所以我们首先要争取人大、常委、政法委的支持,进而减少案件阻力,快速突破案件;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打击预防渎职犯罪的合力,扩大线索来源;同时审判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形成足够的震慑力量。
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打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案件,既起到了威慑和警示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所以我们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以案例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筑成预防渎职犯罪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总之,通过分析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展开摸查线索和侦查取证工作,使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此类案件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