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几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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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修改的内容包括了反贪侦查工作的主要有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一方面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加强了对侦查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丰富了证据的形式和类型,为深入、有效地开展反贪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立法支持。本文试从基层工作实践出发,分析修正案围绕侦查工作方面所做修改,积极研究应对策略,以求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反贪侦查工作;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及时调整侦查模式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健全完善,以往“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已不适用,要在法律规定的 12 小时或者 24 小时内成功突破案件,反贪侦查部门要切实摒弃片面依赖口供,注重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坚持供证共重、相互印证,重视线索初查、重视犯罪证据的事先调取,全面客观地收集案件证据,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
  (一)办案重心前移,扎实做好初查工作,为突破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贪污贿赂犯罪手段有着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前都更加重要。只有科学评估选择有价值的线索进行经营,整合初查资源,精心制定初查计划,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初查方式,之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
  侦查人员要摒弃轻初查重审讯的侦查思路,由以前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向以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为主转变,如采取“以帐查人、以赃(款、物)查人、以事查人”等方法,在笔者所在基层院的2013年1月份办理的一件专案中,本院反贪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信,信上反映犯罪嫌疑人刘某存在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重大职务犯罪行为。本院反贪部门在通过对举报信反映的信息的全面分析下,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首先确定了从犯罪嫌疑人刘某挪用公款这方面进行初查,并制定了明确的初查计划。之后围绕初查计划,反贪干警专门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存在违法的银行账号进行一笔笔的查询、记录,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多次将公司公款转移至其个人的银行账户,之后又将钱转移到刘某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账户,用于私人的股票投资活动,在多次投资活动后又陆续将钱款打回其单位公帐,前后挪用公款共计400多万元人民币。反贪干警在通过详细明确的资金走向,将外围工作做扎实,做到了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刘某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固定好。之后充分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在做到了可以零口供定罪的前提下,打消了犯罪嫌疑人刘某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最终以达到成案的效果。本院也以此次专案为起点,将工作重点转移到通过初查获取证据上,把一切妨碍侦查活动的消极不利因素在案件立案前基本得以消除和解决,采取规范化、系统化的初查,确保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全力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逐步形成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侦查模式。
  (二)张弛有度,精心选择讯问谋略,善用强制措施完成审讯突破。
  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的固有特点,决定了讯问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一次讯问尤为关键。在之前提到本院查办的刘某专案中,本院反贪干警在对两犯罪嫌疑人刘某、黄某的审讯工作中做到提前准备、精心选择讯问谋略。首先,侦查人员针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黄某的家庭背景、性格特征、工作经历等,在周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已经掌握的证据,制定好讯问计划;第二,灵活运用讯问谋略,针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直接向其展示了其违法挪用公款的相关证据材料,打消犯罪嫌疑人刘某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成功突破其心理防线,一步步将犯罪事实谈清楚;第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狡猾多端、拒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侦查人员大胆使用一张一弛的讯问方法,利用侦查人员态度的改变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理影响,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口供,坦白了其贪污的事实。第四,要求两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边供边证,围绕讯问做好外围取证工作等方法,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做好后期取证工作。
  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关键,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突破后案件已铁板钉钉,高枕无忧,侦查人员要加强后期证据的收集固定。 一是快速收集固定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对一些比较重要的言词证据,如在本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刘某受贿的关键证人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黄某贪污中涉及的一些公司账务明细,本院反贪干警放弃休息,都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刘某、黄某后尽快提取。二是加强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及提供的一些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侦查人员也要实事求是地调查取证,若调查后属实,则应将相应的事实从犯罪事实中剔除;若调查后证实其辩解不成立,也可以了解其狡辩的思路,或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堵塞漏洞,提起公诉。三是要加强伪证罪的查处力度。在侦查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伪证或教唆他人做伪证而导致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如重庆打黑过程中著名的“李庄伪证案”等,对案件的侦办及审查起诉产生了不利影响。侦查部门要查清翻供翻证原因,成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和律师妨害诉讼等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再生证据,补强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增强有罪证据的可采信性,有力揭露和证实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立侦诉协作机制和特色培训机制
  适时要求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借助公诉部门对庭审诉讼程序和证据要求方面熟悉了解的优势,对侦查活动予以跟踪性的帮助和引导,科学补强有关证据,使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减少因证据瑕疵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可能性,确保侦查活动符合审查起诉要求,为出庭提供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准确而全面的证据。通过组织侦查人员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方式,使侦查人员了解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继而在日常的侦查工作中准确理解、掌握证据标准,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调查取证,提高证据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与公诉部门开案后总结会的方式,对法院判决未认定或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析、讨论,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通过定期召开公诉、侦查联合法律、案例研讨会的方式,熟悉法律规定、政策变化,提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与律师协作,确立双向、合理的证据开示制度
  侦查人员要戒除与律师的对抗心理,在充分保障、尊重律师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联系,征询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并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依法将取得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向律师进行开示,律师也要将通过自行调查取证获得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避免在开庭审理阶段搞证据突袭,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保障证据开示的有效性,在法律已经明确律师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可通过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进行救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联系,建议并督促他们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惩罚律师的违法行为,对律师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行为,可采取罚款或逐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方式予以惩处,确保律师的证据开示合法、有效,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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