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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我国医疗改革现状
2009年8月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到2012年我国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截止到2014年底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然而,随着医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力度的深化,“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所缓解,但卫生总费用和人均医疗费用上升较快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扭转。根据我国卫生统计年鉴,从2009年至2012年的数据来看,我国医疗费用飞速增长,2012年中国卫生总费用约28914.4亿元,比2009年16119亿元增长79%。而据我国卫生部门估算,在我国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中,至少有40%-50%是由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
如果医疗费用得不到合理的控制,过于膨胀的医疗费用会对新医改的推进形成强大压力,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是我国新医改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换言之,我国医疗保险建设的重点应该从扩大覆盖面转向以强化管理,提升服务为重点,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制衡和监督。
(二)定点医院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对于医疗费用控制问题,我国政府也是作出了很多尝试。对需方,综合运用个人账户、起付线、封顶线、比例共付、三个目录等手段加以限制。对供方,主要采取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收支两条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准入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加成管制、管制药占比、打击药品商业贿赂等等。
但是问题在于我国缺乏一个有效的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虽然相关医保机构采取了一些监管医疗服务的措施,但是效果有限,缺乏持续性。
目前对定点医院的监督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点:
1.通常社保部门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两者是一种契约关系,医保机构没有执法权,两者不是行政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社保人力资源、技术条件限制了他们的监督作用
3.大部分医院是公立性质,对于违规的定点医院,社保部门很少会撤销其资格,使得退出机制无法有效运行。
行政上的整顿一般能在短时期内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因为这一措施并没有改变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激励结构,可持续性值得怀疑,同时增加了管理成本,行政机关也缺乏持久动力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
(三)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必要性
1.顺应国际趋势
在国际上,各国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多引入了私人部门或第三方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两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效的破解医疗费用失控的难题。
2.国内政策支持
2014年8月13日“新国十条”对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行了明确部署,是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医疗监管领域的行动纲领。2014年11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多处提出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同时要“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3.商业保险机构具有承办优势
(1)国内医保机构人力物力资源不足,技术力量不足,在经办居民医保的工作下,没有精力提供更深层次的医保服务;
(2)商业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和技术方面尤其具有优势,依托其丰富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和专业精算优势,可以对不同的对象设计不同的产品组合方案,提高服务质量;
(3)商业保险的商业趋利性,使得一旦形成一个良性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它会主动的推动机制的深入和发展,但前提是也要形成一个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督机制;
(4)商业保险公司有技术优势也有强烈动机可以建立医保、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医疗信息透明度。
二、国内经办现状以及对医疗费用控制的效果
(一)国内商业保险经办模式
国内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江阴模式,湛江、太仓模式,平谷模式,这些模式国内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对医疗费用控制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瓶颈:
1.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2.由于商业保险经办缺乏持续性的动力。医疗保险机构不积极参与与医疗机构的价格谈判,主要是因为缺乏搜集信息与讨价还价的动力。医疗保险机构改革的关键就在于通过设计机制来激励医疗保险机构,使其自发地去参与市场价格谈判,监督医疗行为。
3.对医疗费用控制处于劣势,目前只能依赖卫生部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无法有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监督医疗行为的原因是,经办模式中大多只是将医保手续工作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无法实现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即商业保险机构没有话语权,没有形成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无法制约医院在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作用。说明在这个经办模式中,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或者完整的系统使商业保险充分的参与到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中去,而不是仅仅将手续工作外包给商业保险公司。
(二)商业保险经办中对医疗费用控制的效果评价
1.保监会的调研结果分析
保监会人身监管部对各地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实践进行了调研,报告指出商业保险公司在经办中积极探索对不当医疗行为的监控,减少了不合理意料费用支出、减轻了参保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缓解了医药费用上升压力。各保险公司通过对江苏淮安,浙江台州,河北保定等地的经办实践总结,采用业务经办前后的医疗费用结算数据(包括住院率、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结余率)来做对比,论证了我国经办模式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效果。根据调研结果,以淮安市为例,2008年5月江苏淮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社保机构与人保健康联手经办后,住院率由2007年的13.59%下降到2008年的11.88%,2009年下降到10%,2008年和2009年两年共计减少了6265万元的医疗啦那个费,减轻了参保职工4573多万元的医疗费用负担。 从保监会的调研结果来看,到2009年这些经办模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费用控制效果,但由于调研时间短,不能反映出经办模式在实践中对医疗费用控制的长期影响,而且从各地方卫生费用增长的趋势来看,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作用仍须进一步加强。
2.经办地区和社保经办地区医疗费用数据对比
该表数据是基于高广颖(2013)对6个商业保险经办典型地区的调研,从上表2中看出,其提供的有关2009~2011年医疗费用变化中,只能反映出2010年番禺模式和洛阳模式下住院费用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不考虑其他影响住院费用变化的因素下,从住院费用数字变化上洛阳模式和番禺模式的医疗费用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分析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一方面选取的指标太少,住院费用以及增长率只能从宏观上反映医疗支出增长状况;另一方面该数据显示的变化是否是因为商业保险发挥了作用无从证明。医疗费用控制的可持续性的效果需要选取足够时期的的数据证明,或可以进行对照分析,控制比如人均收入水平、国家政策影响等因素。如果可以获得这些指标的数据,可以进行实证分析更有说服力。但是这些数据获得需要调研活动的支持,因为暂时没有可以使用的调研数据,故本文提供另一个评价的方法一一评估指标体系。
(三)商保经办模式自身效果评价
经办模式效果评价体系用来评估医保体系整体的状况,不仅包括医疗费用控制问题,因为只强调对医疗费用的控制要求不利于医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在评估医疗费用控制效果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性和补偿性。
目前,商保经办模式在我国各地区逐步推开,各个地区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适合本地的经办模式,因而模式各有差异。自最早的经办模式实施至今已有约10年余,然而这些经办模式的效果如何,是否达成了之前的初衷,除了在减轻财政负担以外是否实现了对医疗行为的有效控制,缺少一个完整的评估医疗保险的体系对医保制度进行有效的监测、检验和评估。科学有效的医疗保险评估体系是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的有效工具,以往的学者在对商保经办模式的效果评价中,一些只从补偿水平角度评价,一些是只抽取了经办模式中的一个方面(如信息平台建设的影响性)进行对比分析。
为了对医疗费用控制效用进行完整的评价,建议可以从公平性、效率性和质量三个维度建立对经办模式下的绩效评估体系,以期为各地区检验商保经办模式的效果评价提供参考。
其中最重要的几个指标的解释:
(1)补偿比
补偿比用来反映保障水平,这里建议应用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的公式: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1-(个人自付以来费用占个人收入比例★个人可支配收入)/重大疾病医疗人均费用(参考文献:基于江苏省五市的案例分析)
(2)医疗费用占GDP的比重:某地区每年总医疗费用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可以反映的是当年该地区的医疗费用增长状况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此外,“医保目录外用药比例”也是衡量医疗费用是否健康增长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该指标的数据可获得性差,因此建议各地区政府将该信息纳入统计工作,并及时公开。
(四)各地区不同经办模式下医疗费用控制的效果
李玲(2014)选取了上海闵行区某人民医院内科的病患数据,比较了有电子健康档案和没有电子健康档案两类人群的门诊总费用的差异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文中主要是建立了供给诱导需求模型分别检验这三方面在医疗费用控制中的成效。在模型中,将门诊总费用作为因变量,患者有无电子健康档案作为解释变量,人口特征、患者初始健康信息和医生当月接诊人次数量为控制变量,在回归结果中现实医生接诊人数越多,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越低;有无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门诊总费用的影响非常显著,且都为负。
为了更好的反映各地区的医疗费用控制状况,本文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检验。目前我国大部分经办模式是涉足了动态监督、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个别模式涉及到支付方式多样化改革。在讨论这些经办模式对医疗费用的影响时,就要考虑到这三方面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为了探讨商业保险经办模式下的医疗费用控制效果,应当对不同的地区就这三个方面因素建立模型,对比有无动态监督、不同支付方式的医保运行效果的实证分析,并推算出一个合理区间,用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该因素的发展状况。
四、相关建议
对于商业保险经办下的医疗保险取得的成效,如医保覆盖率提高,基金支出增长率降低,财政负担减少等优点不可否认,然而也要看到,很多地区的经办模式仍然存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由于没有建立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支付方式单一,信息化建设落后等问题阻碍了这些模式进一步发挥控制医疗行为的作用。因此,这里建议以下几点。
(一)信息化建设
高效信息共享机制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每一病例的患者基本信息、医生基本信息、疾病症状、检查项目及结果、诊断结果、用药数据、单项费用与总费用等详细信息,以及与历史数据结合得出的各项统计指标和分析结果。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这些数据,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之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通过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联网实时审核,筛查出违规个人、医院及医生详细信息,对超量、重复开药的违规医院对其超量部分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拒付,加强诊治重点环节的费用控制。
(二)支付方式改革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探索采用多种费用结算方式,协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发和制定出适合当地群众和经济水平的病种诊疗费标准,从而使医疗机构在诊疗费标准内自发控制费用。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方式。
(三)建立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
通过建立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医院进行有约束力的绩效评价,并通过一定的考核评价标准,对签约医院实行淘汰制,以此将竞争机制引入医疗市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将商业保险机构被动控制医疗费用上涨的行为转化为医疗机构自我约束的主动需求,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契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规范化,建立良好的声誉来争取更多的医疗保险客户,改善由于医疗机构自我约束不足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局面,实现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行为的监督作用。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不是敌对关系,在各方面实现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对双方,乃至全社会都极为重要。
(四)建立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
应当由政府牵头,以法律形式确立一个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并使之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制度,从而使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制度框架下更好地代表参保人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发挥其团购的优势,有利于得到价格合理的产品或服务。
(一)我国医疗改革现状
2009年8月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到2012年我国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截止到2014年底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然而,随着医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力度的深化,“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所缓解,但卫生总费用和人均医疗费用上升较快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扭转。根据我国卫生统计年鉴,从2009年至2012年的数据来看,我国医疗费用飞速增长,2012年中国卫生总费用约28914.4亿元,比2009年16119亿元增长79%。而据我国卫生部门估算,在我国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中,至少有40%-50%是由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
如果医疗费用得不到合理的控制,过于膨胀的医疗费用会对新医改的推进形成强大压力,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是我国新医改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换言之,我国医疗保险建设的重点应该从扩大覆盖面转向以强化管理,提升服务为重点,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制衡和监督。
(二)定点医院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对于医疗费用控制问题,我国政府也是作出了很多尝试。对需方,综合运用个人账户、起付线、封顶线、比例共付、三个目录等手段加以限制。对供方,主要采取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收支两条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准入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加成管制、管制药占比、打击药品商业贿赂等等。
但是问题在于我国缺乏一个有效的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虽然相关医保机构采取了一些监管医疗服务的措施,但是效果有限,缺乏持续性。
目前对定点医院的监督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点:
1.通常社保部门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两者是一种契约关系,医保机构没有执法权,两者不是行政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社保人力资源、技术条件限制了他们的监督作用
3.大部分医院是公立性质,对于违规的定点医院,社保部门很少会撤销其资格,使得退出机制无法有效运行。
行政上的整顿一般能在短时期内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因为这一措施并没有改变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激励结构,可持续性值得怀疑,同时增加了管理成本,行政机关也缺乏持久动力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
(三)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必要性
1.顺应国际趋势
在国际上,各国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多引入了私人部门或第三方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两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效的破解医疗费用失控的难题。
2.国内政策支持
2014年8月13日“新国十条”对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行了明确部署,是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医疗监管领域的行动纲领。2014年11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多处提出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同时要“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3.商业保险机构具有承办优势
(1)国内医保机构人力物力资源不足,技术力量不足,在经办居民医保的工作下,没有精力提供更深层次的医保服务;
(2)商业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和技术方面尤其具有优势,依托其丰富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和专业精算优势,可以对不同的对象设计不同的产品组合方案,提高服务质量;
(3)商业保险的商业趋利性,使得一旦形成一个良性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它会主动的推动机制的深入和发展,但前提是也要形成一个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督机制;
(4)商业保险公司有技术优势也有强烈动机可以建立医保、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医疗信息透明度。
二、国内经办现状以及对医疗费用控制的效果
(一)国内商业保险经办模式
国内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江阴模式,湛江、太仓模式,平谷模式,这些模式国内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对医疗费用控制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瓶颈:
1.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2.由于商业保险经办缺乏持续性的动力。医疗保险机构不积极参与与医疗机构的价格谈判,主要是因为缺乏搜集信息与讨价还价的动力。医疗保险机构改革的关键就在于通过设计机制来激励医疗保险机构,使其自发地去参与市场价格谈判,监督医疗行为。
3.对医疗费用控制处于劣势,目前只能依赖卫生部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无法有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监督医疗行为的原因是,经办模式中大多只是将医保手续工作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无法实现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即商业保险机构没有话语权,没有形成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无法制约医院在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作用。说明在这个经办模式中,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或者完整的系统使商业保险充分的参与到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中去,而不是仅仅将手续工作外包给商业保险公司。
(二)商业保险经办中对医疗费用控制的效果评价
1.保监会的调研结果分析
保监会人身监管部对各地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实践进行了调研,报告指出商业保险公司在经办中积极探索对不当医疗行为的监控,减少了不合理意料费用支出、减轻了参保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缓解了医药费用上升压力。各保险公司通过对江苏淮安,浙江台州,河北保定等地的经办实践总结,采用业务经办前后的医疗费用结算数据(包括住院率、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结余率)来做对比,论证了我国经办模式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效果。根据调研结果,以淮安市为例,2008年5月江苏淮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社保机构与人保健康联手经办后,住院率由2007年的13.59%下降到2008年的11.88%,2009年下降到10%,2008年和2009年两年共计减少了6265万元的医疗啦那个费,减轻了参保职工4573多万元的医疗费用负担。 从保监会的调研结果来看,到2009年这些经办模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费用控制效果,但由于调研时间短,不能反映出经办模式在实践中对医疗费用控制的长期影响,而且从各地方卫生费用增长的趋势来看,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作用仍须进一步加强。
2.经办地区和社保经办地区医疗费用数据对比
该表数据是基于高广颖(2013)对6个商业保险经办典型地区的调研,从上表2中看出,其提供的有关2009~2011年医疗费用变化中,只能反映出2010年番禺模式和洛阳模式下住院费用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不考虑其他影响住院费用变化的因素下,从住院费用数字变化上洛阳模式和番禺模式的医疗费用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分析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一方面选取的指标太少,住院费用以及增长率只能从宏观上反映医疗支出增长状况;另一方面该数据显示的变化是否是因为商业保险发挥了作用无从证明。医疗费用控制的可持续性的效果需要选取足够时期的的数据证明,或可以进行对照分析,控制比如人均收入水平、国家政策影响等因素。如果可以获得这些指标的数据,可以进行实证分析更有说服力。但是这些数据获得需要调研活动的支持,因为暂时没有可以使用的调研数据,故本文提供另一个评价的方法一一评估指标体系。
(三)商保经办模式自身效果评价
经办模式效果评价体系用来评估医保体系整体的状况,不仅包括医疗费用控制问题,因为只强调对医疗费用的控制要求不利于医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在评估医疗费用控制效果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性和补偿性。
目前,商保经办模式在我国各地区逐步推开,各个地区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适合本地的经办模式,因而模式各有差异。自最早的经办模式实施至今已有约10年余,然而这些经办模式的效果如何,是否达成了之前的初衷,除了在减轻财政负担以外是否实现了对医疗行为的有效控制,缺少一个完整的评估医疗保险的体系对医保制度进行有效的监测、检验和评估。科学有效的医疗保险评估体系是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的有效工具,以往的学者在对商保经办模式的效果评价中,一些只从补偿水平角度评价,一些是只抽取了经办模式中的一个方面(如信息平台建设的影响性)进行对比分析。
为了对医疗费用控制效用进行完整的评价,建议可以从公平性、效率性和质量三个维度建立对经办模式下的绩效评估体系,以期为各地区检验商保经办模式的效果评价提供参考。
其中最重要的几个指标的解释:
(1)补偿比
补偿比用来反映保障水平,这里建议应用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的公式: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1-(个人自付以来费用占个人收入比例★个人可支配收入)/重大疾病医疗人均费用(参考文献:基于江苏省五市的案例分析)
(2)医疗费用占GDP的比重:某地区每年总医疗费用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可以反映的是当年该地区的医疗费用增长状况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此外,“医保目录外用药比例”也是衡量医疗费用是否健康增长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该指标的数据可获得性差,因此建议各地区政府将该信息纳入统计工作,并及时公开。
(四)各地区不同经办模式下医疗费用控制的效果
李玲(2014)选取了上海闵行区某人民医院内科的病患数据,比较了有电子健康档案和没有电子健康档案两类人群的门诊总费用的差异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文中主要是建立了供给诱导需求模型分别检验这三方面在医疗费用控制中的成效。在模型中,将门诊总费用作为因变量,患者有无电子健康档案作为解释变量,人口特征、患者初始健康信息和医生当月接诊人次数量为控制变量,在回归结果中现实医生接诊人数越多,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越低;有无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门诊总费用的影响非常显著,且都为负。
为了更好的反映各地区的医疗费用控制状况,本文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检验。目前我国大部分经办模式是涉足了动态监督、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个别模式涉及到支付方式多样化改革。在讨论这些经办模式对医疗费用的影响时,就要考虑到这三方面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为了探讨商业保险经办模式下的医疗费用控制效果,应当对不同的地区就这三个方面因素建立模型,对比有无动态监督、不同支付方式的医保运行效果的实证分析,并推算出一个合理区间,用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该因素的发展状况。
四、相关建议
对于商业保险经办下的医疗保险取得的成效,如医保覆盖率提高,基金支出增长率降低,财政负担减少等优点不可否认,然而也要看到,很多地区的经办模式仍然存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由于没有建立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支付方式单一,信息化建设落后等问题阻碍了这些模式进一步发挥控制医疗行为的作用。因此,这里建议以下几点。
(一)信息化建设
高效信息共享机制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每一病例的患者基本信息、医生基本信息、疾病症状、检查项目及结果、诊断结果、用药数据、单项费用与总费用等详细信息,以及与历史数据结合得出的各项统计指标和分析结果。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这些数据,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之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通过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联网实时审核,筛查出违规个人、医院及医生详细信息,对超量、重复开药的违规医院对其超量部分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拒付,加强诊治重点环节的费用控制。
(二)支付方式改革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探索采用多种费用结算方式,协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发和制定出适合当地群众和经济水平的病种诊疗费标准,从而使医疗机构在诊疗费标准内自发控制费用。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方式。
(三)建立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
通过建立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医院进行有约束力的绩效评价,并通过一定的考核评价标准,对签约医院实行淘汰制,以此将竞争机制引入医疗市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将商业保险机构被动控制医疗费用上涨的行为转化为医疗机构自我约束的主动需求,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契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规范化,建立良好的声誉来争取更多的医疗保险客户,改善由于医疗机构自我约束不足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局面,实现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行为的监督作用。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不是敌对关系,在各方面实现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对双方,乃至全社会都极为重要。
(四)建立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
应当由政府牵头,以法律形式确立一个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并使之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制度,从而使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制度框架下更好地代表参保人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发挥其团购的优势,有利于得到价格合理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