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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扶智,从根源上斩断贫困的代际传递,要从娃娃抓起,保护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学前教育资源向贫困家庭倾斜,是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和基本要求,更是教育扶贫行动的关键实践起点。
学前教育扶贫是普惠性的必然要求,更是教育扶贫的重要起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随后,特别针对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该文件进一步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据此,全面建设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成为我国近、中期关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规划与部署。而要如期、充分地达成这一重要战略性目标,重点和难点之一就是要对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实施切实和有效的保障。促进经济落后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是学前教育普惠性的必然要求。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印发,吹响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号角,脱贫攻坚成为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重中之重。在这场战役中,教育扶贫是从根源上最稳定、最彻底消除贫困的关键推手,学前教育扶贫更是教育扶贫的重要起点。从该角度分析,切实有效地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扶贫的核心要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环节。
学前教育的高投资回报率在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多年以来,学前教育学、教育经济学以及儿童发展心理学等领域的大量追踪研究清晰表明,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对个体的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其投资回报率远高于其他阶段的受教育经历。
研究发现,接受过(高质量)早期教育的儿童与未接受过(高质量)早期教育的儿童相比,前者在学业成就和职业成就等方面都更高,同时表现出发展性问题(如犯罪)的概率也更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入1美金,就可以获得高达17.07美金的回报。这些回报中有将近25%源于个体后续更好的身心发展;与个体更好的身心发展相联系,有大约75%源自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负担的减轻和成本的节约(如对事后补救教育的投入降低)以及对税收收入增加的贡献。
而且,这种超高的学前教育投资回报率往往在处境不利儿童,特别是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身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通过保障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获得在教育起点上的公平,可有效降低和补偿其因出生和成长环境的不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打破贫困在家庭代际的传递与循环创造可能,可以增强社会流动性,预防和缓解阶层固化,进而对整个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立法为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从娃娃抓起的脱贫攻坚任务的有效完成,要仰赖于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我国长期以来在这方面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教育部近期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需求。在《草案》中,曾多次提到“贫困”“经济困难”等关键词,更有多达六条(《草案》共有七十五条)的条款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要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相关内容。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脱贫攻坚,应从娃娃抓起”的重视和决心,是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上的重要实践探索和进步。
具体来看,《草案》的第五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该条款从根本上明确了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在受教育权方面所享有的平等性,指出了基本原则,体现了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的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要使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配套的支持机制和体系建设更是关键。为此,《草案》又在后续若干条款中就政府责任、教师待遇、国家财政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详尽规定,为保护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具体实践操作提供了有力度的制度支撑和物质保障。
具体来讲,《草案》相关条款强调了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并在供给政策方面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且明确提出国家应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一些特别弱势的学前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弱势补偿”的总体原则,明确了政府在推进学前教育公平中的主导地位,将发展经济落后地区学前教育作为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着力点。
保障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还迫切要求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可以稳定扎根贫困地区的师资队伍。为此,《草案》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该规定对提高农村贫困落后地区学前教育教师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贫困偏遠地区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最后,《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该条款为建立“以公平为导向、弱势为重点”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纵观《草案》,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对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坚持了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的学前教育立法价值取向,秉承了平等、公平优先,又同时兼顾效率和弱势补偿的基本原则,将在减少经济条件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限制上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草案》特别明确了保障和实现学前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脱贫攻坚,从娃娃抓起”的重视、勇气和决心,将为其落到实处提供重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更对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系)】
责任编辑:欧阳秀娟
学前教育扶贫是普惠性的必然要求,更是教育扶贫的重要起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随后,特别针对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该文件进一步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据此,全面建设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成为我国近、中期关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规划与部署。而要如期、充分地达成这一重要战略性目标,重点和难点之一就是要对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实施切实和有效的保障。促进经济落后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是学前教育普惠性的必然要求。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印发,吹响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号角,脱贫攻坚成为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重中之重。在这场战役中,教育扶贫是从根源上最稳定、最彻底消除贫困的关键推手,学前教育扶贫更是教育扶贫的重要起点。从该角度分析,切实有效地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扶贫的核心要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环节。
学前教育的高投资回报率在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多年以来,学前教育学、教育经济学以及儿童发展心理学等领域的大量追踪研究清晰表明,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对个体的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其投资回报率远高于其他阶段的受教育经历。
研究发现,接受过(高质量)早期教育的儿童与未接受过(高质量)早期教育的儿童相比,前者在学业成就和职业成就等方面都更高,同时表现出发展性问题(如犯罪)的概率也更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入1美金,就可以获得高达17.07美金的回报。这些回报中有将近25%源于个体后续更好的身心发展;与个体更好的身心发展相联系,有大约75%源自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负担的减轻和成本的节约(如对事后补救教育的投入降低)以及对税收收入增加的贡献。
而且,这种超高的学前教育投资回报率往往在处境不利儿童,特别是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身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通过保障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获得在教育起点上的公平,可有效降低和补偿其因出生和成长环境的不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打破贫困在家庭代际的传递与循环创造可能,可以增强社会流动性,预防和缓解阶层固化,进而对整个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立法为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从娃娃抓起的脱贫攻坚任务的有效完成,要仰赖于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我国长期以来在这方面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教育部近期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需求。在《草案》中,曾多次提到“贫困”“经济困难”等关键词,更有多达六条(《草案》共有七十五条)的条款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要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相关内容。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脱贫攻坚,应从娃娃抓起”的重视和决心,是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上的重要实践探索和进步。
具体来看,《草案》的第五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该条款从根本上明确了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在受教育权方面所享有的平等性,指出了基本原则,体现了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的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要使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配套的支持机制和体系建设更是关键。为此,《草案》又在后续若干条款中就政府责任、教师待遇、国家财政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详尽规定,为保护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具体实践操作提供了有力度的制度支撑和物质保障。
具体来讲,《草案》相关条款强调了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并在供给政策方面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且明确提出国家应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一些特别弱势的学前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弱势补偿”的总体原则,明确了政府在推进学前教育公平中的主导地位,将发展经济落后地区学前教育作为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着力点。
保障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还迫切要求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可以稳定扎根贫困地区的师资队伍。为此,《草案》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该规定对提高农村贫困落后地区学前教育教师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贫困偏遠地区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最后,《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该条款为建立“以公平为导向、弱势为重点”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纵观《草案》,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对经济困难家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坚持了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的学前教育立法价值取向,秉承了平等、公平优先,又同时兼顾效率和弱势补偿的基本原则,将在减少经济条件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限制上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草案》特别明确了保障和实现学前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脱贫攻坚,从娃娃抓起”的重视、勇气和决心,将为其落到实处提供重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更对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系)】
责任编辑:欧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