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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刑法在罪刑法定背景下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制约和影响着立法者,它不同于那些正规的成文刑法,更多的是在无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对当今社会罪行法定背景下的民间刑法发挥作用的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罪刑法定;民间刑法;作用机制
随着近年来罪行法定的发展与规范,民间刑法已经越来越成为左右法院判决的无形力量,这种力量甚至还影响着立法者。从近几年发生的几例轰动一时的典型案例来看,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已经不仅仅为一些现有的成文刑法所左右,民间刑法也在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一、立法阶段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的相互作用
1.民间刑法对国家刑法的制约
国家刑法是国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制定的,用来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是以民间刑法为依据和基础的。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必然要以人民的意识和信念为参考,以民间刑法作为依据。如果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相互脱节,就会导致国家刑法形同虚设,与实际的社会情況不相符。相比于国家刑法,民间刑法与人民和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民间刑法大多也都可以通过人民代表上升为国家刑法[1]。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刑法是民间刑法的反映和体现,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民间刑法或根据相应规范制定出国家刑法。如现如今的刑法对杀人、强奸、抢劫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也是根据民间刑法的原型进行了改进。
2.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的差异
国家刑法虽然与民间刑法有着同样的社会背景,但是由于其发展轨迹不同、价值取向各异等多方面原因,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和冲突的。首先,发展路径的不同。也就是民间刑法是根据人民的观念产生或改变的,而国家刑法不仅以民间刑法作为基础,还同时借助了许多发达国家的东西,国家刑法的发展远远超过民间刑法。其次,国家刑法和民间刑法在价值目标上也有很大差距。民间刑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产生的,主要作用是实现社会的和谐。而国家刑法比起社会刑法来,还需要能够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刑法在以民间刑法进行参考时,必然会有一定的改动和创造。最后,国家刑法和民间刑法的指导理念也截然不同。虽然民间刑法是国家刑法的起源,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刑法的原则和理念并不相同,国家刑法力图取代民间刑法,而民间刑法要尽量保证自己的生命力。
3.国家刑法对民间刑法的改造
虽然国家刑法大多数是以民间刑法为基础,但是由于各自的侧重不同,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差异。但是过多的差异会使国家刑法失去亲和性,人民无法真正地、发自内心地遵守秩序,国家刑法的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立法者需要对民间刑法进行一定的改造,使其真正适应国家刑法的需求。首先,立法者通过对一些民间刑法采取消极的态度,民间刑法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最终会失去其效力。其次,对于一些落后偏执的民间刑法,对人们思想进步具有阻碍作用时,也应该通过国家刑法对其进行改造。
二、罪刑法定背景下民间刑法的作用机制
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只能依靠国家刑法相关规定,民间刑法不在考虑范围内。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民间刑法想要对国家刑法产生影响,其方式是与立法阶段是截然不同的。具体来说,就是最终的审判结果表面上并没有违背国家刑法的原则,实际的最终结果却能被公众所接受。相关司法人员可以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或运用国家刑法中的某些模糊性条款来达到这种效果。如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严重冲突时,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消极不理睬态度,让位给民间,运用民间刑法进行处理;或者可以积极地主持调解,使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解决完成,无需动用国家刑法来进行处理[2]。检察官也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当国家刑法和民间刑法对于定罪问题有很大冲突时,检察官可以找理由不进行起诉。法官在量刑时,也可以将民间刑法渗透其中,结合民间刑法进行量刑。最后,在对刑罚执行时,民间刑法也能够实现其作用,对于有些不得不根据国家刑法判重刑而民间刑法认为是轻罪时,可以运用假释、保外就医进行执行。因此,可以说民间刑法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间刑法能够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原因之一就是刑法中有许多模糊性条款,如“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等,这些都给民间刑法在其中的渗透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另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公安司法人员的参与,所有的公安司法人员也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在社会生活中,他们也深深认可民间刑法的准则。即使通过后天的学习对于国家刑法也有了很强的认同,民间刑法同样在他们心中占据着不可代替的位置。因此在刑事司法整个过程中,早已经在心中占据一定位置的民间刑法会时刻影响着他们的思维。无论是法官还是执法者,在面对案件时,都会由于民间刑法在自身内部的深化而有一个简单的判断,再从国家刑法中寻找出相应的条款[3]。如果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并不一致时,司法者就会多数运用国家刑法中的模糊规定或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者的这种做法可以使民间刑法渗透到国家刑法中,人民群众也非常容易接受,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的冲突也能够解决,这也是为什么相似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审判中有着不同的结果。
三、结语
刑法是多元化的,但也是相互统一的,这就要求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只是生硬地按照国家刑法的规定进行。不管是立法者还是法官,都应当充分结合民间刑法来制定法律或进行裁决,根据多元统一的刑法来探寻刑法中隐含的真实含义。在理解国家刑法时,将民间刑法放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民间刑法与国家刑法共同作用,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晖.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J].现代法学,2012,33(2):3-15.
[2]黄瑞敏.简评刑法与伦理的关系[J].学术研究,2013,15(7):115-116.
[3]苏惠渔.刑法的意义与国家刑权利的调整[J].2011,8(2):38-39.
作者简介:
张颖(1978~),女,河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注: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青年课题、课题编号:2014040102)
关键词:罪刑法定;民间刑法;作用机制
随着近年来罪行法定的发展与规范,民间刑法已经越来越成为左右法院判决的无形力量,这种力量甚至还影响着立法者。从近几年发生的几例轰动一时的典型案例来看,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已经不仅仅为一些现有的成文刑法所左右,民间刑法也在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一、立法阶段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的相互作用
1.民间刑法对国家刑法的制约
国家刑法是国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制定的,用来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是以民间刑法为依据和基础的。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必然要以人民的意识和信念为参考,以民间刑法作为依据。如果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相互脱节,就会导致国家刑法形同虚设,与实际的社会情況不相符。相比于国家刑法,民间刑法与人民和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民间刑法大多也都可以通过人民代表上升为国家刑法[1]。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刑法是民间刑法的反映和体现,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民间刑法或根据相应规范制定出国家刑法。如现如今的刑法对杀人、强奸、抢劫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也是根据民间刑法的原型进行了改进。
2.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的差异
国家刑法虽然与民间刑法有着同样的社会背景,但是由于其发展轨迹不同、价值取向各异等多方面原因,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和冲突的。首先,发展路径的不同。也就是民间刑法是根据人民的观念产生或改变的,而国家刑法不仅以民间刑法作为基础,还同时借助了许多发达国家的东西,国家刑法的发展远远超过民间刑法。其次,国家刑法和民间刑法在价值目标上也有很大差距。民间刑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产生的,主要作用是实现社会的和谐。而国家刑法比起社会刑法来,还需要能够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刑法在以民间刑法进行参考时,必然会有一定的改动和创造。最后,国家刑法和民间刑法的指导理念也截然不同。虽然民间刑法是国家刑法的起源,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刑法的原则和理念并不相同,国家刑法力图取代民间刑法,而民间刑法要尽量保证自己的生命力。
3.国家刑法对民间刑法的改造
虽然国家刑法大多数是以民间刑法为基础,但是由于各自的侧重不同,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差异。但是过多的差异会使国家刑法失去亲和性,人民无法真正地、发自内心地遵守秩序,国家刑法的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立法者需要对民间刑法进行一定的改造,使其真正适应国家刑法的需求。首先,立法者通过对一些民间刑法采取消极的态度,民间刑法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最终会失去其效力。其次,对于一些落后偏执的民间刑法,对人们思想进步具有阻碍作用时,也应该通过国家刑法对其进行改造。
二、罪刑法定背景下民间刑法的作用机制
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只能依靠国家刑法相关规定,民间刑法不在考虑范围内。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民间刑法想要对国家刑法产生影响,其方式是与立法阶段是截然不同的。具体来说,就是最终的审判结果表面上并没有违背国家刑法的原则,实际的最终结果却能被公众所接受。相关司法人员可以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或运用国家刑法中的某些模糊性条款来达到这种效果。如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严重冲突时,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消极不理睬态度,让位给民间,运用民间刑法进行处理;或者可以积极地主持调解,使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解决完成,无需动用国家刑法来进行处理[2]。检察官也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当国家刑法和民间刑法对于定罪问题有很大冲突时,检察官可以找理由不进行起诉。法官在量刑时,也可以将民间刑法渗透其中,结合民间刑法进行量刑。最后,在对刑罚执行时,民间刑法也能够实现其作用,对于有些不得不根据国家刑法判重刑而民间刑法认为是轻罪时,可以运用假释、保外就医进行执行。因此,可以说民间刑法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间刑法能够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原因之一就是刑法中有许多模糊性条款,如“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等,这些都给民间刑法在其中的渗透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另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公安司法人员的参与,所有的公安司法人员也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在社会生活中,他们也深深认可民间刑法的准则。即使通过后天的学习对于国家刑法也有了很强的认同,民间刑法同样在他们心中占据着不可代替的位置。因此在刑事司法整个过程中,早已经在心中占据一定位置的民间刑法会时刻影响着他们的思维。无论是法官还是执法者,在面对案件时,都会由于民间刑法在自身内部的深化而有一个简单的判断,再从国家刑法中寻找出相应的条款[3]。如果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并不一致时,司法者就会多数运用国家刑法中的模糊规定或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者的这种做法可以使民间刑法渗透到国家刑法中,人民群众也非常容易接受,国家刑法与民间刑法的冲突也能够解决,这也是为什么相似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审判中有着不同的结果。
三、结语
刑法是多元化的,但也是相互统一的,这就要求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只是生硬地按照国家刑法的规定进行。不管是立法者还是法官,都应当充分结合民间刑法来制定法律或进行裁决,根据多元统一的刑法来探寻刑法中隐含的真实含义。在理解国家刑法时,将民间刑法放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民间刑法与国家刑法共同作用,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晖.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J].现代法学,2012,33(2):3-15.
[2]黄瑞敏.简评刑法与伦理的关系[J].学术研究,2013,15(7):115-116.
[3]苏惠渔.刑法的意义与国家刑权利的调整[J].2011,8(2):38-39.
作者简介:
张颖(1978~),女,河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注: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青年课题、课题编号:20140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