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 :高教探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bingjiaji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收稿日期:2013-04-28
  作者简介:袁碧华,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广州/510320)
  *本文系广东商学院(广东财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困境与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ZD02)的结项成果。
  摘 要:我国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究其本质乃是法律职业教育,对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其根本目的。我国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案仍存在定位模糊的缺陷,导致法律硕士的考核标准难以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有效对接,在理论课程考核、实践环节考核和学位论文考核等方面也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因而有必要重构我国法律硕士考核标准,从基本素质考核标准、基本知识考核标准和法律实务处理能力考核标准三个方面设置总体性和指导性的考核标准,并对理论课程、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的考核标准做出修订。
  关键词:法律硕士;考核标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硕士的缘起和初衷是“培养知识结构合理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也明确规定,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这种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应用型,也就是说,所培养出来的法律硕士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或专业技能可以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
  中国著名法学家方流芳教授曾经提出:“1949年之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间出现断裂。”[2]他的理由主要是,在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还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法学学位并不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3]。我国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和考核标准远离法律职业要求,即便是号称以培养高级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硕士教育也是如此。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①虽然与法学硕士(属于高层次法律研究型人才)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却不一样,侧重点也不同。因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和考核标准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和考核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应更注重其应用性和实践性,也就是侧重法律实务能力的训练,而不是像法学硕士般强调其学术性和研究性或重视学术能力的培养。与此对应,法律硕士的考核标准也应与其培养模式相对接,在考核标准中应强调法律职业所应掌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注重对法律应用和实践的考核,而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考核和写一篇合格的研究型或学术型的学位论文。然而,我国的法律教育长期以法律研究型研究生教育为主,在向法律专业学位教育转型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作为办学质量检测标准的考核标准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强以考核标准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引领和推动法律硕士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从而使整个法律硕士学位教育能够聚焦于或着重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因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硕士培养的核心目标(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切入点,通过探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模式的特点与要求,着重对我国现行法律硕士考核标准进行反思,提出我国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改革方向和具体建议。
  二、我国法律硕士考核标准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现状分析(一)我国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现状
  根据《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外语、法理学专题、中国法制史专题、宪法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等课程;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一般来说,主要包括法律方法论、立法学、国际私法、法律逻辑学等课程。其次,《指导性培养方案》增设了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和实务实习。其中,实践必修环节主要包括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以及法律谈判。而实务实习则要求法律硕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践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 6 个月。最后,《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法律硕士撰写学位论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也可以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
  针对上述学科培养方式,《指导性培养方案》也规定了考核法律硕士的一些标准: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总科目的80%;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而对于选修课以及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和实务实习等课程,仅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环节”。然而,何谓“完成”,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根据《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只要法律硕士取得了规定学分,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就可以被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在《指导性培养方案》的指引下,全国各培养单位都相应制定了大同小异的培养方案,各培养单位的考核标准也是如此。针对专业必修理论课程,一般按照《指導性培养方案》的规定采取考试或考查等考核方式;对于专业选修理论课程,由各任课教师灵活处理,或采取考试、考查方式,或采取论文写作或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对于实践教学的考核,则由各培养单位自行摸索,方式多样,但大都还是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或现场表现给予评价,标准不一,有的甚至规定只要参与就都可以获得学分;对于毕业论文,许多培养单位仍然以法学硕士的毕业论文标准来要求,比较注重论文的学术性或理论研究性。
  (二)我国法律硕士考核标准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对接存在的问题
  1.考核标准不能达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
  根据《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法律硕士应达到的法律职业能力主要包括:第一,能够运用法律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各种案例,并且能够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第二,可以在办理案件和文书写作时较为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言辞表达,即使用法言法语;第三,能够较全面地掌握常见法律风险及基本的防范措施;第四,能够较熟练地掌握各类诉讼程序,熟悉各类诉讼技巧;第五,能够较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也能够较熟练地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拟定章程等)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可见,这种法律职业能力主要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这些方式和能力的获得,都以学生亲自动手参与为基础。然而,许多培养单位在教学和考核时往往忽视这一点。   首先,在必修课、选修课等理论课程的教学方面,许多培养单位仍偏重于法学理论的灌输,案例解剖和互动环节较少,与法学本科或法学硕士的教育差别不大。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感叹:“作为一名法学教师, 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 给本科生上课知道讲什么, 给法学硕士生上课也知道讲什么, 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讲什么。”[4]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许多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仍然依循法学硕士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标准,侧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而对法律硕士最需要的教学和考核内容(即法律职业能力)却比较忽视,也没有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培养细则和考核标准。与此对应,在考核方面也就不可避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做法,考核仍然以笔试或写论文为主。所涉考试内容虽然也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对于诸如参与司法案件的处理、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等作为法律职业者最为重要的工作,仍然没有多大的帮助。②
  其次,在实践教学环节方面,许多培养单位的教学和考核基本上都是在学校里面或课堂上进行的。当然,条件好的培养单位可能会提供一些仿真模拟实验环境,让学生在这种环境中开展实务操作实践。有的培养单位也会特别注重开展案例教学,提升学生的基本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但对学生进行考核时,由于实践课程的考核缺乏一定的标准,具体的考核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所以这种考核难以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形成有效的督促机制。而且,许多培养单位的实践教学与考核存在脱节现象,即虽然采取实践教学,但在进行考核时,仍然采取笔试或论文写作等传统的考核方式,不利于真正考核学生的法律职业实践能力,所采用的考核标准也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去甚远。
  最后,在学位论文方面,许多培养单位虽然允许论文形式多样,可以是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但仍要求学生撰写学术性的毕业论文,且评价标准与法学硕士雷同,并不注重通过学位论文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目标。例如,许多培养单位的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对于学位论文,仍然会强调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水平,偏离了《指导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在培养法律硕士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目标。[5] 而且,对于其他形式的学位论文,例如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我国尚缺乏考核评价标准。这使得导师和学生都不敢随意尝试——担忧因不符合学位论文标准而不能顺利毕业。
  2.缺乏统一的考核法律职业能力的指导性标准
  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目标,也是法律硕士区别于其他学位教育的关键所在。实际上,虽然正确評价一个学生对实务操作技能的掌握运用,尚存一定难度,但对其进行考核仍然可以确定一定的基本考核指标或考量因素,对教师实践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实践学习的效果进行考核,也应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这些考核指标可以包括:第一,获取、整理、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第二,发现并解决常规和非常规问题的能力;第三,运用法律技巧的能力;第四,人际交往的能力;第五,独立且完整处理个案的能力等。
  然而,《指导性培养方案》虽然规定了法律职业能力的具体内容,例如,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但对于如何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何,则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许多培养单位只能自行探索考核法律职业能力的方式方法,所设置的考核标准也是多种多样。而有些培养单位根本就没有考核标准,只要求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环节,对其实践效果不做任何考核。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推广,给法律硕士培养造成一定的混乱,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并不相符。
  三、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对接的考核标准的重构(一)总体性和指导性的考核标准
  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必须立基于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是为将来能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并从事法律职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系统的、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形成至关重要。因此,法律硕士的教学及考核也应以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为主,以培养法律家为最终落脚点。而且,只有受过相同的法律职业培训,众多分散的法律从业者才可以形成具有共同思维方式、话语系统、工作技能的共同体。这种法律训练的同质化要求法律硕士的教学应有一样的标准,对其考核的标准也应当是一样的。这就迫切需要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各培养单位以考核为出发点,设计或构建与法律职业能力对接的总体性的考核指导标准,引领和加强法律硕士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从而实现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培养的同质化。而且还要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例如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行政法专业等。以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民商法专业为例,在设置总体性和指导性考核标准时须从基本素质考核标准、基本知识考核标准和法律实务处理能力考核标准三个方面来考虑。
  1.基本素质考核标准
  基本素质考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重点考核内容:第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一定的文化品位与格调。第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精神,品质优良,情操高尚,行为规范。第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正义感,具有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和团结协作的精神。第四,具有一定的岗位适应能力、对抗能力和应变能力。第五,具有健康的体魄,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具有健全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坚强的意志、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乐观向上的思想情绪。第六,具有较好的法律逻辑思维应辩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法律风险预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七,具有对法律的理解、解释能力。第八,具有较好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实践能力。第九,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第十,具有人际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言语文雅、行为文明。第十一,具有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能力,具有一定的资料收集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熟练操作、应用计算机处理办公事务的能力。
  2.基本知识考核标准
  首先,基础知识考核标准应涵括下列主要内容:第一,掌握法律实务所必需的法学基本理论,掌握包括法学核心课程在内的主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基础性法律知识。第二,掌握法律实务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房产土地法、投融资法、商标法、专利法、财税法、劳动法等。第三,掌握必要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第四,掌握法务沟通和谈判的基本理论与知识。   其次,技能知识考核标准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第一,熟悉法务处理的基本方式。第二,掌握处理常见诉讼(仲裁)或非诉业务的技能知识。第三,掌握法务谈判和法律风险防范的技能知识。第四,掌握制作常用法律文书的技能知识。第五,掌握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清算等事务的技能知识。第六,掌握合同订立、审查与管理的技能知识。第七,掌握知识产权管理及审查的技能知识。第八,掌握办理担保、土地交易、投融资等事务的技能知识。第九,掌握处理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务的技能知识。第十,掌握处理劳动纠纷的技能知识。
  3.法律实务处理能力考核标准
  应将下列内容作为法律实务处理能力考核的主要标准:第一,能够为当事人的社会活动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防范法律风险;第二,能够制作、修改、审核基本法律文件;第三,能够全程参与当事人的重大法律事务;第四,能够协助当事人进行商业贸易谈判;第五,能够处理合同事务;第六,能够办理知识产权事务;第七,能够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第八,能够处理劳动争议事务;第九,能够办理投融资事务;第十,能够代理当事人办理诉讼或仲裁事务或其他非诉事务。
  (二)理论课程的考核标准
  各培养单位根据《指导性培养方案》所设置的理论课程体系(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虽然有所差异,但大同小异,一般都以法学一级学科为标准设置课程,涵盖了一级学科下的几乎所有的二级学科。这些基础性、普及性的课程对法律硕士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非常重要。因为,无论对于哪种学生,坚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是法律硕士在校时间比较短,而且对其的培养应主要聚焦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上,尤其是对于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律硕士(法学),在两年的学习时间内应特别注意加强职业能力训练,提高法律职业的实操技能。而其法学理论的不足只能留待学生在日后工作中自行弥补。
  因此,对于理论课程的教学和考核就不应依循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的方式,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实践性和应用性,设置配套的案例研习环节,加强案例教学,并以案例为中心设计考核标准。在考核时,应明确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考核,并在所学课程知识中提炼出可以考查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内容。这主要包括:第一,对课程所体现的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具体掌握和适用;第二,对课程所涉及的诉讼和非讼法律事务的处理技能;第三,对课程所引发的研究问题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的能力,等等。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考核,提高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实践能力。
  (三)实践环节的考核标准
  实践环节主要包括职业模拟能力训练、网络虚拟实验、办理真实案件等。职业模拟能力训练,如开设法庭审判模拟、仲裁模拟、法律谈判、法庭辩论、法庭科学等实验课程,为学生系统掌握各种法律实务技巧搭建平台。网络虚拟实验则主要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网络状的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平台。虚拟实验学习平台的优势是突破了传统模拟教学因时间、场地等原因所带来的学生受益面窄的瓶頸,学生可以不受时间和教学场地的限制,实时通过网络进行协作性、自主性地学习和模拟。办理真实案件,是指在导师指导下,学生亲手处理一个真实的案件,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像一个律师。[6]也就是说,从起诉到立案的材料准备,证据收集,在法庭中的辩论,法律文书(起诉书、答辩书、代理词等)的写作,都由学生独立办理。
  对于实践环节,也应设置相应的考核标准。因为要让学生知道教师针对实践教学内容所要采用的评价方法和手段,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实践环节的考核一定要依据上述总体性指导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可以首先在网络中设置相应的标准,待学生完成工作后,由网络按照标准直接评分。考核成绩等级可以分为四级,即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考核内容包括知识学习能力(基础知识水平、专业知识水平、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运用能力(实践动手能力、操作技能、发现问题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个人素质(道德品质、进取心、沟通能力)。
  具体标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设计。例如,考核获取、整理、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优”为获取信息方式多样、准确,有很强的利用资源的能力;“良”为获取信息方式多样,能准确归纳;“及格”为能获取信息,但方式相对单一,思路不广,有少量错误;“不及格”为不能获取信息,或获取的信息错误,不能准确归纳。又如,考核发现并解决常规和非常规的问题的能力,“优”为能够发现问题、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并能合理解决,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良”为发现问题并能叙述发现的问题,并能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但不能较好解决,也不能提出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及格”为能够发现问题并能叙述发现的问题,但不能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也不能解决问题;“不及格”为不能发现问题。再如,考核法律诉讼的技能和技巧,“优”为能熟练并巧妙地运用相关技巧,能灵活提出合理方案;“良”为能熟练运用相关技巧,方法正确;“及格”为可以运用相关技巧,方法基本正确;“不及格”为不能运用相关技巧,方法不正确。
  (四)学位论文的考核标准
  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必须体现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特色,重在训练和提高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实践问题的能力。因此,所设立的学位论文考核标准应包括:第一,论文选题应为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论文选题应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划分的限制。学生可以围绕法律实务中的某一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性研究。这些法律实务问题应是某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实践价值的问题,例如,学生在实践中或调研中遇到的有写作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或者,学生具体处理过的较为典型的案例,而这些案例对解决其他此类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或参考意义。第二,论文的形式多样。鼓励学生采用专题研究、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而非传统的论文形式。当然,研究报告与专项调查必须有实际调查程序和数据处理结果。第三,论文内容应主要针对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论文应对具体法律实务中的基础业务、操作方法和流程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第四,论文评价标准应以是否解决了法律实际问题为标准,而不以是否进行了学术性理论探讨为标准。具体的论文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立论是否正确,观点是否明确、具体;能否理论联系实际,是否有三个以上具体案例;框架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分明,重点是否突出;资料是否详实,论证是否充分,说理是否透彻;是否有创新性或者有新意;写作是否规范等。
  注释:
  ①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分为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和在职法律硕士。囿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前者的培养问题。
  ②由于法律体系过于庞杂,要求法律硕士面面俱到又样样精通是不可能的。所以,对于法律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设置和考核,也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容另撰文阐述。
  参考文献:
  [1]方流芳.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1.
  [2][3]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2008(6):14,15.
  [4]陈兴良.法学的诱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5]董士忠.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5):17.
  [6]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一个源自美国的法律援助实践[J].中国律师,2005(4):85.(责任编辑 于小艳)
其他文献
摘要:我国高校教师发展中心经历了从理论探讨、探索实践到协同发展的阶段,目前在数量上取得了很大突破,开展的系列活动也获得肯定,提高了教师的教学能力,增加了教师的科研产出,但也存在中心职能不健全、职责界定不明晰,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服务教师意识不强,工作内容较为单一、活动创新性不足,科研化导向严重、教师发展制度不完善等现实问题。今后,需要从明晰发展中心职能、配备专业化工作团队、设置教师发展基金、突出全面
期刊
摘要:本文针对中国制造2025急需构建的多层次人才体系,特别是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迫切需求,开展工程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技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实训模式的综合改革,进行跨学科、跨行业、全知识链的系统构建与实践,创新探索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充分对接——人才链对接产业链。  关键词:中国制造2025;人才链;产业链;工程实训体系;重构;实践  一、问题的
期刊
摘要:从国际学生视角看,近年来,英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强,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国际学生输入国,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大力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英国政府提出了扩展签证路径、加强部门协同、加大奖学金计划支持力度、挖掘国际校友资源、与新兴大国建立新型国际教育合作关系等战略对策。英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经验对我国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关键词:英国;高
期刊
摘要:2010年以来,我国内地高校在港澳台地区招收的学生人数增长迅速。本研究首次采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中国大学生学习与发展追踪研究项目”的学情调查问卷以及辅助性深度访谈和文本资料研究,探索研究了2014年清华大学全体港澳台本科在校生在学业成就和在校满意度两项教育结果以及学习性投入教育过程上的特点,进而探索比较了港澳台生相对于内地生群体的共性和特点及其产生原因。在政策和文献研究基础上,本研究的实证
期刊
摘要:在教育国际化的宏观背景下,国际教育已经成为被当今各国教育领域重视的重大举措。近十年来,大量中国内地学生选择澳大利亚为留学目的国的热潮出现,这一社会现象背后是中国境内的留学推力因素及澳大利亚境内政策、文化等维度下的多种拉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当下我国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的时代,澳大利亚国际教育的成功经验有利于加强中国作为新兴教育输出国对于国际留学生的吸引力,并有助于提升对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期刊
摘要:为了了解分析福州地区公管类研究生的培养教育情况,本文采取文献调查、问卷调查的方法,对福州地区各高校的公管类研究生的来源、论文发表情况等几个方面做了横向比较分析,从不同方向角度探讨福州地区公管类研究生的培养情况,提出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福州地区;公管类;研究生培养;比较研究  一、引言  现今,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力必须受到我们的重视,而福州市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
期刊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正面临着大的变革,教师的工作任务正从承担课堂面授教学逐步转向在线课程设计、开发制作和课堂教学辅导等。作为成人高校的运用新技术进行在线教学的开放大学教师,应该更加重视新技术的学习和运用,利用学校和团队的力量,在给定的任务驱动下,通过MOOC开展学习,从而更好地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学设计和开发制作在线课程的技能,更深入地开展教学研究,提升服务大众的教学水
期刊
摘要:本研究旨在发展高职学生评价教师教学的工具,以某高职院校学生评教问卷测试所得数据为基础,以探索性因素分析(EFA)缩减问卷题项;以相关系数及Cronbach’s α系数考验问卷的再测信度与内部一致性信度;以验证性因素分析(CFA)检验实证数据与理论模型的符合度,确定学生评教指标体系的结构效度。本研究编制的高职学生评教指标体系的信效度良好;指标体系各概念因素的理论模型适合度理想;实践性课程教师、
期刊
收稿日期:2017-03-06  作者简介:查奇芬,江苏大学财经学院统计系主任,教授;胡蕾,江苏大学财经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汪云香,江苏大学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副研究员。(江苏镇江/212013)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教改课题“专业满意度测评持续驱动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机制的研究”(2015ISIG144)成果之一。  摘要:本文采用2016年J大学的学情调查数据,对大学生的课外时间分配特征进行描述
期刊
摘要:开展大型科普活动评估是衡量科普活动效果的重要手段。组织及服务者贯穿了科普活动筹备、组织实施的全过程,是科普活动评估的重要对象。研究从科普活动评估的意义、目的、方法出发,以2012年北京科学嘉年华参与机构调查评估为例,揭示开展组织及服务者评估得到的主要结论,以及评估结果对整体科普活动效果的意义。  关键词: 科普活动;科学传播; 北京科学嘉年华  中图分类号:N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