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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问题
这里讨论两个主要问题,即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概念和一些相关理念。
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概念。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依靠相关技术,对生产、服务过程中所需资源,包括主料、辅料的各种有效利用活动,以及对副产物和各种再生资源的利用活动。包括对一次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对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活动,不但包括对核心或者主要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且包括对伴生资源或者辅料的充分利用,即人们通俗所称的将资源“吃干榨尽”。
资源综合利用的一些理念。社会上不断推出各种关于发展的理念,这些理念在一定意义上对于促进社会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作用。但是,最终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都离不开如何合理、高效利用资源,落脚点都是资源综合利用问题;而其相反的结果是导致了人们在对资源综合利用上理解的混乱。
基层干部、群众理解最深刻的是资源综合利用,他们需要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应用问题上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不需要过多新理念使得他们在行动上不知所措。这就需要我们对一些理念做必要的思索,并做必要的讨论,以便使人们思想更清晰,行动更顺畅。为了更好地理解资源综合利用,这里就如下理念做些分析:
1.关于资源与废物的讨论
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是如何高效利用资源,资源分为一次资源和再生资源,还提出了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由此引申的一系列理念问题,为人们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加了许多困难,因此,就有必要对于资源和废物的含义及二者的关系做些思考。德国有一部法律说得很清楚,使关于资源与废物的理念更为明确。这部法律的名称叫《物质闭路循环与废物处置法》。仅仅从这个名称就可以看出,德国人关于资源和废物的区分在思想上是十分明确的,在行动上也自然是清晰和顺畅的:是物质就循环,是废物就处置:填埋、焚烧。循环的不是废物而是物质即资源,处置的则是废物。道理很简单,如道家的“大道至简”。
2. 一次资源与二次资源的综合利用
谈起资源综合利用,人们往往关注再生资源。社会上、学术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大多指向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然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人们却不然,他们十分清楚和重视的是一次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时也重视二次资源即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如山西铝厂的资源综合利用,既有对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更重视对一次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而在许多学者的文章中,却更多将资源综合利用定位在再生资源利用上。事实上,更为重要的是对一次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
3. 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
清洁生产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有两个,一是在生产、服务等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二是在上述过程中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在基本目标上是共同的,但方式和过程不同,一个是在生产或者服务的全过程中;一个是在资源利用的全过程中;一个是局限于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所能采纳的措施,一个是广泛存在于各种利用资源的方式和活动中,因此措施是十分广泛的。
4. 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
近年来,最能使人们在资源综合利用问题上做出许多新思考的应当是“循环经济”理念的作用。它使人们以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思维和行为发生了变化,尽管人们努力去理解这一新思想、新理念,但在行动上、思想上仍然常有力不从心的感觉。一个新理念的诞生,应当使人们的行为更便捷,理解更容易,使用更方便。但循环经济的出现,却导致人们在如何利用资源的问题上,有力不从心的感觉,有时又不知所措,这或许是由于这个理念的复杂性所致。因此,对于这个新理念应当做深入的思考,甚至解剖。因为这是为了我们更好地促进高效利用资源的需要。由于这个理念是以即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并特别强调“减量化优先”为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的。因此,对于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深刻理解,就是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但经过深刻的思索我们发现,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主要是它的局限性:一是局限于“废物”;二是局限于“园区”。
我们清楚地认识一下废物的减量化(优先)、资源化、再利用。
这一理念使我对循环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就是以废物为前提,即局限于废物,接下去的思考是,如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需要有大量的废物作为基础。那么,如果大力发展的结果是废物短缺,是否为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还要大量地制造废物呢?否则,用什么来支撑循环经济的大力发展呢?即便是有了充分的所谓“废物”,这样我们又会提出新的问题:既然是废物,那么能够资源化和再利用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接下去的问题是:能够资源化和再利用的是“废物”吗?至少这与如前所述的德国人的理念好像不同,而据说关于循环经济的理念又是从德国引进的。因此,即便是局限于废物的循环经济理念,看来也还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个问题是循环经济局限于园区。当今主要的问题是园区外,落后、低端的产业所导致的资源不合理利用甚至破坏性利用,现代化的园区建设大量解决了资源不合理利用问题,但园区外的问题仍然严重,甚至更加严重,对此,目前的循环经济理念显得无能为力。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最大化地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利用,其发展的目标就是要尽可能地消灭“废物”。消灭“废物”的过程就是资源高效利用、合理利用的过程。因此,如果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我们的最大目的,那么最大化消灭“废物”的合理利用、高效利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就应当是我们最好的发展模式。而且,资源综合利用不分园区内外,应用于一切利用资源的情况和环境。故,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经济的最大差异在于局限性与永恒性的不同。
二、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观
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为什么提出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观?
众多理念使我们不得不暂时放弃资源综合利用来理解这些概念性的、难以把握的、深奥的“智慧”,也正是由于它们才使得我们来探讨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观。科学发展观向我们提出了如何科学利用资源的指导,也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因此,对于资源综合利用,首先需要从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出发来提高认知,包括解决和理清在资源综合利用问题上的哲学观、经济观、环境观、科技观、社会观和法律观问题。
1. 资源综合利用的哲学观
资源综合利用以唯物论为哲学基础。它来自实践,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在发展的过程中由基层群众和技术人员逐渐摸索出来的具有真知灼见的实践经验,加之管理者和理论家的总结概括所确立的科学、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方法,而不是来自于抽象的理念和臆想,更不是舶来品。它把物质世界作为本原,体现了我国古代传统的唯物史观也反映了现代哲学关于物质第一性的原理,通过在资源利用过程中总结资源利用的经验和教训,专心于对资源利用这一客观事务的研究;它不以满足精神的理念和条件为前提,而是以客观物质世界中来自资源本源的利用特征为前提和基础。
2. 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观
资源综合利用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标和前提,而不以首先满足抽象的理念和模式为前提;资源综合利用来自于民间的生产和经济活动,又运用于民间的生产和经济活动,必然以寻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和起点,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结果;资源综合利用对效益的追求决定了这种资源利用方式既注重高效合理利用资源,又考虑这种利用在市场上的结果,是最科学的资源利用方式,也是最经济的资源利用方式。
3. 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观
一切污染都来自资源的污染,解决资源的利用问题,就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资源综合利用产生于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即为了改变环境污染,保证合理利用资源的需求;污染来自于对资源的利用过程,最好、最简便的途径是在资源利用过程中消除污染,减少末端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是最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之一,也是根本的途径之一,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就是树立科学的环境观。
4. 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社会观
科技为资源综合利用提供重要的基础和支撑,是有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途径;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发挥我国民间能工巧匠的聪明才智,也是把科研成就运用于现实需要的最好途径。用科技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是未来科技工作者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应当成为科技工作的核心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条件。
5. 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观
资源综合利用以法律规范作保障,又以法律的实在性为基础;没有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前途;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在内容和结构上必须充分反映资源综合利用的客观性,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客观活动和行为特征来确立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规范和作为物质基础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上述关系,决定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规范不能以抽象的理念来构筑法律的结构和内容。
三、资源综合利用与国家发展战略
政权的基础是经济,经济的基础是资源;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如何解决资源的有效供给;国际战略以资源战略为核心;我国资源短缺和约束性强化,决定了资源综合利用必将成为战略核心。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研究发达国家在资源法定上的先进做法,有利于提升我国的资源利用水平。
(一)美国的资源法定
在当今世界谈国家战略首先要谈美国。翻开美国环境法,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致其国家发展战略。100多年来,美国的矿业立法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演变的过程:由单纯鼓励开发的“自由进入”政策,转变为鼓励资源保护、控制开发速度的租借政策;从单纯考虑土地的矿产价值,转变为全面考虑土地利用的综合价值;为适合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许多相关法律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由此可见,美国矿产资源以保护和战略储存为主,因此没有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美国的立法主要在露天煤炭开采控制和土地管理、能源、石油管理方面立法;由于美国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开采的不利因素,并注重战略储备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因此,美国一方面向海外获取资源,另一方面十分重视获取和利用再生资源;为此,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从大量的本国和进口的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汽车等再生资源中低成本、高回报地获取大量的资源。
(二)俄罗斯的资源法定
俄罗斯在矿产领域的立法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832年就有了《矿产条例》;从那时到现在经过帝国阶段、苏联阶段和俄罗斯联邦阶段;1992年第一部《矿产资源法》,被认为是现代俄罗斯矿产资源法的开端;1995年通过了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和补充,对原法律的调整和补充触及到了所有的条款,还增加了11个新的条款,发展了这部法律。
俄罗斯现行矿产资源法总则中的条款包括矿产使用关系的法律细则、矿产所有制、矿产使用权取得的根据以及联邦意义的矿区的划分等;对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矿产储量的国家鉴定,国家的矿床与矿苗志,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编纂国家矿床、矿苗志和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等;对合理使用矿产资源明确了基本要求,对矿产使用的限制,矿产使用者对矿区使用的期限,取得使用权的依据;和美国一样,该国每年从海外进口的大量废旧电子产品中获得资源。
(三)德国和日本的资源法定
德国和日本是资源匮乏的国家,尤其是日本。在解决资源问题上两国均走过战争掠夺的道路;二战后,在国际和平的大趋势下,两国在战争的创伤下开始了新的资源法定战略:一是以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作为其重要的资源战略内容;二是注重对矿产资源的储备。
1. 德国的资源法定
1996年,德国制定了《物质闭路循环与废物处置法》,或译为《资源闭合循环与废物处理法》。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严谨的德国人对待资源的态度,即只要是资源就循环利用,而且以闭合的形式;只要是废物就处置,即焚烧或者填埋。为了实施本国的资源战略,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其资源法定的先进性和战略性十分明显。这些法律包括:1972年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场,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焚烧和填埋);1986年垃圾预防与管理法;1991年包装管理条例;1996年物质闭路循环和废物处理法。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指南等。这里就几部重要的法律做些简单介绍:
《垃圾预防和管理法》。把垃圾定义为“所有的人想要处置的可移动物品或公众认为需要进行适当管理的可移动物品”。这部法律建立了“减量化、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实施原则,而处置只作为最后的手段。
《包装管理条例》。可以把它描述为一部生产者责任延伸法。它强制生产者具有回收包装物的义务并将其循环使用。该法令同时允许建立一家或多家私人代理机构,通过协议代替生产者和销售者履行垃圾收集和回收的职责。生产者和销售者不仅要回收包装物,还必须满足回收标准,使其能够循环利用和能量回收。
《物质闭路循环和废物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处置。规定了废物产生者、拥有者和处置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产品责任,即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者要对产品的物质循环负责,即使产品已进入消费过程(生产者责任延);明确了计划责任,即需要特别监测的废物,其制造者须制定避免带来健康和环境影响、利用、处置的计划;明确了监测与监督内容,即废物的利用和处置要处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之下。
2. 日本的资源法定
日本是资源消费大国,经济发展所需资源、能源的绝大部分依靠从国外进口,易受国外价格冲击;工业化以来,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大量生产、大量废弃、大量消费的社会经济模式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一是废弃物处理压力日益增大,废弃物处理的社会成本不断加大;二是传统的社会经济模式造成生态失衡。所以要构建循环型社会,使资源得到循环再利用。为了有效实施资源战略,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资源的法律,其资源法定水平较高,这些法律包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推进计划)、食品再利用法、建设再利用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以物质循环为内容、家电再利用法、汽车再利用法、废弃物再利用法、资源再利用促进法、绿色购买法。
(四)我国资源法定的缺陷
忽视对所谓“废物”的回收、拆解和再利用的具体法律规范;拒绝可以解决我们资源短缺问题的国外废弃电子产品进入国内,而这些废弃电子产品被专业人士俗称为“二次矿山”;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炒作“先进理念”上,不断地将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资源高效利用、合理利用的概念和行动,代之以含混不清的新理念,再用这些所谓的“新理念”制造大量的废纸,用以搅乱人们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的思维和行为,这一切都是缺乏战略思维的表现。
总之,大道至简,重在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最简单、最务实、最科学、最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源利用方式,也是最好的发展模式,因此是永恒的发展模式。以上观点不当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