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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攀高,不少百姓望房兴叹,而部分投资客却组成“炒房团”大量囤积房产,以谋暴利。为了给发高热的房产市场注射“退热剂”,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八条),根据国八条的精神,上海市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简称沪九条)。这些房产新政在保障房建设、房产税征收、二套房贷比例以及限购上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研发现,由于房产税征收、二套房限购等业务涉及房管、税务、民政、社保等多个职能部门,相應增加了上述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审批职能,加之近几年来,在房产交易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有必要结合房产调控新政的内容和审查环节增多的特点加强监管。在检察机关努力下,一份旨在加强房产交易等环节的堵漏建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预警预测报告正式出炉。
沪九条,房产交易增设了审查环节和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相比以往,房产新政在调控力度上大大增加,在房产交易环节,就购房者购房资格、贷款条件、个人及家庭住房、社保缴纳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规定。税务、房管部门在办理税收、房产转移登记等业务时增设了相应的审查环节和内容,这包括:
房产税征免审核认定。上海市政府2011(3号)文件规定,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购房人凭《通知书》方能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登记。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核查。税务机关在受理房产税征免申请、房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产交易时须查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购房人的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产交易中心还要根据限购规定,核查购房人在购房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信息的查询。购房人在房产税征免认定及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前,须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申请查询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查询窗口受理后,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通过业务网上传至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由中心进行查询并将结果通过业务网加以反馈,区县查询窗口再打印出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章”后提供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提交给上述业务受理窗口。
第二套房房贷管理更趋严格。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将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将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也将从第一套的不得低于30%提高到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房地产企业须履行限购告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与购房人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材料,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房产交易环节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由于新政实施时间还比较短,调控内容又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极有可能利用预检、受理、初审、复审相关材料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规避限购、房产税等政策,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1.信息不对称使公众对新政产生误解,也可能为暗箱操作提供空间
新政调控力度大、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流程复杂,普通购房者很难在短时间内清楚掌握交易的全部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容易产生误解和盲动。信息的不对称还使得相关职能部门处于信息的主动方,容易受到来自房产中介公司、购房者的请托甚至利益诱惑,存在“权钱交易”、暗箱操作风险。比如,之前购房人在买房时为了避免将来继承时的相关费用,一般都将未成年子女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次调控新政一出台,他们担心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为了婚姻等需要购房时,受到限购令的制约,所以一度考虑将子女的名字从同父母共有的房产证上去掉。其实,这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这部分人对调控新政的误解。有关部门在限购政策的操作口径中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因为结婚需要买房的,只要该子女无产权住房,该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购买一套住房。因此,如果能够及时宣传这一操作口径,就可以避免购房人请托他人急于在房产证上“去名字”。
2.证明材料缺乏完整性,鉴别缺乏专业性,工作人员裁量权扩大
上海的限购令明确,限购对象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对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掌握得是否正确、全面,识别审核是否严格,直接关系到限购政策的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提供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情况证明材料缺乏完整性。例如各区县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证明购房人单身的同时,注明“不排除其在本区以外其他地方办理婚姻登记的可能性”。上述表述使得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核查购房人购房资格,判断是否符合限购政策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交易中心对识别各类证明材料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辅助手段,而制作、颁发或出具材料的单位没有向交易中心提供信息核实的法定义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就很难获得该材料真实性的准确信息,往往凭经验作判断。因此,个别工作人员受购房者请托或利益诱惑,明知购房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虚假的而故意放行,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3.信息查询结果存在伪造风险
新政出台后,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对购房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购房人是否可以再买房以及购房的相关税费是否增加。因此,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纸质的《查询结果》证明既没有统一的编号(仅有一个查询申请号),也没有相关防伪的措施,仅凭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在出具时加盖一枚“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章”。由于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结果信息与房产登记受理系统、税务部门都不联网,信息不能直接传输,需由购房人转交。这样一来,个别有房户拿到《查询结果》证明后,为了使自己获得购买资格或者不交房产税,很容易伪造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再提交房产登记窗口和税务机关。另外,由于目前查询章由区县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保管和加盖,缺乏后台复核监督机制,可能出现个别有房户通过拉拢腐蚀窗口工作人员,从而在伪造的《查询结果》证明上加盖查询章,造成“真图章、假内容”的情况。
4.房产新政实施使得一些中介面临危机,拉拢腐蚀房产交易工作人员几率增大
房产新政的实施使得房产交易市场受到较大的影响,同时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也使不少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面临生存危机。因此,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达到赢利的目的,置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不顾,进行违法交易。如在签订经纪合同时,不履行限购政策的告知义务,明知不符合限购规定而在《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中签署同意销售意见、代办或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在房地产过户和登记环节中,不法中介商则可能采取拉拢腐蚀交易中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手段,达到不法交易和谋取利益的目的。此外,目前交易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两种用工制度,非编制人员承担的工作强度、工作责任与其享受的各种待遇不相适应,容易成为投机钻营者拉拢腐蚀的对象。
案前预防,检察机关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与其事后亡羊补牢,不如事先扎紧篱笆。将以往案后预防、案中预防,跨步到案前预防,以达到预防的真正目的。
经过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起广泛调查研究,2011年8月31日,一份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房产新政”背景下房产交易环节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报告》正式出炉。这份报告不仅对上述房产新政下职务犯罪隐患进行了到位的分析,还就房产交易环节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提出了预防对策,这些对策包括:
加大房产调控新政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房产调控新政的宣传力度。尽快制订政策解读稿向社会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度,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扩大宣传的辐射面;要加强房产交易流程的宣传。在交易大厅摆放宣传资料,将契税缴纳、房产状况查询、房产税减免认定、房产登记等交易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统一汇编印制成小册子提供给交易人,让交易人在进入交易流程之前就知道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要组织人员及时汇总梳理全市各区县在执行新政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对采取假离婚、不办理房地产登记等规避调控政策存在的风险予以提示;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曝光力度,起到警示作用。
完善房地产交易内部监管机制。一是房地产交易中心要统一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相关《工作指导书》开展各项工作,从房屋状况信息查询开始,从预检、受理、初审、复审、终审、缮证、发证到登记资料归档,每一个岗位都确定工作职责、设置工作权限,从而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完善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工作监督机制。改变原来由窗口岗位一人接受申请、打印查询结果、加盖查询章的操作流程,设置后台复核岗位。由复核人员核对申请人信息和查询结果信息,确保无误后加盖“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章”并做好相应存档登记工作。同时,对纸质的《查询结果》证明应设置统一的受理编号和条形码,用纸上也应作防伪设计。
三是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业务系统中各类操作的监控和审查,特别要对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信息库加装信息修改报警软件,严格执行业务数据修改流程,操作过程所涉及的各类单据及相关资料均予妥善存档以备查验,防止网络管理人员擅自调阅修改所有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同时,定期检查业务系统重要信息的权限设置,使每一项操作在系统中都能留下痕迹,做到有据可查。
四是加强房地产交易办理流程监管。进一步强化“三级”审核制度,实行受理、审核人员定期轮换岗制度。加强对密钥及其权限的管理,严格实行密钥实名制,严禁多人一卡。
五是构建办件质量定期抽查监督制度,由交易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抽查小组,每月抽查一定数量的办件,制作抽查记录和處理意见,对抽查中发现的错误及时予以纠正。
六是提高受理窗口摄像监控系统的清晰度,并延长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加强受理工作的全程监控。
七是税务部门要做好契税收缴的衔接工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操作意见》的要求,做好政策梳理、资料审核、计税价格核定等相关工作,让交易人在交易时能够缴明白税。
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房管部门应与公安、税务、民政、司法机关实现系统内部信息联网、信息共享,特别在身份证明、婚姻登记信息、住房状况信息、税务申请信息等方面实现联网共享,方便查验信息真伪,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房管部门应会同公安、税务、民政、司法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统一各类文证材料的审核标准,对疑似伪造文证加强审核协作。各发证单位应向房管工作人员介绍识别第一、第二代身份证、公证书、结婚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文证真伪的相关技巧,提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初审、复审、终审环节中的鉴别率和准确率。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婚姻状况证明效力。目前,我市各区县婚姻登记信息都未联网,如果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县内,就会发生有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掌握这对夫妻婚姻状况的情况。同时,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不再在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中注明任何信息,所以即便是户口簿也不能准确显示个人的婚姻状况。因此,房产调控新政要得到有效实施,堵住个人婚姻状况证明不严密的漏洞,各区县民政系统婚姻登记部门内部以及民政、公安系统之间也应尽快实现个人婚姻状况信息联网。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形成有序竞争。一是要切实贯彻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房产调控新政,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房产新政调控的目标以及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同时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三是强化对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怂恿或者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强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责任心和廉洁教育。房产交易中心、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税务局的贯彻要求,准确掌握房产新政各项规定和执行标准;增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人手紧、办件多、工作量大的矛盾,尽职尽责,认真审核每件办件的材料,收集和汇总在操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将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直接掌管着房产材料审核的验、放、扣等权力,自然会成为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行业纪检部门要排查出各个办理环节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通过加强廉政建设和岗位风险管理,隔离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与中介行业的非业务往来。通过组织工作人员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等多种途径,加强法律法规和警示教育,使他们自觉守住思想防线、道德防线、法律防线,树立起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规范操作、按章受理、严格审核、依法行政。
编辑:靳伟华 [email protected]
沪九条,房产交易增设了审查环节和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相比以往,房产新政在调控力度上大大增加,在房产交易环节,就购房者购房资格、贷款条件、个人及家庭住房、社保缴纳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规定。税务、房管部门在办理税收、房产转移登记等业务时增设了相应的审查环节和内容,这包括:
房产税征免审核认定。上海市政府2011(3号)文件规定,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购房人凭《通知书》方能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登记。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核查。税务机关在受理房产税征免申请、房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产交易时须查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购房人的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产交易中心还要根据限购规定,核查购房人在购房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信息的查询。购房人在房产税征免认定及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前,须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申请查询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查询窗口受理后,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通过业务网上传至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由中心进行查询并将结果通过业务网加以反馈,区县查询窗口再打印出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章”后提供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提交给上述业务受理窗口。
第二套房房贷管理更趋严格。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将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将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也将从第一套的不得低于30%提高到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房地产企业须履行限购告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与购房人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材料,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房产交易环节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由于新政实施时间还比较短,调控内容又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极有可能利用预检、受理、初审、复审相关材料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规避限购、房产税等政策,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1.信息不对称使公众对新政产生误解,也可能为暗箱操作提供空间
新政调控力度大、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流程复杂,普通购房者很难在短时间内清楚掌握交易的全部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容易产生误解和盲动。信息的不对称还使得相关职能部门处于信息的主动方,容易受到来自房产中介公司、购房者的请托甚至利益诱惑,存在“权钱交易”、暗箱操作风险。比如,之前购房人在买房时为了避免将来继承时的相关费用,一般都将未成年子女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次调控新政一出台,他们担心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为了婚姻等需要购房时,受到限购令的制约,所以一度考虑将子女的名字从同父母共有的房产证上去掉。其实,这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这部分人对调控新政的误解。有关部门在限购政策的操作口径中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因为结婚需要买房的,只要该子女无产权住房,该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购买一套住房。因此,如果能够及时宣传这一操作口径,就可以避免购房人请托他人急于在房产证上“去名字”。
2.证明材料缺乏完整性,鉴别缺乏专业性,工作人员裁量权扩大
上海的限购令明确,限购对象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对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掌握得是否正确、全面,识别审核是否严格,直接关系到限购政策的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提供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情况证明材料缺乏完整性。例如各区县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证明购房人单身的同时,注明“不排除其在本区以外其他地方办理婚姻登记的可能性”。上述表述使得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核查购房人购房资格,判断是否符合限购政策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交易中心对识别各类证明材料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辅助手段,而制作、颁发或出具材料的单位没有向交易中心提供信息核实的法定义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就很难获得该材料真实性的准确信息,往往凭经验作判断。因此,个别工作人员受购房者请托或利益诱惑,明知购房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虚假的而故意放行,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3.信息查询结果存在伪造风险
新政出台后,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对购房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购房人是否可以再买房以及购房的相关税费是否增加。因此,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纸质的《查询结果》证明既没有统一的编号(仅有一个查询申请号),也没有相关防伪的措施,仅凭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在出具时加盖一枚“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章”。由于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结果信息与房产登记受理系统、税务部门都不联网,信息不能直接传输,需由购房人转交。这样一来,个别有房户拿到《查询结果》证明后,为了使自己获得购买资格或者不交房产税,很容易伪造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再提交房产登记窗口和税务机关。另外,由于目前查询章由区县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保管和加盖,缺乏后台复核监督机制,可能出现个别有房户通过拉拢腐蚀窗口工作人员,从而在伪造的《查询结果》证明上加盖查询章,造成“真图章、假内容”的情况。
4.房产新政实施使得一些中介面临危机,拉拢腐蚀房产交易工作人员几率增大
房产新政的实施使得房产交易市场受到较大的影响,同时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也使不少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面临生存危机。因此,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达到赢利的目的,置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不顾,进行违法交易。如在签订经纪合同时,不履行限购政策的告知义务,明知不符合限购规定而在《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中签署同意销售意见、代办或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在房地产过户和登记环节中,不法中介商则可能采取拉拢腐蚀交易中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手段,达到不法交易和谋取利益的目的。此外,目前交易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两种用工制度,非编制人员承担的工作强度、工作责任与其享受的各种待遇不相适应,容易成为投机钻营者拉拢腐蚀的对象。
案前预防,检察机关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与其事后亡羊补牢,不如事先扎紧篱笆。将以往案后预防、案中预防,跨步到案前预防,以达到预防的真正目的。
经过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起广泛调查研究,2011年8月31日,一份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房产新政”背景下房产交易环节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报告》正式出炉。这份报告不仅对上述房产新政下职务犯罪隐患进行了到位的分析,还就房产交易环节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提出了预防对策,这些对策包括:
加大房产调控新政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房产调控新政的宣传力度。尽快制订政策解读稿向社会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度,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扩大宣传的辐射面;要加强房产交易流程的宣传。在交易大厅摆放宣传资料,将契税缴纳、房产状况查询、房产税减免认定、房产登记等交易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统一汇编印制成小册子提供给交易人,让交易人在进入交易流程之前就知道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要组织人员及时汇总梳理全市各区县在执行新政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对采取假离婚、不办理房地产登记等规避调控政策存在的风险予以提示;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曝光力度,起到警示作用。
完善房地产交易内部监管机制。一是房地产交易中心要统一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相关《工作指导书》开展各项工作,从房屋状况信息查询开始,从预检、受理、初审、复审、终审、缮证、发证到登记资料归档,每一个岗位都确定工作职责、设置工作权限,从而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完善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工作监督机制。改变原来由窗口岗位一人接受申请、打印查询结果、加盖查询章的操作流程,设置后台复核岗位。由复核人员核对申请人信息和查询结果信息,确保无误后加盖“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章”并做好相应存档登记工作。同时,对纸质的《查询结果》证明应设置统一的受理编号和条形码,用纸上也应作防伪设计。
三是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业务系统中各类操作的监控和审查,特别要对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信息库加装信息修改报警软件,严格执行业务数据修改流程,操作过程所涉及的各类单据及相关资料均予妥善存档以备查验,防止网络管理人员擅自调阅修改所有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同时,定期检查业务系统重要信息的权限设置,使每一项操作在系统中都能留下痕迹,做到有据可查。
四是加强房地产交易办理流程监管。进一步强化“三级”审核制度,实行受理、审核人员定期轮换岗制度。加强对密钥及其权限的管理,严格实行密钥实名制,严禁多人一卡。
五是构建办件质量定期抽查监督制度,由交易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抽查小组,每月抽查一定数量的办件,制作抽查记录和處理意见,对抽查中发现的错误及时予以纠正。
六是提高受理窗口摄像监控系统的清晰度,并延长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加强受理工作的全程监控。
七是税务部门要做好契税收缴的衔接工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操作意见》的要求,做好政策梳理、资料审核、计税价格核定等相关工作,让交易人在交易时能够缴明白税。
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房管部门应与公安、税务、民政、司法机关实现系统内部信息联网、信息共享,特别在身份证明、婚姻登记信息、住房状况信息、税务申请信息等方面实现联网共享,方便查验信息真伪,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房管部门应会同公安、税务、民政、司法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统一各类文证材料的审核标准,对疑似伪造文证加强审核协作。各发证单位应向房管工作人员介绍识别第一、第二代身份证、公证书、结婚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文证真伪的相关技巧,提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初审、复审、终审环节中的鉴别率和准确率。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婚姻状况证明效力。目前,我市各区县婚姻登记信息都未联网,如果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县内,就会发生有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掌握这对夫妻婚姻状况的情况。同时,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不再在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中注明任何信息,所以即便是户口簿也不能准确显示个人的婚姻状况。因此,房产调控新政要得到有效实施,堵住个人婚姻状况证明不严密的漏洞,各区县民政系统婚姻登记部门内部以及民政、公安系统之间也应尽快实现个人婚姻状况信息联网。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形成有序竞争。一是要切实贯彻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房产调控新政,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房产新政调控的目标以及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同时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三是强化对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怂恿或者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强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责任心和廉洁教育。房产交易中心、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税务局的贯彻要求,准确掌握房产新政各项规定和执行标准;增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人手紧、办件多、工作量大的矛盾,尽职尽责,认真审核每件办件的材料,收集和汇总在操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将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直接掌管着房产材料审核的验、放、扣等权力,自然会成为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行业纪检部门要排查出各个办理环节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通过加强廉政建设和岗位风险管理,隔离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与中介行业的非业务往来。通过组织工作人员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等多种途径,加强法律法规和警示教育,使他们自觉守住思想防线、道德防线、法律防线,树立起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规范操作、按章受理、严格审核、依法行政。
编辑:靳伟华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