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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介绍了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探讨了日本立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提出《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修改建议。笔者认为,中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不应单纯促进电影产业,有必要适当平衡知识产权和文化传播的不同需要,既保护电影知识产权和产业发展,又避免过度束缚电影文化的社会传播。
关键词:电影 偷拍 知识产权 产业发展 社会传播
一、引言
如何防止影院偷拍侵权行为是振兴电影产业、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在数字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偷拍者可以在电影院内使用小型的便携式摄像机甚至更为轻便的手机,将正在放映的电影拷贝下来,并将其合成为比影片的声音和画面更为清晰的盗版制品,通过网络等其他方式在短时间内销往全国甚至是全世界。
影院偷拍侵权行为对全世界的电影产业带来难以估算的损失。它不仅损害了广大电影制作人的劳动成果,由盗版带来的票房收入减少还直接影响到电影院线的投资回报及企业收益。①据不完全调查,全球超过90%的电影盗版都源于影院的非法录制(包括录像和手机拍摄)。据美国电影联合会的一项调查显示,2005年全球电影业因盗版遭受的损失高达601亿美元,其中与中国有关的损失占54%,而中国电影业直接为盗版付出了26亿美元的代价。②
面对日益猖獗的影院偷拍侵权,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诸多措施。例如日本研究机构开发出了可使影院偷拍的翻拍片报废的防影院偷拍装置,③美国苹果公司则研发出具有红外线识别功能的手机以防止影院偷拍。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携手全国各大电影院线在各大影院发起的“爱电影、反偷拍”明星海报张贴活动,呼吁大众提高电影版权意识,共同参与阻止影院偷拍的侵权行为。④不仅如此,各国还通过立法严厉禁止电影偷拍行为。2007年7月,一个19岁的美国女孩在州电影院使用手机拍摄了20秒的画面。虽然该女子声称带回家给弟弟看,但是电影院老板要求检察院处置,最后依照该州州法,该女孩被判处1年以下的最高处罚,同时罚款2500美金。2010年7月,一名日本男性偷录石川县电影馆上映的《宇宙战舰复活篇》,结果以侵害复制权的罪名被逮捕。2011年1月,另一名日本男性使用手机偷录长野县电影馆上映的《SP野望篇》的声音,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偷拍盗版。
近年来,中国在电影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2012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结束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的征集意见过程。该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适当平衡文化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止影院观众偷拍侵权是振兴电影产业的重要一环,但是如果禁止过严又可能抑制电影文化的社会传播。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草案的出炉可谓正当其时,为依法震慑影院侵权行为、振兴和繁荣中国的电影产业提供了希望。但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却只有一款规定,寥寥数语、轻轻带过。其中第39条第2款规定:“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这一规定不仅过于含糊和笼统,而且没有对影院偷拍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适当界定,不禁让人对其实际效用产生怀疑。在接下来的法律草案修订过程中,似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完善。
二、禁止电影偷拍的立法经验——以日本为例
影院偷拍已经成为国际化的犯罪行为,因而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综观各国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的法治经验,一般都对防止影院偷拍侵权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有些国家将影院偷拍侵权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而加以禁止,例如意大利于2006年通过了《公共安全法》(法令733号),禁止在公共娱乐场合偷拍电影。还有些国家将影院偷拍侵权行为界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例如美国曾于2005年4月通过了联邦法律《家庭娱乐与版权法》(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简称FECA)。该法第102条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者允许而故意使用或试图使用视听录制设备,在电影播放场所录制或传送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将处以三年以下监禁、罚款或二罪并处,重犯者最高可判6年监禁,同时没收并销毁录制的电影或录制视听作品以及相关录制设备。“即使录制者无意将录下的电影制成盗版出售,依然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处罚。”⑤
此外,虽然在电影院持有视听录制设备本身不足以认定持有者构成刑事犯罪,但持有行为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证据。美国众议院在对该《法案》的报告中也强调,将高质量的微型录制设备带入电影院很可能就是为了录制电影,因而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关键证据。同时,传统的“合理使用”也不能构成有效抗辩。⑥法案还规定,在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电影播放场所的业主或租赁人以及被播放的电影或视听作品的权利人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扣留任何被怀疑进行非法录制的人,以便对其进行询问或报告执法人员,并不因这种扣留行为而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和联邦类似,美国各州也都设立了禁止偷拍的法律。
在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中,日本尤其值得关注。上世纪中后期,日本的电影产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同时也遭遇了侵权盗版的严重威胁,其中影院偷拍也曾让日本电影业损失惨重。根据美国电影协会(MPAA)海外管理组织MPA的粗略计算,2005年日本的电影收入为1980亿日元,通过在日本国内电影院盗录流通的盗版所造成的损失高达180亿日元,约占总收入的1%。⑦为此,日本在借鉴国外电影产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专门制订了《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原先,鉴于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限制过严,都将私人出于自行娱乐目的的电影复制排除于侵害著作权行为之外,日本的著作权法也参照了这一标准。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标准在日本却 “水土不服”。一些盗版者公然在电影院支起三脚架,肆无忌惮地进行摄像复制,而当电影院管理人员进行劝阻时,他们拿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排除条款作为“挡箭牌”,反而指责工作人员不懂法。不服日本水土的著作权法为盗版行为留下了可利用的漏洞,使得电影院偷拍行为愈演愈烈,进而对电影产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伤害。2007年5月,日本颁布了《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其目的正是有效预防影院偷拍行为并保护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十分简短,只有4个条款和1个附则。第1条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鉴于在影院偷拍并复制电影的行为给电影产业带来巨大的危害,为了预防偷拍侵权、振兴电影文化和电影产业、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法。”该法第2条清晰界定了偷拍侵权的行为所在地为“电影院”和行为对象是“电影”:“电影院”是指“面向不特定或多数人群、由主办方负责管理入场人员以进行电影放映的场所”(第2款),而“电影”是指“收取观众费用在电影院上映的电影”,其中也包括“免费在电影院上映之前不收取观众费用放映的电影”,即“限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在此基础上,《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第2条借鉴《著作权法》,明确定义了偷拍侵权电影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4段和第13段所规定的录音盒录像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4段规定,录像复制是指将连续影像固定的行为,也就是以影像的再生为目的、以胶卷或胶带连续的有形物相关的形式记录影像的行为。因此,如果只是通过拍照复制,那么即便使用快速拍照的照相机快速拍照也不过是非连续的照片复制,也不被视为该法认定的摄像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3段规定,声音复制是指将声音固定下来的行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将日本国外电影馆播放电影的图像进行录像,然后再与日本国内偷录的电影声音合成而做成盗版。
《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第3条规定了主办电影上映方和其他相关电影产业人士的相应义务,第4条则区分了本法和《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在电影院发生的盗拍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0条第1款的排除条款,进而排除了不适用于本法的偷拍行为。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日本《著作权法》将那些以私人使用为目的的偷拍行为排除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之外,但是在实践中这一规范却成为影院偷拍的借口,从而助长了给电影产业造成巨大伤害的盗拍盗版行为。鉴于此,《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明确规定电影院盗拍行为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排除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纠正《著作权法》在保护言论自由和电影知识产权上的不适当偏向。
三、日本立法经验的启示
与日本情况类似,当前中国电影盗版现象猖獗,影院偷拍行为也屡见不鲜,已经严重束缚了中国电影产业的正常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制订《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当其时,而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可以为中国电影法的制订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
首先,《电影产业促进法》应适当界定“电影”和“电影院”等关键概念。日本的《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在原则上禁止影院偷拍,但并非所有的电影复制行为都构成违法侵权。譬如如果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已满,那么复制就不应当被本法视为侵害行为。因此,禁止偷拍条款应限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如果电影不受日本《著作权法》第6条的保护、著作权保护根据第54条已经期满或著作权已经消失,则都不是《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禁止偷拍的电影。此外,“电影院”不仅包括以上映为目的正式影院,而是指面向不特定的人群、由主办方负责管理入场人员以进行电影放映的场所。例如有些多功能厅等放映场并非以上映为营业目的,但是如果主办方对观众入场进行管理,则应被视为和本法认定的“电影院”具备同样的功能。相比之下,那些位于建筑物墙面的街头大型电视屏幕并不对观众的入场进行管理,则不应被视为立法意义上的“电影院”。
其次,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既没有一味保护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保护电影知识产权,而是在振兴发展繁荣文化和保护电影知识产权之间不断寻求平衡。早在《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颁布之前,日本众议院经济产业委员会就于2007年5月9日通过了《关于预防电影偷拍的决议》。该《决议》规定:为了振兴电影文化产业,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电影预防偷拍法必不可少。在法律施行过程当中,政府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致力于不影响和阻碍公正及顺利地使用作为文化产品的著作,同时将其与确保使用者表达自由二者保持平衡。因此,本法只是作为特别情况,不应过度限制承认私人使用复制的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
2.为了实现世界创意大国的目标,应当致力于更进一步振兴作为我国重要文化和知识产业的电影产业,因而各政府部门应当紧密结合,更高效地相互支持。
正是在寻求振兴发展繁荣文化和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的平衡过程中,日本国会制定了《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如上所述,该法第4条特别规定:“在日本国内电影院自收取观众费用上映之日起8个月后,被偷拍侵权的电影不适用于前款规定。”之所以规定这一立法适用期限,是因为日本新上映的电影一般都经过向有关人士公开、免费试映、一般公开三个阶段,而这三个时段加起来的时间大约为8个月。此后,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的需要显著降低,因而也就没有必要禁止翻拍。对于中国立法而言,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的最大启示在于,立法既不能一味纵容言论自由(包括复制电影的自由),也不应绝对保护知识产权、完全禁止复制,而是需要在振兴电影文化和保护电影产业发展之间不断寻求适当的平衡点。中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不应单纯促进电影产业,而有必要适当平衡知识产权和文化传播的不同需要,既保护电影知识产权和产业发展,又避免过度束缚电影文化的社会传播。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新片上映一年后,知识产权的价值显著降低,而且很容易通过网络等途径观看,因而立法规定一年时限应该绰绰有余,此后即不应禁止复制。
3.“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有效禁止影院偷拍,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惩罚措施。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规定,一旦构成侵犯著作权,著作权者除了要求损害赔偿、停止损害等民事措施以外,还可要求对侵害人判以10年以下拘禁并处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刑事处罚。相比之下,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只是简单禁止影院偷拍,而没有针对电影侵权规定任何罚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禁止偷拍条款也可作如下规定:在电影正式上映之日起一年内,未经著作权者授权许可,不得在电影院使用或尝试使用录音、录像器械复制或传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或从事其他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活动。电影院工作人员有义务依法制止侵犯电影知识产权的行为。
注 释
①邹初 《中美版权机构携手阻截影院偷拍——‘爱电影、反偷拍’明星宣传海报将在全国院线张贴》,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2月11日。
②张颖 《上海电影节首场论坛:中国反盗版期待国际合作》,2006年6月19日,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cysc/ceit/ityj/200606/19/t20060619_7413279.shtml。
③④刘赞 《日本开发出防止在影院偷拍的装置》,新华网,2009年9月19日。
⑤王迁 《暴风雨下的安全港——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6月,第32页。
⑥House Report 109-33, 109th Congress 1st Session, 12 April 2005, p3。
⑦维基百科 日本《映画盗撮防止法》,http://ja.wikipedia.org/wiki。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本文编辑:宁黎黎)
关键词:电影 偷拍 知识产权 产业发展 社会传播
一、引言
如何防止影院偷拍侵权行为是振兴电影产业、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在数字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偷拍者可以在电影院内使用小型的便携式摄像机甚至更为轻便的手机,将正在放映的电影拷贝下来,并将其合成为比影片的声音和画面更为清晰的盗版制品,通过网络等其他方式在短时间内销往全国甚至是全世界。
影院偷拍侵权行为对全世界的电影产业带来难以估算的损失。它不仅损害了广大电影制作人的劳动成果,由盗版带来的票房收入减少还直接影响到电影院线的投资回报及企业收益。①据不完全调查,全球超过90%的电影盗版都源于影院的非法录制(包括录像和手机拍摄)。据美国电影联合会的一项调查显示,2005年全球电影业因盗版遭受的损失高达601亿美元,其中与中国有关的损失占54%,而中国电影业直接为盗版付出了26亿美元的代价。②
面对日益猖獗的影院偷拍侵权,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诸多措施。例如日本研究机构开发出了可使影院偷拍的翻拍片报废的防影院偷拍装置,③美国苹果公司则研发出具有红外线识别功能的手机以防止影院偷拍。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携手全国各大电影院线在各大影院发起的“爱电影、反偷拍”明星海报张贴活动,呼吁大众提高电影版权意识,共同参与阻止影院偷拍的侵权行为。④不仅如此,各国还通过立法严厉禁止电影偷拍行为。2007年7月,一个19岁的美国女孩在州电影院使用手机拍摄了20秒的画面。虽然该女子声称带回家给弟弟看,但是电影院老板要求检察院处置,最后依照该州州法,该女孩被判处1年以下的最高处罚,同时罚款2500美金。2010年7月,一名日本男性偷录石川县电影馆上映的《宇宙战舰复活篇》,结果以侵害复制权的罪名被逮捕。2011年1月,另一名日本男性使用手机偷录长野县电影馆上映的《SP野望篇》的声音,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偷拍盗版。
近年来,中国在电影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2012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结束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的征集意见过程。该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适当平衡文化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止影院观众偷拍侵权是振兴电影产业的重要一环,但是如果禁止过严又可能抑制电影文化的社会传播。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草案的出炉可谓正当其时,为依法震慑影院侵权行为、振兴和繁荣中国的电影产业提供了希望。但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却只有一款规定,寥寥数语、轻轻带过。其中第39条第2款规定:“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这一规定不仅过于含糊和笼统,而且没有对影院偷拍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适当界定,不禁让人对其实际效用产生怀疑。在接下来的法律草案修订过程中,似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完善。
二、禁止电影偷拍的立法经验——以日本为例
影院偷拍已经成为国际化的犯罪行为,因而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综观各国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的法治经验,一般都对防止影院偷拍侵权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有些国家将影院偷拍侵权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而加以禁止,例如意大利于2006年通过了《公共安全法》(法令733号),禁止在公共娱乐场合偷拍电影。还有些国家将影院偷拍侵权行为界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例如美国曾于2005年4月通过了联邦法律《家庭娱乐与版权法》(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简称FECA)。该法第102条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者允许而故意使用或试图使用视听录制设备,在电影播放场所录制或传送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将处以三年以下监禁、罚款或二罪并处,重犯者最高可判6年监禁,同时没收并销毁录制的电影或录制视听作品以及相关录制设备。“即使录制者无意将录下的电影制成盗版出售,依然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处罚。”⑤
此外,虽然在电影院持有视听录制设备本身不足以认定持有者构成刑事犯罪,但持有行为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证据。美国众议院在对该《法案》的报告中也强调,将高质量的微型录制设备带入电影院很可能就是为了录制电影,因而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关键证据。同时,传统的“合理使用”也不能构成有效抗辩。⑥法案还规定,在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电影播放场所的业主或租赁人以及被播放的电影或视听作品的权利人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扣留任何被怀疑进行非法录制的人,以便对其进行询问或报告执法人员,并不因这种扣留行为而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和联邦类似,美国各州也都设立了禁止偷拍的法律。
在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中,日本尤其值得关注。上世纪中后期,日本的电影产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同时也遭遇了侵权盗版的严重威胁,其中影院偷拍也曾让日本电影业损失惨重。根据美国电影协会(MPAA)海外管理组织MPA的粗略计算,2005年日本的电影收入为1980亿日元,通过在日本国内电影院盗录流通的盗版所造成的损失高达180亿日元,约占总收入的1%。⑦为此,日本在借鉴国外电影产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专门制订了《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原先,鉴于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限制过严,都将私人出于自行娱乐目的的电影复制排除于侵害著作权行为之外,日本的著作权法也参照了这一标准。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标准在日本却 “水土不服”。一些盗版者公然在电影院支起三脚架,肆无忌惮地进行摄像复制,而当电影院管理人员进行劝阻时,他们拿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排除条款作为“挡箭牌”,反而指责工作人员不懂法。不服日本水土的著作权法为盗版行为留下了可利用的漏洞,使得电影院偷拍行为愈演愈烈,进而对电影产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伤害。2007年5月,日本颁布了《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其目的正是有效预防影院偷拍行为并保护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十分简短,只有4个条款和1个附则。第1条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鉴于在影院偷拍并复制电影的行为给电影产业带来巨大的危害,为了预防偷拍侵权、振兴电影文化和电影产业、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法。”该法第2条清晰界定了偷拍侵权的行为所在地为“电影院”和行为对象是“电影”:“电影院”是指“面向不特定或多数人群、由主办方负责管理入场人员以进行电影放映的场所”(第2款),而“电影”是指“收取观众费用在电影院上映的电影”,其中也包括“免费在电影院上映之前不收取观众费用放映的电影”,即“限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在此基础上,《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第2条借鉴《著作权法》,明确定义了偷拍侵权电影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4段和第13段所规定的录音盒录像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4段规定,录像复制是指将连续影像固定的行为,也就是以影像的再生为目的、以胶卷或胶带连续的有形物相关的形式记录影像的行为。因此,如果只是通过拍照复制,那么即便使用快速拍照的照相机快速拍照也不过是非连续的照片复制,也不被视为该法认定的摄像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3段规定,声音复制是指将声音固定下来的行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将日本国外电影馆播放电影的图像进行录像,然后再与日本国内偷录的电影声音合成而做成盗版。
《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第3条规定了主办电影上映方和其他相关电影产业人士的相应义务,第4条则区分了本法和《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在电影院发生的盗拍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0条第1款的排除条款,进而排除了不适用于本法的偷拍行为。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日本《著作权法》将那些以私人使用为目的的偷拍行为排除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之外,但是在实践中这一规范却成为影院偷拍的借口,从而助长了给电影产业造成巨大伤害的盗拍盗版行为。鉴于此,《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明确规定电影院盗拍行为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排除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纠正《著作权法》在保护言论自由和电影知识产权上的不适当偏向。
三、日本立法经验的启示
与日本情况类似,当前中国电影盗版现象猖獗,影院偷拍行为也屡见不鲜,已经严重束缚了中国电影产业的正常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制订《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当其时,而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可以为中国电影法的制订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
首先,《电影产业促进法》应适当界定“电影”和“电影院”等关键概念。日本的《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在原则上禁止影院偷拍,但并非所有的电影复制行为都构成违法侵权。譬如如果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已满,那么复制就不应当被本法视为侵害行为。因此,禁止偷拍条款应限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如果电影不受日本《著作权法》第6条的保护、著作权保护根据第54条已经期满或著作权已经消失,则都不是《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禁止偷拍的电影。此外,“电影院”不仅包括以上映为目的正式影院,而是指面向不特定的人群、由主办方负责管理入场人员以进行电影放映的场所。例如有些多功能厅等放映场并非以上映为营业目的,但是如果主办方对观众入场进行管理,则应被视为和本法认定的“电影院”具备同样的功能。相比之下,那些位于建筑物墙面的街头大型电视屏幕并不对观众的入场进行管理,则不应被视为立法意义上的“电影院”。
其次,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既没有一味保护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保护电影知识产权,而是在振兴发展繁荣文化和保护电影知识产权之间不断寻求平衡。早在《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颁布之前,日本众议院经济产业委员会就于2007年5月9日通过了《关于预防电影偷拍的决议》。该《决议》规定:为了振兴电影文化产业,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电影预防偷拍法必不可少。在法律施行过程当中,政府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致力于不影响和阻碍公正及顺利地使用作为文化产品的著作,同时将其与确保使用者表达自由二者保持平衡。因此,本法只是作为特别情况,不应过度限制承认私人使用复制的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
2.为了实现世界创意大国的目标,应当致力于更进一步振兴作为我国重要文化和知识产业的电影产业,因而各政府部门应当紧密结合,更高效地相互支持。
正是在寻求振兴发展繁荣文化和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的平衡过程中,日本国会制定了《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如上所述,该法第4条特别规定:“在日本国内电影院自收取观众费用上映之日起8个月后,被偷拍侵权的电影不适用于前款规定。”之所以规定这一立法适用期限,是因为日本新上映的电影一般都经过向有关人士公开、免费试映、一般公开三个阶段,而这三个时段加起来的时间大约为8个月。此后,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的需要显著降低,因而也就没有必要禁止翻拍。对于中国立法而言,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的最大启示在于,立法既不能一味纵容言论自由(包括复制电影的自由),也不应绝对保护知识产权、完全禁止复制,而是需要在振兴电影文化和保护电影产业发展之间不断寻求适当的平衡点。中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不应单纯促进电影产业,而有必要适当平衡知识产权和文化传播的不同需要,既保护电影知识产权和产业发展,又避免过度束缚电影文化的社会传播。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新片上映一年后,知识产权的价值显著降低,而且很容易通过网络等途径观看,因而立法规定一年时限应该绰绰有余,此后即不应禁止复制。
3.“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有效禁止影院偷拍,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惩罚措施。日本《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规定,一旦构成侵犯著作权,著作权者除了要求损害赔偿、停止损害等民事措施以外,还可要求对侵害人判以10年以下拘禁并处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刑事处罚。相比之下,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只是简单禁止影院偷拍,而没有针对电影侵权规定任何罚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禁止偷拍条款也可作如下规定:在电影正式上映之日起一年内,未经著作权者授权许可,不得在电影院使用或尝试使用录音、录像器械复制或传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或从事其他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活动。电影院工作人员有义务依法制止侵犯电影知识产权的行为。
注 释
①邹初 《中美版权机构携手阻截影院偷拍——‘爱电影、反偷拍’明星宣传海报将在全国院线张贴》,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2月11日。
②张颖 《上海电影节首场论坛:中国反盗版期待国际合作》,2006年6月19日,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cysc/ceit/ityj/200606/19/t20060619_7413279.shtml。
③④刘赞 《日本开发出防止在影院偷拍的装置》,新华网,2009年9月19日。
⑤王迁 《暴风雨下的安全港——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6月,第32页。
⑥House Report 109-33, 109th Congress 1st Session, 12 April 2005, p3。
⑦维基百科 日本《映画盗撮防止法》,http://ja.wikipedia.org/wiki。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本文编辑:宁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