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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不仅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而且还要满足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相关决策者的需要。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具体表现在:
1.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企业会计资料虚假,会计数据不实,将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失真。用这样的虚假会计信息分析、考核财务成本指导生产经营,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以此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其后果必然造成经营管理混乱直至威胁企业的生存。
2、干扰国家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经济进行决策、管理、监督,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包括企业会计信息在内的各种经济信息,虚假的 会计信息会严重影响国家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3、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助长腐败行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其动机是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侵蚀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一些企业通过转移收入、偷税、逃税、截留利润等非法手段,冲击国家应当集中的财政收入;一些企业通过随意核销费用,虚拟会计数据,以及用各种借口发放奖金、补贴等,达到化公为私、侵吞公有财产的目的,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4、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随着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上投资者日益关心企业会计信息,以便进行决策。一些企业向社会公布虚假会计信息,将直接、间接地干扰投资者的决策,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会计信息造假一般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达到提高分红数额博取股东信任,刺激股票市价,表示营业或偿债能力高强,或隐瞒其营业亏损、或者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利,减低甚至逃避纳税,加大秘密公积以保持其稳健性等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造成的信息虚假。此种行为目的,具有欺诈的意向,以蒙蔽股东、债权人、银行或政府部门。在不同的企业所有制结构下,由于企业的产权组织模式存在差异,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的形式也存在重大差异。私营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减利润,以达到降低税赋的目的;而国有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增利润,以形成其代理业绩好的经营形象,并以此寻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会计信
息造假主要表现在:
1.发票造假
发票是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而在现实经营活动中,企业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套开发票、大头小尾、移花接木等情况比比皆是;企业虚开发票,用空白发票乱开发票的现象更是触目惊心,尤其是一些效益好、垄断性的企业,有的甚至组织人员,核定任务,对外索取大量假发票,然后虚列费用,用于资金福利等一些违法违纪开支。
2、现金交易和公款私存,形成账外账有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和受种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产品销售和材料采购中,无论其金额大小,普遍采取现金交易,这些收支银行户头没有记录,根本不用入账,形成了企业的“账外账”和“小金库”。还有的企业将其收入随收随分,隐富于下,上下共同享有;有的则将大量公款划整为零,变为个人储蓄,化公为私,等等。
3、任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形成假账、假表上述会计人员的企业领导人,为了自己和单位的利益弄虚作假,随心所欲乱摊提费用,乱转成本,根据需要随意调整账目和利润、亏损,偷漏税款,对内对外两本账;依靠伪造涂改凭证,贪污盗用公款,虚报冒领,乱用会计科目,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形成上述种种违法乱纪现象有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身能力不足和经营者个人利益趋动等主观因素,但处于调整阶段的体制与制度上缺陷无疑为其造假提供了客观条件,以下主要从体制和制度上分析会计造假的原因:
1.机制缺损
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包括个人、政府和 企业,它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也就是说,各行为主体普遍具有利己的动机。这种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有可能行为化。于是,当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和企业就能以自身的集团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这种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有可能行为化。于是,当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和企业就能以自身的集团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这种利益上的矛盾,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就会造成代理人之间的“合谋造假”。一种是“中层合谋造假”,即有的地方政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合谋,其目的是在总利润的分割中尽量增加企业和地方的份额;另一种是“底层合谋造假”,即一些企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合谋,其目的是尽量减少积累资金,增加消费资金,扩大职工消费,结果是国有资产和利润被企业和个人侵蚀。这就是目前国有企业代理机构“机制缺损”所造成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
2.激励和约束机制非对称性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是两权分离,即企业是由管理者控制的,股东一般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他们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而激励约束机制是代理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机制,长期以来,为了确保国家宏观利益的实现,采取了与集权式控制结构相对应的激励方式,包括意识形态激励、行政手段激励以及保障机制激励等等,然而这种方法却造成了激励与约束的非对称性,以及会计活动的低效率,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行政手段和部分剩余占有的有效激励以及资源低效或无效配置的软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上级而言,下级在对经济活动中的管理中作出成绩(主要以利润、产值衡量),就取得了“政绩”,有了“政绩”就可能被提升,从而带来更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入,于是“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财务造假”出现了。
3.市场机制缺陷下政府职能的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投资者效益取向,是实现社会资金合理流动与配置高效率的手段。然而,市场体系不健全,加之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导致经济、法律杠杆调控功能和市场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功能在市场的反射作用下发生阻滞与扭曲,进而诱发社会资金资源配置充分取决于各独立市场主体彼此差异的价值判断取向和行为准则,后后者又是基于个体利益的驱动,这就决定了资金资源的配置过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致损害了社会的根本性利益。而政府经济职能与行政权力兼容的交叉重叠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在对市场行使经济调控职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融入行政干预的色彩,从而产生政府经济行为的非市场依托性、政策法规模糊性以及相互之间缺乏稳定性、配套性和层次性等复杂的现象,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市场运行秩序紊乱失调,市场难以实现社会资金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市场机制的缺陷及政府职能的局限性,毫无疑问为会计信息造假铺就了有利的空间,那种“不造假吃亏”,“不造假就会处于竞争中的劣势”等观念仍然存在。 1、
产权关系模糊与企业市场法人主体资格的缺乏
企业及其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性,而这些又是建立在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然而,当前以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强化了企业的利润动机和市场制约机制,但却未能从根本上塑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主体与完全法制约束下的政府权力行为格局,致使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始终处于分而不离、虽分未开的“隐蔽”状态,以致企业的市场价值判断行为与利益的体现不得不经常地被动调整。结果,有一种情况是会计行为被动顺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强制与单向的大财政意图,另一种情况是采用短期化、非规范化的会计行为。不管哪一种情况,其结果必然会出现会计信息虚假的问题。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阻力较大,监督弱化
当前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无一例外地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形成了两套六个机构,即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工会的老三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这两套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董事会凌驾于股东会之上,经理人是上级政府部门任命的官员企业家,新三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或总经理大权独揽,失去制约和控制,出资者利益受损,等等。当经理人发现来自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等外部约束十分弱化时,就有可能利用职权牟取自己的私利。当企业会计行为的价值取向直接受制于经理人的利益偏好时,会计核算和监督就不是以兼顾利益集团为核心,而是以经理人利益为核心。会计不再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系统,而成为经理人直接操纵反映其意图的工具。再看外部监督,虽然名目繁多,各种监督部门隔三差五地检查,但往往是一些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和利益的行为,这种基于特定利益而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对于会计信息造假的防范所起的作用不大。
既然会计信息造假产生于上述众多的经济政治原因,因而其治理对策也不在于会计本身,必须从更为广阔的领域采用系统综合治理的方法,方为有效。
1.明晰产权
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契约关系。有了这两条,既可以允许和增大会计主体根据会计交易费用的高低,自由地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实现会计规范的有效配置,又可以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为整个社会的财产规则利益规则以及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创造最基本的条件,这些又都有利于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构架中所进行的产权改进,与会计信息质量最为相关的措施包括:(1)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持有者的产权结构;(2)形成具有民主特征的集体产权结构;(3)形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4)形成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
2.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资产经营和管理的制度。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两类经营”的运营管理体系,即依照目前国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可构造若干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国家授权的行使企业出资者职能的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的运营将依照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工经营。为此,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切实的改进:(1)在政府层次上,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强化所有权的专职管理;(2)建立组织健全、权责分明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如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等等);(3)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采取“政府专职管理部门——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模式从事产权运营;(4)对众多的国有企业逐步实行公司化改造,广泛发展国有资产的多元化交叉持股经营;(5)建立规范的、具有权威性的国有资产立法、执法体系;(6)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有产权过于集中和政府管理目标多元化的不对称格局,强化投资者本身应有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营造企业的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使国有资产处于高效运行状态。
3.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这种结构的经济性、契约和权力制衡机制,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国有公司制企业面对复杂的“六会七方”企业内部关系,首先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领导者的素质情况,依照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构架中国式的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和领导体制;(2)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纠正企业董事来源失范和董事会空壳的问题,包括:董事长应由较高资产运作能力、熟悉企业发展和了解同行发展状况的有威望的企业家担任,经理人所兼任的公司董事应有人数上的限制,通过民主程序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应有企业经营、财会、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专家作为董事,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应依照《公司法》规范运作,等等;(3)根据法人代理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废止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并且规范经理人的产生。在此基础上,治理“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消极面,即在法规契约上明确限定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以减少出资者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距;规范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与劳动报酬的同步增长比例,维护出资者的利益,防止内部人合谋行为;严格会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的独立财务权,严格审计监督;制定较长时期的经理人经营绩效的评价标准,鼓励经理人集中精力搞好公司的长期经营效益;形成经理人的代理权竞争机制,逐步培育经理市场,股东可通过董事会及时罢免不称职的经理人,在经理市场挑选合适的人选取代不称职的经理人。
4.转变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益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整个企业法人资产权受国家(所有者)的约束,国家实行产权分级管理的方式,因而造成了一些监督上的问题,如:(1)各级政府之间利益目标的差异,在所有者主体具有抽象意义、主体财务责任不明确的条件下,其所实施的监督不能真正反映所有者的要求(2)所有者不能以资产责任、政治责任、名誉责任等非经济责任来约束分离出去的资产权利,这是对所有权监督有效性的根本产权制度性的瓦解;(3)监督成本高昂,包括监督主体多部门、多级政府化所造成的摩擦、矛盾以及行政监督费用和管理成本的增大,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均衡而使所有者权益流失,等等;(4)由于缺少国有资产统计及建立或了解国有资产账的制度途径,使监督缺少信息制度基础,结果普遍出现地方政府“欺骗”中央政府、企业“欺骗”地方政府、董事会“欺骗”股东,总经理“欺骗”董事会等种种怪异现象,不仅严重地瓦解了监督,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经营者代理权等。
对此,应在合理确定监督规模的基础上,转变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除保持必要行政约束外,应逐步从行政性监督为主向行政性监督与产权约束相结合方式转变,政府要尽可能体现所有权要求,对国有企业在经济上只承担有限责任,接受委托的主体必须在制度上有能力也应当承担足以约束其权利的资产责任。
第二、根据改革进程和市场机制发育水平,推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从以往的实物型监督为主向实物与价值相结合的方式转换,一方面提高国有企业资产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同时也使国有企业资产能够得到市场的确认。
第三,规范各种监督形式的主要内容与监督效果的法律约束力,既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多重监督的不经济行为,又要克服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实施监督的偏差,尤其要协调好独立审计监督与税务部门征税依据之间的关系,要理顺现实监督中由此造成的一些混乱现象。
1.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企业会计资料虚假,会计数据不实,将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失真。用这样的虚假会计信息分析、考核财务成本指导生产经营,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以此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其后果必然造成经营管理混乱直至威胁企业的生存。
2、干扰国家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经济进行决策、管理、监督,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包括企业会计信息在内的各种经济信息,虚假的 会计信息会严重影响国家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3、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助长腐败行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其动机是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侵蚀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一些企业通过转移收入、偷税、逃税、截留利润等非法手段,冲击国家应当集中的财政收入;一些企业通过随意核销费用,虚拟会计数据,以及用各种借口发放奖金、补贴等,达到化公为私、侵吞公有财产的目的,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4、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随着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上投资者日益关心企业会计信息,以便进行决策。一些企业向社会公布虚假会计信息,将直接、间接地干扰投资者的决策,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会计信息造假一般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达到提高分红数额博取股东信任,刺激股票市价,表示营业或偿债能力高强,或隐瞒其营业亏损、或者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利,减低甚至逃避纳税,加大秘密公积以保持其稳健性等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造成的信息虚假。此种行为目的,具有欺诈的意向,以蒙蔽股东、债权人、银行或政府部门。在不同的企业所有制结构下,由于企业的产权组织模式存在差异,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的形式也存在重大差异。私营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减利润,以达到降低税赋的目的;而国有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增利润,以形成其代理业绩好的经营形象,并以此寻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会计信
息造假主要表现在:
1.发票造假
发票是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而在现实经营活动中,企业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套开发票、大头小尾、移花接木等情况比比皆是;企业虚开发票,用空白发票乱开发票的现象更是触目惊心,尤其是一些效益好、垄断性的企业,有的甚至组织人员,核定任务,对外索取大量假发票,然后虚列费用,用于资金福利等一些违法违纪开支。
2、现金交易和公款私存,形成账外账有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和受种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产品销售和材料采购中,无论其金额大小,普遍采取现金交易,这些收支银行户头没有记录,根本不用入账,形成了企业的“账外账”和“小金库”。还有的企业将其收入随收随分,隐富于下,上下共同享有;有的则将大量公款划整为零,变为个人储蓄,化公为私,等等。
3、任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形成假账、假表上述会计人员的企业领导人,为了自己和单位的利益弄虚作假,随心所欲乱摊提费用,乱转成本,根据需要随意调整账目和利润、亏损,偷漏税款,对内对外两本账;依靠伪造涂改凭证,贪污盗用公款,虚报冒领,乱用会计科目,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形成上述种种违法乱纪现象有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身能力不足和经营者个人利益趋动等主观因素,但处于调整阶段的体制与制度上缺陷无疑为其造假提供了客观条件,以下主要从体制和制度上分析会计造假的原因:
1.机制缺损
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包括个人、政府和 企业,它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也就是说,各行为主体普遍具有利己的动机。这种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有可能行为化。于是,当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和企业就能以自身的集团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这种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有可能行为化。于是,当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和企业就能以自身的集团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这种利益上的矛盾,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就会造成代理人之间的“合谋造假”。一种是“中层合谋造假”,即有的地方政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合谋,其目的是在总利润的分割中尽量增加企业和地方的份额;另一种是“底层合谋造假”,即一些企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合谋,其目的是尽量减少积累资金,增加消费资金,扩大职工消费,结果是国有资产和利润被企业和个人侵蚀。这就是目前国有企业代理机构“机制缺损”所造成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
2.激励和约束机制非对称性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是两权分离,即企业是由管理者控制的,股东一般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他们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而激励约束机制是代理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机制,长期以来,为了确保国家宏观利益的实现,采取了与集权式控制结构相对应的激励方式,包括意识形态激励、行政手段激励以及保障机制激励等等,然而这种方法却造成了激励与约束的非对称性,以及会计活动的低效率,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行政手段和部分剩余占有的有效激励以及资源低效或无效配置的软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上级而言,下级在对经济活动中的管理中作出成绩(主要以利润、产值衡量),就取得了“政绩”,有了“政绩”就可能被提升,从而带来更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入,于是“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财务造假”出现了。
3.市场机制缺陷下政府职能的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投资者效益取向,是实现社会资金合理流动与配置高效率的手段。然而,市场体系不健全,加之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导致经济、法律杠杆调控功能和市场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功能在市场的反射作用下发生阻滞与扭曲,进而诱发社会资金资源配置充分取决于各独立市场主体彼此差异的价值判断取向和行为准则,后后者又是基于个体利益的驱动,这就决定了资金资源的配置过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致损害了社会的根本性利益。而政府经济职能与行政权力兼容的交叉重叠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在对市场行使经济调控职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融入行政干预的色彩,从而产生政府经济行为的非市场依托性、政策法规模糊性以及相互之间缺乏稳定性、配套性和层次性等复杂的现象,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市场运行秩序紊乱失调,市场难以实现社会资金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市场机制的缺陷及政府职能的局限性,毫无疑问为会计信息造假铺就了有利的空间,那种“不造假吃亏”,“不造假就会处于竞争中的劣势”等观念仍然存在。 1、
产权关系模糊与企业市场法人主体资格的缺乏
企业及其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性,而这些又是建立在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然而,当前以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强化了企业的利润动机和市场制约机制,但却未能从根本上塑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主体与完全法制约束下的政府权力行为格局,致使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始终处于分而不离、虽分未开的“隐蔽”状态,以致企业的市场价值判断行为与利益的体现不得不经常地被动调整。结果,有一种情况是会计行为被动顺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强制与单向的大财政意图,另一种情况是采用短期化、非规范化的会计行为。不管哪一种情况,其结果必然会出现会计信息虚假的问题。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阻力较大,监督弱化
当前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无一例外地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形成了两套六个机构,即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工会的老三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这两套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董事会凌驾于股东会之上,经理人是上级政府部门任命的官员企业家,新三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或总经理大权独揽,失去制约和控制,出资者利益受损,等等。当经理人发现来自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等外部约束十分弱化时,就有可能利用职权牟取自己的私利。当企业会计行为的价值取向直接受制于经理人的利益偏好时,会计核算和监督就不是以兼顾利益集团为核心,而是以经理人利益为核心。会计不再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系统,而成为经理人直接操纵反映其意图的工具。再看外部监督,虽然名目繁多,各种监督部门隔三差五地检查,但往往是一些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和利益的行为,这种基于特定利益而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对于会计信息造假的防范所起的作用不大。
既然会计信息造假产生于上述众多的经济政治原因,因而其治理对策也不在于会计本身,必须从更为广阔的领域采用系统综合治理的方法,方为有效。
1.明晰产权
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契约关系。有了这两条,既可以允许和增大会计主体根据会计交易费用的高低,自由地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实现会计规范的有效配置,又可以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为整个社会的财产规则利益规则以及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创造最基本的条件,这些又都有利于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构架中所进行的产权改进,与会计信息质量最为相关的措施包括:(1)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持有者的产权结构;(2)形成具有民主特征的集体产权结构;(3)形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4)形成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
2.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资产经营和管理的制度。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两类经营”的运营管理体系,即依照目前国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可构造若干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国家授权的行使企业出资者职能的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的运营将依照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工经营。为此,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切实的改进:(1)在政府层次上,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强化所有权的专职管理;(2)建立组织健全、权责分明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如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等等);(3)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采取“政府专职管理部门——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模式从事产权运营;(4)对众多的国有企业逐步实行公司化改造,广泛发展国有资产的多元化交叉持股经营;(5)建立规范的、具有权威性的国有资产立法、执法体系;(6)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有产权过于集中和政府管理目标多元化的不对称格局,强化投资者本身应有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营造企业的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使国有资产处于高效运行状态。
3.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这种结构的经济性、契约和权力制衡机制,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国有公司制企业面对复杂的“六会七方”企业内部关系,首先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领导者的素质情况,依照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构架中国式的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和领导体制;(2)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纠正企业董事来源失范和董事会空壳的问题,包括:董事长应由较高资产运作能力、熟悉企业发展和了解同行发展状况的有威望的企业家担任,经理人所兼任的公司董事应有人数上的限制,通过民主程序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应有企业经营、财会、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专家作为董事,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应依照《公司法》规范运作,等等;(3)根据法人代理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废止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并且规范经理人的产生。在此基础上,治理“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消极面,即在法规契约上明确限定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以减少出资者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距;规范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与劳动报酬的同步增长比例,维护出资者的利益,防止内部人合谋行为;严格会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的独立财务权,严格审计监督;制定较长时期的经理人经营绩效的评价标准,鼓励经理人集中精力搞好公司的长期经营效益;形成经理人的代理权竞争机制,逐步培育经理市场,股东可通过董事会及时罢免不称职的经理人,在经理市场挑选合适的人选取代不称职的经理人。
4.转变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益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整个企业法人资产权受国家(所有者)的约束,国家实行产权分级管理的方式,因而造成了一些监督上的问题,如:(1)各级政府之间利益目标的差异,在所有者主体具有抽象意义、主体财务责任不明确的条件下,其所实施的监督不能真正反映所有者的要求(2)所有者不能以资产责任、政治责任、名誉责任等非经济责任来约束分离出去的资产权利,这是对所有权监督有效性的根本产权制度性的瓦解;(3)监督成本高昂,包括监督主体多部门、多级政府化所造成的摩擦、矛盾以及行政监督费用和管理成本的增大,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均衡而使所有者权益流失,等等;(4)由于缺少国有资产统计及建立或了解国有资产账的制度途径,使监督缺少信息制度基础,结果普遍出现地方政府“欺骗”中央政府、企业“欺骗”地方政府、董事会“欺骗”股东,总经理“欺骗”董事会等种种怪异现象,不仅严重地瓦解了监督,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经营者代理权等。
对此,应在合理确定监督规模的基础上,转变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除保持必要行政约束外,应逐步从行政性监督为主向行政性监督与产权约束相结合方式转变,政府要尽可能体现所有权要求,对国有企业在经济上只承担有限责任,接受委托的主体必须在制度上有能力也应当承担足以约束其权利的资产责任。
第二、根据改革进程和市场机制发育水平,推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从以往的实物型监督为主向实物与价值相结合的方式转换,一方面提高国有企业资产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同时也使国有企业资产能够得到市场的确认。
第三,规范各种监督形式的主要内容与监督效果的法律约束力,既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多重监督的不经济行为,又要克服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实施监督的偏差,尤其要协调好独立审计监督与税务部门征税依据之间的关系,要理顺现实监督中由此造成的一些混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