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职务犯罪的易发领域。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着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严肃查处劳动和保障领域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一、 案件特点
(一)发案环节集中在资金发放、费用收取、资格审核等工作中。
近年来我市查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均集中在这几个工作环节中。其中,有发放低保金过程中利用资格审查、资金发放的职务便利贪污社会保障救济金的案件;有利用审核低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工作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案件;有利用代收劳保费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的案件;有劳动就业管理人员在履行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案件。
(二)串通作案、共同作案特点突出。
在所查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较大比例的案件是多人作案、合伙作案。例如,我院今年查办的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书记宋波与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阎惠共同贪污低保救济金一案;我院2011年查办的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科长陈玉梅伙同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共同造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一案。
(三)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
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书记宋波伙同大连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和阎惠共同贪污一案中,三犯罪嫌疑人明知于建国的妻子和女儿不符合低保条件、不应享受低保待遇,于建国、阎惠二人利用职务影响,让宋波给予于建国的妻女办理低保,宋波则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低保档案,掩盖真实情况。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办事处陈玉梅伙同沙河口区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共同贪污一案中,陈玉梅伪造虚假户籍证明,冒用他人低保证明材料和申请,以隐蔽的手段为陈玉梅的母亲办理低保,骗取低保救济金。
(四)多次作案、长时作案特点突出。
由于社会保障领域中救济金的发放均为按月发放和节日发放,发放对象也涉及较广范围的贫困群体,所以此类案件具有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例如,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陈玉梅和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自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三年多的时间里作案数十次,共同贪污低保救济金12916元。大连西岗区八一路街道低保专干刘媛利用办理低保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多次收受曲某、吴某、傅某、安某给予的贿赂。
二、 犯罪原因分析
(一) 主观原因
1、 法制观念淡薄。
街道社区的专干作为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文化素质、守法观念良莠不齐。有的社区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办理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缺乏守法意识和廉洁意识,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2、 私欲膨胀、私心过重。
我院所查办的宋波、于建国、阎惠共同贪污一案中,于建国作为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处级干部,却不具备领导干部应有的素质,贪念过重,造假骗取低保救济金。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陈玉梅作为社会保障科科长,不忘利用手中职权为自身谋利,可见其私心。
3、 工作态度不严谨。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工作涉及民生,工作人员应严肃对待本职工作,绝不可草率、大意。旅顺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张文翠,在其主管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中,不履行审核程序,致使公益性岗位补贴金被某公司以虚挂方式套取,给国家造成了5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 客观原因
1、 审批制度不健全。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更新、完善,但是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仍存在漏洞。例如,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业管理科副处级干部许俭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开具假发票核销现金的手段,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支付给大连市劳保办金州工作部的代办手续费人民币35000元中的8100元占为己有。在此案中,正是由于发案单位财务管理、审核制度存在漏洞,才使得许俭昌虚报费用、贪污公款有空可钻。又如,大连黑石礁街道办事处陈玉梅作为社会保障科科长,不按照上级规定建立街道一级的低保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而是个人独揽审核、审批权、低保档案管理。该街道专干人员不是按照岗位履行审核职责,而是听从她分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她将与自己有关系的申报材料自行办理,徇私舞弊。陈玉梅任职期间的低保档案管理也极不完善,调查材料、评审会讨论情况及公示公告材料都没有明确规定纳入到低保档案中。
2、 监督制约不到位。
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宋波任低保专干一职时伙同大连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阎惠贪污低保救济金,当时的春柳社区主任王某对低保审核有监督权,却放权交宋波全权办理,仅听宋波口头汇报,既没有开会讨论,也不张榜公示,放弃监督。社区也没有对低保户的定期进行走访核查,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这起内外勾结违规骗保的犯罪行为隐瞒长达两年之久。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每年春节给低保户发放临时补助资金,此项资金发放由当时低保专干宋波统一制表并经手发放,按规定领款人必须如实签字,代领人也应全名签字。但宋波作为发放人,违反规定,刻意模仿低保户签字,导致春柳社区近三年的临时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中,出现大量低保户的假签字,如此混乱的发放工作却无从监督制约,任宋波肆意妄为。
3、 教育不足。
陈玉梅、齐梅萍贪污案,宋波、于建国、阎惠贪污低保救济金案件中,作案时间长达几年,作案次数达数十次,而涉案总金额1万元左右,每次贪污的金额仅仅几百元,作为党员干部,涉案人员缺乏守法观念和廉洁意识,贪污过重,竟打起了低保救济金的主意,把手伸向群众的“救命钱”,足见相关单位对这些涉案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不足。旅顺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张文翠玩忽职守致使公益性岗位补贴被骗一案,张文翠缺乏责任意识,工作态度草率,不履行必要的审核工作,可见发案单位对干部的工作职责的培训、教育不足。 三、 防范对策
(一) 严格审核程序,强化救济、优抚资金的管理。
对于享受救济金、优抚、扶贫、低保等资金的对象,要严格审查其资格,审核工作应设置明确程序并遵照执行,初审、复审、调查、公示等程序不可遗漏,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工明确,避免权力集中、滥用。对于已经确定的政府帮扶对象,相关责任部门应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资格,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形的,严肃、及时追究责任。救济、优抚等资金应该做到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发放时应发放到困难居民个人手中,发放明细应妥善保管备查,避免冒领、截留等不法行为发生。适当建立通过银行转账拨发低保补助款的工作机制,改变现金分发这一费时费力的工作模式。
(二)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机关单位应施行一套有效地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加强对账目、项目审计的检查核工作督察,加大工作透明度,定期对低保户的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布,对重点岗位进行轮岗制,防止有的经办人员,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连续实施犯罪行为。对于社会保障的对象群体,相关部门应经常走访,深入调查,及时发现社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群众举报社保工作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
(三)重视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对干部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和培训,以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全体工作人员,以树立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营造廉洁、勤政、依法办事的工作氛围,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打击力度,开展行业预防。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工作往往涉及政府的民生工程,关乎党和政府的声誉、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应予以坚决打击,对普遍性易发同类案件要强化预防。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的同时,也应深入群众,深入街道、深入社区,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和举报;还应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从业人员开展好行业预防,通过同类案件剖析、预防调查、警示教育等工作,使此行业工作人员广泛的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为民服务意识,远离职务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一、 案件特点
(一)发案环节集中在资金发放、费用收取、资格审核等工作中。
近年来我市查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均集中在这几个工作环节中。其中,有发放低保金过程中利用资格审查、资金发放的职务便利贪污社会保障救济金的案件;有利用审核低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工作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案件;有利用代收劳保费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的案件;有劳动就业管理人员在履行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案件。
(二)串通作案、共同作案特点突出。
在所查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较大比例的案件是多人作案、合伙作案。例如,我院今年查办的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书记宋波与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阎惠共同贪污低保救济金一案;我院2011年查办的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科长陈玉梅伙同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共同造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一案。
(三)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
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书记宋波伙同大连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和阎惠共同贪污一案中,三犯罪嫌疑人明知于建国的妻子和女儿不符合低保条件、不应享受低保待遇,于建国、阎惠二人利用职务影响,让宋波给予于建国的妻女办理低保,宋波则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低保档案,掩盖真实情况。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办事处陈玉梅伙同沙河口区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共同贪污一案中,陈玉梅伪造虚假户籍证明,冒用他人低保证明材料和申请,以隐蔽的手段为陈玉梅的母亲办理低保,骗取低保救济金。
(四)多次作案、长时作案特点突出。
由于社会保障领域中救济金的发放均为按月发放和节日发放,发放对象也涉及较广范围的贫困群体,所以此类案件具有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例如,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陈玉梅和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自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三年多的时间里作案数十次,共同贪污低保救济金12916元。大连西岗区八一路街道低保专干刘媛利用办理低保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多次收受曲某、吴某、傅某、安某给予的贿赂。
二、 犯罪原因分析
(一) 主观原因
1、 法制观念淡薄。
街道社区的专干作为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文化素质、守法观念良莠不齐。有的社区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办理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缺乏守法意识和廉洁意识,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2、 私欲膨胀、私心过重。
我院所查办的宋波、于建国、阎惠共同贪污一案中,于建国作为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处级干部,却不具备领导干部应有的素质,贪念过重,造假骗取低保救济金。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陈玉梅作为社会保障科科长,不忘利用手中职权为自身谋利,可见其私心。
3、 工作态度不严谨。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工作涉及民生,工作人员应严肃对待本职工作,绝不可草率、大意。旅顺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张文翠,在其主管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中,不履行审核程序,致使公益性岗位补贴金被某公司以虚挂方式套取,给国家造成了5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 客观原因
1、 审批制度不健全。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更新、完善,但是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仍存在漏洞。例如,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业管理科副处级干部许俭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开具假发票核销现金的手段,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支付给大连市劳保办金州工作部的代办手续费人民币35000元中的8100元占为己有。在此案中,正是由于发案单位财务管理、审核制度存在漏洞,才使得许俭昌虚报费用、贪污公款有空可钻。又如,大连黑石礁街道办事处陈玉梅作为社会保障科科长,不按照上级规定建立街道一级的低保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而是个人独揽审核、审批权、低保档案管理。该街道专干人员不是按照岗位履行审核职责,而是听从她分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她将与自己有关系的申报材料自行办理,徇私舞弊。陈玉梅任职期间的低保档案管理也极不完善,调查材料、评审会讨论情况及公示公告材料都没有明确规定纳入到低保档案中。
2、 监督制约不到位。
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宋波任低保专干一职时伙同大连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阎惠贪污低保救济金,当时的春柳社区主任王某对低保审核有监督权,却放权交宋波全权办理,仅听宋波口头汇报,既没有开会讨论,也不张榜公示,放弃监督。社区也没有对低保户的定期进行走访核查,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这起内外勾结违规骗保的犯罪行为隐瞒长达两年之久。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每年春节给低保户发放临时补助资金,此项资金发放由当时低保专干宋波统一制表并经手发放,按规定领款人必须如实签字,代领人也应全名签字。但宋波作为发放人,违反规定,刻意模仿低保户签字,导致春柳社区近三年的临时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中,出现大量低保户的假签字,如此混乱的发放工作却无从监督制约,任宋波肆意妄为。
3、 教育不足。
陈玉梅、齐梅萍贪污案,宋波、于建国、阎惠贪污低保救济金案件中,作案时间长达几年,作案次数达数十次,而涉案总金额1万元左右,每次贪污的金额仅仅几百元,作为党员干部,涉案人员缺乏守法观念和廉洁意识,贪污过重,竟打起了低保救济金的主意,把手伸向群众的“救命钱”,足见相关单位对这些涉案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不足。旅顺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张文翠玩忽职守致使公益性岗位补贴被骗一案,张文翠缺乏责任意识,工作态度草率,不履行必要的审核工作,可见发案单位对干部的工作职责的培训、教育不足。 三、 防范对策
(一) 严格审核程序,强化救济、优抚资金的管理。
对于享受救济金、优抚、扶贫、低保等资金的对象,要严格审查其资格,审核工作应设置明确程序并遵照执行,初审、复审、调查、公示等程序不可遗漏,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工明确,避免权力集中、滥用。对于已经确定的政府帮扶对象,相关责任部门应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资格,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形的,严肃、及时追究责任。救济、优抚等资金应该做到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发放时应发放到困难居民个人手中,发放明细应妥善保管备查,避免冒领、截留等不法行为发生。适当建立通过银行转账拨发低保补助款的工作机制,改变现金分发这一费时费力的工作模式。
(二)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机关单位应施行一套有效地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加强对账目、项目审计的检查核工作督察,加大工作透明度,定期对低保户的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布,对重点岗位进行轮岗制,防止有的经办人员,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连续实施犯罪行为。对于社会保障的对象群体,相关部门应经常走访,深入调查,及时发现社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群众举报社保工作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
(三)重视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对干部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和培训,以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全体工作人员,以树立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营造廉洁、勤政、依法办事的工作氛围,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打击力度,开展行业预防。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工作往往涉及政府的民生工程,关乎党和政府的声誉、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应予以坚决打击,对普遍性易发同类案件要强化预防。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的同时,也应深入群众,深入街道、深入社区,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和举报;还应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从业人员开展好行业预防,通过同类案件剖析、预防调查、警示教育等工作,使此行业工作人员广泛的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为民服务意识,远离职务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