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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观念上的误区,已经严重影响其教学能力和水平的发挥,影响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的发展。因此,教师观念的转变比教学方法的改进更重要。“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应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把端正教师的思想观念作为培训的重点之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17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8亿多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要求“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也进一步强调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
的确,全面的小康取决于农村的小康,农村的小康离不开农村教育的发展,农村教育的发展质量则取决于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启动了“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相继开展了由政府出资的教师培训工作。我们在培训和调研中发现,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观念上的误区已经严重影响其教学能力的提高和水平的发挥,严重影响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教师观念的转变比教学方法的改进更重要。“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应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把端正教师的思想观念作为培训的重点之一。
一、观念的误区严重影响教师的发展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笔者在与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交流和问卷调查中了解到,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还存在一些观念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权利轻义务的权义观
随着“五五”普法的展开,经过20多年的全民普法,教师的维权意识日益强化。但公民守法不仅仅体现在维护权利上,更重要的是能自觉履行义务。由于教师权利常常得不到保证,不少教师在实现权利的强烈渴望中,难免产生重权利轻义务的权义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争取“待遇权”。自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分别简称为《教师法》《教育法》)也都分别做出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做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规定后,给教师改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带来了很高的期望。但由于教育法律的“软”和政府具体执行中的厚此薄彼,教师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直接导致教师的维权意识过浓,而忽视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只有及时兑现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物质待遇”,才能要求广大农村教师自觉地履行义务。
二是争取“管理权”。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不管是校长还是教师,都流露出对当前教育管理现状的不满。87.7%的农村中小学校长认为校长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管理权力很小,义务及责任却很大。如要求学校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门卫的管理,但农村中小学根本没有门卫的编制,谁来负责学校大门的守护?《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十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校长是学校的法人,学校的教学及人、财、物等行政管理工作,都应该由校长负责。但事实上,农村中小学校长不仅在教师聘用上没有自主权,在经费上也没有支配权。与此同时,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利也经常形同虚设。这就难免会使部分校长及教师产生一些抵触情绪。
三是争取“休息权”。我国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节日”“双休日”“寒暑假”是教师理论上的休息时间。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在学生上课时间显然不可能安排大规模的教师集中培训,一般都会安排在“双休日”或“寒暑假”。许多教师认为在此期间安排培训,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休息权。
(二)师尊生卑的师生观
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展开的基础,没有建立平等、合作、和谐的师生关系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但少数教师并没有把学生当成平等的合作者,仍然存在师尊生卑的思想。
一是对“尊师重教”认识片面。不少教师认为他们没有真正得到社会尤其是学生的尊重。过去是“师徒如父子”,现在则是“重教不尊师”。事实上,过去都是徒弟认为师父有能耐才拜其为师,学个三年五载,就可以学到养家糊口的生存本领,因此往往会一辈子感激师傅。而现在的师生关系并不是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主决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是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安排一个什么样的教师并非学生能自主选择,如果是一个称职负责的教师,学生自然会尊重你;反之,又如何指望让学生尊重你呢?
二是对“教学相长”理解肤浅。有些教师认为教学只对学生有益,对自己并没有什么好处,因而人们才把教师比喻成蜡烛、春蚕、人梯。其实,教学不仅能师生“相长”,更能师生“相成”。如果没有学生,就没有教师岗位,就没有教师的“饭碗”,就更没有教师发展的平台。所以,教师应该感谢学生,要深知把学生教好是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没有教好应感到愧疚,应自动下岗学习提高。
(三)以生为物的教学观
有些教师“时间加汗水等于成绩”的观念根深蒂固,没有把学生当作人来教育,而是把学生当作学习机器。他们没有认识到学生是有情感的人,从而对教学的情感性认识不足。学习是学生的自主活动,而学生是有情感、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并非教师要他学他就一定会学。学生如果喜欢教师、从内心佩服教师,就会虚心接受教师的教育,认真自觉地学习;否则,很有可能招致学生的反感。有些教师动不动就体罚或用言语伤害学生,不仅严重影响师生关系,而且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四)以考定教的应试观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但由于考试评价没有体现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要求,没有对课程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导致教师普遍存在考什么就教什么、怎样考就怎样教的应试观念。这种局面的出现,固然有考试评价不合理的因素,也存在教师只顾自己的考试评价结果而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自私因素。由于考什么就教什么的思想作怪,学校课程表形同虚设,考试课程的课时大量增加,不考试的体育、音乐、美术、地理、历史、政治等课程基本被挤占,造成学生知识结构的残缺不全,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生存能力的提高。在怎样考就怎样教的思想影响下,教师教的是“标准化试题”,学生背的是“标准答案”,每天训练的是“标准化试卷”,严重束缚了学生思维的发展。
鉴于此,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必须观念先行。
二、应把转变观念作为农村教师素质提高的重点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笔者认为,在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培训中,应该把树立正确观念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教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应该肯定的,但在依法维权的同时不能忘记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树立正确的权义观,做到维护权利与履行义务并重。如法律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有权利获得全社会的尊重,那么,教师凭什么去获得社会、尤其是学生的尊重呢?是否能按胡锦涛主席要求的“以人民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全社会的尊重”呢?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教师有获得全社会尊重的权利,也应该有加强自身修养,为人师表,以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和高超的教学能力去赢得全社会尊重的义务。《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手段要求政府履行该项规定,不能私下埋怨,消极怠工,更不能在学生面前闹情绪。学生是无辜的,教师不能因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实现就耽误学生一辈子的发展。教师不能仅仅把眼睛盯在教师权利的条款上,还应对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六项义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项规定,反思一下自己在依法维护权利的同时,也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因此,在培训中必须向教师讲清楚,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是政府的义务,各级政府正在努力改善教师的待遇,教师要对学生负责,不能坐等政府完全履行义务之后,再履行自己的教师义务。
国务院于2003年9月17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8亿多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要求“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也进一步强调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
的确,全面的小康取决于农村的小康,农村的小康离不开农村教育的发展,农村教育的发展质量则取决于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启动了“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相继开展了由政府出资的教师培训工作。我们在培训和调研中发现,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观念上的误区已经严重影响其教学能力的提高和水平的发挥,严重影响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教师观念的转变比教学方法的改进更重要。“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应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把端正教师的思想观念作为培训的重点之一。
一、观念的误区严重影响教师的发展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笔者在与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交流和问卷调查中了解到,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还存在一些观念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权利轻义务的权义观
随着“五五”普法的展开,经过20多年的全民普法,教师的维权意识日益强化。但公民守法不仅仅体现在维护权利上,更重要的是能自觉履行义务。由于教师权利常常得不到保证,不少教师在实现权利的强烈渴望中,难免产生重权利轻义务的权义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争取“待遇权”。自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分别简称为《教师法》《教育法》)也都分别做出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做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规定后,给教师改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带来了很高的期望。但由于教育法律的“软”和政府具体执行中的厚此薄彼,教师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直接导致教师的维权意识过浓,而忽视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只有及时兑现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物质待遇”,才能要求广大农村教师自觉地履行义务。
二是争取“管理权”。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不管是校长还是教师,都流露出对当前教育管理现状的不满。87.7%的农村中小学校长认为校长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管理权力很小,义务及责任却很大。如要求学校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门卫的管理,但农村中小学根本没有门卫的编制,谁来负责学校大门的守护?《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十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校长是学校的法人,学校的教学及人、财、物等行政管理工作,都应该由校长负责。但事实上,农村中小学校长不仅在教师聘用上没有自主权,在经费上也没有支配权。与此同时,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利也经常形同虚设。这就难免会使部分校长及教师产生一些抵触情绪。
三是争取“休息权”。我国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节日”“双休日”“寒暑假”是教师理论上的休息时间。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在学生上课时间显然不可能安排大规模的教师集中培训,一般都会安排在“双休日”或“寒暑假”。许多教师认为在此期间安排培训,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休息权。
(二)师尊生卑的师生观
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展开的基础,没有建立平等、合作、和谐的师生关系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但少数教师并没有把学生当成平等的合作者,仍然存在师尊生卑的思想。
一是对“尊师重教”认识片面。不少教师认为他们没有真正得到社会尤其是学生的尊重。过去是“师徒如父子”,现在则是“重教不尊师”。事实上,过去都是徒弟认为师父有能耐才拜其为师,学个三年五载,就可以学到养家糊口的生存本领,因此往往会一辈子感激师傅。而现在的师生关系并不是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主决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是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安排一个什么样的教师并非学生能自主选择,如果是一个称职负责的教师,学生自然会尊重你;反之,又如何指望让学生尊重你呢?
二是对“教学相长”理解肤浅。有些教师认为教学只对学生有益,对自己并没有什么好处,因而人们才把教师比喻成蜡烛、春蚕、人梯。其实,教学不仅能师生“相长”,更能师生“相成”。如果没有学生,就没有教师岗位,就没有教师的“饭碗”,就更没有教师发展的平台。所以,教师应该感谢学生,要深知把学生教好是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没有教好应感到愧疚,应自动下岗学习提高。
(三)以生为物的教学观
有些教师“时间加汗水等于成绩”的观念根深蒂固,没有把学生当作人来教育,而是把学生当作学习机器。他们没有认识到学生是有情感的人,从而对教学的情感性认识不足。学习是学生的自主活动,而学生是有情感、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并非教师要他学他就一定会学。学生如果喜欢教师、从内心佩服教师,就会虚心接受教师的教育,认真自觉地学习;否则,很有可能招致学生的反感。有些教师动不动就体罚或用言语伤害学生,不仅严重影响师生关系,而且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四)以考定教的应试观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但由于考试评价没有体现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要求,没有对课程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导致教师普遍存在考什么就教什么、怎样考就怎样教的应试观念。这种局面的出现,固然有考试评价不合理的因素,也存在教师只顾自己的考试评价结果而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自私因素。由于考什么就教什么的思想作怪,学校课程表形同虚设,考试课程的课时大量增加,不考试的体育、音乐、美术、地理、历史、政治等课程基本被挤占,造成学生知识结构的残缺不全,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生存能力的提高。在怎样考就怎样教的思想影响下,教师教的是“标准化试题”,学生背的是“标准答案”,每天训练的是“标准化试卷”,严重束缚了学生思维的发展。
鉴于此,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必须观念先行。
二、应把转变观念作为农村教师素质提高的重点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笔者认为,在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培训中,应该把树立正确观念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教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应该肯定的,但在依法维权的同时不能忘记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树立正确的权义观,做到维护权利与履行义务并重。如法律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有权利获得全社会的尊重,那么,教师凭什么去获得社会、尤其是学生的尊重呢?是否能按胡锦涛主席要求的“以人民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全社会的尊重”呢?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教师有获得全社会尊重的权利,也应该有加强自身修养,为人师表,以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和高超的教学能力去赢得全社会尊重的义务。《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手段要求政府履行该项规定,不能私下埋怨,消极怠工,更不能在学生面前闹情绪。学生是无辜的,教师不能因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实现就耽误学生一辈子的发展。教师不能仅仅把眼睛盯在教师权利的条款上,还应对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六项义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项规定,反思一下自己在依法维护权利的同时,也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因此,在培训中必须向教师讲清楚,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是政府的义务,各级政府正在努力改善教师的待遇,教师要对学生负责,不能坐等政府完全履行义务之后,再履行自己的教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