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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将掌握的违法、违纪、犯罪等情况,不向辖区内有直接查处权利的部门举报,而向上一级或更高一级的部门进行举报的行为,叫越级举报。就检察机关而言,公民越级举报现象近年逞上升趋势,原因何在?笔者在检察机关控申举报部门工作十余年,现作一浅析。
一、公民越级举报现象
1、公民对案件管辖规定掌握不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项规定只明确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案件范围,并没有从地域、级别上加以确定,且《刑诉法》中的管辖规定,大部分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虽规定得比较细,但公开范围窄。由此,公民是向辖区内检察机关举报,还是向辖区外的上级检察机关举报,容易产生模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职级权限,鉴于诸多因素,不是每一举报人都清楚地掌握和理解。
2、公民采取多头举报方式
举报人对其举报的对象情况和内容,总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并将涉嫌犯罪的人绳之以法。因此,举报人采取自己认为有效的方法,把所掌握的举报材料发送到众多部门,如发送到党委、纪检、人大以及公检法等职权机关。举报人采取这种多头举报方式将举报材料从基层管辖部门送起,逐级举报,直至国家最高管理部门。举报人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一是表明举报人对违法违纪腐败犯罪现象的痛恨,二是表明举报人有“誓将皇帝拉下马”的决心和信心,三是举报人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管理部门总会有“包大人”。举报人认为,只要某一部门对举报的情况予以重视并进行查处,目的就已基本达到了。
3、辖区内执法环境的影响
辖区内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举报人的热情和信心。就全国范围而言,各区域的执法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人们应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严格依法办案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原则,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在惩治各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检察机关功不可抹。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如人意的地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人际关系、裙带关系和司法腐败现象无时不在困绕着人们,使得一些当地干部群众举报的案件得不到很好地查处,举报人只能越级举报。
4、公民对举报后果的担忧
公民向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提供举报线索,需要一定的勇气和社会责任感,当公民把他人或单位的犯罪情况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时,可以说已经很了不起了。同时,举报人对举报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免伴着一些担忧,他(她)们害怕打狼不着反被狼咬。
检察机关对控告举报工作有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对泄露举报线索的责任人都有严肃处分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历来都是予以重点打击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管理举报线索的人都时刻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就象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铤而走险一样,有意无意地泄露举报线索的情况偶尔还是有的。再者,被举报人如果知晓或怀疑是谁在举报自己,他会利用手中的权利或优势,采取任何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这种报复行为极其隐蔽不易被发觉。举报人为了避免遭到报复陷害,容易选择越级举报的方式。
另外,随着检察机关的业务和办案程序及各种办案规定不断被广大干部群众所熟悉,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向下级检察机关交办、督办案件并限时汇报查处案件结果这一规定也逐步被人们所掌握。基于这方面,大多数公民会舍近求远地选择了越级举报。
上述的公民越级举报现象,是社会诸多因素在司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这种现象的上升势必增加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消耗大量人力,耽误了查处时机,容易造成知情面扩大,导致泄密环节增多,也增加了公民举报的成本。
二、减少公民越级举报现象,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大力宣传人民检察院分级立案侦查制度。检察机关每年六月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广大公民已逐步熟悉了检察机关的业务和受案范围。但就其广度和深度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各种传媒工具,采取多种方法,将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制度及各项检察业务规定反复多次地宣传,让人人明白,家喻户晓。
2、署名举报切实做到件件答复。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经核查后将结果答复给举报人,是《人民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规定》的硬性规定,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并把举报人当作“自家人”的一项力举。因此,检察机关接到署名举报后,应当及时地保持与举报人进行多方面的沟通,案件结案后立即通知举报人。举报人知道自己的举报引起了重视,也就没有必要越级举报了。
3、对匿名举报线索更应给予高度重视。匿名举报在举报线索当中占大部分,举报人虽然不透露姓名,但他们会时刻注意着检察机关的“动作”。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受理了举报后应当及时地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能在一个月内查结的,不应拖至三个月。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越级举报属匿名举报。举报人不但注意检察院的“动作”,更注意检察院“动作”的期限。举报人长时间都看不到检察机关对自己举报的情况给予查处,越级举报也就成为必然。
4、加大查处报复陷害举报人案件的力度。公民越级举报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被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因此,打击、惩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任务严俊地摆在了检察机关的面前。查处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案件,需要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对遭到迫害、不公待遇的举报人实施救助,让举报人免除后顾之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给予党纪处分,决不姑息。
(作者通訊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一、公民越级举报现象
1、公民对案件管辖规定掌握不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项规定只明确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案件范围,并没有从地域、级别上加以确定,且《刑诉法》中的管辖规定,大部分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虽规定得比较细,但公开范围窄。由此,公民是向辖区内检察机关举报,还是向辖区外的上级检察机关举报,容易产生模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职级权限,鉴于诸多因素,不是每一举报人都清楚地掌握和理解。
2、公民采取多头举报方式
举报人对其举报的对象情况和内容,总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并将涉嫌犯罪的人绳之以法。因此,举报人采取自己认为有效的方法,把所掌握的举报材料发送到众多部门,如发送到党委、纪检、人大以及公检法等职权机关。举报人采取这种多头举报方式将举报材料从基层管辖部门送起,逐级举报,直至国家最高管理部门。举报人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一是表明举报人对违法违纪腐败犯罪现象的痛恨,二是表明举报人有“誓将皇帝拉下马”的决心和信心,三是举报人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管理部门总会有“包大人”。举报人认为,只要某一部门对举报的情况予以重视并进行查处,目的就已基本达到了。
3、辖区内执法环境的影响
辖区内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举报人的热情和信心。就全国范围而言,各区域的执法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人们应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严格依法办案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原则,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在惩治各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检察机关功不可抹。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如人意的地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人际关系、裙带关系和司法腐败现象无时不在困绕着人们,使得一些当地干部群众举报的案件得不到很好地查处,举报人只能越级举报。
4、公民对举报后果的担忧
公民向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提供举报线索,需要一定的勇气和社会责任感,当公民把他人或单位的犯罪情况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时,可以说已经很了不起了。同时,举报人对举报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免伴着一些担忧,他(她)们害怕打狼不着反被狼咬。
检察机关对控告举报工作有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对泄露举报线索的责任人都有严肃处分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历来都是予以重点打击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管理举报线索的人都时刻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就象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铤而走险一样,有意无意地泄露举报线索的情况偶尔还是有的。再者,被举报人如果知晓或怀疑是谁在举报自己,他会利用手中的权利或优势,采取任何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这种报复行为极其隐蔽不易被发觉。举报人为了避免遭到报复陷害,容易选择越级举报的方式。
另外,随着检察机关的业务和办案程序及各种办案规定不断被广大干部群众所熟悉,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向下级检察机关交办、督办案件并限时汇报查处案件结果这一规定也逐步被人们所掌握。基于这方面,大多数公民会舍近求远地选择了越级举报。
上述的公民越级举报现象,是社会诸多因素在司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这种现象的上升势必增加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消耗大量人力,耽误了查处时机,容易造成知情面扩大,导致泄密环节增多,也增加了公民举报的成本。
二、减少公民越级举报现象,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大力宣传人民检察院分级立案侦查制度。检察机关每年六月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广大公民已逐步熟悉了检察机关的业务和受案范围。但就其广度和深度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各种传媒工具,采取多种方法,将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制度及各项检察业务规定反复多次地宣传,让人人明白,家喻户晓。
2、署名举报切实做到件件答复。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经核查后将结果答复给举报人,是《人民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规定》的硬性规定,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并把举报人当作“自家人”的一项力举。因此,检察机关接到署名举报后,应当及时地保持与举报人进行多方面的沟通,案件结案后立即通知举报人。举报人知道自己的举报引起了重视,也就没有必要越级举报了。
3、对匿名举报线索更应给予高度重视。匿名举报在举报线索当中占大部分,举报人虽然不透露姓名,但他们会时刻注意着检察机关的“动作”。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受理了举报后应当及时地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能在一个月内查结的,不应拖至三个月。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越级举报属匿名举报。举报人不但注意检察院的“动作”,更注意检察院“动作”的期限。举报人长时间都看不到检察机关对自己举报的情况给予查处,越级举报也就成为必然。
4、加大查处报复陷害举报人案件的力度。公民越级举报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被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因此,打击、惩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任务严俊地摆在了检察机关的面前。查处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案件,需要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对遭到迫害、不公待遇的举报人实施救助,让举报人免除后顾之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给予党纪处分,决不姑息。
(作者通訊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