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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农村乡镇和街道社区的公共安全、人口管理、治安防控等艰巨繁杂的具体工作,所体现的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相应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一、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现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亟待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方式只是通过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环节对具体案件的审查实施监督;控告申诉部门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基层派出所的问题实施监督。这些监督都是一种事后监督,而且监督的效果不明显。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实施的监督,因缺乏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而显的力度不大。对于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其他活动,如办理治安案件、户籍管理等方面是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2、基层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处于查处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线位置,反映的问题相对较多。列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降格处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显失公正,其执法的公信力会受到质疑。
3、强化诉讼监督,推进落实三项重点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因为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性质不同,使得检察机关未能对其进行全面、直接、有效的监督。因此,应当把建立、健全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作为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完善。
二、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建议
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的范围,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健全完善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必须要把握以下几点:
1、明确监督重点,创新监督形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的监督已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但对基层公安派出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治安案件的监督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可以启动抽样监督方式,即每半年会同公安法制部门对当年治安案件抽样检查;告知群众如对治安案件处理不服,可以要求检察机关采取监督的救济途径;对有举报的治安案件启动快速调查机制;对劳动教养人员是否符合申报规定,是否存在不应劳教而劳教情形,会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每年清理一次。为了加强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与公安治安大队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特种行业监视系统抽样检查,防止管区民警不作为情况发生。
2、规范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应把强化监督程序,作为健全和完善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切入口和落脚点,进一步细化监督措施。一是构建线索受理绿色通道。指定控申部门受理对基层派出所的投诉、移送、交办等途径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并于3日内经检察长审批及时转侦监部门。二是快速启动监督机制。对公安派出所涉嫌违法,需要启动调查程序才能查明违法行为事实的,应及时调查。调查过程中应主动与涉嫌违法基层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联系争取支持,建议上级公安机关暂予扣留、封存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卷宗、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责令涉嫌违法派出所和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暂停有严重违法嫌疑人员继续履行公务。三是对相关结果及时处理。对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履职过程中无违法行为的,15日内应及时回复。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并且能够予以纠正,应及时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四是对违法事实已经形成,违法结果已经发生,无法予以纠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针对管理上的问题和漏洞,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认为有关执法人员违法尚未构成犯罪,但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发出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检察建议》。五是认为有关基层派出所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建立信息平台,使公安派出所所有刑事案件从案件受理到整个侦查活动及时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与基层公安派出所共同构建立案报备制度、强制措施流程报备制度,实现监督的良性互动,逐步消除监督盲区。
4、完善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保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建议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在侦查监督上,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知悉权;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参与权和检察建议权、监督处分权。
三、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建立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一是要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目的就是确保法律的完整、统一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對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活动也应当纳入被监督的范围。就公安机关而言,应当全面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使监督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际效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要通过联席会议等途径,加强协调、配合,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正确处理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关系。公安派出所是行使公安职能的基层责任单元,其行使职能的内容、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这不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无限扩大。相反,这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也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3、正确处理检察机关专门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专项职能,因而对公安机关及其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的监督是一项专门的监督活动。人民群众、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也可以对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形成深层次、多方位的监督体系。
4、正确处理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不只是对某一具体案件、某一具体行为、某一具体事件进行监督,而是全面、系统的监督,包括预防性监督、行为活动的监督和违法事实的监督。同时,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或者事件进行重点监督,把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5、正确处理监督程序与监督效果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既要严格规范监督的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监督,又要注重监督的实际效果。不能只讲程序而忽视监督的效果,也不能只讲效果而忽视程序。
(作者通讯地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瓦房店市116300)
一、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现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亟待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方式只是通过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环节对具体案件的审查实施监督;控告申诉部门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基层派出所的问题实施监督。这些监督都是一种事后监督,而且监督的效果不明显。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实施的监督,因缺乏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而显的力度不大。对于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其他活动,如办理治安案件、户籍管理等方面是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2、基层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处于查处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线位置,反映的问题相对较多。列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降格处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显失公正,其执法的公信力会受到质疑。
3、强化诉讼监督,推进落实三项重点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因为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性质不同,使得检察机关未能对其进行全面、直接、有效的监督。因此,应当把建立、健全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作为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完善。
二、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建议
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的范围,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健全完善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必须要把握以下几点:
1、明确监督重点,创新监督形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的监督已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但对基层公安派出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治安案件的监督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可以启动抽样监督方式,即每半年会同公安法制部门对当年治安案件抽样检查;告知群众如对治安案件处理不服,可以要求检察机关采取监督的救济途径;对有举报的治安案件启动快速调查机制;对劳动教养人员是否符合申报规定,是否存在不应劳教而劳教情形,会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每年清理一次。为了加强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与公安治安大队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特种行业监视系统抽样检查,防止管区民警不作为情况发生。
2、规范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应把强化监督程序,作为健全和完善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切入口和落脚点,进一步细化监督措施。一是构建线索受理绿色通道。指定控申部门受理对基层派出所的投诉、移送、交办等途径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并于3日内经检察长审批及时转侦监部门。二是快速启动监督机制。对公安派出所涉嫌违法,需要启动调查程序才能查明违法行为事实的,应及时调查。调查过程中应主动与涉嫌违法基层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联系争取支持,建议上级公安机关暂予扣留、封存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卷宗、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责令涉嫌违法派出所和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暂停有严重违法嫌疑人员继续履行公务。三是对相关结果及时处理。对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履职过程中无违法行为的,15日内应及时回复。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并且能够予以纠正,应及时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四是对违法事实已经形成,违法结果已经发生,无法予以纠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针对管理上的问题和漏洞,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认为有关执法人员违法尚未构成犯罪,但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发出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检察建议》。五是认为有关基层派出所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建立信息平台,使公安派出所所有刑事案件从案件受理到整个侦查活动及时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与基层公安派出所共同构建立案报备制度、强制措施流程报备制度,实现监督的良性互动,逐步消除监督盲区。
4、完善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保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建议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在侦查监督上,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知悉权;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参与权和检察建议权、监督处分权。
三、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建立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一是要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目的就是确保法律的完整、统一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對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活动也应当纳入被监督的范围。就公安机关而言,应当全面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使监督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际效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要通过联席会议等途径,加强协调、配合,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正确处理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关系。公安派出所是行使公安职能的基层责任单元,其行使职能的内容、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这不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无限扩大。相反,这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也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3、正确处理检察机关专门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专项职能,因而对公安机关及其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的监督是一项专门的监督活动。人民群众、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也可以对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形成深层次、多方位的监督体系。
4、正确处理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不只是对某一具体案件、某一具体行为、某一具体事件进行监督,而是全面、系统的监督,包括预防性监督、行为活动的监督和违法事实的监督。同时,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或者事件进行重点监督,把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5、正确处理监督程序与监督效果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既要严格规范监督的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监督,又要注重监督的实际效果。不能只讲程序而忽视监督的效果,也不能只讲效果而忽视程序。
(作者通讯地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瓦房店市11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