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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土地是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尤其是对农村人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着他们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发展的稳定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成为广大学者进行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
土地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要素,尤其对农村居民来说,土地直接关系到其发展的切身利益,同时,土地问题对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关乎国家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初期,确实带来了一定的作用,给农民带来了土地生产资料,促进了生活状态的改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出现了流转现象,对当前形势下农民利益分配、土地利用等均产生影响,同时,在土地生产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而现阶段没有相关的在政策及法律法规解决,不能够充分保障农民的权利。
一、国外农地使用制度分析
目前国外很多地区实行的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情形有些相似,通过分析国外的土地所有权、使用办法,能够给我过土地承办经营权带来有价值的参考与借鉴。
日本土地大部分是私有制,《日本民法》使用了永佃权的概念,规定永佃权人支付佃租,也能将权利转给他人但不可更改权利内容等条例,我国物权法中也对永佃权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就其内容作了规定。
德国土地大部分属于私有,并且要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德国使用用益权,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基本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土地所有制权不同。德国制定了《土地交易法》,对农地交易进行控制,德国的土地也可以自由转让,可以继承,这些制度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流转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说法不一,一直得到很多学者的争论和关注,有些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券、用益物权等,说法不一。主流说法有债券说、物权说和混合说。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券,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利之下,权利受法律保护,义务由承包合同进行规定,属于债券特征;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债券的转让,体现了承包合同的债权性质。
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债权不同,因为债权性质不利于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限制了土地利用效率,而《民法通则》提到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有关的财产权”属于物权制度所做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块土地不能进行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混合说则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为主,同时又具有债权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对土地的占用、使用、收益甚至转让等流程,可以排除不法侵害,具有物权特性,但其通过合同承包制体现的利益关系,影响农民的利益,具有债权的性质。
三、湖南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近年来,我国各省份土地流转速度快,但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具有规模小、缺乏支撑等各种问题,本文以湖南省出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政策为例,阐述该省是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湖南省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做好土地承包工作以及后续工作,鼓励农民进行一次性土地流转,管理好并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实施登记制度。针对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由政府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位担保对象,解决贷款问题。力争实现县乡村三级土地承包和流转系统,完善各种渠道和制度,发布流转信息,促进湖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稳定性。
湖南市农业部大省,土地流转却处于低层次水平,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发流转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去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导致土地耕作劳动力不足,不得不进行土地流转,一般是通过学院、人情等为纽带,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适用于经济落后的地区,流转模式期限较短,制度没有保障,容易产生纠纷,在湖南省农村地区比较常见。
(二)集体主导模式。农户将土地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由组织再分配到其他土地租赁大户,这种形式适用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能够在短时间内使土地流转,并且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能够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有强制手段、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三)市场导向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經营权归农民所有,具有一定的导向性,针对沿海地区使用比较广泛,湖南省所占比例较小。
除了以上几种模式,还有其他模式值得借鉴和参考,这些模式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行模式。
四、结语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流转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土地利用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性质,主要介绍了我国土地承包模式,结合湖南省的实际发展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分析,本文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为宁乡县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要素,尤其对农村居民来说,土地直接关系到其发展的切身利益,同时,土地问题对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关乎国家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初期,确实带来了一定的作用,给农民带来了土地生产资料,促进了生活状态的改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出现了流转现象,对当前形势下农民利益分配、土地利用等均产生影响,同时,在土地生产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而现阶段没有相关的在政策及法律法规解决,不能够充分保障农民的权利。
一、国外农地使用制度分析
目前国外很多地区实行的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情形有些相似,通过分析国外的土地所有权、使用办法,能够给我过土地承办经营权带来有价值的参考与借鉴。
日本土地大部分是私有制,《日本民法》使用了永佃权的概念,规定永佃权人支付佃租,也能将权利转给他人但不可更改权利内容等条例,我国物权法中也对永佃权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就其内容作了规定。
德国土地大部分属于私有,并且要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德国使用用益权,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基本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土地所有制权不同。德国制定了《土地交易法》,对农地交易进行控制,德国的土地也可以自由转让,可以继承,这些制度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流转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说法不一,一直得到很多学者的争论和关注,有些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券、用益物权等,说法不一。主流说法有债券说、物权说和混合说。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券,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利之下,权利受法律保护,义务由承包合同进行规定,属于债券特征;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债券的转让,体现了承包合同的债权性质。
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债权不同,因为债权性质不利于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限制了土地利用效率,而《民法通则》提到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有关的财产权”属于物权制度所做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块土地不能进行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混合说则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为主,同时又具有债权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对土地的占用、使用、收益甚至转让等流程,可以排除不法侵害,具有物权特性,但其通过合同承包制体现的利益关系,影响农民的利益,具有债权的性质。
三、湖南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近年来,我国各省份土地流转速度快,但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具有规模小、缺乏支撑等各种问题,本文以湖南省出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政策为例,阐述该省是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湖南省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做好土地承包工作以及后续工作,鼓励农民进行一次性土地流转,管理好并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实施登记制度。针对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由政府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位担保对象,解决贷款问题。力争实现县乡村三级土地承包和流转系统,完善各种渠道和制度,发布流转信息,促进湖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稳定性。
湖南市农业部大省,土地流转却处于低层次水平,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发流转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去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导致土地耕作劳动力不足,不得不进行土地流转,一般是通过学院、人情等为纽带,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适用于经济落后的地区,流转模式期限较短,制度没有保障,容易产生纠纷,在湖南省农村地区比较常见。
(二)集体主导模式。农户将土地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由组织再分配到其他土地租赁大户,这种形式适用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能够在短时间内使土地流转,并且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能够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有强制手段、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三)市场导向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經营权归农民所有,具有一定的导向性,针对沿海地区使用比较广泛,湖南省所占比例较小。
除了以上几种模式,还有其他模式值得借鉴和参考,这些模式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行模式。
四、结语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流转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土地利用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性质,主要介绍了我国土地承包模式,结合湖南省的实际发展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分析,本文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为宁乡县土地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