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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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庞大工程,牵涉到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出发,对职务犯罪分子心理活动过程进行详细剖析。并在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从心理角度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职务犯罪心理及其表现
  
  (一)贪婪心理
  贪婪。本质上是一种过度膨胀的利己欲求。与人们正常的欲望相比。贪婪心理是过度的、不合理的。
  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尤其对于贪污、贿赂等常见贪利性职务犯罪而言,是该类犯罪的共有心理,也是该类犯罪的最原始心理动机及诱因。贪欲。让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或挪用、侵吞公款,或将之用于个人挥霍、消费、赌博。或借给他人使用从中牟取暴利。
  职务犯罪分子多是拜金主义者,崇尚并无限夸大金钱的作用,在金钱的诱惑下,只求“好处”与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蔑视国家律法,将人民群众利益、工作原则、工作纪律、个人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己的自由生命等置之不顾。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大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法利益,甚至将自身工作、自身职权当作待价而沽的商品与人交易,将职责范围内应当承办的工作当作筹码换取“好处费”。最终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自毁前程。
  几乎在所有贪利类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都能见到贪婪心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看,贪婪心理是绝大多数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心理根源。
  
  (二)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人们希望由于偶然的原因而获得成功或免去灾害的一种内心诉求。其本质上是人们常有的一种趋利避害的、带有冒险性的内心诉求。
  在职务犯罪中,侥幸心理表现为犯罪人在形成犯意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又自我安慰,常作成功的设想。一旦作案而未被发现,侥幸心理就会强化。
  大多数公职人员犯罪,都有侥幸心理的影子。他们有较高、稳定的经济收人,相对于普通企业工人和其他个体经营者,其个人生活有国家给予的系统、全面的保障,生活质量、生活环境与工作环境与普通人不可同日而语,其侥幸心理表现在,一方面。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国家刑律,担心犯罪行为败露,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另一方面,又自我安慰,常作成功的设想,认为自己有着较高的文化水平、智力水平,且身份较为特殊、眼界宽广、人际网络保护伞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或者犯罪证据藏匿、销毁完全。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败露,或者即使犯罪行为败露了也会有人帮助自己逃脱惩罚,所以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分子就是在这种担心害怕与自我安慰的侥幸心理作用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虚荣心理
  虚荣心理,是一种追求虚假的荣誉等使自己获得他人尊重或被别人羡慕时产生的一种自我满足的心理诉求。这种心理实质上是一种性格缺陷,也是一种错位、被扭曲的自尊心。虚荣心理所依存的虚假事实一旦被揭穿,就有可能使当事者心理在极短的时间内全面崩溃,因此,大多数有虚荣心理的人都会想方设法维持其虚荣心理所依存的虚假事实,避免被他人揭穿。
  公职人员由于其工作所需而接触的人、物较为复杂,难免被金钱、人情所包围。如果这些公职人员在思想上放松了自我约束。便极易在灯红酒绿中滋长虚荣心理,极力追求与自身收入、经济状况等不相符合的高消费和奢侈生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自身的享乐需求,不能提供维系这种高消费和奢侈生活所需要的大量金钱,因此,一些意志不够坚定的公职人员便将目光瞄向了国家财产和自己的职权,或通过窃取侵占、挪用国家财产向国家伸手,或利用自身职权向他人伸手,收受他人贿赂来满足个人享乐需求,维系自身的虚荣心理。殊不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虚荣心理愈加强烈,驱使自己不断向国家伸手、不断向他人伸手。最终驱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优越感
  优越感,是指个人在拥有某种优势时产生的自我认同心理。因为人总会拥有某种优势或某种能力。使其自我感觉超越别人,所以优越感普遍存在。
  就公职人员而言,其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不是普通人所能接触的,其所拥有的职权也不是普通人所能拥有,其社会地位亦高于普通人,所以,公职人员由自身工作、由自身职权而产生优越感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由职务、职位、工作而产生的优越感是公职人员对自身工作的心理肯定,也是对自身的一种心理认同,无可厚非。
  问题在于,这种优越心理感受一旦产生就会趋于膨胀,如果不能加以适当调整,就可能演变成自大和目空一切,直接导致公职人员无视党纪国法、无视工作纪律。自认为高人一等、可以胡作非为,自认为即使违法犯罪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无形中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事先找好了借口。
  过度的优越感导致的另一个不良后果是引起公职人员对自身待遇的心理失衡,在这种情况下,诸多公职人员眼见许多能力不如自己的人可以购买高级轿车、高级住房等进行高消费而自己则领取固定工资,难免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其所从事工作带来的职务便利对其聚敛钱财的诱惑是巨大的,个别意志不坚定的人员难免会想方设法向国家伸手,千方百计聚敛钱财来让自己心理平衡,最终也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五)投机心理
  投机心理,是指不依靠自身努力而希望通过取巧的手段以达到利己目的的内心诉求。
  公职人员的投机心理表现在其意图将职权当做商品进行“经营”牟利。尽量在“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最大化,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经营过程中。他们对自己“经营”行为的性质、其可能因其行为受到的惩罚均心中有数,甚至对自己“经营”的风险、收益等均有详细分析和具体心理预期。为了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他们愿意“一试身手”,壮胆“赌一把”,假若“经营”行为败露,也自知理所应当,丝毫不怨天尤人,“就当是自已点背”;假若“经营”行为没有被人发觉也无人告发,则谢天谢地,“自己赌赢了”!如此,一旦有了第一次成功经历,必定大大强化其原有的投机心理,驱使其不断向国家向人民伸手。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六)兴奋与紧张心理
  兴奋与紧张心理并存是公职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的复杂心理体验。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个体做出自认为对自身影响重大的决定或者行为后,会产生兴奋或不安情绪,外显为慌乱、猜疑,同时会伴随一定的生理反应,如心悸、呼吸急促、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等等: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也表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会出现紧张、兴奋与不安情绪体验,出现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惊恐情绪体验并存的现象。
  实施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也同样有此种心理反应,亦同样符合现代心理学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由于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故其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但有着犯罪后的兴奋,还要时刻担忧其行为是否败露,是否有关机关已对自己进行查处,时刻担心案发后受到法律 的制裁,唯恐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给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个人名誉、社会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影响,出现刺激、兴奋与紧张、恐惧并存的心理体验。
  
  二、职务犯罪案发后心理及其表现
  
  (一)悔恨心理
  悔恨心理,是个体于事后对自身过往行为的强烈的自我否定心理。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大多数犯罪人在罪行败露后,都或多或少地有悔罪心理,对自身犯罪行为感到后悔,产生罪责感和愧疚感:也有极少数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人虽然也产生悔恨心理,但其悔恨心理不是源于其罪责感、愧疚感,而是源于对自身犯罪手段不够高明及作案疏漏。
  同样,职务犯罪分子的悔恨心理首先源于其愧疚感、罪责感,源于其对因自身行为引发的恶性后果,因为这些后果原不是其所期望发生:其次源于对自身将要接受惩罚这一后果,由原来受人尊敬的国家公职人员沦为阶下囚,这样的巨大反差让其悔不当初:再次,极少数职务犯罪分子的悔恨心理源于对自身作案时的行为疏漏。但无论如何,职务犯罪分子的悔恨心理至少能够表明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否定。
  
  (二)侥幸心理
  当职务犯罪行为败露后,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亦有表现,由于已知晓自身部分犯罪行为败露,因此,职务犯罪分子案发后的侥幸心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望有关机关对自身的查处仅限于现已败露的犯罪行为,而其他犯罪行为并未败露;一是希望蒙混过关。获得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三)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是所有犯罪分子在案发后面对司法机关的常见心理状态。就职务犯罪而言,当职务犯罪行为败露或职务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处后。在整个案件程序过程中,职务犯罪分子的对抗心理亦十分明显。
  一般而言,职务犯罪分子有着高智商和高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及社会阅历较丰富,通常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还有比较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因此,其犯罪行为一旦败露,职务犯罪分子为逃脱法律的惩罚,其对抗心理便外化为对抗侦查的行为,或三缄其口或矢口否认。或订立攻守同盟或毁灭罪证,或避重就轻或闪烁其辞,采取各种方式对抗侦查机关的侦查。
  
  三、从心理预防角度预防职务犯罪
  
  (一)从心理预防角度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平台
  拥有良好工作待遇的国家公职人员之所以会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其个人方面原因而言,前述各种职务犯罪心理在职务犯罪过程中起着较大推动作用。因此,从心理预防角度讨论预防职务犯罪,应以前述心理因素及其作用机制为出发点。而心理强制理论则提供了这个完备的理论平台,
  虽然学界对心理强制理论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异,但心理强制理论的中心观点告诉我们,“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从而避免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
  心理强制理论需要一个理论前提,即“理性人假设”前提,该前提要求“人”是理性的,要求“人”有健全的理智、健全的判断力以及和合乎逻辑的思维方法,具体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即要求一般预防的对象是健全的“理性人”,
  这个理性人假设的条件,公职人员恰恰能够满足: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有着严格的考录程序和考核机制,其智力水平、知识水平、判断力等各方素质均远超一般社会成员。因此,单从一般预防的原理看,以国家公职人员为对象进行犯罪预防工作,完全可以取得预期效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要的则是如何给公职人员提供充分的思考资源(包括职务犯罪案例等)。以便于其衡量犯罪的收益和代价,并最终决定自己的行为。
  
  (二)从心理预防角度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1、以思想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正面思想引导,消除其贪婪、虚荣等不良心理的影响
  针对公职人员存在的贪婪心理和虚荣心理,应从正面加强思想引导。尽量瓦解其对于公职人员行为的不利影响。
  通过正面思想引导,帮助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廉政思想,确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公职人员的浩然正气,最大程度瓦解其贪婪心理和虚荣心理。心理学研究也表明,正面、积极、向上的思想、态度和心理是个体克服不良心理影响的根本所在。
  2、以剖析职务犯罪分子心理活动为主,有针对性的进行反面警示教育,消除其侥幸、投机等不良心理的影响
  针对公职人员存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可以通过加强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活动尽力予以瓦解。
  精心选取大量真实的不同职业的职务犯罪案例对相应职业公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以相同或类似职业(职权)为范围,通过该职业(职权)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来对该范围内的其他公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例的详细分析,将其发案经过、犯罪事实、处置结果等向广大公职人员进行通报,其中职务犯罪分子的心理历程应当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细致剖析,并全面批露,以达到最佳预防效果。
  该对策的作用机制在于,人们总是更容易对与自身相同或类似的人或事产生共鸣,包括对外界人、事的认同和对己的反思,也包括与自身类似或相同的心理活动。因此,以相同职业(职权)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能够达到最佳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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