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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財务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很普遍,已形成了严重的行业危机,给信息的使用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关键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为此应在法制宣传与素质教育方面着手,树立诚信意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关键词】法律;诚信;后续教育;处罚力度
Enhance quality and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Li Yan-ni 1,Yang yong2
(1.Shenyang huangchao wanxin housing development Shenyang Liaoning 110000;
2.Liaoning buildi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Liaoning Liaoyang 111000)
【Abstract】Financial distortions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the phenomenon is widespread and has become a serious crisis to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the use of the people has caused serious losses. though multi-faceted, critical or man-made causes. this should be publicized the rule of law with respect to quality education, ethic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Key words】Law ;Honest ;Subsequent education ;Punishment
会计信息是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经济信息,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依据,是企业内部管理和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作为会计信息的使用人将从各自不同的利益出发,要求企业定期披露相关财务信息,随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财会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能够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否则,将给国家、企业及各投资人等带来极大损失。
然而,我国的一些企业目前还存在着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会计工作弄虚作假事例还时有发生,会计行业的信誉已受到了严重损害, 形成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1. 会计工作弄虚作假这一现象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失真的会计信息资料层层统计上报后, 必将导致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某些数据严重失实,国家各级管理机关据此制订的各种经济政策、方针、必然脱离社会现实,造成国家宏观失控,微观失调的局面,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1.2 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助长浮夸之风,导致腐败。失真的会计信息主要表现为多计收入少计成本的夸大业绩、虚增利润和多计费用少计收入的隐瞒盈利二种情况,前者主要是经营者为了突出个人政绩、能力,夸大事实伪造业绩, 以换取个人仕途功名的一种手段,“官出数据,数据出官”这一现象给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场所和机会。后者往往是一些私企业主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 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种作法,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投资者应得的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1.3 破坏投资环境,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投资人往往根据企业财务人员提供的各种报表资料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失真的信息往往会误导投资者,干扰投资者的正常思维, 最终导致现有投资人决策失误,付出惨重代价,潜在投资者心中留下阴影, 整个社会的投资大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造成这些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点很关键,即失真的财务数据多数情况是出于人为因素,是故意作假,单纯的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的情况并不多见。
2.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应该从提高人的意识、规范人的行为方面着手。
2.1 加强新《会计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企业的负责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必然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权。会计人员作假,多数是来自于企业管理层的授意指使,或者是迫于管理层的各种压力。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其行为作了进一步的约束。目前有些单位负责人对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根本不知道,因此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负责人中间宣传《会计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尤为重要。负责人要明确自己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自己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将将其落到实处, 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如果各单位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增强了,都能作到知法守法, 会计做假的现象自然就会减少。
2.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财会人员之所以能参与造假,主要是其职业操守差, 缺乏诚信意识。而诚信恰恰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了诚信,企业就没有了安身立命之本。离开诚信, 会计人将失去生存的空间。因此在全社会营造出浓烈的舆论氛围,广泛深入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阐释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诚信意识的讨论,让诚信意识最大限度渗透到会计人的思想深处,根植于心, 树立符合道德规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2.3 加强后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的高低,关系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我国已经融入了国际经济贸易这个大家庭, 许多准则规定都将与国际接轨, 一些不健全之处, 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面对不断发生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会计人应该主动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尽量在第一时间内熟悉并掌握新的法规、准则、制度, 并能熟练应用到会计实务之中, 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使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提高, 减少因技术上的不精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式的要求, 跟上时代的步伐, 才能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2.4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的立法机关先后制订并发布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多部相关法规和制度,旨在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尽管这些法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还是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力量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人才组成检查队伍,对各单位相关法规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保证检查质量,防止走过场,做到严格执法,赏罚分明,惩处有力,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对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形成约束。一旦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就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打假不手软,使作假者和指使作假者无处藏身。同时对于检查出的造假者不仅要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且要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对于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投资人带来严重损失的造假者,应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01-20-042
【关键词】法律;诚信;后续教育;处罚力度
Enhance quality and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Li Yan-ni 1,Yang yong2
(1.Shenyang huangchao wanxin housing development Shenyang Liaoning 110000;
2.Liaoning buildi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Liaoning Liaoyang 111000)
【Abstract】Financial distortions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the phenomenon is widespread and has become a serious crisis to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the use of the people has caused serious losses. though multi-faceted, critical or man-made causes. this should be publicized the rule of law with respect to quality education, ethic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Key words】Law ;Honest ;Subsequent education ;Punishment
会计信息是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经济信息,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依据,是企业内部管理和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作为会计信息的使用人将从各自不同的利益出发,要求企业定期披露相关财务信息,随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财会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能够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否则,将给国家、企业及各投资人等带来极大损失。
然而,我国的一些企业目前还存在着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会计工作弄虚作假事例还时有发生,会计行业的信誉已受到了严重损害, 形成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1. 会计工作弄虚作假这一现象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失真的会计信息资料层层统计上报后, 必将导致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某些数据严重失实,国家各级管理机关据此制订的各种经济政策、方针、必然脱离社会现实,造成国家宏观失控,微观失调的局面,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1.2 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助长浮夸之风,导致腐败。失真的会计信息主要表现为多计收入少计成本的夸大业绩、虚增利润和多计费用少计收入的隐瞒盈利二种情况,前者主要是经营者为了突出个人政绩、能力,夸大事实伪造业绩, 以换取个人仕途功名的一种手段,“官出数据,数据出官”这一现象给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场所和机会。后者往往是一些私企业主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 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种作法,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投资者应得的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1.3 破坏投资环境,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投资人往往根据企业财务人员提供的各种报表资料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失真的信息往往会误导投资者,干扰投资者的正常思维, 最终导致现有投资人决策失误,付出惨重代价,潜在投资者心中留下阴影, 整个社会的投资大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造成这些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点很关键,即失真的财务数据多数情况是出于人为因素,是故意作假,单纯的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的情况并不多见。
2.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应该从提高人的意识、规范人的行为方面着手。
2.1 加强新《会计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企业的负责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必然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权。会计人员作假,多数是来自于企业管理层的授意指使,或者是迫于管理层的各种压力。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其行为作了进一步的约束。目前有些单位负责人对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根本不知道,因此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负责人中间宣传《会计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尤为重要。负责人要明确自己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自己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将将其落到实处, 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如果各单位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增强了,都能作到知法守法, 会计做假的现象自然就会减少。
2.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财会人员之所以能参与造假,主要是其职业操守差, 缺乏诚信意识。而诚信恰恰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了诚信,企业就没有了安身立命之本。离开诚信, 会计人将失去生存的空间。因此在全社会营造出浓烈的舆论氛围,广泛深入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阐释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诚信意识的讨论,让诚信意识最大限度渗透到会计人的思想深处,根植于心, 树立符合道德规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2.3 加强后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的高低,关系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我国已经融入了国际经济贸易这个大家庭, 许多准则规定都将与国际接轨, 一些不健全之处, 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面对不断发生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会计人应该主动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尽量在第一时间内熟悉并掌握新的法规、准则、制度, 并能熟练应用到会计实务之中, 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使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提高, 减少因技术上的不精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式的要求, 跟上时代的步伐, 才能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2.4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的立法机关先后制订并发布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多部相关法规和制度,旨在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尽管这些法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还是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力量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人才组成检查队伍,对各单位相关法规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保证检查质量,防止走过场,做到严格执法,赏罚分明,惩处有力,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对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形成约束。一旦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就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打假不手软,使作假者和指使作假者无处藏身。同时对于检查出的造假者不仅要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且要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对于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投资人带来严重损失的造假者,应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01-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