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架设服务器进行盗版网络游戏运营行为的司法认定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ail_dingd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私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私服”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许可,通过破坏权利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网络游戏源代码,属于典型的盗版行为。对于网络游戏作品而言,发行可以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软件、客户端程序等。私字架设服务器向客户传输盗版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显然侵犯了传播者的权利。“私服”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行为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复制发行业务。
  关键词:私服;盗版;网络游戏
  
  一、基本案情
  
  《精灵复兴》系上海易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韩国艺堂娱乐产业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发行、销售、运营的网络游戏。犯罪嫌疑人严某在市场上购得《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程序软件,为了谋取巨额的利益,起意盗版该网络游戏,通过私自架设服务器(“私服”)運营谋利。经过严密的筹划,严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提供并维护两台服务器、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及其报酬、食宿,严某具体负责盗版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严某、王某将两台服务器托管于某网络公司并租借网络游戏“私服”运营所需要的虚拟下载空间。后严某将《精灵复兴》程序进行汉化处理,更名为《精灵世界》。“私服”运营期间,严某、王某共获取违法运营收入14万余元。根据司法鉴定,正版《精灵复兴》与涉嫌侵权的《精灵世界》之间存在复制关系。
  
  二、意见分歧
  
  对于严某等盗版权利人软件通过“私服”运营网络游戏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严某等不构成犯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私服”不属于复制发行行为,不能符合该罪的行为要件,且本案犯罪嫌疑人对正版游戏汉化处理,存在软件二次开发因素,故不能认定其系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非法经营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严某等构成非法经营罪。通过“私服”运营盗版网络游戏的本质属于非法出版软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出版行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严某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私服”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破坏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他人游戏软件作品数据,通过非法服务器运营盗版网络游戏并从中谋取利益,扰乱网络游戏出版市场秩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法理评析
  
  盗版权利人网络游戏并架设“私服”运营牟利的行为属于当前实践中多发的网络犯罪行为模式。由于对于“私服”行为性质、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条关系等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实务部门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并无统一意见,有必要通过本案的分析予以厘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私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
  “私服”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授权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的行为。对于如何界定“私服”的行为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从行为特征上分析,“私服”是对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进行修改,侵犯的应当是著作权内容中的修改权。因此,难以将“私服”界定为复制发行行为。反对意见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私服”显然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网络游戏软件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实行行为的刑法特征。
  我们认为,“私服”行为应当认定为“复制发行”行为。“私服”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许可,通过破坏权利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网络游戏源代码,属于典型的盗版行为。盗版行为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覆制、再分发的行为。即使“私服”者对网络游戏程序进行修改,但其核心内容与原网络游戏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复制原作品是“私服”行为的必然环节。再从“发行”的角度分析,发行权本质上属于著作权中的传播者权利。对于网络游戏作品而言,发行可以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软件、客户端程序等。私字架设服务器向客户传输盗版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显然侵犯了传播者的权利。因此,“私服”在行为性质上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特征,本案中严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私服”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行为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复制发行业务。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因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私服”行为擅自运营盗版网络游戏,程序上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实体上侵犯网络作品出版市场秩序,显然属于非法经营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之一,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反对意见指出,刑法分则“侵犯知识产权罪”对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专章专节规定。当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涉及侵犯著作权时,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构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即侵犯著作权罪应优先适用。对此,坚持非法经营罪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档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而非法经营罪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轻重悬殊。对于非法运营盗版网络软件的“私服”行为,如果均以侵犯著作权罪就低处罚,势必造成罪刑关系紊乱,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产生此类争议的症结在于上述观点均未把握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法条关系的实质。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并且,“私服”行为就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而根本不具有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复制、发行该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认定。而《非法出版物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又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只能以侵犯著作权罪定性,而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出版物的概念虽然能够涵盖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但根据《非法出版物解释》的上述规定,复制发行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已经独立于非法经营行为之外。因此,“私服”行为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另外,《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与《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中的“非法出版物”联系起来考虑,《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出版物”显然限定在合法出版物的范畴中,而“私服”行为复制发行的网络游戏系盗版软件程序,属于“非法出版物”。所以,司法机关也不能以该条司法解释将“私服”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严某等人通过盗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牟利,非法营运数额达到14万余元,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破坏了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市场秩序,危害正版软件市场的发育和发展,损害合法经营,妨碍文化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盗版游戏冲击市场,极大地干扰了正版游戏的正常销售,且盗版游戏制作商和销售商千方百计逃避管理和税收,会直接造成网络游戏出版、发行方面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有必要予以严厉打击。
其他文献
近期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的发展趋向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限缩刑事执法权。笔者对这种趋势在持有支持态度的同时,也在担忧如此真的能像理论推演那样就可以达到“刑事程序现代化与法治化”的目标吗?   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价值,但不能视为唯一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限制警察的强制权力,就必须容许警察通过秘密的手法进行刑事执法,要捆住警察的右手,就必须放开其左手,因为警察国家与没
期刊
在检察机关中,除反贪、起诉、批捕等部门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干警外,还有一批从事财务、档案、统计、文印等后勤保障工作的干警们,他们的工作看似琐碎、平淡,但在整个检察事业中却是不可缺少的。而在检察机关,特别是在基层院中,对这部分干警尚缺乏重视,使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如不尽快提高后勤保障部门干警的素质,将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将就这个问题作粗浅的研究。   我国目前上级检
期刊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检察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各级检察机关相继组建了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法警的作用也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发挥。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法警队伍的管理模式、用警制度、职能权限等仍处于探索阶段。笔者结合当前法警工作的实际,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现状的主要问题    (一)历史上的原因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
期刊
笔者认为,作为自首的本质,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它能准确地体现自首制度立法的精神实质。即设立自首制度的基本指向、基本目的应当在本质中得到体现;第二,它贯穿于自首行为的始终,同时普遍适用于自首的各种情形,普遍适用于各类自首;第三,它是自首本身的特质,能将自首与其他现象或制度区别开来。以此为基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悔罪或悔改不是自首的本质。  (2)第二种观点着重强调的是自动归案,
期刊
摘 要:死刑的存废早已有之,国内的很多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也从多个角度对死刑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激励的讨论,不过从经济学角度对这个问题的进行研究的较少。本文大胆尝试,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对死刑的存废问题进行了两个方面简要的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死刑存废;微观经济学;犯罪;效益;成本     死刑的存废之争,是由贝卡里亚1764年的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最先挑起的,时至今日已有240余年
期刊
摘 要: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运用得较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贯穿仲裁始终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本文从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核心地位、价值等方面对这种作为仲裁规则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研究。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国际商事仲裁;地位;价值;建议    一、概述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是各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关键性的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给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期刊
摘 要: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释制度相区别,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来定性的,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即侦查保障功能。这使得取保候审成为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达到顺利侦破案件的工具和手段,违背了取保候审作为一项自由保障措施的应有之义。如何充分认识并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是本文试图探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取保候审;困境;人权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侦查期间
期刊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英文的意思是Community correction,它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 目前英、美、日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
期刊
摘 要:随着家庭暴力案件的日益增加,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也屡见报端。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以暴制暴”杀夫的女性,保证她们获得公正的处遇,是法官面临的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有理由使我们对杀夫的受虐妇女给予更多的司法宽容和人文关怀。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借鉴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该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进一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受虐妇女的刑罚处罚。本文从介绍“
期刊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体现了新的发展阶段和新的时代条件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肩负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全方位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而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与司法公正,则为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提供了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