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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的众筹模式发展势如破竹,众筹融资成为缓解中小企业“筹资难”、“筹资贵”的良药,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是众筹融资下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此外,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使其会计核算形式更加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 众筹融资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引言
众筹是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大众进行筹资的创新金融模式,具有门槛低、大众性、创意性的特点。该模式的出现掀起了一股强烈的财富浪潮,也因此被称为开启了“草根”金融时代。众筹融资商业模式始于美国,2009年4月成立的Kickstarte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众筹网站,截至2015年10月11日,其承诺投资额已突破20亿美元,通过该平台参与众筹的人数约950万,其中将近1/3的人数支持2-5个项目,项目总计26万个。自2012年美国颁布了JOBS法案以后,众筹融资就走上了合法化的道路,该法案进一步规范了对众筹的监管,也为众筹在美国的发展保驾护航。Massoulution研究报告显示,全球众筹融资规模在2009年仅有36.1亿元,但2012年就突破到173亿元,增长率380%,预计全球众筹融资规模在2016年将达到2000亿元。与美国众筹融资发展相比,该模式在我国起步比较晚,2011年“点名时间”众筹网站的上线,标志着中国众筹业的开始,在随后两年内,相继上线了几十家的众筹网站,包括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众筹网等,众筹融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重视,国务院2015年9月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为鼓励众筹蓬勃发展,提出“汇众资,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更加灵活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过程中对融资的需求。
众筹模式的出现将会颠覆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具备以下优势:第一,基于互联网的发展,众筹平台利用大数据获取项目融资方有关历史销售状况、汇款情况等信息来评价其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第二,由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众筹融资模式使项目融资方获取相关信息更加方便和快速。第三,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先天不足,缺乏可靠的内部控制,以至于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性有待考察,种种不利现状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采用了紧缩政策。然而众筹模式的出现使其摆脱了“筹资难”“筹资贵”的困境。国内外有关众筹模式的研究有很多,借鉴Massolution的报告,将众筹平台分为以下四类:捐赠式众筹、回报式众筹、债权式众筹以及股权式众筹。众筹融资在国内的发展势如破竹,模式多样性不利于金融监管,相应的会计处理也更加繁琐,作为会计学者应该将其会计处理作为研究重点。
二、捐赠式众筹
1.捐赠式众筹会计处理。捐赠式众筹是指个人通过捐款、赞助形式为项目提供财务支持,并非要求得到实质回报,该模式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无偿性。一般基于社会事件类的众筹较多使用这种模式,比如:美国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自由女神像的底座就是采用捐赠式众筹资金建成的,典型的代表网站是微公益。捐赠式众筹与传统模式下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没有本质差异。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融资方通过捐赠方式得到的款项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下产生的经济利益,而归为企业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以捐出方会计凭证中标明的金额来确定获得款项的价值,但众筹模式下,捐出方是个人,无会计凭证,则需以同类资产活跃的市场价格与相关费用之和来确定。项目融资方收到款项时,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借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
2.捐赠式众筹税务处理。捐赠式众筹区分受赠的是货币資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如果企业获得融资方获得实物性捐赠,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获得的是货币性捐赠,可以考虑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将接受的捐赠转入资本公积中,从而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回报式众筹
1.回报式众筹会计处理。回报式众筹是指项目融资方通过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好处来获得其对项目的投资,比如:承诺为他们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将他们提名为制作投资方,该模式下融资方先收到投资方的资金或者实物,项目实现后以服务或者产品来作为回报,该模式主要类型是预售类项目。它与团购存在本质的区别:团购遵循了传统价值链的再造。然而,回报式众筹既从消费者征集到有关产品设计的意见,又募集到所需的资金。最后反向的将整个价值链再造,典型的代表网站是众筹网。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售模式,项目融资方收到款项,记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借方,“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融资方按发出商品的时间来确认收入,记“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相应结转成本,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库存商品”科目的贷方。
2.回报式众筹税务处理。回报式众筹已经成为了一种销售行为。根据我国增值税等相关流转税的规定,销售过程中应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销售行为按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债权式众筹
1.债权众筹的会计处理。债权式众筹,又称P2P借贷,是指投资者对融资方项目进行投资,从而得到项目融资方的债权,目的是为了在债权到期时获得本金和利息。在借贷模式下,项目融资方通过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借款,是融资方的借款行为。相比传统借贷模式,债权式众筹具有的特点是手续简单、形式灵活,典型的代表网站是点名时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入不超过1年期的各种款项,在“短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企业从金融机构借入超过1年期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由于债权式众筹的投资方为个人,而非金融机构。故不能使用“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从投资方获得的款项对融资方来说是一项负债,可以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融资方收到筹资款项时,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如果存在佣金费用,记“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月末计提利息时,记“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实际利息支付时,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记“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融资方到期还本时,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2.债权众筹的税务处理。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借款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应税范围,在担保模式和纯信用中介模式下,借款合同都是借款人和投资者直接签订的,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在债权式众筹模式下,借款人和投资者是通过P2P平台这一纽带联系起来的,如果P2P平台为金融机构,则借款人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我国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抵税的规定,企业向非关联方借款时,借款人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小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五、股权型众筹
1.股权众筹的会计处理。股权式众筹是指项目融资方依托互联网将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比如转让股份、融資金额、项目的情况等发布到众筹平台上,由通过实名认证的投资者来认购股份,投资者获得的回报是股份。该模式具有的特点是风险高、收益大、期限长。虽然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该模式广受欢迎,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有望掀起继国企改革和房地产改革后的第三波财富浪潮。李克强总理为了减轻小企业筹资难的困境,于2014年11月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有关股权众筹的试点。2015年7月出炉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表明: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权众筹融资可以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使之更好的服务于创业企业,该指导意见为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截至2015年7月底,我国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项目总量1335个,融资总额将近54.76亿,典型的代表网站天使汇。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融资方接受投入的资本,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按股本中所占份额,记“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按其差额,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贷方。后期融资方分配给投资方股利时,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科目的借方,“应付股利”科目的贷方。实际股利支付时,记“应付股利”科目的借方,“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2.股权众筹的税务处理。股权众筹应该区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讨论,从企业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确认应该在转让协议生效并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确认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时发生的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个人投资者角度来看,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应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购买股权原值和其他合理费用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展望与政策建议
世界银行预测: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在2025年将突破3000亿美元,其中我国将占到1/6的份额。虽然众筹发展在发展中国家起步晚,但是增长速度惊人,并且各地区域内的不同众筹平台也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从长远来看,由于发展中国家具有人口基数大、投资手段有效、投资收益高等优势,使得众筹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速度可能超过发达国家。然而,我国有关众筹融资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依托众筹平台进行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融资模式的多样性造成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复杂化的后果,我国有关众筹融资的税法并不完善,现有的税法主要涉及具有实物形体和传统线下的业务,较少针对线上的新兴众筹行业。并且由于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隐蔽性强,交易对象具有分散性等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
伴随众筹融资将会在中国呈“井喷”式发展,我国必须出台相关法律使众筹融资的会计核算形式完善、统一,税务处理合法合规。从而使项目融资方和众筹平台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以至于降低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企业经济,2013,(8).
[2]吴东才.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5,(7).
[3]叶姝阳,吴伟容.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监管问题研究—通过对比众筹与非法集资[J].财会研究,2015,(10).
[4]贺慧.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J].金融经济,2015,(22).
[5]刘磊,钟山.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研究[J].国际税收,2015,(7).
[6]毛智琪,杨东.日本众筹融资立法新动态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15,(4).
[7]数据来源于美国纽约众筹网站平台Kickstarter。http://help.3g.163.com/15/1105/10/B7LAPFUG00964KB1.html
[8]2012 年4 月5 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生效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法案)。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10144284
[9]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与《金融世界》2日联合发布的《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http://www.csai.cn/if/366015_7.html
[10]数据来源于《2015中国股权众成行业发展报告》。http://www.cnforex.com/news/html/2015/8/5/2fd5fd85924effeea062420f09c568c1.html .
[11]http://finance.17ok.com/news/257/2014/1003/2414287.html .
关键词:互联网 众筹融资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引言
众筹是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大众进行筹资的创新金融模式,具有门槛低、大众性、创意性的特点。该模式的出现掀起了一股强烈的财富浪潮,也因此被称为开启了“草根”金融时代。众筹融资商业模式始于美国,2009年4月成立的Kickstarte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众筹网站,截至2015年10月11日,其承诺投资额已突破20亿美元,通过该平台参与众筹的人数约950万,其中将近1/3的人数支持2-5个项目,项目总计26万个。自2012年美国颁布了JOBS法案以后,众筹融资就走上了合法化的道路,该法案进一步规范了对众筹的监管,也为众筹在美国的发展保驾护航。Massoulution研究报告显示,全球众筹融资规模在2009年仅有36.1亿元,但2012年就突破到173亿元,增长率380%,预计全球众筹融资规模在2016年将达到2000亿元。与美国众筹融资发展相比,该模式在我国起步比较晚,2011年“点名时间”众筹网站的上线,标志着中国众筹业的开始,在随后两年内,相继上线了几十家的众筹网站,包括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众筹网等,众筹融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重视,国务院2015年9月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为鼓励众筹蓬勃发展,提出“汇众资,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更加灵活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过程中对融资的需求。
众筹模式的出现将会颠覆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具备以下优势:第一,基于互联网的发展,众筹平台利用大数据获取项目融资方有关历史销售状况、汇款情况等信息来评价其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第二,由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众筹融资模式使项目融资方获取相关信息更加方便和快速。第三,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先天不足,缺乏可靠的内部控制,以至于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性有待考察,种种不利现状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采用了紧缩政策。然而众筹模式的出现使其摆脱了“筹资难”“筹资贵”的困境。国内外有关众筹模式的研究有很多,借鉴Massolution的报告,将众筹平台分为以下四类:捐赠式众筹、回报式众筹、债权式众筹以及股权式众筹。众筹融资在国内的发展势如破竹,模式多样性不利于金融监管,相应的会计处理也更加繁琐,作为会计学者应该将其会计处理作为研究重点。
二、捐赠式众筹
1.捐赠式众筹会计处理。捐赠式众筹是指个人通过捐款、赞助形式为项目提供财务支持,并非要求得到实质回报,该模式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无偿性。一般基于社会事件类的众筹较多使用这种模式,比如:美国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自由女神像的底座就是采用捐赠式众筹资金建成的,典型的代表网站是微公益。捐赠式众筹与传统模式下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没有本质差异。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融资方通过捐赠方式得到的款项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下产生的经济利益,而归为企业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以捐出方会计凭证中标明的金额来确定获得款项的价值,但众筹模式下,捐出方是个人,无会计凭证,则需以同类资产活跃的市场价格与相关费用之和来确定。项目融资方收到款项时,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借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
2.捐赠式众筹税务处理。捐赠式众筹区分受赠的是货币資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如果企业获得融资方获得实物性捐赠,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获得的是货币性捐赠,可以考虑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将接受的捐赠转入资本公积中,从而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回报式众筹
1.回报式众筹会计处理。回报式众筹是指项目融资方通过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好处来获得其对项目的投资,比如:承诺为他们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将他们提名为制作投资方,该模式下融资方先收到投资方的资金或者实物,项目实现后以服务或者产品来作为回报,该模式主要类型是预售类项目。它与团购存在本质的区别:团购遵循了传统价值链的再造。然而,回报式众筹既从消费者征集到有关产品设计的意见,又募集到所需的资金。最后反向的将整个价值链再造,典型的代表网站是众筹网。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售模式,项目融资方收到款项,记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借方,“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融资方按发出商品的时间来确认收入,记“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相应结转成本,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库存商品”科目的贷方。
2.回报式众筹税务处理。回报式众筹已经成为了一种销售行为。根据我国增值税等相关流转税的规定,销售过程中应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销售行为按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债权式众筹
1.债权众筹的会计处理。债权式众筹,又称P2P借贷,是指投资者对融资方项目进行投资,从而得到项目融资方的债权,目的是为了在债权到期时获得本金和利息。在借贷模式下,项目融资方通过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借款,是融资方的借款行为。相比传统借贷模式,债权式众筹具有的特点是手续简单、形式灵活,典型的代表网站是点名时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入不超过1年期的各种款项,在“短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企业从金融机构借入超过1年期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由于债权式众筹的投资方为个人,而非金融机构。故不能使用“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从投资方获得的款项对融资方来说是一项负债,可以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融资方收到筹资款项时,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如果存在佣金费用,记“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月末计提利息时,记“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实际利息支付时,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记“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融资方到期还本时,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2.债权众筹的税务处理。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借款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应税范围,在担保模式和纯信用中介模式下,借款合同都是借款人和投资者直接签订的,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在债权式众筹模式下,借款人和投资者是通过P2P平台这一纽带联系起来的,如果P2P平台为金融机构,则借款人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我国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抵税的规定,企业向非关联方借款时,借款人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小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五、股权型众筹
1.股权众筹的会计处理。股权式众筹是指项目融资方依托互联网将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比如转让股份、融資金额、项目的情况等发布到众筹平台上,由通过实名认证的投资者来认购股份,投资者获得的回报是股份。该模式具有的特点是风险高、收益大、期限长。虽然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该模式广受欢迎,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有望掀起继国企改革和房地产改革后的第三波财富浪潮。李克强总理为了减轻小企业筹资难的困境,于2014年11月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有关股权众筹的试点。2015年7月出炉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表明: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权众筹融资可以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使之更好的服务于创业企业,该指导意见为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截至2015年7月底,我国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项目总量1335个,融资总额将近54.76亿,典型的代表网站天使汇。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融资方接受投入的资本,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按股本中所占份额,记“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按其差额,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贷方。后期融资方分配给投资方股利时,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科目的借方,“应付股利”科目的贷方。实际股利支付时,记“应付股利”科目的借方,“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2.股权众筹的税务处理。股权众筹应该区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讨论,从企业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确认应该在转让协议生效并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确认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时发生的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个人投资者角度来看,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应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购买股权原值和其他合理费用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展望与政策建议
世界银行预测: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在2025年将突破3000亿美元,其中我国将占到1/6的份额。虽然众筹发展在发展中国家起步晚,但是增长速度惊人,并且各地区域内的不同众筹平台也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从长远来看,由于发展中国家具有人口基数大、投资手段有效、投资收益高等优势,使得众筹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速度可能超过发达国家。然而,我国有关众筹融资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依托众筹平台进行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融资模式的多样性造成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复杂化的后果,我国有关众筹融资的税法并不完善,现有的税法主要涉及具有实物形体和传统线下的业务,较少针对线上的新兴众筹行业。并且由于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隐蔽性强,交易对象具有分散性等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
伴随众筹融资将会在中国呈“井喷”式发展,我国必须出台相关法律使众筹融资的会计核算形式完善、统一,税务处理合法合规。从而使项目融资方和众筹平台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以至于降低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企业经济,2013,(8).
[2]吴东才.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5,(7).
[3]叶姝阳,吴伟容.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监管问题研究—通过对比众筹与非法集资[J].财会研究,2015,(10).
[4]贺慧.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J].金融经济,2015,(22).
[5]刘磊,钟山.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研究[J].国际税收,2015,(7).
[6]毛智琪,杨东.日本众筹融资立法新动态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15,(4).
[7]数据来源于美国纽约众筹网站平台Kickstarter。http://help.3g.163.com/15/1105/10/B7LAPFUG00964KB1.html
[8]2012 年4 月5 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生效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法案)。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10144284
[9]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与《金融世界》2日联合发布的《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http://www.csai.cn/if/366015_7.html
[10]数据来源于《2015中国股权众成行业发展报告》。http://www.cnforex.com/news/html/2015/8/5/2fd5fd85924effeea062420f09c568c1.html .
[11]http://finance.17ok.com/news/257/2014/1003/24142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