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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审批管理,保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普通中小学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
第三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配备校长,校长的任职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年龄不超过70周岁。民办普通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民办普通初中、高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校长任职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聘用制度。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课程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民办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70%。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数量,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少100万元,普通高中学校不少于200万元。
第六条 设置民办普通小学应达到6个班,270人以上办学规模。设置民办普通中学应达到3个班,150人以上办学规模。
第七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有独立、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校舍。寄宿制学校应当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小学生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
初中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
高中生均占地面积12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0.5平方米以上。
新审批学校各类用房标准和建设用地、生均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标准应在5年内基本达到《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新建校舍应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有效期在2个办学周期(小学12年、中学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的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应当按办学层次基本配套。学校应当按照办学层次分别配备有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保卫室。
第九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有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普通中小学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
第三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配备校长,校长的任职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年龄不超过70周岁。民办普通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民办普通初中、高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校长任职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聘用制度。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课程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民办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70%。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数量,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少100万元,普通高中学校不少于200万元。
第六条 设置民办普通小学应达到6个班,270人以上办学规模。设置民办普通中学应达到3个班,150人以上办学规模。
第七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有独立、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校舍。寄宿制学校应当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小学生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
初中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
高中生均占地面积12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0.5平方米以上。
新审批学校各类用房标准和建设用地、生均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标准应在5年内基本达到《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新建校舍应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有效期在2个办学周期(小学12年、中学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的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应当按办学层次基本配套。学校应当按照办学层次分别配备有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保卫室。
第九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有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