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因受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或自身法制观念不强等原因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并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一直是检察机关不懈追求的目标。从以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为出发点,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相关探索,论述检察机关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研究对策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着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状态,形势不容乐观。如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迫在眉睫,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院更是应该肩负起这个责任。本着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办案实际,本文仅就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发表自己的一点见解。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1、 犯罪年龄低龄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普遍提前,十一二岁左右即在性别特征、身高、体重等方面表现出成人化特征。这一时期的少年,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心理普遍的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再加上家庭、学校、社会如不能给于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势必会加大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以14-16周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从2010-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增加108%,同时在校生所占比例也有所增加。
2、 财产型犯罪居多,暴力型犯罪并存。从2010-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盗窃案件占总案件的314%,抢劫案件占总案件的291%,故意伤害案件、绑架案件等暴力型案件占121%。
3、 犯罪成员团伙化。由于未成年人生性喜欢结伴出行,团伙作案便成为其一种主要的作案形式,从2010-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2010年结伙作案案件占总案件的623%,2011年结伙作案案件占总案件的701%,2012年结伙作案占总案件的742%。
4、 重新犯罪率高。如前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这就带来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就是重新犯罪率的增加。从2010-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2010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案件占总案件的24%,2011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27%,2012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34%。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犯罪手段成人化。通过分析这几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手段上呈现出成人化特征,其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犯罪手段也更加残忍。以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多表现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但是这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往的抢劫、杀人、故意伤害这些主观恶性加剧的犯罪方面发展,其攻击性倾向也更为明显。
2、未成年犯罪的文化程度偏低,无业人员犯罪所占比重大。这几年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偏低,有很大一部分的嫌疑人是读完初中以后就放弃学业,在外面做一些偏重与体力劳动的工作,与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这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自身因素的缺陷。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不同步,导致这一阶段成为人生最危险的阶段。一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成型,缺乏辨别是非、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是意志薄弱、争强好胜、不计后果。有的潜意识里存在不良因素,稍有诱因或教唆,便走向犯罪。三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容易失去理智,很难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2、家庭教育的缺陷。对某县近几年办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分析可得出,80%以上的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都有问题,例如父母在外打工,属于留守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属于单亲家庭等等。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子,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就是因为父母离异造成其性格极其孤僻,才会一时激愤将人捅死。
3、学校教育的缺陷。学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人际面、交流面大多来自于学校。在当前形势下,学校往往太注重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德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及青春期性教育的重要性,导致学生法制观念的淡薄,生理和心理方面成熟不同步,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4、社会不良文化环境的影响。根据对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各种犯罪频发于网吧、KTV、溜冰场、酒吧、游戏机室、台球室等娱乐场所,究其原因主要有经营业主违法经营,私自让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社会监管不力。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帮教制度的现状
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使得检察机关能够以更加公正的姿态去面对失足的未成年人,使得帮教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已逐渐为大家所重视,也起了一些良性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具体的帮教法律法规的缺失,一些帮教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等因素,还未形成完整的检察帮教体系,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中帮教未形成完整的个案体系。虽然现在很多检察院都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科或者未成年人办案小组,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是鉴于科室初期建立,很多办案流程还是沿袭老一套的办案理念,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都是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推敲出自己的一套办案方法,不能形成完整、统一的个案体系。
2、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和检察队伍未能满足检察需要。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数量不多,有些地方限于客观条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指定了专人处理。在检察人员上,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和全面科学的考核体系,造成少年检察队伍专业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稳定性较差,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质量。 3、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配合,辅助体系不能满足需要。一是缺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帮助的专门机构。二是在案件办理后缺乏跟踪帮教的社区矫治体系,社区、学校和劳动部门未能较好地发挥帮教作用。三是检察、公安、法院和司法之间缺乏配合,未能形成未成年人帮教“司法一条龙”体系,影响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效果。
三、检察机关帮教未成年犯罪的对策
针对以上检察帮教工作的现状,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宽严相济”的方针,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
(一)诉前帮教, 防患于未然
1、开展诉前社会调查。在案件起诉前,办案人员采取走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和品格调查,对该未成年人的品格、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学习生活环境等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全面了解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分析其性格特点,深入剖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公正办理案件、有效实施帮教。
2、积极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委派检察官到中小学担任法制宣传组长,开展“法制进校园”等活动,切实加强与学校的联系。与司法局、法制局、关工委、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法制讲座、开通法律热线等等,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诉中帮教,形成完整个案体系
1、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坚持把刑事和解工作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努力促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谅解,化解社会矛盾,以减少由于羁押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2、落实亲情会见制度。通过见面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直接原因;了解掌握其在校学习表现和学校教育管理的状况及平时交友状况和走入歧途的外部环境。
3、建立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制订《关于在刑事诉讼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后帮教,落实帮后回访政策
1、开展判后帮教和回访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跟踪回访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判后帮教回访制度,建立回访帮教档案记录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情况,定期与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进行沟通,根据回访情况调整帮教措施,巩固帮教成果,构建办案部门、家庭、学校、社区一体化的帮教网络。
2、与法院共建未成年人庭审绿色通道。与法院共建新型未成年人庭审方式,重在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首先提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就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分析。然后再对涉嫌犯罪情况进行审理,其后法庭宣布休庭,就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一次评议。
总之,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不仅仅是人民检察院的事情,而应当是全社会的事情,只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帮助未成年人违法者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才是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最根本的“良方”,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方面全社会参与度较低。基于此,我们就应当逐步建立一个各主体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构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一条龙”。同时积极培育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跟踪帮教和技能培训的“社会一条龙”,构筑未成年人的“帮教、保护”大格局。
参考文献:
[1]张桂荣,宋立卿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 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3)。
[4]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5]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现代法学,2001(1)。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因受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或自身法制观念不强等原因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并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一直是检察机关不懈追求的目标。从以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为出发点,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相关探索,论述检察机关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研究对策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着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状态,形势不容乐观。如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迫在眉睫,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院更是应该肩负起这个责任。本着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办案实际,本文仅就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发表自己的一点见解。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1、 犯罪年龄低龄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普遍提前,十一二岁左右即在性别特征、身高、体重等方面表现出成人化特征。这一时期的少年,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心理普遍的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再加上家庭、学校、社会如不能给于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势必会加大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以14-16周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从2010-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增加108%,同时在校生所占比例也有所增加。
2、 财产型犯罪居多,暴力型犯罪并存。从2010-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盗窃案件占总案件的314%,抢劫案件占总案件的291%,故意伤害案件、绑架案件等暴力型案件占121%。
3、 犯罪成员团伙化。由于未成年人生性喜欢结伴出行,团伙作案便成为其一种主要的作案形式,从2010-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2010年结伙作案案件占总案件的623%,2011年结伙作案案件占总案件的701%,2012年结伙作案占总案件的742%。
4、 重新犯罪率高。如前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这就带来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就是重新犯罪率的增加。从2010-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2010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案件占总案件的24%,2011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27%,2012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34%。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犯罪手段成人化。通过分析这几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手段上呈现出成人化特征,其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犯罪手段也更加残忍。以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多表现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但是这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往的抢劫、杀人、故意伤害这些主观恶性加剧的犯罪方面发展,其攻击性倾向也更为明显。
2、未成年犯罪的文化程度偏低,无业人员犯罪所占比重大。这几年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偏低,有很大一部分的嫌疑人是读完初中以后就放弃学业,在外面做一些偏重与体力劳动的工作,与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这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自身因素的缺陷。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不同步,导致这一阶段成为人生最危险的阶段。一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成型,缺乏辨别是非、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是意志薄弱、争强好胜、不计后果。有的潜意识里存在不良因素,稍有诱因或教唆,便走向犯罪。三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容易失去理智,很难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2、家庭教育的缺陷。对某县近几年办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分析可得出,80%以上的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都有问题,例如父母在外打工,属于留守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属于单亲家庭等等。2012年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子,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就是因为父母离异造成其性格极其孤僻,才会一时激愤将人捅死。
3、学校教育的缺陷。学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人际面、交流面大多来自于学校。在当前形势下,学校往往太注重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德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及青春期性教育的重要性,导致学生法制观念的淡薄,生理和心理方面成熟不同步,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4、社会不良文化环境的影响。根据对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各种犯罪频发于网吧、KTV、溜冰场、酒吧、游戏机室、台球室等娱乐场所,究其原因主要有经营业主违法经营,私自让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社会监管不力。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帮教制度的现状
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使得检察机关能够以更加公正的姿态去面对失足的未成年人,使得帮教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已逐渐为大家所重视,也起了一些良性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具体的帮教法律法规的缺失,一些帮教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等因素,还未形成完整的检察帮教体系,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中帮教未形成完整的个案体系。虽然现在很多检察院都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科或者未成年人办案小组,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是鉴于科室初期建立,很多办案流程还是沿袭老一套的办案理念,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都是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推敲出自己的一套办案方法,不能形成完整、统一的个案体系。
2、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和检察队伍未能满足检察需要。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数量不多,有些地方限于客观条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指定了专人处理。在检察人员上,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和全面科学的考核体系,造成少年检察队伍专业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稳定性较差,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质量。 3、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配合,辅助体系不能满足需要。一是缺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帮助的专门机构。二是在案件办理后缺乏跟踪帮教的社区矫治体系,社区、学校和劳动部门未能较好地发挥帮教作用。三是检察、公安、法院和司法之间缺乏配合,未能形成未成年人帮教“司法一条龙”体系,影响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效果。
三、检察机关帮教未成年犯罪的对策
针对以上检察帮教工作的现状,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宽严相济”的方针,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
(一)诉前帮教, 防患于未然
1、开展诉前社会调查。在案件起诉前,办案人员采取走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和品格调查,对该未成年人的品格、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学习生活环境等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全面了解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分析其性格特点,深入剖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公正办理案件、有效实施帮教。
2、积极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委派检察官到中小学担任法制宣传组长,开展“法制进校园”等活动,切实加强与学校的联系。与司法局、法制局、关工委、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法制讲座、开通法律热线等等,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诉中帮教,形成完整个案体系
1、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坚持把刑事和解工作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努力促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谅解,化解社会矛盾,以减少由于羁押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2、落实亲情会见制度。通过见面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直接原因;了解掌握其在校学习表现和学校教育管理的状况及平时交友状况和走入歧途的外部环境。
3、建立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制订《关于在刑事诉讼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后帮教,落实帮后回访政策
1、开展判后帮教和回访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跟踪回访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判后帮教回访制度,建立回访帮教档案记录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情况,定期与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进行沟通,根据回访情况调整帮教措施,巩固帮教成果,构建办案部门、家庭、学校、社区一体化的帮教网络。
2、与法院共建未成年人庭审绿色通道。与法院共建新型未成年人庭审方式,重在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首先提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就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分析。然后再对涉嫌犯罪情况进行审理,其后法庭宣布休庭,就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一次评议。
总之,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不仅仅是人民检察院的事情,而应当是全社会的事情,只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帮助未成年人违法者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才是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最根本的“良方”,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方面全社会参与度较低。基于此,我们就应当逐步建立一个各主体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构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一条龙”。同时积极培育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跟踪帮教和技能培训的“社会一条龙”,构筑未成年人的“帮教、保护”大格局。
参考文献:
[1]张桂荣,宋立卿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 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3)。
[4]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5]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现代法学,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