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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商业繁荣带来了金融业的发展。长安西市是中国历史上较早的金融市场,充斥着各类信贷活动,其中官方经营的借贷业务称之为“公廨”。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用来放贷或者经商所用的财政拨款被称为“公廨本钱”,赚得的利润充公,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这项政策就是公廨本钱制度。本文简要介绍唐代这项制度产生的背景、制度管理及该制度最后的结局,希望对这一问题作个简要了解。
关键词:唐代;官营借贷;公廨本钱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0)02-060-02
一、唐代公廨本钱产生的背景
“公廨本钱”最早出现于隋朝,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开皇八年五月)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1]。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此钱主要用于“回易生利,以给公用”,用所赚得的利息补贴政府在行政运转投入上的不足。唐继隋后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政府放贷经营政策。《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记载有:“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2]。唐代政府通过捉钱令史来具体管理负责政府公廨本钱在地方诸州的收支使用。这种政府发行的高利贷,利率是多少?《新唐书•食货志》卷55记载:“州县典史捉公廨本钱者,收利十之七”[3]。后到开元十八年,在“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收赢十之六”[4]又下降了一分,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说明唐代政府对于公廨本钱的利率有着严格的限制,不同时期利率不等。后期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转变,钱重物轻,贷款者减少,下调利率的原因可能与此有关。
为何唐政府要实行这种官营高利贷政策,唐政府正常的财政收入又是什么?《新唐书•食货志》卷51记录了唐代政府对百姓进行授田,然后通过租、庸、调来收取赋税的情况:“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5]。对于财政赋税的支出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上文笔者提到,公廨本钱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在李锦绣的《唐代财政史稿》说:供国、供军、供御是唐代前期主要支出的三大类。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记载有:“武德九年夏,四月,丁卯,突厥寇朔州;庚午,寇原州……突厥乃退”。 在唐初,北方突厥不断南下,袭扰边境,唐王朝为应对突厥的进犯,需要巨额军费,同时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也离不开钱。如此我们可以看出唐前期政府开支巨大,所收赋税恐怕难以满足国家实际的开支需要,面临较大的财政缺口,在无法扩大税源的情况下,设置公廨本钱制度,投入一定数额的本钱去放贷生息或投资经商来赚取收入充实公费便成为当时的一种实际需要。
二、唐代公廨本钱的管理
唐前期中央的财政机构是复杂的。管理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由户部四曹负责,但对于公廨本钱这样一种特殊的国家财政收入,唐代政府是如何管理的?翻阅两唐书在百官志之中并未发现户部有记载负责公廨本钱的史料。那么这笔钱究竟由谁来管理?《唐六典》卷6《比部郎中员外郎》条有这样的记载:“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句之” 这条记载是比部的基本职能,《新唐书•百官志》卷46:“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此外比部也是唐政府的财务审查机关,负责国家的收入、支出账目的审计工作,检查各项预算的执行情况,勾征下一年度的征物数额,编制的财政预算,维持国家财政的循环运转。比部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财政机构在百官志之中记载于刑部,使得它脱离于户部四曹之外,这是它第一个特点;其二,比部的勾检范围远大于度支等部门。度支、金部、仓部只能负责对财政预算以内的国家收支情况进行勾检,预算外的收支并不需要上报度支等部门审查勾检。公廨本钱这种预算之外的特种收入显然不在正常的预算之内,据《新唐书》记载,比部是管理公廨本钱这种非正常赋税收入的部门。另《通典》卷23职官五《比部郎中》条也载有:“掌内外诸司公廨及公私债负,徒役公程,赃物账及勾用度物”。 可见比部就是唐代中央管理公廨本钱的财务机构。
由比部来管理公廨本钱,表明公廨本钱这种在中央和地方普遍实行的制度,其收支也需要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来管理。通过管理这一非正常的财政收入,扩大了比部在国家财政体系中的影响,体现了公廨本钱这种特殊收入在唐前期政府运转中的作用,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显示出公廨本钱这种收入的特殊性质。
三、唐代公廨本钱的结局
唐政府设置公廨本钱制度本意上是作为弥补国家财政收入对机构运转投入不足的特殊手段,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增加唐政府的税收。伴随着大唐盛世的到来,唐代君臣也曾努力取消该制度,但是终究未能实现废除这一官营高利贷制度的目的。随着唐代国力的强大不断膨胀,甚至后来发展成为官员借机贪污和向百姓强行借贷来中饱私囊的手段。《新唐书•沈既济传》:“今关辅大病,皆言百司息钱毁室破产”, 这样原本是弥补财政投入不足而实行的特殊收入政策演变成了官吏对百姓的摊派剥夺,官吏从中贪腐,将公廨本钱所获之利据为私产,改变了唐政府设置此制的初衷。由此,唐政府也多次力图取消该制度。《通典》卷35 职员十七禄秩门记载:“贞观十二年,罢公廨,置胥士七千人”,贞观十二年,京官的月料部分发生变化,以胥士课替代公廨本钱作官员的月料钱,但到了贞观十五年却又复置公廨钱,后唐太宗在褚遂良的上疏下“……停诸司捉钱,依旧本府给月俸” 。虽然公廨本钱在官员收入中的角色有所变化,但是并未废除,唐政府只是做到了降低利率,尽量避免百姓因此毁室破产。在公廨本钱废而旋置的过程中,官吏待遇和收入却增加了,这也是该制度难以彻底废除的原因之一。
四、小结
公廨本钱制度在唐代财政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它的设立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在管理上也由区别于户部之外的专属部门来负责,虽然它在有唐一代一直徘徊在废立之间,但是确实是当时唐政府的一项特殊财政政策,值得后人研究。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只有减少对百姓的盘剥,大力发展农业,实现国富民强才是政府扩大税源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唐)魏徵等.隋书•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3.685.
[2](宋)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98.1675.
[3][4][5](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98;1399;1341.
关键词:唐代;官营借贷;公廨本钱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0)02-060-02
一、唐代公廨本钱产生的背景
“公廨本钱”最早出现于隋朝,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开皇八年五月)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1]。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此钱主要用于“回易生利,以给公用”,用所赚得的利息补贴政府在行政运转投入上的不足。唐继隋后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政府放贷经营政策。《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记载有:“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2]。唐代政府通过捉钱令史来具体管理负责政府公廨本钱在地方诸州的收支使用。这种政府发行的高利贷,利率是多少?《新唐书•食货志》卷55记载:“州县典史捉公廨本钱者,收利十之七”[3]。后到开元十八年,在“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收赢十之六”[4]又下降了一分,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说明唐代政府对于公廨本钱的利率有着严格的限制,不同时期利率不等。后期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转变,钱重物轻,贷款者减少,下调利率的原因可能与此有关。
为何唐政府要实行这种官营高利贷政策,唐政府正常的财政收入又是什么?《新唐书•食货志》卷51记录了唐代政府对百姓进行授田,然后通过租、庸、调来收取赋税的情况:“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5]。对于财政赋税的支出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上文笔者提到,公廨本钱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在李锦绣的《唐代财政史稿》说:供国、供军、供御是唐代前期主要支出的三大类。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记载有:“武德九年夏,四月,丁卯,突厥寇朔州;庚午,寇原州……突厥乃退”。 在唐初,北方突厥不断南下,袭扰边境,唐王朝为应对突厥的进犯,需要巨额军费,同时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也离不开钱。如此我们可以看出唐前期政府开支巨大,所收赋税恐怕难以满足国家实际的开支需要,面临较大的财政缺口,在无法扩大税源的情况下,设置公廨本钱制度,投入一定数额的本钱去放贷生息或投资经商来赚取收入充实公费便成为当时的一种实际需要。
二、唐代公廨本钱的管理
唐前期中央的财政机构是复杂的。管理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由户部四曹负责,但对于公廨本钱这样一种特殊的国家财政收入,唐代政府是如何管理的?翻阅两唐书在百官志之中并未发现户部有记载负责公廨本钱的史料。那么这笔钱究竟由谁来管理?《唐六典》卷6《比部郎中员外郎》条有这样的记载:“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句之” 这条记载是比部的基本职能,《新唐书•百官志》卷46:“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此外比部也是唐政府的财务审查机关,负责国家的收入、支出账目的审计工作,检查各项预算的执行情况,勾征下一年度的征物数额,编制的财政预算,维持国家财政的循环运转。比部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财政机构在百官志之中记载于刑部,使得它脱离于户部四曹之外,这是它第一个特点;其二,比部的勾检范围远大于度支等部门。度支、金部、仓部只能负责对财政预算以内的国家收支情况进行勾检,预算外的收支并不需要上报度支等部门审查勾检。公廨本钱这种预算之外的特种收入显然不在正常的预算之内,据《新唐书》记载,比部是管理公廨本钱这种非正常赋税收入的部门。另《通典》卷23职官五《比部郎中》条也载有:“掌内外诸司公廨及公私债负,徒役公程,赃物账及勾用度物”。 可见比部就是唐代中央管理公廨本钱的财务机构。
由比部来管理公廨本钱,表明公廨本钱这种在中央和地方普遍实行的制度,其收支也需要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来管理。通过管理这一非正常的财政收入,扩大了比部在国家财政体系中的影响,体现了公廨本钱这种特殊收入在唐前期政府运转中的作用,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显示出公廨本钱这种收入的特殊性质。
三、唐代公廨本钱的结局
唐政府设置公廨本钱制度本意上是作为弥补国家财政收入对机构运转投入不足的特殊手段,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增加唐政府的税收。伴随着大唐盛世的到来,唐代君臣也曾努力取消该制度,但是终究未能实现废除这一官营高利贷制度的目的。随着唐代国力的强大不断膨胀,甚至后来发展成为官员借机贪污和向百姓强行借贷来中饱私囊的手段。《新唐书•沈既济传》:“今关辅大病,皆言百司息钱毁室破产”, 这样原本是弥补财政投入不足而实行的特殊收入政策演变成了官吏对百姓的摊派剥夺,官吏从中贪腐,将公廨本钱所获之利据为私产,改变了唐政府设置此制的初衷。由此,唐政府也多次力图取消该制度。《通典》卷35 职员十七禄秩门记载:“贞观十二年,罢公廨,置胥士七千人”,贞观十二年,京官的月料部分发生变化,以胥士课替代公廨本钱作官员的月料钱,但到了贞观十五年却又复置公廨钱,后唐太宗在褚遂良的上疏下“……停诸司捉钱,依旧本府给月俸” 。虽然公廨本钱在官员收入中的角色有所变化,但是并未废除,唐政府只是做到了降低利率,尽量避免百姓因此毁室破产。在公廨本钱废而旋置的过程中,官吏待遇和收入却增加了,这也是该制度难以彻底废除的原因之一。
四、小结
公廨本钱制度在唐代财政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它的设立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在管理上也由区别于户部之外的专属部门来负责,虽然它在有唐一代一直徘徊在废立之间,但是确实是当时唐政府的一项特殊财政政策,值得后人研究。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只有减少对百姓的盘剥,大力发展农业,实现国富民强才是政府扩大税源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唐)魏徵等.隋书•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3.685.
[2](宋)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98.1675.
[3][4][5](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98;1399;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