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为调查医学、药学类学生兼职的现状,以自身组织并参加兼职的角度,探索对策,提出改善大学生兼职现状的策略,采用问卷对大理大学医学、药学类大一至大四学生进行分层抽样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医学、药学类学生获得兼职的途径缺乏,兼职类型相对较少,雇主对学生的侵权现象普遍。由此得出结论:医学、药学类学生兼职现状的改善,需要学生完善自身素质,也期待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高校的大力支持。
关键词:医学、药学类学生;兼职现状;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51-0064-03
一、方法
本文采用自制问卷收集资料。2013年10—12月,对大理大学荷花校区医学、药学类本科生参与校内外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90份。回收率99.00%。其中,有效问卷980份,有效率98.89%,调查指标分布情况见表1。调查对象包括临床医学院、基础医学院、护理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与化学学院大一至大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结果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
1.兼职积极性、原因与动机。调查结果显示,10.00%的学生没有参加过兼职活动,而90.00%的学生对参加兼职比较积极。46.22%的学生因家庭困难,用于“补贴生活”,24.08%的学生是“为了丰富自己的生活阅历”,12.55%的学生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工作经验,为以后的就业准备”,11.12%的学生认为“身边的同学都在兼职”,此外还有6.03%的学生是为了“打发时间”。调查的学生中,80.00%来自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主要的兼职原因是为了赚钱[1]。当然,12.55%的学生希望通过兼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自身专业素养,为就业做准备。
2.获得兼职信息的途径。52.96%的学生从大一开始参加兼职活动,其他年级所占比例为:大二24.28%,大三8.68%,大四14.08%。37.86%的学生是从校内外海报或广告获知信息;30.20%的学生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介绍;5.10%的学生通过“网上查询”;26.84%的学生经朋友或熟人介绍。
3.兼职类型。67.15%的学生首选促销,主要是在周末或节假日做促销,优点是与上课时间不冲突,工作相对轻松,岗位需求量大,专业技术含量低,是低年级学生的首选;缺点是岗位流动性大,稳定性差,报酬低。24.69%的学生会做家教,优势是家长认为大学生对中学知识比较熟悉,与家中孩子年龄差距小,容易沟通,可以陪伴孩子做作业兼简单辅导,报酬比找专业教师划算;学生也觉得工作轻松,报酬相对较高,时间灵活,可协调,与自身学习冲突不大,岗位稳定,比较适合那些补贴生活的学生。8.16%的学生会做主持人、礼仪、模特等高薪兼职工作,这类岗位对身高、外形、特长等要求较高,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4.兼职与专业的相关程度。兼职岗位与专业是否相关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53%“完全相关”(大四的一些学生到诊所当兼职护士助理,到医院整理病历资料),“比较相关”和“有点相关”(药品、保健品促销)的占31.12%(详见表2),而不相关的比例为67.35%。
5.学生对兼职岗位的要求详见表3。
6.兼职时间、收入和支付期限。兼职时间中6至8小时的学生占37.55%,10小时的占24.29%,4小时左右的占21.73%。
73.47%的学生能拿到酬劳,只有40.10%的学生表示理想酬劳与实际酬劳相差不大,拿到酬劳的学生中有34.99%在兼职结束当天获得酬劳,有11.96%的学生在一周内获得,26.52%的学生在一周后甚至更晚获得酬劳,还有26.53%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拿不到酬劳。
(二)侵权行为及维权现状
54.08%学生表示在兼职过程中有过利益“经常”被侵害的经历(每个兼职岗位中大于3次),28.47%的学生“偶尔”被侵害(每个兼职岗位小于3次),17.45%的学生没有被侵害过。侵权的形式有: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加班不给报酬,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报名费,乱收取中介费等。
79.08%的学生选择和雇主交涉来解决问题,交涉后有一定效果的约占两成,而约八成的学生虽然进行交涉,但仍无实质性结果。20.92%的学生忍气吞声,不了了之。交涉后有结果的大学生的维权過程亦十分艰难。
三、讨论
“兼职有利于提高人生阅历,丰富社会经验,是提前融入社会的良好契机。”[2]与本调查43.78%的学生认为利大于弊相符,他们认为学校单一环境下培养的人才和社会的需求存在偏差,兼职恰恰能弥补这一问题。
“主次不分,耽误学业甚至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大学时光,稍纵即逝,应该抓紧时间学习好专业知识。”[3]54.59%的学生认为学生就应该好好学习,不能分心。当兼职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时,44.69%的学生会根据课程的重要程度和兼职报酬而定,0.72%的学生会逃课去做兼职(详见表4)。
(一)存在问题及对策
1.学生自身。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轻信中介,法律知识贫乏,仅有24.49%的学生了解一些有关劳动法的知识,13.57%的学生根本不知道劳动法。当权益受侵害后,不知道收集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造成相关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困难[5]。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3.03%的学生会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解决。因此,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学校也应加强学生法律教育,使学生增强辨别真伪的能力,向有关部门举报“黑中介”和无良商家。
2.社会对大学生兼职的保障机构。学校周边的兼职中介机构鱼目混杂,法律监督力度不够,社会管理欠缺,缺乏资质,更有甚者专门“钻空子”:打着兼职中介的幌子,招摇撞骗。
此外,有关兼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大学生在从事兼职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许多无良商家用着低廉的劳动力,拖欠报酬的情况频频发生。由于没有明确的雇佣关系,甚至有商家表明“工伤自负”。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但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人身保障以及维权都有消极影响[4]。由于法律的缺失和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使商家趁机“钻空子”,因此呼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迫在眉睫。 3.学校引导。“教育系统表率作用不力。”[5]目前,我国高校大多数没有设置专门指导学生兼职的机构,即使有,作用也限于针对校内勤工助学进行管理。因此,大学生兼职处于分散、无序的自发状态[6],迫切需要成立相应机构,保护和管理大学生兼职,此对学校就业工作影响深远。高校在大学生兼职中,应扮演引导者与保护者的角色[7],将校外兼职学生纳入《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学生的各种兼职活动。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努力搭建企业与学生双向选择平台,拓宽兼职途径,丰富校园资源,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平台,为学生发布兼职信息,提供或推荐与专业相匹配的兼职岗位。同时,也为企业推荐学生,定期开办各种讲座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普及法律常识,提供兼职信息,对各种信息及时进行加工反馈并做出相应调整。兼职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援助,做学生的坚强后盾,提醒他们保留权益受损证据,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学校同时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培训,把大学生兼职实践纳入学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改善大学生兼职现状,帮助更多的大学生走出困境。
(二)团队兼职的探究
国内大学生以团队兼职的形式甚少。从本研究初步组建兼职团队的实践体会到:团队兼职优势强,安全性,稳定性高。建立健全的1 1>2的团队竞争力强,以高年级带低年级,以低年级为主,高年级传递给低年级,连续性好,能有效解决低年级打工难、薪酬低、不稳定、安全性差、被动、无专业知识、与外界联系少、难找兼职岗位等问题。实践结果表明,团队兼职在高校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王玮.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与对策研究[J].学生管理工作,2010,(31):1711-72.
[2]朱佳妮.大学生兼职利弊再探析[J].青年与社会,2012,62(3):179-180.
[3]刘洋.在校大学生兼职现象的利弊分析[J].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4,(3):2112-2113.
[4]翟小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4,(4):208转188.
[5]張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法律保障探析——以陕西大学生兼职查报告分[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9,9(4):1001-03.
[6]扶廷凤.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探析[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2014,(1):31-33.
[7]黄燕岚,殷茵,马芳璐.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认证[J].劳动保障世界,2013,(22):1
关键词:医学、药学类学生;兼职现状;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51-0064-03
一、方法
本文采用自制问卷收集资料。2013年10—12月,对大理大学荷花校区医学、药学类本科生参与校内外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90份。回收率99.00%。其中,有效问卷980份,有效率98.89%,调查指标分布情况见表1。调查对象包括临床医学院、基础医学院、护理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与化学学院大一至大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结果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
1.兼职积极性、原因与动机。调查结果显示,10.00%的学生没有参加过兼职活动,而90.00%的学生对参加兼职比较积极。46.22%的学生因家庭困难,用于“补贴生活”,24.08%的学生是“为了丰富自己的生活阅历”,12.55%的学生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工作经验,为以后的就业准备”,11.12%的学生认为“身边的同学都在兼职”,此外还有6.03%的学生是为了“打发时间”。调查的学生中,80.00%来自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主要的兼职原因是为了赚钱[1]。当然,12.55%的学生希望通过兼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自身专业素养,为就业做准备。
2.获得兼职信息的途径。52.96%的学生从大一开始参加兼职活动,其他年级所占比例为:大二24.28%,大三8.68%,大四14.08%。37.86%的学生是从校内外海报或广告获知信息;30.20%的学生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介绍;5.10%的学生通过“网上查询”;26.84%的学生经朋友或熟人介绍。
3.兼职类型。67.15%的学生首选促销,主要是在周末或节假日做促销,优点是与上课时间不冲突,工作相对轻松,岗位需求量大,专业技术含量低,是低年级学生的首选;缺点是岗位流动性大,稳定性差,报酬低。24.69%的学生会做家教,优势是家长认为大学生对中学知识比较熟悉,与家中孩子年龄差距小,容易沟通,可以陪伴孩子做作业兼简单辅导,报酬比找专业教师划算;学生也觉得工作轻松,报酬相对较高,时间灵活,可协调,与自身学习冲突不大,岗位稳定,比较适合那些补贴生活的学生。8.16%的学生会做主持人、礼仪、模特等高薪兼职工作,这类岗位对身高、外形、特长等要求较高,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4.兼职与专业的相关程度。兼职岗位与专业是否相关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53%“完全相关”(大四的一些学生到诊所当兼职护士助理,到医院整理病历资料),“比较相关”和“有点相关”(药品、保健品促销)的占31.12%(详见表2),而不相关的比例为67.35%。
5.学生对兼职岗位的要求详见表3。
6.兼职时间、收入和支付期限。兼职时间中6至8小时的学生占37.55%,10小时的占24.29%,4小时左右的占21.73%。
73.47%的学生能拿到酬劳,只有40.10%的学生表示理想酬劳与实际酬劳相差不大,拿到酬劳的学生中有34.99%在兼职结束当天获得酬劳,有11.96%的学生在一周内获得,26.52%的学生在一周后甚至更晚获得酬劳,还有26.53%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拿不到酬劳。
(二)侵权行为及维权现状
54.08%学生表示在兼职过程中有过利益“经常”被侵害的经历(每个兼职岗位中大于3次),28.47%的学生“偶尔”被侵害(每个兼职岗位小于3次),17.45%的学生没有被侵害过。侵权的形式有: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加班不给报酬,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报名费,乱收取中介费等。
79.08%的学生选择和雇主交涉来解决问题,交涉后有一定效果的约占两成,而约八成的学生虽然进行交涉,但仍无实质性结果。20.92%的学生忍气吞声,不了了之。交涉后有结果的大学生的维权過程亦十分艰难。
三、讨论
“兼职有利于提高人生阅历,丰富社会经验,是提前融入社会的良好契机。”[2]与本调查43.78%的学生认为利大于弊相符,他们认为学校单一环境下培养的人才和社会的需求存在偏差,兼职恰恰能弥补这一问题。
“主次不分,耽误学业甚至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大学时光,稍纵即逝,应该抓紧时间学习好专业知识。”[3]54.59%的学生认为学生就应该好好学习,不能分心。当兼职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时,44.69%的学生会根据课程的重要程度和兼职报酬而定,0.72%的学生会逃课去做兼职(详见表4)。
(一)存在问题及对策
1.学生自身。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轻信中介,法律知识贫乏,仅有24.49%的学生了解一些有关劳动法的知识,13.57%的学生根本不知道劳动法。当权益受侵害后,不知道收集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造成相关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困难[5]。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3.03%的学生会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解决。因此,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学校也应加强学生法律教育,使学生增强辨别真伪的能力,向有关部门举报“黑中介”和无良商家。
2.社会对大学生兼职的保障机构。学校周边的兼职中介机构鱼目混杂,法律监督力度不够,社会管理欠缺,缺乏资质,更有甚者专门“钻空子”:打着兼职中介的幌子,招摇撞骗。
此外,有关兼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大学生在从事兼职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许多无良商家用着低廉的劳动力,拖欠报酬的情况频频发生。由于没有明确的雇佣关系,甚至有商家表明“工伤自负”。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但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人身保障以及维权都有消极影响[4]。由于法律的缺失和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使商家趁机“钻空子”,因此呼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迫在眉睫。 3.学校引导。“教育系统表率作用不力。”[5]目前,我国高校大多数没有设置专门指导学生兼职的机构,即使有,作用也限于针对校内勤工助学进行管理。因此,大学生兼职处于分散、无序的自发状态[6],迫切需要成立相应机构,保护和管理大学生兼职,此对学校就业工作影响深远。高校在大学生兼职中,应扮演引导者与保护者的角色[7],将校外兼职学生纳入《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学生的各种兼职活动。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努力搭建企业与学生双向选择平台,拓宽兼职途径,丰富校园资源,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平台,为学生发布兼职信息,提供或推荐与专业相匹配的兼职岗位。同时,也为企业推荐学生,定期开办各种讲座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普及法律常识,提供兼职信息,对各种信息及时进行加工反馈并做出相应调整。兼职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援助,做学生的坚强后盾,提醒他们保留权益受损证据,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学校同时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培训,把大学生兼职实践纳入学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改善大学生兼职现状,帮助更多的大学生走出困境。
(二)团队兼职的探究
国内大学生以团队兼职的形式甚少。从本研究初步组建兼职团队的实践体会到:团队兼职优势强,安全性,稳定性高。建立健全的1 1>2的团队竞争力强,以高年级带低年级,以低年级为主,高年级传递给低年级,连续性好,能有效解决低年级打工难、薪酬低、不稳定、安全性差、被动、无专业知识、与外界联系少、难找兼职岗位等问题。实践结果表明,团队兼职在高校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王玮.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与对策研究[J].学生管理工作,2010,(31):1711-72.
[2]朱佳妮.大学生兼职利弊再探析[J].青年与社会,2012,62(3):179-180.
[3]刘洋.在校大学生兼职现象的利弊分析[J].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4,(3):2112-2113.
[4]翟小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4,(4):208转188.
[5]張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法律保障探析——以陕西大学生兼职查报告分[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9,9(4):1001-03.
[6]扶廷凤.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探析[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2014,(1):31-33.
[7]黄燕岚,殷茵,马芳璐.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认证[J].劳动保障世界,201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