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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历经多次调整,但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一直习惯沿袭行政机关管理模式,体制僵化、效率低下,违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客观规律,极大地影响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造和完善。考虑到基层检察院在全国检察体系中设立的最多,且处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最前沿,其内部机构设置能否合理完善对落实检察体制改革有着非同寻常的标本意义,故本文仅就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如何完善问题发表一点意见。
一、完善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亦即总体上,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由此,在考虑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问题上,应着眼法律监督整体合力的塑造,从而全面、协调地发挥追诉犯罪、职务犯罪查办、诉讼监督等三项职能;绝不能为突出某个检察职能而削弱其它的检察职能,以致于使得某个职能畸形生长,从而影响各项职能均衡成长,进而降低法律监督的总体效果。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平行设置,要级格对等,不搞权力差别配置,真正形成内设机构间对等相互制约的格局,从而有效地制约检察机关自身的权力滥用。另外,在改革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时,也要考虑体制的长期稳定性问题,使改造后的内部机构设置状况能够具有较强的现实适应性,以全面适应我国社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法治需求。
2.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能原则。现有内设机构设置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为了解决检察干警待遇职数少的问题,往往因人设职,导致部门众多,分工过细,内耗严重,效率低下。正确的思路是,要尽可能整合人力资源,对现有的部门按所担负的职能性质或工作属性,该整合的整合,该撤并的撤并,该加强的加强,从而消除案多人少的矛盾,消除“活多的累死了、活少的闲死了”的不合理现状,让各部门发挥出最大的工作效能。
3.强化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原则。检察机关的存在价值就在于全力践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其内部机构设置的问题上,应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基础建设作为核心来统筹和把握,这样,在考虑各部门的人员配置比例时,应秉承强化和充实业务部门、适当精简综合部门的原则,优先保障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备,尽量使各业务部门人员配置情况与其所担负的遂行检察职能任务状况相适应,同时将综合部门的人员配置限制在合理的比例内,杜绝人浮于事、推诿扯皮现象出现。
4.强化检察官主体性原则。检察机关现有内设机构设置上一个明显的特点在于其行政化色彩浓厚,表现在所有办案检察官均处在部门行政主管的绝对管领下。因行政主管的地位和薪筹大大高于具有同样资历的检察官,因而行政升迁几乎成了每个检察官唯一的现实选择,这导致各部门内耗严重、人心思“官”,极大地压制了检察官们投身法律监督工作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此,应全面改革检察官的办案模式,简化行政审批层级,赋予办案检察官直接向主管检察长负责的权限,给予办案检察官相对的工作独立性,不断培养其执法责任感,同时要大幅度提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全面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造就高水平的检察业务专家成为检察官们共同的选择。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具体构想
1.设立刑事检察局。将现有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及控告申诉检察之刑事申诉检察部分整合为一个具有追诉犯罪以及对刑事诉讼和刑事判决执行进行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具体地,该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负责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负责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事项;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的抗诉;负责受理刑事案件的控告和申诉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等。在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刑事检察局设立局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批捕、公诉、刑事申诉受理、监所检察及刑事诉讼监督五个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案件分拨、办案保障及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各办案检察官按期轮流担任。之所以在称谓上称之为“组”而不是“科”,是为了有效地淡化部门内的行政化色彩,最大可能地提升办案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地位。
2.设立反职务犯罪局。将现有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法警大队等四个部门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之举报部分整合成统一的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构。具体说,该机构主要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工作;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即结合办案剖析诱发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为预防职务犯罪建言献策;负责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并进行科学的分流处理;负责查办职务犯罪安全保障、追捕追逃、押运嫌犯等。在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反职务犯罪局设立局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举报受理四个组及一个法警队,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办案保障、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各办案检察官按期轮流担任;法警队长一职由局长委派,也可根据情况按期调整。
3.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局。将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升格为民事行政检察局,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负责对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对侵害社会公益的案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行政公诉;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实施其他民事行政监督。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局设立局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民事监督组、行政监督组及公益诉讼监督组等三个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办案保障、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各办案检察官按期轮流担任。
4. 设立秘书处。将现有的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中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等部门及政治处的宣传部分整合成一个具有业务协作保障性质的综合部门。在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秘书处设立处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文秘组,负责文件、综合材料起草、编发以及印章、档案管理、保密还有信息、统计、宣传、新闻发布等项工作;设财务组,负责办公经费、装备、办公用品保障、赃款赃物管理等项工作;设调研组,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设案件质量管理组,负责检察委员会议保障、案件质量全程监控、机关内部执法考评、人民监督员等工作;设技术组,负责办公网络维护、证据保全等办案技术支持及机关对外送达等事务。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办公保障、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处长委派,可根据情况按期调整。
5. 设立人力资源处。将现有的政治处(宣传部分除外)、监察室等部门整合成一个具有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团组织管理以及执法监察等功能的综合部门。在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人力资源处设立处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人事组,负责机关公务员的录用或临时人员的聘用、干部培养、考核及工资福利核定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项工作;设政工组,负责政治教育、党团、工会等组织活动;设执法监察组,负责对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办公保障、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处长委派,可根据情况按期调整。
三、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建議国家立法机关再次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在有关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这样规定:“县、市辖区、自治县、县级市的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检察局、反职务犯罪局、民事行政检察局等业务部门以及秘书处、人力资源处等综合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各部门设立若干工作组。”
另外,为提高有关检察官职级待遇,还应在相应条款规定:“全面提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适当拉大各等级检察官间的工资差距。”
参考文献:
[1]期刊类——吴建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设置研究》[J],《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
[2]网上电子文献类——徐东青:《论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EB/OL],《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net/wenhua/news23213.html
[3]网上电子文献类——俞洪庆:《浅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与改革》[EB/OL],《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140。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普兰店市 116200)
一、完善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亦即总体上,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由此,在考虑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问题上,应着眼法律监督整体合力的塑造,从而全面、协调地发挥追诉犯罪、职务犯罪查办、诉讼监督等三项职能;绝不能为突出某个检察职能而削弱其它的检察职能,以致于使得某个职能畸形生长,从而影响各项职能均衡成长,进而降低法律监督的总体效果。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平行设置,要级格对等,不搞权力差别配置,真正形成内设机构间对等相互制约的格局,从而有效地制约检察机关自身的权力滥用。另外,在改革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时,也要考虑体制的长期稳定性问题,使改造后的内部机构设置状况能够具有较强的现实适应性,以全面适应我国社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法治需求。
2.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能原则。现有内设机构设置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为了解决检察干警待遇职数少的问题,往往因人设职,导致部门众多,分工过细,内耗严重,效率低下。正确的思路是,要尽可能整合人力资源,对现有的部门按所担负的职能性质或工作属性,该整合的整合,该撤并的撤并,该加强的加强,从而消除案多人少的矛盾,消除“活多的累死了、活少的闲死了”的不合理现状,让各部门发挥出最大的工作效能。
3.强化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原则。检察机关的存在价值就在于全力践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其内部机构设置的问题上,应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基础建设作为核心来统筹和把握,这样,在考虑各部门的人员配置比例时,应秉承强化和充实业务部门、适当精简综合部门的原则,优先保障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备,尽量使各业务部门人员配置情况与其所担负的遂行检察职能任务状况相适应,同时将综合部门的人员配置限制在合理的比例内,杜绝人浮于事、推诿扯皮现象出现。
4.强化检察官主体性原则。检察机关现有内设机构设置上一个明显的特点在于其行政化色彩浓厚,表现在所有办案检察官均处在部门行政主管的绝对管领下。因行政主管的地位和薪筹大大高于具有同样资历的检察官,因而行政升迁几乎成了每个检察官唯一的现实选择,这导致各部门内耗严重、人心思“官”,极大地压制了检察官们投身法律监督工作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此,应全面改革检察官的办案模式,简化行政审批层级,赋予办案检察官直接向主管检察长负责的权限,给予办案检察官相对的工作独立性,不断培养其执法责任感,同时要大幅度提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全面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造就高水平的检察业务专家成为检察官们共同的选择。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具体构想
1.设立刑事检察局。将现有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及控告申诉检察之刑事申诉检察部分整合为一个具有追诉犯罪以及对刑事诉讼和刑事判决执行进行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具体地,该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负责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负责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事项;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的抗诉;负责受理刑事案件的控告和申诉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等。在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刑事检察局设立局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批捕、公诉、刑事申诉受理、监所检察及刑事诉讼监督五个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案件分拨、办案保障及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各办案检察官按期轮流担任。之所以在称谓上称之为“组”而不是“科”,是为了有效地淡化部门内的行政化色彩,最大可能地提升办案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地位。
2.设立反职务犯罪局。将现有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法警大队等四个部门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之举报部分整合成统一的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构。具体说,该机构主要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工作;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即结合办案剖析诱发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为预防职务犯罪建言献策;负责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并进行科学的分流处理;负责查办职务犯罪安全保障、追捕追逃、押运嫌犯等。在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反职务犯罪局设立局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举报受理四个组及一个法警队,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办案保障、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各办案检察官按期轮流担任;法警队长一职由局长委派,也可根据情况按期调整。
3.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局。将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升格为民事行政检察局,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负责对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对侵害社会公益的案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行政公诉;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实施其他民事行政监督。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局设立局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民事监督组、行政监督组及公益诉讼监督组等三个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办案保障、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各办案检察官按期轮流担任。
4. 设立秘书处。将现有的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中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等部门及政治处的宣传部分整合成一个具有业务协作保障性质的综合部门。在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秘书处设立处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文秘组,负责文件、综合材料起草、编发以及印章、档案管理、保密还有信息、统计、宣传、新闻发布等项工作;设财务组,负责办公经费、装备、办公用品保障、赃款赃物管理等项工作;设调研组,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设案件质量管理组,负责检察委员会议保障、案件质量全程监控、机关内部执法考评、人民监督员等工作;设技术组,负责办公网络维护、证据保全等办案技术支持及机关对外送达等事务。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办公保障、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处长委派,可根据情况按期调整。
5. 设立人力资源处。将现有的政治处(宣传部分除外)、监察室等部门整合成一个具有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团组织管理以及执法监察等功能的综合部门。在具体建制上,基层院的人力资源处设立处长一人,由主管副检察长兼任,下设人事组,负责机关公务员的录用或临时人员的聘用、干部培养、考核及工资福利核定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项工作;设政工组,负责政治教育、党团、工会等组织活动;设执法监察组,负责对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组内办公保障、各组间工作协调等事务,由处长委派,可根据情况按期调整。
三、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建議国家立法机关再次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在有关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这样规定:“县、市辖区、自治县、县级市的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检察局、反职务犯罪局、民事行政检察局等业务部门以及秘书处、人力资源处等综合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各部门设立若干工作组。”
另外,为提高有关检察官职级待遇,还应在相应条款规定:“全面提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适当拉大各等级检察官间的工资差距。”
参考文献:
[1]期刊类——吴建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设置研究》[J],《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
[2]网上电子文献类——徐东青:《论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EB/OL],《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net/wenhua/news23213.html
[3]网上电子文献类——俞洪庆:《浅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与改革》[EB/OL],《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140。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普兰店市 11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