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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的互促关系,经济学原理,发展规律,我国国情,政策导向等方面,阐述了专业合作社是经营组织形式与经营规模的最佳结合,既能快速实现规模经营,又能使规模效益被全体成员所共享,农民愿意接受,发展前景广阔。也介绍了佳木斯市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互促的实践经验、做法和成效,对国家扶持合作社和办好合作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规模经营;优越性
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优化整合生产要素,较快地实现了规模经营。在扩大经营规模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引导了更多的人举办并加入合作社,使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相互促进,产生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的关系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的内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规模经营的意义不仅在于种植形式上将土地集中经营,更重要的是在经营结果上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合作社可以把成员的土地集中起来,通过集中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也可以不把成员的土地集中起来,而是在统一购买生产物资,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销售产品等方面开展合作,也能达到节本增效,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专业合作社是规模经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上越来越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的规模经营与其他形式的规模经营在利益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
农业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不只是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其他还有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虽然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都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增强抗御风险能力和提高竞争能力,但其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是被少数人占有,国家支持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也打了折扣。而合作社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是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被全体成员所共享,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也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在一定条件下,适度规模经营必将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这已是理论和实践的定论。随着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需要不断整合扩大。通过流转将土地向种田大户或企业集中,固然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并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但是,因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在利益分配关系上缺少群众基础,再加上自身发展能力上的局限性,其经营规模的扩大会比较缓慢。而合作社是为实现广大农民的共同利益而把土地或生产要素优化整合,其发展空间可覆盖整个农村,发展速度也会比较快,只要农民对合作社有足够的认识,合作社就能迅速发展和壮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规模经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社会发展规律
合作社不是中国的发明,19世纪中叶在英国产生了第一家合作社之后,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陆续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方式,18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立。目前,美国许多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合作社,形成了集收购、运输、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于一身,涵盖产前、产中及产后业务的综合、一体化的合作社,有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跨国集团,在北美洲乃至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合作社的理论也渊源久远,列宁等理论家对合作社的阐述深刻。美国早期的合作社学派认为农民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能够改善其在市场中的地位,也提高了收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的生产方式没有竞争优势,只有搞联合,变分散的小生产为集中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这是人类生存的需要,也是发展的需要。只要有市场经济存在,竞争就一定存在,合作社就有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农”问题代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差,经济落后、现代化水平低的基本国情。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由于绝大多数的集体经济实力不强和管理水平低等逐多原因,统一经营的功能发挥得十分有限。分散经营的小生产带有无序性和盲目性,在再生产过程中什么事情都要自己办,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产品质量差,产量低,成本高,时而产品滞销,时而谷贱伤农。虽然经过政府的引导、扶持和农民的努力,农村中有了农业企业,有了种田大户,也有了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也有了一定的水平。但是,农业企业和种田大户发展比较缓慢,分散的小生产仍占大多数,只要宣传、指导得力,专业合作社就能迅速发展并优化整合资源,迅速实现规模经营。同时,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也能通过合作社得到很好的落实,有效发挥政策的效能,使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有力相互促进,迅速做大做强。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由于专业合作社既能迅速实现规模经营,又能使规模经济效益被全体成员所共享,达到组织形式与规模经营的最佳结合。因此,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指导、扶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既对合作行为进行了适当规范,也对涉农建设项目以及财政、金融、税收的支持和优惠等提出了要求。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等方面要求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给予支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要求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把发展专业合作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当做大事来抓。积极宣传和引导,积极总结典型经验和推广好的做法,向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合作社给予了资金和金融扶持,尤其是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了较多的资金和设备投入。
三、佳木斯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互促增收的实践
1.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2005年以来,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就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牵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连续三年实行专项推进,2008年后又把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全市“十项重点工程”中“改革攻坚工程”的重要内容强力推进。通过加强宣传、指导,总结典型经验,示范带动,政策扶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蓬勃开展。
2.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佳木斯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创办主要有以下六种形式:一是政府推动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在合作社出现的初期,由于应该合作的各方对合作社的认识不够,由政府帮助联系、组织建立合作社;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为确保有固定的基地和稳定的农产品供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农民联系、沟通、组建合作社;三是能人发动型。这一形式一般是种、养、加、销等大户或能人,为争取在生产经营中对内和对外的主动地位,牵头发起成立合作社;四是村领导领办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因为村领导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外交能力,容易发起成立合作社;五是友好互助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农民对专业合作社有一定认识,由相互比较了解、信任、友好并有合作愿望的农民共同发起成立合作社;六是协会改造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前身为各类专业协会,由于国家对合作社扶持等政策的引导,使许多的专业协会创造条件,把自己改造成专业合作社。
3.取得的成效
截止到2011年3月末,佳木斯市已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28个,种植业合作社总耕地面积132.26万亩。占全市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的10%,占全市规模经营面积的50%。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把比较分散的土地、劳力、资金、技术、服务、市场等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了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基本做到了统一购买生产物资,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加工或销售,即节约了生产经营成本,又提高了经济效益,入社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比非入社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增加20%以上。
四、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的建议
1.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
一是政府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政策和法规,大张旗鼓地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二是政府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三是政府要在涉农建设项目上,在财政资金扶持上,在金融、税收、信息、流通等优惠上向合作社倾斜,要把合作社作为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的基本平台和优良载体。
2.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要切合实际需要
目前,国家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小,尤其是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很大,给予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投入了大量农机设备。但是,因受到道路、桥梁、林带、地块、耗油、维修等方面的限制,使许多投入的大型或超大型的农机设备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国家要在扶持专业合作社时,要搞好调查研究,既要有前瞻性的考虑,又要根据合作社的实际需要,要给予合作社自主选择或决定的权力。
3.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握和坚持好六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原。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农户的财产所有权,不能“归大堆”、不能吃“大锅饭”;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必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改变目前有少数龙头企业和能人搞一股独大,自已任命自已,自己当家作主,农民成了合作社配角的运行状态;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的原则。要根据资源优势、主导产业、产品和市场需要发展合作社;四是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对内要为社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要代表成员利益进行谈判,节约交易成本;五是盈余返还的原则。合作社必须明晰产权,分配盈余在留有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后,其余都应按成员交易额和出资额等比例返还给社员。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规模经营;优越性
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优化整合生产要素,较快地实现了规模经营。在扩大经营规模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引导了更多的人举办并加入合作社,使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相互促进,产生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的关系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的内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规模经营的意义不仅在于种植形式上将土地集中经营,更重要的是在经营结果上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合作社可以把成员的土地集中起来,通过集中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也可以不把成员的土地集中起来,而是在统一购买生产物资,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销售产品等方面开展合作,也能达到节本增效,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专业合作社是规模经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上越来越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的规模经营与其他形式的规模经营在利益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
农业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不只是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其他还有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虽然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都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增强抗御风险能力和提高竞争能力,但其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是被少数人占有,国家支持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也打了折扣。而合作社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是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被全体成员所共享,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也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在一定条件下,适度规模经营必将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这已是理论和实践的定论。随着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需要不断整合扩大。通过流转将土地向种田大户或企业集中,固然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并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但是,因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在利益分配关系上缺少群众基础,再加上自身发展能力上的局限性,其经营规模的扩大会比较缓慢。而合作社是为实现广大农民的共同利益而把土地或生产要素优化整合,其发展空间可覆盖整个农村,发展速度也会比较快,只要农民对合作社有足够的认识,合作社就能迅速发展和壮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规模经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社会发展规律
合作社不是中国的发明,19世纪中叶在英国产生了第一家合作社之后,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陆续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方式,18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立。目前,美国许多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合作社,形成了集收购、运输、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于一身,涵盖产前、产中及产后业务的综合、一体化的合作社,有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跨国集团,在北美洲乃至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合作社的理论也渊源久远,列宁等理论家对合作社的阐述深刻。美国早期的合作社学派认为农民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能够改善其在市场中的地位,也提高了收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的生产方式没有竞争优势,只有搞联合,变分散的小生产为集中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这是人类生存的需要,也是发展的需要。只要有市场经济存在,竞争就一定存在,合作社就有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农”问题代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差,经济落后、现代化水平低的基本国情。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由于绝大多数的集体经济实力不强和管理水平低等逐多原因,统一经营的功能发挥得十分有限。分散经营的小生产带有无序性和盲目性,在再生产过程中什么事情都要自己办,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产品质量差,产量低,成本高,时而产品滞销,时而谷贱伤农。虽然经过政府的引导、扶持和农民的努力,农村中有了农业企业,有了种田大户,也有了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也有了一定的水平。但是,农业企业和种田大户发展比较缓慢,分散的小生产仍占大多数,只要宣传、指导得力,专业合作社就能迅速发展并优化整合资源,迅速实现规模经营。同时,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也能通过合作社得到很好的落实,有效发挥政策的效能,使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有力相互促进,迅速做大做强。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由于专业合作社既能迅速实现规模经营,又能使规模经济效益被全体成员所共享,达到组织形式与规模经营的最佳结合。因此,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指导、扶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既对合作行为进行了适当规范,也对涉农建设项目以及财政、金融、税收的支持和优惠等提出了要求。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等方面要求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给予支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要求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把发展专业合作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当做大事来抓。积极宣传和引导,积极总结典型经验和推广好的做法,向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合作社给予了资金和金融扶持,尤其是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了较多的资金和设备投入。
三、佳木斯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规模经营互促增收的实践
1.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2005年以来,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就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牵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连续三年实行专项推进,2008年后又把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全市“十项重点工程”中“改革攻坚工程”的重要内容强力推进。通过加强宣传、指导,总结典型经验,示范带动,政策扶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蓬勃开展。
2.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佳木斯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创办主要有以下六种形式:一是政府推动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在合作社出现的初期,由于应该合作的各方对合作社的认识不够,由政府帮助联系、组织建立合作社;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为确保有固定的基地和稳定的农产品供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农民联系、沟通、组建合作社;三是能人发动型。这一形式一般是种、养、加、销等大户或能人,为争取在生产经营中对内和对外的主动地位,牵头发起成立合作社;四是村领导领办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因为村领导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外交能力,容易发起成立合作社;五是友好互助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农民对专业合作社有一定认识,由相互比较了解、信任、友好并有合作愿望的农民共同发起成立合作社;六是协会改造型。这一形式一般是前身为各类专业协会,由于国家对合作社扶持等政策的引导,使许多的专业协会创造条件,把自己改造成专业合作社。
3.取得的成效
截止到2011年3月末,佳木斯市已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28个,种植业合作社总耕地面积132.26万亩。占全市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的10%,占全市规模经营面积的50%。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把比较分散的土地、劳力、资金、技术、服务、市场等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了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基本做到了统一购买生产物资,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加工或销售,即节约了生产经营成本,又提高了经济效益,入社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比非入社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增加20%以上。
四、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的建议
1.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
一是政府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政策和法规,大张旗鼓地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二是政府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三是政府要在涉农建设项目上,在财政资金扶持上,在金融、税收、信息、流通等优惠上向合作社倾斜,要把合作社作为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的基本平台和优良载体。
2.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要切合实际需要
目前,国家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小,尤其是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很大,给予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投入了大量农机设备。但是,因受到道路、桥梁、林带、地块、耗油、维修等方面的限制,使许多投入的大型或超大型的农机设备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国家要在扶持专业合作社时,要搞好调查研究,既要有前瞻性的考虑,又要根据合作社的实际需要,要给予合作社自主选择或决定的权力。
3.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握和坚持好六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原。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农户的财产所有权,不能“归大堆”、不能吃“大锅饭”;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必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改变目前有少数龙头企业和能人搞一股独大,自已任命自已,自己当家作主,农民成了合作社配角的运行状态;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的原则。要根据资源优势、主导产业、产品和市场需要发展合作社;四是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对内要为社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要代表成员利益进行谈判,节约交易成本;五是盈余返还的原则。合作社必须明晰产权,分配盈余在留有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后,其余都应按成员交易额和出资额等比例返还给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