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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网络交易发展迅速。在网络科技不断应用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网络交易活动的市场前景无比广阔。然而,在此过程中,屡屡出现的侵权事件也在不断刺激人们的神经。根据统计,近几年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相关的民事纠纷日益显现。网络交易平台实质上作为一种平台,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对于出现的纠纷如何进行民事责任认定,亟待学术层面加以探讨。本文从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义务入手,深入探讨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具体责任,并简要提出了相应建议。
關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97-02
作者简介:陈小金(1981-),福建龙岩人,本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律师,从事民商事案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络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4.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规模显著提升,2017年1-11月,电子商务平台收入2188亿元,同比增长高达43.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其实就是所谓的服务商,它通过连接买方与卖方、物流端等主体,提供平台中介服务。但在平台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本文所论述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具体责任主要从单独责任、连带责任两个方面来展开。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义务(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
目前来看,法律上尚无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即地位)的明确界定,而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销售商或合作者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交易的场所来考虑的。他们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相当于一个大卖场。既然网络交易是在该平台上按照程序完成的,那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就是作为销售商或合作者的形式存在的。但如果究其本质,就会发现这两者其实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线下的交易销售商获取利润的途径主要是靠销售商品,而网络交易平台实质上并未具体参与交易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它只是作为中介形式存在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属于混合模式,既有直营,也有充当中介的形式。
2.柜台出租者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提供商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会收取卖方或买方一定的费用,但没有实际参与交易行为,因此其性质就等同于柜台出租者。但如果从法律责任方面来界定,这种看法是存在偏颇的。由于网络交易数量和规模都远远比商场柜台相应规模要大,而且网络平台具有虚拟的特点,平台提供商并不能向传统商场那样全面有效掌握商家及具体的商品信息。因此如果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商承担与柜台出租者一样的连带责任,有失合理性。
3.本文的观点
综合前面两种看法,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实质上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提供商只是搭建了这么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其主要作用在于维系网络交易的顺利实现,但平台提供商并没有参与实际的交易活动。在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交易双方及物流商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并对相关违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源于提供商与平台销售商、消费者之间分别建立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即是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要承担的义务为合同义务。这里的合同义务当然包括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鉴于网络交易平台与平台销售商、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合同关系,我们认为,网络平台提供商需要履行以下几个义务:
一是审核平台销售商真实身份的义务。对于个人类、企业类的销售商要分别进行审核。个人类销售商要审核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对于企业类销售商应该要求其提供企业营业制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以方便产生民事纠纷时尽快确定责任人。二是审核平台销售商商品描述的义务。主要是审核商品合格信息、原产地证明等。三是维持网络交易平台稳定正常运转的义务。如果平台需要更新维护,应提前予以公告,避免产生对相关交易主体的利益损害。四是保证交易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要提供稳定、有效的服务,来有效避免平台遭受各种攻击、破坏、黑客入侵等行为。五是保密义务。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商品购买记录等予以保护。六是信息监督和管理义务。七是留存交易凭证的义务。八是配合相关部门、协助提供平台销售商及消费者的违约、欺诈、赔付等相关义务。九是对交易可能存在风险提供善意说明的义务。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具体责任
在真实的网络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网络平台上的商品信息虚假、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实际收到的商品不相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要进行维权,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通常较高,因此很多时候消费者自愿放弃了维权,由此导致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售假日益猖獗。从法律层面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有确保商品信息真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的义务。但往往提供商会以平台《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责任。这里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的《服务协议》明确写道:“淘宝对淘宝网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协议还强调,淘宝网仅仅作为交易平台而存在,无法确保或控制交易商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
笔者认为,这里的拒绝赔偿理由是无效的。《合同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相关协议中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无效。其次,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物,进行交易,平台销售商与平台提供商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客体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因此这里认为,不管是违约或侵权,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补充责任等。 笔者综合各方面观点,主张综合说,也即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的责任主要应该是过错责任的“注意义务”,就是要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履行了前文所述的注意义务,以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衡量标准来判定其具体要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承担过错责任这种直接责任后,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向平台销售商或服务商进行追资赔付。此外,除了承担这种直接责任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或手段知晓平台销售商侵害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的行为并采取制止措施,显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没有做到这点,这就构成了帮助平台销售者侵权,那么按照《合同法》相关条款,网络交易平臺提供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合法合理证据证明其实际不知晓平台销售者的侵权行为,那么需要承担责任的就只有平台销售者,且承担的是单独责任。三、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议
要整合各方面力量与优势,继续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的良性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强有力监管、网络交易行业组织的自律和推动、社会公众与媒体的监督、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些都有利于网络交易规范化发展。
此外,可以通过成立网络交易纠纷处理中心,并建立合理完善的网络交易救济制度,以便使那些经过长期协商、投诉仍无法获得赔付的遭侵权的消费者先行获得救济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缴纳“最高额补偿金”,以从制度层面完善网络交易,最大限度减少用户纠纷的出现,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参考文献]
[1]刘伟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责任的分析及建议——以淘宝网为例[J].武昌理工学院学报,2016(4):112-114.
[2]刘伟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探究——以唯品会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10):130-131.
[3]张保玥,陆静,高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义务研究——基于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15).
[4]李欣.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相关民事义务[J].法制博览,2017(18).
[5]李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与民事责任研究[J].河北企业,2018(1):114-116.
[6]王舒.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认定——对新《消保法》第44条的分析[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8):131-132.
關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97-02
作者简介:陈小金(1981-),福建龙岩人,本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律师,从事民商事案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络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4.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规模显著提升,2017年1-11月,电子商务平台收入2188亿元,同比增长高达43.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其实就是所谓的服务商,它通过连接买方与卖方、物流端等主体,提供平台中介服务。但在平台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本文所论述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具体责任主要从单独责任、连带责任两个方面来展开。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义务(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
目前来看,法律上尚无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即地位)的明确界定,而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销售商或合作者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交易的场所来考虑的。他们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相当于一个大卖场。既然网络交易是在该平台上按照程序完成的,那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就是作为销售商或合作者的形式存在的。但如果究其本质,就会发现这两者其实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线下的交易销售商获取利润的途径主要是靠销售商品,而网络交易平台实质上并未具体参与交易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它只是作为中介形式存在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属于混合模式,既有直营,也有充当中介的形式。
2.柜台出租者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提供商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会收取卖方或买方一定的费用,但没有实际参与交易行为,因此其性质就等同于柜台出租者。但如果从法律责任方面来界定,这种看法是存在偏颇的。由于网络交易数量和规模都远远比商场柜台相应规模要大,而且网络平台具有虚拟的特点,平台提供商并不能向传统商场那样全面有效掌握商家及具体的商品信息。因此如果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商承担与柜台出租者一样的连带责任,有失合理性。
3.本文的观点
综合前面两种看法,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实质上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提供商只是搭建了这么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其主要作用在于维系网络交易的顺利实现,但平台提供商并没有参与实际的交易活动。在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交易双方及物流商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并对相关违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源于提供商与平台销售商、消费者之间分别建立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即是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要承担的义务为合同义务。这里的合同义务当然包括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鉴于网络交易平台与平台销售商、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合同关系,我们认为,网络平台提供商需要履行以下几个义务:
一是审核平台销售商真实身份的义务。对于个人类、企业类的销售商要分别进行审核。个人类销售商要审核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对于企业类销售商应该要求其提供企业营业制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以方便产生民事纠纷时尽快确定责任人。二是审核平台销售商商品描述的义务。主要是审核商品合格信息、原产地证明等。三是维持网络交易平台稳定正常运转的义务。如果平台需要更新维护,应提前予以公告,避免产生对相关交易主体的利益损害。四是保证交易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要提供稳定、有效的服务,来有效避免平台遭受各种攻击、破坏、黑客入侵等行为。五是保密义务。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商品购买记录等予以保护。六是信息监督和管理义务。七是留存交易凭证的义务。八是配合相关部门、协助提供平台销售商及消费者的违约、欺诈、赔付等相关义务。九是对交易可能存在风险提供善意说明的义务。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具体责任
在真实的网络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网络平台上的商品信息虚假、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实际收到的商品不相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要进行维权,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通常较高,因此很多时候消费者自愿放弃了维权,由此导致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售假日益猖獗。从法律层面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有确保商品信息真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的义务。但往往提供商会以平台《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责任。这里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的《服务协议》明确写道:“淘宝对淘宝网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协议还强调,淘宝网仅仅作为交易平台而存在,无法确保或控制交易商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
笔者认为,这里的拒绝赔偿理由是无效的。《合同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相关协议中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无效。其次,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物,进行交易,平台销售商与平台提供商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客体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因此这里认为,不管是违约或侵权,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补充责任等。 笔者综合各方面观点,主张综合说,也即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的责任主要应该是过错责任的“注意义务”,就是要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履行了前文所述的注意义务,以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衡量标准来判定其具体要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承担过错责任这种直接责任后,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向平台销售商或服务商进行追资赔付。此外,除了承担这种直接责任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或手段知晓平台销售商侵害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的行为并采取制止措施,显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没有做到这点,这就构成了帮助平台销售者侵权,那么按照《合同法》相关条款,网络交易平臺提供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合法合理证据证明其实际不知晓平台销售者的侵权行为,那么需要承担责任的就只有平台销售者,且承担的是单独责任。三、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议
要整合各方面力量与优势,继续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的良性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强有力监管、网络交易行业组织的自律和推动、社会公众与媒体的监督、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些都有利于网络交易规范化发展。
此外,可以通过成立网络交易纠纷处理中心,并建立合理完善的网络交易救济制度,以便使那些经过长期协商、投诉仍无法获得赔付的遭侵权的消费者先行获得救济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缴纳“最高额补偿金”,以从制度层面完善网络交易,最大限度减少用户纠纷的出现,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参考文献]
[1]刘伟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责任的分析及建议——以淘宝网为例[J].武昌理工学院学报,2016(4):112-114.
[2]刘伟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探究——以唯品会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10):130-131.
[3]张保玥,陆静,高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义务研究——基于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15).
[4]李欣.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相关民事义务[J].法制博览,2017(18).
[5]李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与民事责任研究[J].河北企业,2018(1):114-116.
[6]王舒.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认定——对新《消保法》第44条的分析[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8):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