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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的新老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吗
问:南昌施德明
——我们单位要进行兼并重组,请问,职工在新老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吗?
适用文件: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令发 [2011]50号
答:
文件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事业单位改革具体是如何分类的
问:郑州曹兰兰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职工。听说事业单位改革有一个分类,不知道是如何规定的?
适用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答:
文件规定:“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人社部门应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进行哪些指导
问:大连黄杰
——我们企业建立了争议调解委员会。听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咱们进行指导,不知道他们具体指导哪些工作?
适用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答:
文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学校使用校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问:朝阳赵海超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孩子所在学校马上要配备校车。请问,学校使用校车是否也有资格要求?
适用文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17号
答:
有要求。
文件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本栏责编/马征
[email protected]
★辽宁省新民市王宏伟同志注意:
来信咨询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请查询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或可到当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咨询。
★四川省绵阳市沈玉宁同志注意:
根据《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辽宁省大连市赵春萍同志注意:
来信咨询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建议查询原劳保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问:南昌施德明
——我们单位要进行兼并重组,请问,职工在新老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吗?
适用文件: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令发 [2011]50号
答:
文件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事业单位改革具体是如何分类的
问:郑州曹兰兰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职工。听说事业单位改革有一个分类,不知道是如何规定的?
适用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答:
文件规定:“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人社部门应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进行哪些指导
问:大连黄杰
——我们企业建立了争议调解委员会。听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咱们进行指导,不知道他们具体指导哪些工作?
适用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答:
文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学校使用校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问:朝阳赵海超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孩子所在学校马上要配备校车。请问,学校使用校车是否也有资格要求?
适用文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17号
答:
有要求。
文件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本栏责编/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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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民市王宏伟同志注意:
来信咨询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请查询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或可到当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咨询。
★四川省绵阳市沈玉宁同志注意:
根据《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辽宁省大连市赵春萍同志注意:
来信咨询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建议查询原劳保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