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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社会正处于制度深度转型和结构深刻变迁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与其同体的矛盾关系是社会转型过程中诸矛盾关系的聚焦点。而围绕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需着力研究个人与共同体间的中介问题,个人、共同体主体性培育与生成问题,文化选择和制度创新问题等。对这几方面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解答,将有助于找到建构个人与共同体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可能途径。
关键词:社会转型;个人;共同体;主体性:文化: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2-0072-04
一、社会转型中个人与共同体间的矛盾关系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制度深度转型和结构深刻变迁的过程中。有学者认识到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辩证关系,即中国社会既“进入快速转型期和发展黄金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的凸显期。这种快速转型给我国的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为诸多矛盾的核心指向。
所谓“转型”,即事物的“型”发生转变或转化,从一种“型式”或状态向另一种转化和过渡。沿用学界广为接受和使用的二分法思维方式,中国社会已在或正在从“传统”的依附型、自然型和保守型的存在状态向“现代”的独立型、自觉型和开放型的存在状态转化和过渡。在这一阶段,社会的新旧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着剧烈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同时也呈现出某种协调、重构和融合的趋势。
在这样一种情势下考察个人与共同体的矛盾关系可以发现以下特点:首先,与前市场经济形态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形态已经建立并日趋完善,这为个人和共同体关系的良性发展开辟了宽广的现实空间。在前市场经济形态下,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共同体具有优先于个人的社会地位,个人发展必然以其为发展的起点、空间和限度。而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于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市场的普遍性交往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培育的竞争机制也极大地激发了个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这样就把个人从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个人逐渐意识到,不只是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共同体,而且是“我”能作为主体部分地决定自己的利益、发展甚至命运。这样,增加了市场这一中介,个人与共同体间具有普遍性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就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其次,与传统社会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相比,当代中国已建立并日趋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了较充分的政治前提和保障。中国社会有着极其漫长的高度集权政治制度的历史。这种集权政治制度以“家(家庭)——族(宗族)——君(国家、君主)”式的严密等级次序建制,结构非常稳定。在这种政治制度下,被严格的等级制枷锁所束缚、压制和摧残的个人缺少甚至没有政治发展的空间和自由。比较而言,当代中国已建立并正在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个人从政治枷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了相对宽松的政治空间,并较充分地享有日益增加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民主政治制度下,个人与共同体(家庭、宗族和国家)问的关系已不再是被动式的无奈依附或主动式的精神逃避,而是有了在制度依托和保障下的个人与共同体间良性互动的可能与现实。
再次,与传统社会“他主性”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不同,当代中国正在建构一种“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以儒家思想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制定了以“仁”和“礼”为理论核心的思想文化系统。“礼在外,故只讲共同体的制裁。礼内化为仁,仁在内,故讲个体修养,但它讲的不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故儒家伦理体系中只有个体而无个性。无个性,个体对共同体秩序便只有绝对屈从,只有浑然与其同体。因为个体屈从,共同体就君临其上。”这种“内仁外礼”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已渗入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体的人的精神世界,逐渐内化为其内在的价值观念,并成为传统文化中个人的行动准则。在这种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下,个体的人只能为家、为族尽孝,为君、为国尽忠,个体的人在家、族、君、国面前只尽义务而失去自我,个体与共同体处于一种僵化的、被动的顺从状态的“和谐一致”关系中。与上述有别,当代中国正在构建一种“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这将有助于个体从思想深处涤除传统文化中“他主性”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在文化生活实践中使个人与共同体逐步形成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取向,并在他们之间建构起正向的、良性的、平等的互动机制。
由此可见,在当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在不断重构与生成中。辩证地看,在这一背景下,在个人与共同体的矛盾关系中和谐的、一致的方面应该是主导性的,但同时也应看到其内部存在着诸多的非和谐的、非一致的方面。而且正因为存在着这种不和谐、不一致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才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并对这种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个人与共同体间互动模式建构的可能机制
在西方社会,多数思想家都是先假定个人与共同体问的对立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然后再试图以个人本位或共同体本位的实体性思维方式来处理矛盾。与此不同,中国社会的思想家们则多是把个人和共同体问的统一或一致看作主导性的关系,然后再以共同体本位的思维方式来阐释它们问的统一或一致性。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与西方有一个根本点,西方认为个人与社会为两对立之本体,而在中国则以家族为社会生活的中心,消纳了这两方面对立的形势。”在当代中国,学者们则主要是从这样一些思路和视角来阐释个人与共同体间的辩证关系:保持个人与共同体间的张力关系,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增加实践、市民社会等中介,个人与共同体间辩证追问的关系思维,等等。这些论述对我们进一步探究个人与共同体间的关系具有启发性和建设性,但还过于简单、笼统和模糊,有必要具体深入到理论和现实中,寻找更切近的个人与共同体问良性互动模式建构的可能路径。
1.个人与共同体间的中介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中介是客观事物转化和发展的中间环节。恩格斯说:“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列宁指出:“一切ver-mittelt=都是经过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过渡而联系的。”“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可见,中介在认识事物、现象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结和相互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加上“中介”,就形成了个人、中介和共同体这样的三维构架。一般而言,这一三维构架较“个人一共同体”式的两维结构更具稳定性。当然,这里的“中介”既可能是单一的事物或现象,也可能是一个具有内在层级关系的复杂系统。
作为桥梁和纽带的中介或中介系统,与个人、共同体两端直接相连。一方面,可以依靠中介或中介系统把个人的意志、愿望和要求等集中起来,并经由中介而形成更高级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传递给共同体:另一方面,共同体的价值和利益一经形成,必然就具有某种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经由中介和中介系统的分解和转化,再传递给个人,应该更符合个人的意志、愿望和要求。这就形成了经由中介或中介系统而进行的“由个人到共同体”的正向运行机制和“由共同体到个人”的逆向反馈机制的双向流动。
在个人与共同体问的中介和中介系统,大致包括家庭、邻里、社区、社团(现实的或虚拟的)、阶级、民族、社会、国家等等。这些中介和中介系统只有规模的区别,没有等级的区别。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增加了中介,就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个人、中介和共同体这样的三维动态结构。同时,多层级的中介的存在,可以部分地弥补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已然存在的裂痕(物质的和精神的)。因而,中介与中介系统的建构和生成,对于处理和把握个人与共同体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2.个人、共同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
共同体主体性是超越个人主体性的,是诸多个人主体性的凝结与升华。从理论和实践上说,培育并生成个人、共同体的主体性,应着力思考和解决如下两个问题:首先,个人、共同体主体性的培育和生成需要有与此相应的社会现实的支撑,即随着社会转型的进行,逐步消除个人、共同体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困惑甚至迷失,使个人、共同体真正成为具有真实主体性的现实存在,这是个人、共同体主体性培育和生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其次,个人、共同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也有赖于正确处理个人主体性与共同体主体性的辩证关系。个人的主体性是共同体主体性实现的前提基础,同时也是共同体主体性建构与实现的最终落脚点。
国内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一种选择最终都是个人的选择,而且只有个人才能够作出选择,尽管集体和社团也在选择,但最终落脚点是个人选择。诚然,个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替别人作选择,但市场愈是发达,人们问的关系愈是平等和自由,这种代替选择的可能性便愈小。而在民主政治的程序下,一个社会就公共事务所作的集体选择也往往要落实到个人选择的集合上”。不难看出,这一论述是从选择的角度阐释主体性。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即社会的进一步转型,与共同体的选择性、主体性相比,个人的选择性、主体性更加重要,共同体的选择性、主体性最终要通过个人的选择性、主体性来实现和完成。而且,只有个人具有了真实的主体性,诸多个人结合而成的共同体才有可能在具有主体性的个体充分对话、交流的基础上形成真实的共同体主体性或共同主体性。同时,共同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性得以充分实现的必要保证。共同体主体性的主体是超个人的存在,它形成于个人主体性,但共同体的主体性一旦形成,其力量必然大于单个个人的主体性,以共同体主体性方式与其他共同体进行共同体主体间的交流和互动,形成共同体主体间性。这种共同体主体间交流和互动的结果必然反作用于共同体内的个体,共同体主体性的增强反过来有利于个人主体性的充分展开与实现。
此外,由于中介与中介系统在建构个人与共同体间良性互动模式的过程中意义重大,因而还需要关注培育中介和中介系统作为主体的主体性。中介既可以是个体性的单一概念,也可以是系统性的共同体概念。前者的主体性大致相当于个人的主体性,后者的主体性大致相当于共同体的主体性。
3.文化选择与制度创新
建构个人与共同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除了中介与中介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中介和共同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外,还有另一种理论和实践诉求,即文化整合与制度创新。因为文化与制度是人存在的根基,不仅关乎个人、共同体的主体性问题,也关乎个人、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当代中国存在着多种文化因素或文化类型样态,各种文化样态间也存在矛盾、冲突、交流及融合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待多样性的文化共存问题,国内有学者主张采取“以一统多”的一元文化整合模式,也即或者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根基,吸收其他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形成新的文化结构:或者主张以西方文化为根基,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面向现代化,构建现代性的中国文化等等。“以一统多”的文化整合方式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文化样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常常是以压制或损害其他文化样态及其所塑型的文化的个体为代价,固而难以有效激发西方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等文化诸因子的优势和潜能。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现实相适应,中国当代的文化整合方式应该是多种文化样态的动态平衡。这里的文化诸样态的“动态平衡”不是诸多文化样态的平行发展和同步进行、没有主次之分,而应该根据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互动互渗的文化样态进行具体的、历史的选择和整合。比如,在全面推进现代化之初,为了鼓励被共同体压抑的个体能够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现代化的建设中去,这时在文化样态选择和整合中应该适当突出西方现代性文化的重要地位,其他各种文化样态则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而在现代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已经有了充分的发展,这时更应该适当突出强调共同体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地位,而其他文化样态则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因此,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文化样态的选择和整合不是文化创制主体的一厢情愿,而应以社会现实为文化样态选择和整合的坐标,并对此给予具体的、动态的理性分析。 由于多种文化样态处在动态的平衡关系中,所以受其影响和塑型的不同文化个体之间、共同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矛盾、对抗甚至冲突,当然也存在着交流、和谐甚至融合。从辩证法的角度来分析,对立、冲突与统一、和谐是多种文化样态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正是由于多种文化样态间存在对立统一,才使每一文化样态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因为,没有文化样态间的矛盾、冲突和交流,单一的文化样态难以生存。这样,每一文化样态都可以在与其他文化样态的矛盾、冲突和交流互动中适时地进行自我反省和调整,并形成新的、更具适应性的文化样态和类型。应该说,矛盾冲突是走向和谐共生的前提条件,决不能因为文化样态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而否认诸多文化样态走向和谐共生的可能性。正如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所指出的,我们已在无意中将自己陷入一种新的境地,即人类可能不得不在两个极端之间做出一个选择,要么有计划地灭绝和屠杀,要么从此学会像一家人那样生活。这里的“学会像一家人那样生活”,其意指文化样态的未来走势和趋向。当然,汤因比的思考不局限于某一地区和国度,其视野更具世界性。
文化是人的文化,其核心指向是人。文化对人的塑造方式既有从物质层面的塑造,更有从精神层面的塑造。然而,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文化不仅需要重新选择和建构,而且其本身作为一种柔性的、软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也难以单独发挥作用。为此,就需要有刚性的特定的制度出场,与柔性的文化相互配合、互为表里,共同作用于转型社会中的个人与共同体,从而为个人与共同体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建构奠定必要的基础。
制度是人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制定的、用以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体系,诸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宗教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等。在这个制度所形成的有机体中,政治制度居于核心地位,它可以依靠权力的力量规划整个社会的制度框架。社会的制度设计或制度安排是评价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维持现代化所必须的各种规则体系正处在重新构建和生成的过程中。为了减少或避免制度缺失、制度僵化、制度失灵等情况的出现,政府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对制度进行必要的和及时的制定、调整、改革和创新。通过这种具有刚性特点的制度因素规范和作用于个人和共同体,使其社会行为具有制度保障和依托。虽然这将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但这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更具现实意义。
总之,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体制、制度、文化观念等都处在不断的冲突、碰撞、交流、转轨和融合的过程中。为了建构个人和共同体问良性互动机制,我们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协同进行,只有这样,个人与共同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才可能建构起来。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进路与趋向,其最终的目标或结果是,个人和共同体具有真实的主体性,形成大体一致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其社会行为具有相对稳固的制度保证和依托。这是一种现实的,也是一种理想的值得期待的状态。
(责任编辑 胡静)
关键词:社会转型;个人;共同体;主体性:文化: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2-0072-04
一、社会转型中个人与共同体间的矛盾关系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制度深度转型和结构深刻变迁的过程中。有学者认识到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辩证关系,即中国社会既“进入快速转型期和发展黄金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的凸显期。这种快速转型给我国的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为诸多矛盾的核心指向。
所谓“转型”,即事物的“型”发生转变或转化,从一种“型式”或状态向另一种转化和过渡。沿用学界广为接受和使用的二分法思维方式,中国社会已在或正在从“传统”的依附型、自然型和保守型的存在状态向“现代”的独立型、自觉型和开放型的存在状态转化和过渡。在这一阶段,社会的新旧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着剧烈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同时也呈现出某种协调、重构和融合的趋势。
在这样一种情势下考察个人与共同体的矛盾关系可以发现以下特点:首先,与前市场经济形态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形态已经建立并日趋完善,这为个人和共同体关系的良性发展开辟了宽广的现实空间。在前市场经济形态下,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共同体具有优先于个人的社会地位,个人发展必然以其为发展的起点、空间和限度。而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于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市场的普遍性交往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培育的竞争机制也极大地激发了个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这样就把个人从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个人逐渐意识到,不只是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共同体,而且是“我”能作为主体部分地决定自己的利益、发展甚至命运。这样,增加了市场这一中介,个人与共同体间具有普遍性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就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其次,与传统社会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相比,当代中国已建立并日趋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了较充分的政治前提和保障。中国社会有着极其漫长的高度集权政治制度的历史。这种集权政治制度以“家(家庭)——族(宗族)——君(国家、君主)”式的严密等级次序建制,结构非常稳定。在这种政治制度下,被严格的等级制枷锁所束缚、压制和摧残的个人缺少甚至没有政治发展的空间和自由。比较而言,当代中国已建立并正在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个人从政治枷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了相对宽松的政治空间,并较充分地享有日益增加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民主政治制度下,个人与共同体(家庭、宗族和国家)问的关系已不再是被动式的无奈依附或主动式的精神逃避,而是有了在制度依托和保障下的个人与共同体间良性互动的可能与现实。
再次,与传统社会“他主性”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不同,当代中国正在建构一种“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以儒家思想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制定了以“仁”和“礼”为理论核心的思想文化系统。“礼在外,故只讲共同体的制裁。礼内化为仁,仁在内,故讲个体修养,但它讲的不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故儒家伦理体系中只有个体而无个性。无个性,个体对共同体秩序便只有绝对屈从,只有浑然与其同体。因为个体屈从,共同体就君临其上。”这种“内仁外礼”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已渗入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体的人的精神世界,逐渐内化为其内在的价值观念,并成为传统文化中个人的行动准则。在这种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下,个体的人只能为家、为族尽孝,为君、为国尽忠,个体的人在家、族、君、国面前只尽义务而失去自我,个体与共同体处于一种僵化的、被动的顺从状态的“和谐一致”关系中。与上述有别,当代中国正在构建一种“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这将有助于个体从思想深处涤除传统文化中“他主性”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在文化生活实践中使个人与共同体逐步形成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取向,并在他们之间建构起正向的、良性的、平等的互动机制。
由此可见,在当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在不断重构与生成中。辩证地看,在这一背景下,在个人与共同体的矛盾关系中和谐的、一致的方面应该是主导性的,但同时也应看到其内部存在着诸多的非和谐的、非一致的方面。而且正因为存在着这种不和谐、不一致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才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并对这种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个人与共同体间互动模式建构的可能机制
在西方社会,多数思想家都是先假定个人与共同体问的对立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然后再试图以个人本位或共同体本位的实体性思维方式来处理矛盾。与此不同,中国社会的思想家们则多是把个人和共同体问的统一或一致看作主导性的关系,然后再以共同体本位的思维方式来阐释它们问的统一或一致性。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与西方有一个根本点,西方认为个人与社会为两对立之本体,而在中国则以家族为社会生活的中心,消纳了这两方面对立的形势。”在当代中国,学者们则主要是从这样一些思路和视角来阐释个人与共同体间的辩证关系:保持个人与共同体间的张力关系,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增加实践、市民社会等中介,个人与共同体间辩证追问的关系思维,等等。这些论述对我们进一步探究个人与共同体间的关系具有启发性和建设性,但还过于简单、笼统和模糊,有必要具体深入到理论和现实中,寻找更切近的个人与共同体问良性互动模式建构的可能路径。
1.个人与共同体间的中介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中介是客观事物转化和发展的中间环节。恩格斯说:“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列宁指出:“一切ver-mittelt=都是经过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过渡而联系的。”“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可见,中介在认识事物、现象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结和相互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加上“中介”,就形成了个人、中介和共同体这样的三维构架。一般而言,这一三维构架较“个人一共同体”式的两维结构更具稳定性。当然,这里的“中介”既可能是单一的事物或现象,也可能是一个具有内在层级关系的复杂系统。
作为桥梁和纽带的中介或中介系统,与个人、共同体两端直接相连。一方面,可以依靠中介或中介系统把个人的意志、愿望和要求等集中起来,并经由中介而形成更高级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传递给共同体:另一方面,共同体的价值和利益一经形成,必然就具有某种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经由中介和中介系统的分解和转化,再传递给个人,应该更符合个人的意志、愿望和要求。这就形成了经由中介或中介系统而进行的“由个人到共同体”的正向运行机制和“由共同体到个人”的逆向反馈机制的双向流动。
在个人与共同体问的中介和中介系统,大致包括家庭、邻里、社区、社团(现实的或虚拟的)、阶级、民族、社会、国家等等。这些中介和中介系统只有规模的区别,没有等级的区别。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增加了中介,就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个人、中介和共同体这样的三维动态结构。同时,多层级的中介的存在,可以部分地弥补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已然存在的裂痕(物质的和精神的)。因而,中介与中介系统的建构和生成,对于处理和把握个人与共同体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2.个人、共同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
共同体主体性是超越个人主体性的,是诸多个人主体性的凝结与升华。从理论和实践上说,培育并生成个人、共同体的主体性,应着力思考和解决如下两个问题:首先,个人、共同体主体性的培育和生成需要有与此相应的社会现实的支撑,即随着社会转型的进行,逐步消除个人、共同体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困惑甚至迷失,使个人、共同体真正成为具有真实主体性的现实存在,这是个人、共同体主体性培育和生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其次,个人、共同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也有赖于正确处理个人主体性与共同体主体性的辩证关系。个人的主体性是共同体主体性实现的前提基础,同时也是共同体主体性建构与实现的最终落脚点。
国内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一种选择最终都是个人的选择,而且只有个人才能够作出选择,尽管集体和社团也在选择,但最终落脚点是个人选择。诚然,个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替别人作选择,但市场愈是发达,人们问的关系愈是平等和自由,这种代替选择的可能性便愈小。而在民主政治的程序下,一个社会就公共事务所作的集体选择也往往要落实到个人选择的集合上”。不难看出,这一论述是从选择的角度阐释主体性。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即社会的进一步转型,与共同体的选择性、主体性相比,个人的选择性、主体性更加重要,共同体的选择性、主体性最终要通过个人的选择性、主体性来实现和完成。而且,只有个人具有了真实的主体性,诸多个人结合而成的共同体才有可能在具有主体性的个体充分对话、交流的基础上形成真实的共同体主体性或共同主体性。同时,共同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性得以充分实现的必要保证。共同体主体性的主体是超个人的存在,它形成于个人主体性,但共同体的主体性一旦形成,其力量必然大于单个个人的主体性,以共同体主体性方式与其他共同体进行共同体主体间的交流和互动,形成共同体主体间性。这种共同体主体间交流和互动的结果必然反作用于共同体内的个体,共同体主体性的增强反过来有利于个人主体性的充分展开与实现。
此外,由于中介与中介系统在建构个人与共同体间良性互动模式的过程中意义重大,因而还需要关注培育中介和中介系统作为主体的主体性。中介既可以是个体性的单一概念,也可以是系统性的共同体概念。前者的主体性大致相当于个人的主体性,后者的主体性大致相当于共同体的主体性。
3.文化选择与制度创新
建构个人与共同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除了中介与中介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中介和共同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外,还有另一种理论和实践诉求,即文化整合与制度创新。因为文化与制度是人存在的根基,不仅关乎个人、共同体的主体性问题,也关乎个人、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当代中国存在着多种文化因素或文化类型样态,各种文化样态间也存在矛盾、冲突、交流及融合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待多样性的文化共存问题,国内有学者主张采取“以一统多”的一元文化整合模式,也即或者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根基,吸收其他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形成新的文化结构:或者主张以西方文化为根基,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面向现代化,构建现代性的中国文化等等。“以一统多”的文化整合方式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文化样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常常是以压制或损害其他文化样态及其所塑型的文化的个体为代价,固而难以有效激发西方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等文化诸因子的优势和潜能。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现实相适应,中国当代的文化整合方式应该是多种文化样态的动态平衡。这里的文化诸样态的“动态平衡”不是诸多文化样态的平行发展和同步进行、没有主次之分,而应该根据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互动互渗的文化样态进行具体的、历史的选择和整合。比如,在全面推进现代化之初,为了鼓励被共同体压抑的个体能够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现代化的建设中去,这时在文化样态选择和整合中应该适当突出西方现代性文化的重要地位,其他各种文化样态则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而在现代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已经有了充分的发展,这时更应该适当突出强调共同体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地位,而其他文化样态则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因此,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文化样态的选择和整合不是文化创制主体的一厢情愿,而应以社会现实为文化样态选择和整合的坐标,并对此给予具体的、动态的理性分析。 由于多种文化样态处在动态的平衡关系中,所以受其影响和塑型的不同文化个体之间、共同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矛盾、对抗甚至冲突,当然也存在着交流、和谐甚至融合。从辩证法的角度来分析,对立、冲突与统一、和谐是多种文化样态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正是由于多种文化样态间存在对立统一,才使每一文化样态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因为,没有文化样态间的矛盾、冲突和交流,单一的文化样态难以生存。这样,每一文化样态都可以在与其他文化样态的矛盾、冲突和交流互动中适时地进行自我反省和调整,并形成新的、更具适应性的文化样态和类型。应该说,矛盾冲突是走向和谐共生的前提条件,决不能因为文化样态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而否认诸多文化样态走向和谐共生的可能性。正如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所指出的,我们已在无意中将自己陷入一种新的境地,即人类可能不得不在两个极端之间做出一个选择,要么有计划地灭绝和屠杀,要么从此学会像一家人那样生活。这里的“学会像一家人那样生活”,其意指文化样态的未来走势和趋向。当然,汤因比的思考不局限于某一地区和国度,其视野更具世界性。
文化是人的文化,其核心指向是人。文化对人的塑造方式既有从物质层面的塑造,更有从精神层面的塑造。然而,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文化不仅需要重新选择和建构,而且其本身作为一种柔性的、软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也难以单独发挥作用。为此,就需要有刚性的特定的制度出场,与柔性的文化相互配合、互为表里,共同作用于转型社会中的个人与共同体,从而为个人与共同体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建构奠定必要的基础。
制度是人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制定的、用以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体系,诸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宗教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等。在这个制度所形成的有机体中,政治制度居于核心地位,它可以依靠权力的力量规划整个社会的制度框架。社会的制度设计或制度安排是评价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维持现代化所必须的各种规则体系正处在重新构建和生成的过程中。为了减少或避免制度缺失、制度僵化、制度失灵等情况的出现,政府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对制度进行必要的和及时的制定、调整、改革和创新。通过这种具有刚性特点的制度因素规范和作用于个人和共同体,使其社会行为具有制度保障和依托。虽然这将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但这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更具现实意义。
总之,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体制、制度、文化观念等都处在不断的冲突、碰撞、交流、转轨和融合的过程中。为了建构个人和共同体问良性互动机制,我们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协同进行,只有这样,个人与共同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才可能建构起来。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进路与趋向,其最终的目标或结果是,个人和共同体具有真实的主体性,形成大体一致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其社会行为具有相对稳固的制度保证和依托。这是一种现实的,也是一种理想的值得期待的状态。
(责任编辑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