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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起征点从原来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500元;从原来5%到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至3%到45%的7级,并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确立以来,国务院曾两次修正个税起征点,分别于2006年1月1日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于2008年3月1日将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上调至2000元。相比前两次,此次对个税修正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除提高起征点外,还降低了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数与税率。
关乎民生,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政治目标的确定,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及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表现出显而易见的滞后性。如何发挥税收在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政策,适应经济转型这一新环境,落实改善民生、藏富于民等一系列新举措中的调节作用,亟待解决。
因此去年,国务院批复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时提出六大税制改革方案,要求深化财税体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实施,凸显经济转型中税收调控的重要性,将更好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更是突出了税收对收入的二次分配及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我们对个税改革的议论从未终止,有关个税改革的相关消息也层出不穷,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并非毫无理由。自2008年个税起征点上调以来,3年间未经变化,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定,其实是为了保证纳税人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部分,在其收入进行纳税时无需缴税。但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城镇居民收入亦随之增长,从而发生的物价变动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了主导生产力发展的工薪阶层,扶持社会进步的中产阶级等个税收入主要来源人群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必须支出亦逐年递增。
但是值得提出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CPI指数的变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对应我国的个税起征点作相应调整。虽然目前我国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将这种系统化的调整方案纳入现有的个税体制中去,不免有些遗憾。然而党和政府既然已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定会在不久的将来,进一步深化个税体制改革,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证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实事求是,全力以赴,负重致远
胡先生今年45岁,是某民营企业的总经理,月薪100000元,缴纳3险1金后的收入为97896.32元(三险汇缴基数为11688元),本次个税改革前需缴纳个税27983.53元,而本次个税改革后需缴纳28973.34,每月需多缴纳989.81元,约占其月薪的1.0%。
梁先生今年28岁,是某知名跨国IT公司系统实施工程师,月薪12000元,缴纳3险1金后的收入为9896.32元,本次个税改革前需缴纳个税1204.26元,而本次个税改革后仅需缴纳个税724.26元,每月节省开支480元,占其月薪的4.0%。
刘小姐今年25岁,是某知名外资银行的翻译,月薪4200元,缴纳3险1金后的收入为3444元,本次个税改革前需缴纳个税119.4元,本次个税改革后刘小姐将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节省开支119.4元,占其月薪的2.8%。
个税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途径之一,也承担着二次分配和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过去十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国家财政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有的比率不到8%,其收入总额亦未超过5000亿元,相比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收入而言,对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总体影响较小。而据财政部数据,即便在2008年起征点调整之后,当年的个税同比增长仍然达到了16.8%,调整起征点对国家税收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另外,就分配的调节来说,初次分配的格局决定了再分配的作用力。温家宝总理曾不止一次谈到了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与个税改革联系在一起观察。上述三个实例经过分析,不难发现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和二次分配的功能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仅通过上调起征点或下调级数及税率,对于现有贫富差距过大、首次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影响有限,其变化幅度小于5%。
目前高收入人群与日俱增,但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形式和来源渠道多种多样,加之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得税务部门对高收入人群具体收入信息的核实方面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以致目前在我国偷逃税的手段五花八门。这些表明我国个税改革存在很大空间,应当增强对于纳税人的监管,建立类似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纳税信息系统或将纳税系统并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中去,以提高征收水平和质量。
经过梁先生与刘小姐实例的对比,说明目前的个税改革得到最大实惠的并不是不再需要纳税的中低收入人群,而是因起征点提高而享受到较低层级累进税率的中高收入人群。每年国家财政全部税收收入中个税所占有的比率不到8%,这部分收入即便全部用于教育、公共事业及医疗等社会保障支出,也难以弥合贫富差距。如果不从首次分配的结构改善入手改革,个税的再分配功能只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基于此点,笔者认为个税改革应与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联动。另外,个税改革是分配结构改革的一部分,更是民生工程的一部分。因此,并不是调整了起征点,降低了超额累进税率及其级数就算是完成了个税改革。
梁先生与刘小姐的实例亦存在一个隐藏着的现象,假设梁先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父母下岗且在家待业多年,而刘小姐一家三口每月薪水均与刘小姐相仿,如此一来,刘小姐的家庭月收入超过了梁先生,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梁先生仍需承担每月7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现行的个税征收制度,以个人为单位,虽然简化了计税的过程,保证了较少的遗漏,但是由于社会各成员所面对的经济负担不同,对于同样收入但经济负担不同的个体征收相同的税赋,很可能使得纳税人所负担的税赋与其实际承受能力不同,有失公平。实施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成为社会的主体,其承担的赡养和抚养人口亦不相同,不同人之间的经济负担定然存在着许多差异,对个税征收单位的改革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展望未来,深化改革,共创和谐
目前的个税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同一根敏感的三叉神经,每一次触动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一直以来都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使其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这一大方向来看,目前的税制改革站在了改革的十字路口上。进一步深化改革,笔者有如下提议:
其一,进一步降低税率,减少税收层级,我国最高的超额累进税率为45%,这一比率在与世界各国税率进行比较时,是相对偏高的,并且现实生活中高收入人群会通过各种方法降低自己的应缴纳个税收入,使得该税率形同虚设。并且相对发达国家5级左右的超额累进层级,目前的7级虽较之前的9级有效提高了征税效率,仍然显得有些臃肿。
其二,使起征点与GDP、CPI等指数挂钩,目前的起征点上调,虽体现了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很难保证三五年后,该起征点依然具有时效性,因此实施弹性调节,可以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亦可提高征收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从而实现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宏伟目标。
其三,建立个人纳税信息系统,或将个人纳税信息并入已经在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国目前自行申报的现状,存在着监管部门无力核查,存在着较高的偷漏税风险,有待该系统的确立,打破自行申报的诸多瓶颈。
其四,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此意见已不止一次被各专家和学者提出,众多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均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以减轻纳税人税负,调动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彰显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总的来说,在起征点的设定停滞于现实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及其跟随而来的通货膨胀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此次个税起征点上调便显得异常及时,体现了党和政府正确判断时代潮流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确立以来,国务院曾两次修正个税起征点,分别于2006年1月1日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于2008年3月1日将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上调至2000元。相比前两次,此次对个税修正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除提高起征点外,还降低了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数与税率。
关乎民生,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政治目标的确定,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及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表现出显而易见的滞后性。如何发挥税收在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政策,适应经济转型这一新环境,落实改善民生、藏富于民等一系列新举措中的调节作用,亟待解决。
因此去年,国务院批复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时提出六大税制改革方案,要求深化财税体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实施,凸显经济转型中税收调控的重要性,将更好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更是突出了税收对收入的二次分配及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我们对个税改革的议论从未终止,有关个税改革的相关消息也层出不穷,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并非毫无理由。自2008年个税起征点上调以来,3年间未经变化,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定,其实是为了保证纳税人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部分,在其收入进行纳税时无需缴税。但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城镇居民收入亦随之增长,从而发生的物价变动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了主导生产力发展的工薪阶层,扶持社会进步的中产阶级等个税收入主要来源人群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必须支出亦逐年递增。
但是值得提出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CPI指数的变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对应我国的个税起征点作相应调整。虽然目前我国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将这种系统化的调整方案纳入现有的个税体制中去,不免有些遗憾。然而党和政府既然已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定会在不久的将来,进一步深化个税体制改革,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证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实事求是,全力以赴,负重致远
胡先生今年45岁,是某民营企业的总经理,月薪100000元,缴纳3险1金后的收入为97896.32元(三险汇缴基数为11688元),本次个税改革前需缴纳个税27983.53元,而本次个税改革后需缴纳28973.34,每月需多缴纳989.81元,约占其月薪的1.0%。
梁先生今年28岁,是某知名跨国IT公司系统实施工程师,月薪12000元,缴纳3险1金后的收入为9896.32元,本次个税改革前需缴纳个税1204.26元,而本次个税改革后仅需缴纳个税724.26元,每月节省开支480元,占其月薪的4.0%。
刘小姐今年25岁,是某知名外资银行的翻译,月薪4200元,缴纳3险1金后的收入为3444元,本次个税改革前需缴纳个税119.4元,本次个税改革后刘小姐将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节省开支119.4元,占其月薪的2.8%。
个税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途径之一,也承担着二次分配和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过去十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国家财政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有的比率不到8%,其收入总额亦未超过5000亿元,相比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收入而言,对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总体影响较小。而据财政部数据,即便在2008年起征点调整之后,当年的个税同比增长仍然达到了16.8%,调整起征点对国家税收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另外,就分配的调节来说,初次分配的格局决定了再分配的作用力。温家宝总理曾不止一次谈到了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与个税改革联系在一起观察。上述三个实例经过分析,不难发现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和二次分配的功能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仅通过上调起征点或下调级数及税率,对于现有贫富差距过大、首次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影响有限,其变化幅度小于5%。
目前高收入人群与日俱增,但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形式和来源渠道多种多样,加之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得税务部门对高收入人群具体收入信息的核实方面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以致目前在我国偷逃税的手段五花八门。这些表明我国个税改革存在很大空间,应当增强对于纳税人的监管,建立类似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纳税信息系统或将纳税系统并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中去,以提高征收水平和质量。
经过梁先生与刘小姐实例的对比,说明目前的个税改革得到最大实惠的并不是不再需要纳税的中低收入人群,而是因起征点提高而享受到较低层级累进税率的中高收入人群。每年国家财政全部税收收入中个税所占有的比率不到8%,这部分收入即便全部用于教育、公共事业及医疗等社会保障支出,也难以弥合贫富差距。如果不从首次分配的结构改善入手改革,个税的再分配功能只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基于此点,笔者认为个税改革应与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联动。另外,个税改革是分配结构改革的一部分,更是民生工程的一部分。因此,并不是调整了起征点,降低了超额累进税率及其级数就算是完成了个税改革。
梁先生与刘小姐的实例亦存在一个隐藏着的现象,假设梁先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父母下岗且在家待业多年,而刘小姐一家三口每月薪水均与刘小姐相仿,如此一来,刘小姐的家庭月收入超过了梁先生,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梁先生仍需承担每月7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现行的个税征收制度,以个人为单位,虽然简化了计税的过程,保证了较少的遗漏,但是由于社会各成员所面对的经济负担不同,对于同样收入但经济负担不同的个体征收相同的税赋,很可能使得纳税人所负担的税赋与其实际承受能力不同,有失公平。实施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成为社会的主体,其承担的赡养和抚养人口亦不相同,不同人之间的经济负担定然存在着许多差异,对个税征收单位的改革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展望未来,深化改革,共创和谐
目前的个税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同一根敏感的三叉神经,每一次触动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一直以来都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使其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这一大方向来看,目前的税制改革站在了改革的十字路口上。进一步深化改革,笔者有如下提议:
其一,进一步降低税率,减少税收层级,我国最高的超额累进税率为45%,这一比率在与世界各国税率进行比较时,是相对偏高的,并且现实生活中高收入人群会通过各种方法降低自己的应缴纳个税收入,使得该税率形同虚设。并且相对发达国家5级左右的超额累进层级,目前的7级虽较之前的9级有效提高了征税效率,仍然显得有些臃肿。
其二,使起征点与GDP、CPI等指数挂钩,目前的起征点上调,虽体现了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很难保证三五年后,该起征点依然具有时效性,因此实施弹性调节,可以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亦可提高征收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从而实现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宏伟目标。
其三,建立个人纳税信息系统,或将个人纳税信息并入已经在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国目前自行申报的现状,存在着监管部门无力核查,存在着较高的偷漏税风险,有待该系统的确立,打破自行申报的诸多瓶颈。
其四,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此意见已不止一次被各专家和学者提出,众多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均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以减轻纳税人税负,调动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彰显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总的来说,在起征点的设定停滞于现实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及其跟随而来的通货膨胀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此次个税起征点上调便显得异常及时,体现了党和政府正确判断时代潮流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做出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