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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强化对贵州的政治军事控制,并行文化输入的方式,布依族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封建社会婚姻制度逐渐渗透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中,逐渐形成布依族恋爱自由与包办婚姻并存的婚恋习惯。
【关键词】:建国初期;郎岱;布依族;婚姻制度
一、布依族传统婚姻习俗概况
在贵州少数民族中历来有“高山彝苗水仲家”,“苗家住山头,夷家住水头”的民间言语,而,“仲家”“夷家”即是布依族,。在刘峰的《百苗图》中“补笼仲家”“八番苗”“白仲家”“卡尤仲家”“朗兹苗”“侬苗”都属现今所指的布依族。清代康熙在贵州开展“义学”在各地设置义学堂,通过文化渗透,强化清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思想控制。雍正乾隆时期苗民已有“从此版图同一道,西南文教化诸夷”布依族婚姻制度深受汉族文化的影响,学习汉族婚姻文化,结婚六礼,包办婚姻,家族制等。
(一)女劳男逸的家庭分工
西南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存在女劳男逸的劳动力分配方式。在汉族生生产方式中,男主外的劳动力安排方式,是造成汉族女性地位低的主要原因。汉族男子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生产主要的剩余价值,妇女操持家务,负责传宗接代。在明清时期的贵州少数民族在生产力主要居于原始时期的前提下,除少数与农耕、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受汉族文化影响男子地位提高,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延续母系社会的传统,男子负责耕作,女性则负责家庭事務以及耕作,这种劳动分配方式又被称为“女劳男逸”。明清竹枝词中吴仰贤《黔中苗彝风土吟》[1]载。“虎场赶过马场喧,耕织遗风喜八番:舂罢椎塘开社宴,乱挝腰鼓杏花村”注解:八番(属布依族)其俗劳女逸男,业耕织。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中对八番苗男女生活做出一番趣解“"生作男儿苦爱慵,女儿偏是可怜虫”“八番苗”其俗劳女逸男,妇人耕且织力”作者表达了。对女性的同情相较之下,布依族女子承担更多的劳动量,布依族女性因在家庭劳动两比重较大而地位较高。这直接决定布依族女性在传统婚姻中的自主权利。
(二)自由恋爱与包办婚姻并存
布依族女性地位较高,因此布依族男女以自由恋爱为主,通过“榔梢”也即“交友”的活动方式自由恋爱,活动形式多样,最以“对歌”“抛球择偶”为甚。男女双方情投意合,年龄相当即可交换信物。例如《黔苗竹枝词》中中注释仲家苗(今布依族)“春月编花球击之于场,曰相马郎,有所欢则掷球相换带,因遂奔焉”。[2]
随着汉族文化的影响,布依族婚姻缔结形式逐渐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第之分。此时传统的“榔梢”活动仍十分盛行,故形成“自由婚姻”与“包办婚姻”两种主要形式。自有婚姻,在形式上吸收汉族文化,双方情投意合,由媒人出面说合。包办婚姻多出现在亲缘婚姻,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父母包办成婚。
婚姻缔结过程中承袭汉族制度,由媒人说合,父母在充分了解男方为人后,同意,男方聘礼,女方陪嫁。在实际情况中,男方说媒前多以征得女方同意。在彩礼问题上,布依族重情义,轻财产。彩礼种类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男子聘礼与女方陪嫁大体相当,通常布依族彩礼包括酒、槟榔,牲畜,布匹等其中布依族多尚牛。因此在婚姻程序上,布依族学习汉族六礼之仪,但布依族重视社会关系,生产率的提高依赖族人,对彩礼不甚重视,因此未有类似“买卖婚姻”的财产婚姻。及时在包办婚姻中,也甚少出现“买卖婚姻”。
(三)不落夫家
婚礼之后,新娘遵循布依族传统婚姻“不坐家制度”。新娘在婚礼后三天,由男方家兄弟姐妹送“回门”后留娘家,每年逢农忙或盛大节日,由男方家婆婆,或姊妹接去住上两三日,便再娘家。三到五年后,待女子生产,方可回夫家坐家。不坐家制度,又称“不落夫家”“坐家”“常住娘家”,在贵州少数民族中普遍流行不坐家与早婚,这与劳动力不足有关。首先,榔梢时的男女年龄一般十三四岁,身心尚未发育健全。女方年级尚小,没有足够的生产生活经验。其次布依族女子在坐家后需承担繁重家庭任务,在短时间内准备各类家庭必需品,因此,三到五年的缓冲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女子的负担。布依族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于男子。
二、布依族传统婚姻习惯的特点
(一)布依族妇女仍有一定自由权利
布依族妇女在女劳男逸的劳动分配时方式下,在男女地位中居于上方或者至少平等的地位,女方可以自主选择婚恋对象,只在形式上须有媒人与父母。布依族女性在结婚后到“坐家”的这段时间内,仍可以赶场,对歌。因此,如若对该婚姻不满,布依族妇女通常会延长“不落夫家”的时间,借由“不落夫家”制度抵制包办婚姻。
(二)封建婚姻影响加深
汉族妇女,因男耕女织法自然经济,封建男权统治与压迫下,没有婚姻自主权利。女性结婚严格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说合实际上已经成为清末郎岱布依族缔结婚姻的前置调件,封建礼教中男女私相授受属越礼行为,封建礼教要求婚姻“名正言顺”,媒人说合则是婚姻“名正言顺”的必要条件。对于一向崇尚自由的布依族女性而言,这无非是在封建桎梏下的狭隘的自由选择,是对封建等级制度认可。清末,由于自然灾害于政治动荡的缘故,在农村,偏远地区,为传宗接代,保障子女顺利结婚,“娃娃亲”“童养媳”等童婚现象严重。
三、结语
清政府未维护政治统治,吸取改土归流过程中引发的民族矛盾的教训,通过文化教育的方式,汉化少数民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族融合和汉族文化的传播。但在另一方面,诸多民族传统在文化教育过程中经由温和的引导而消失,强化封建礼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渗透和禁锢,形成布依族“只有榔梢自由,婚姻父母包办”的婚姻习惯。
注释:
[1](清)吴仰贤,小匏庵诗存.卷四.
[2](清)舒位《瓶水斋诗别集》卷二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2](清)舒位,瓶水斋诗别集.卷二.
[3] (清)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1卷本.清光绪刻本,
[4] 刘峰,百苗图疏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5] (清)吴仰贤,小匏庵诗存.卷四.
作者简介:王方(1994—),女,汉族,四川省泸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关键词】:建国初期;郎岱;布依族;婚姻制度
一、布依族传统婚姻习俗概况
在贵州少数民族中历来有“高山彝苗水仲家”,“苗家住山头,夷家住水头”的民间言语,而,“仲家”“夷家”即是布依族,。在刘峰的《百苗图》中“补笼仲家”“八番苗”“白仲家”“卡尤仲家”“朗兹苗”“侬苗”都属现今所指的布依族。清代康熙在贵州开展“义学”在各地设置义学堂,通过文化渗透,强化清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思想控制。雍正乾隆时期苗民已有“从此版图同一道,西南文教化诸夷”布依族婚姻制度深受汉族文化的影响,学习汉族婚姻文化,结婚六礼,包办婚姻,家族制等。
(一)女劳男逸的家庭分工
西南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存在女劳男逸的劳动力分配方式。在汉族生生产方式中,男主外的劳动力安排方式,是造成汉族女性地位低的主要原因。汉族男子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生产主要的剩余价值,妇女操持家务,负责传宗接代。在明清时期的贵州少数民族在生产力主要居于原始时期的前提下,除少数与农耕、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受汉族文化影响男子地位提高,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延续母系社会的传统,男子负责耕作,女性则负责家庭事務以及耕作,这种劳动分配方式又被称为“女劳男逸”。明清竹枝词中吴仰贤《黔中苗彝风土吟》[1]载。“虎场赶过马场喧,耕织遗风喜八番:舂罢椎塘开社宴,乱挝腰鼓杏花村”注解:八番(属布依族)其俗劳女逸男,业耕织。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中对八番苗男女生活做出一番趣解“"生作男儿苦爱慵,女儿偏是可怜虫”“八番苗”其俗劳女逸男,妇人耕且织力”作者表达了。对女性的同情相较之下,布依族女子承担更多的劳动量,布依族女性因在家庭劳动两比重较大而地位较高。这直接决定布依族女性在传统婚姻中的自主权利。
(二)自由恋爱与包办婚姻并存
布依族女性地位较高,因此布依族男女以自由恋爱为主,通过“榔梢”也即“交友”的活动方式自由恋爱,活动形式多样,最以“对歌”“抛球择偶”为甚。男女双方情投意合,年龄相当即可交换信物。例如《黔苗竹枝词》中中注释仲家苗(今布依族)“春月编花球击之于场,曰相马郎,有所欢则掷球相换带,因遂奔焉”。[2]
随着汉族文化的影响,布依族婚姻缔结形式逐渐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第之分。此时传统的“榔梢”活动仍十分盛行,故形成“自由婚姻”与“包办婚姻”两种主要形式。自有婚姻,在形式上吸收汉族文化,双方情投意合,由媒人出面说合。包办婚姻多出现在亲缘婚姻,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父母包办成婚。
婚姻缔结过程中承袭汉族制度,由媒人说合,父母在充分了解男方为人后,同意,男方聘礼,女方陪嫁。在实际情况中,男方说媒前多以征得女方同意。在彩礼问题上,布依族重情义,轻财产。彩礼种类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男子聘礼与女方陪嫁大体相当,通常布依族彩礼包括酒、槟榔,牲畜,布匹等其中布依族多尚牛。因此在婚姻程序上,布依族学习汉族六礼之仪,但布依族重视社会关系,生产率的提高依赖族人,对彩礼不甚重视,因此未有类似“买卖婚姻”的财产婚姻。及时在包办婚姻中,也甚少出现“买卖婚姻”。
(三)不落夫家
婚礼之后,新娘遵循布依族传统婚姻“不坐家制度”。新娘在婚礼后三天,由男方家兄弟姐妹送“回门”后留娘家,每年逢农忙或盛大节日,由男方家婆婆,或姊妹接去住上两三日,便再娘家。三到五年后,待女子生产,方可回夫家坐家。不坐家制度,又称“不落夫家”“坐家”“常住娘家”,在贵州少数民族中普遍流行不坐家与早婚,这与劳动力不足有关。首先,榔梢时的男女年龄一般十三四岁,身心尚未发育健全。女方年级尚小,没有足够的生产生活经验。其次布依族女子在坐家后需承担繁重家庭任务,在短时间内准备各类家庭必需品,因此,三到五年的缓冲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女子的负担。布依族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于男子。
二、布依族传统婚姻习惯的特点
(一)布依族妇女仍有一定自由权利
布依族妇女在女劳男逸的劳动分配时方式下,在男女地位中居于上方或者至少平等的地位,女方可以自主选择婚恋对象,只在形式上须有媒人与父母。布依族女性在结婚后到“坐家”的这段时间内,仍可以赶场,对歌。因此,如若对该婚姻不满,布依族妇女通常会延长“不落夫家”的时间,借由“不落夫家”制度抵制包办婚姻。
(二)封建婚姻影响加深
汉族妇女,因男耕女织法自然经济,封建男权统治与压迫下,没有婚姻自主权利。女性结婚严格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说合实际上已经成为清末郎岱布依族缔结婚姻的前置调件,封建礼教中男女私相授受属越礼行为,封建礼教要求婚姻“名正言顺”,媒人说合则是婚姻“名正言顺”的必要条件。对于一向崇尚自由的布依族女性而言,这无非是在封建桎梏下的狭隘的自由选择,是对封建等级制度认可。清末,由于自然灾害于政治动荡的缘故,在农村,偏远地区,为传宗接代,保障子女顺利结婚,“娃娃亲”“童养媳”等童婚现象严重。
三、结语
清政府未维护政治统治,吸取改土归流过程中引发的民族矛盾的教训,通过文化教育的方式,汉化少数民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族融合和汉族文化的传播。但在另一方面,诸多民族传统在文化教育过程中经由温和的引导而消失,强化封建礼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渗透和禁锢,形成布依族“只有榔梢自由,婚姻父母包办”的婚姻习惯。
注释:
[1](清)吴仰贤,小匏庵诗存.卷四.
[2](清)舒位《瓶水斋诗别集》卷二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2](清)舒位,瓶水斋诗别集.卷二.
[3] (清)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1卷本.清光绪刻本,
[4] 刘峰,百苗图疏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5] (清)吴仰贤,小匏庵诗存.卷四.
作者简介:王方(1994—),女,汉族,四川省泸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