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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正式实施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初试计量以及后续计量方面都与税法有着不一致性,本文将根据此为出发点进行具体探讨。
关键词:资产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2008年1月1日,酝酿已久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本着积极协调税法与财务会计异的原则,取消了若干原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之间的差异,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所服务的目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1、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1、外购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其成本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的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需将各期付款额进行折现,会计期间计入的财务费用也不允许抵扣。
1.2、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
2.1、固定资产折旧
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税法对于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2.2、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新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尽管在提取年度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据实扣除和确定性原则。
2.3、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式,规定了: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对于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归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能同时满足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3、固定资产的处置
3.1、出售、转让、报废、盘亏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盘亏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税法口径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就在于税法对于可扣除金额的计算必须以税法口径为依据。
3.2、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其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税法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仍允许计提折旧,并且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
3.3、债务重组转出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法规定,债务重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4、差异的协调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两者之间规定的差异往往导致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故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自学和参加各种税收法律制度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税收专业修养,做到有差异及时发现和及时调整。税务部门可以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就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差异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列进行培训,带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时可以增加公允价值的使用指南,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获得的途径和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
参考文献:
[1]文英.新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J].科技信息,2010(01).
[2]朱宝红.浅析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差异[J].齐鲁珠坛.2009(05).
[3]杨建民.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间差异比较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1(02).
作者简介:
徐彦筠(1988—),女,汉族,江西南昌人,会计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关键词:资产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2008年1月1日,酝酿已久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本着积极协调税法与财务会计异的原则,取消了若干原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之间的差异,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所服务的目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1、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1、外购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其成本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的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需将各期付款额进行折现,会计期间计入的财务费用也不允许抵扣。
1.2、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
2.1、固定资产折旧
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税法对于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2.2、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新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尽管在提取年度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据实扣除和确定性原则。
2.3、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式,规定了: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对于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归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能同时满足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3、固定资产的处置
3.1、出售、转让、报废、盘亏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盘亏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税法口径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就在于税法对于可扣除金额的计算必须以税法口径为依据。
3.2、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其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税法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仍允许计提折旧,并且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
3.3、债务重组转出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法规定,债务重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4、差异的协调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两者之间规定的差异往往导致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故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自学和参加各种税收法律制度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税收专业修养,做到有差异及时发现和及时调整。税务部门可以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就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差异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列进行培训,带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时可以增加公允价值的使用指南,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获得的途径和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
参考文献:
[1]文英.新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J].科技信息,2010(01).
[2]朱宝红.浅析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差异[J].齐鲁珠坛.2009(05).
[3]杨建民.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间差异比较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1(02).
作者简介:
徐彦筠(1988—),女,汉族,江西南昌人,会计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