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具有熟人作案率较高,部分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再犯率较高,案发地点与犯罪行为人工作单位、住处密切关联等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在犯罪预防方面具有其个罪特殊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所规定的刑事职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它和刑事禁止令、行政职业禁止共同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双轨制”并行的职业禁止制度体系,是我国预防猥亵儿童犯罪再犯的重要制度设计。一方面,职业禁止制度对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具有熟人作案率较高,部分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再犯率较高,案发地点与犯罪行为人工作单位、住处密切关联等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在犯罪预防方面具有其个罪特殊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所规定的刑事职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它和刑事禁止令、行政职业禁止共同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双轨制”并行的职业禁止制度体系,是我国预防猥亵儿童犯罪再犯的重要制度设计。一方面,职业禁止制度对预防猥亵儿童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保障犯罪行为人复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职业禁止制度在适用中还面临着适用边界不清晰、覆盖面不全等问题亟需解决。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职业禁止制度在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适用之情形,梳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期能为预防猥亵儿童犯罪的发生、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尽一份绵薄之力。全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共分三章。第一章对北大法宝网收集的432件2020年猥亵儿童罪案例,从其适用的刑罚、刑事职业禁止、刑事禁止令三角度进行总结分析,归纳猥亵儿童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为:判处刑罚主要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职业禁止适用比例为5.79%,刑事禁止令适用比例为0.23%,两者的适用比例都较低,法官在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裁判中对二者的适用都较审慎。第二章在前述猥亵儿童罪案例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职业禁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刑事职业禁止中“职业”概念界定、“相关职业”内容不明确,“适用条件”存在争议、判断标准模糊,禁止令适用较少并与刑事职业禁止适用相混淆、行政职业禁止未成体系及适用不全面。第三章对职业禁止制度之正当性加以论证,剖析美国职业禁止制度之合理要素及本土化之扬弃,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相关职业”具体范围、“适用条件”的判断标准,提出“再犯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倡导刑事职业禁止、禁止令与行政职业禁止并行适用的预防机制,并通过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指导猥亵儿童罪中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
其他文献
从2011年开始,《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到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修订,以及《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发布,这一系列变化都说明我国在涉罪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制度方面不断完善,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争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去标签化”和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无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就可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律规则。该规则与告知同意规则共同构成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依据,充分体现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立法思想。这种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其适用之核心在于合理性之认定。但遗憾的是,法律仅规定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尚未明确此种信息处理行为之合理性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法律规
网络直播是互联网时代的繁衍物,其具有强大的流量变现能力,从而吸引了巨多的商业资源,而网络直播营销也应运而生。在2020年疫情爆发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营销迎来了蓬勃发展的高峰期,众多流量明星和主播、企业家均加入到网络直播营销之中。但是,网络直播营销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乱象。2020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报告分析称,在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的负面消息多达11万多条,其主要问题集
大多数患者由于医学专业性、科学性的特征并不能准确理解相关医疗术语和信息,而医生作为专业的医学领域人才,也无法在医疗实践保证每一位患者充分知悉其目的,这样一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往往容易导致医患关系僵化,因此近几年有关医疗纠纷的案例逐年增多。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延伸和发展,医生如果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尽管为减少和解决纠纷,相关法律已规定了医疗告知义务,但对于医疗告知标准以及违反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虽然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有所扩张,但与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关于“债务人的权利”的规定相比,有相当程度的收缩,总体上对代位权客体扩张的态度较为保守。如果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解释严格遵循文义解释,那么“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原则上仅包含了债权以及担保权利,并不能包括物权请求权、形成权、保全性的权利、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
数字音乐版权作为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权利人自由决定如何行使该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对打击盗版、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版权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很大特点是排他性使用,版权的独家授权也引发了版权市场数字音乐平台版权集中一家独大的局面,依靠知识产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进行反垄断规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反垄断法的适时介入能够有效维护数字音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同时因为独家授权
高空抛物罪以“情节犯”的标准入罪已经尘埃落定,我国刑事法律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新增“一员”,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层面上,本文立足于隔离层法益说~1,探讨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尚存在理论纷争,明确而具体的要素细化规定缺失,形成高空抛物罪在入罪和出罪上的司法不确定性,其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解释难题:第一,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解释困境;
《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制度乃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应用之结果,是劳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获得加付赔偿金需要以劳动监察机关行政程序作为前提。出于缺少相应强制执行权等原因,劳动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很少会向用人单位出具责令行为的行政文书。通过案例检索分析可知,由于缺少行政前置程序,劳动者的加付赔偿金请求大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加付赔偿金条款处于“睡眠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领域的重大创造性举措,其改变了我国以往通过“行为保全+民事诉讼”相结合的人格权保护方式,实现了由消极被动的事后制裁到积极的事前预防模式的转换,突显了对人格权的优先级保护,对于遏制人格权侵权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深远意义。本文从程序法视角对人格权禁令的基础理论、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并通过对现有先行性实践案例的评价与分析,针对人格权禁
从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积极刑法观总体处于扩张趋势。随着我国社会风险日趋增加、集体利益保障需求递增、违法制裁体系的巨变,我国立法者充分考虑外部国家安全秩序和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同时兼顾内部传统刑法规制作用弱化的现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先后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刑事立法决定。通览这十一个修正案可以发现积极预防的刑事立法趋势越发明显,《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通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