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积极刑法观总体处于扩张趋势。随着我国社会风险日趋增加、集体利益保障需求递增、违法制裁体系的巨变,我国立法者充分考虑外部国家安全秩序和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同时兼顾内部传统刑法规制作用弱化的现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先后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刑事立法决定。通览这十一个修正案可以发现积极预防的刑事立法趋势越发明显,《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通过大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积极刑法观总体处于扩张趋势。随着我国社会风险日趋增加、集体利益保障需求递增、违法制裁体系的巨变,我国立法者充分考虑外部国家安全秩序和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同时兼顾内部传统刑法规制作用弱化的现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先后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刑事立法决定。通览这十一个修正案可以发现积极预防的刑事立法趋势越发明显,《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通过大量增设新罪名、修改旧罪名等方式扩大刑事实体领域的处罚范围,通过增加量刑档次、提升法定最高刑、扩张罚金刑、加重财产刑等方式加重刑事制裁领域的处罚力度,通篇体现着积极预防的刑事立法观。我国积极刑法观的扩张如此迅速,究其原因主要有:法治化需求的转变、社会稳定的需要、超个人法益保障需求的增加、科技发展的需要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位。诚然,积极刑法观对于保护集体法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具有正向价值,但也应看到其迅速扩张背后的诸多隐忧:第一,导致刑法过分工具化,集中反映为刑法越界参与社会治理和刑事立法多以政治目的为导向;第二,导致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日渐架空,集中反映为对法益保护主义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冲击;第三,导致刑法不正义风险加大,集中反映为公民法律义务的显著增加、对法治中国的挑战、引发法益理论的危机。为此,对我国积极刑法观的法治实践予以分析和反思已尤为紧迫,通过适度引导积极刑法观的合理发展和有限扩张,更好回应立法期待的同时兼顾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刑法保障,有助于我国刑法良性发展。基于这一考量,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积极刑法观的理论与实践现状,总结我国积极刑法观扩张的原因,探讨积极刑法观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探究积极刑法观的司法限制,提出通过司法解释的限缩强化刑法谦抑精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司法领域的限制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量刑轻缓化;通过优化处罚结构强化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适用,通过量刑规范化等途径对积极刑法观予以合理的司法规制,防止积极刑法观过分激进而有悖法理进而带来新的更大风险,以期实现刑法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秩序与公民个人自由的平衡。
其他文献
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通过虚构债务、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考察表明,实践中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范围存在应然与实然的冲突,同时法院在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存在着识别、认定的困境与惩戒的多重困扰。因此,如何重新界定虚假诉讼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范围、如何使得法院在通常诉讼程序中更好地对其进行识别、认定并予以有力地惩戒,是亟需
从2011年开始,《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到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修订,以及《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发布,这一系列变化都说明我国在涉罪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制度方面不断完善,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争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去标签化”和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无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就可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律规则。该规则与告知同意规则共同构成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依据,充分体现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立法思想。这种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其适用之核心在于合理性之认定。但遗憾的是,法律仅规定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尚未明确此种信息处理行为之合理性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法律规
网络直播是互联网时代的繁衍物,其具有强大的流量变现能力,从而吸引了巨多的商业资源,而网络直播营销也应运而生。在2020年疫情爆发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营销迎来了蓬勃发展的高峰期,众多流量明星和主播、企业家均加入到网络直播营销之中。但是,网络直播营销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乱象。2020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报告分析称,在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的负面消息多达11万多条,其主要问题集
大多数患者由于医学专业性、科学性的特征并不能准确理解相关医疗术语和信息,而医生作为专业的医学领域人才,也无法在医疗实践保证每一位患者充分知悉其目的,这样一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往往容易导致医患关系僵化,因此近几年有关医疗纠纷的案例逐年增多。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延伸和发展,医生如果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尽管为减少和解决纠纷,相关法律已规定了医疗告知义务,但对于医疗告知标准以及违反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虽然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有所扩张,但与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关于“债务人的权利”的规定相比,有相当程度的收缩,总体上对代位权客体扩张的态度较为保守。如果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解释严格遵循文义解释,那么“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原则上仅包含了债权以及担保权利,并不能包括物权请求权、形成权、保全性的权利、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
数字音乐版权作为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权利人自由决定如何行使该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对打击盗版、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版权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很大特点是排他性使用,版权的独家授权也引发了版权市场数字音乐平台版权集中一家独大的局面,依靠知识产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进行反垄断规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反垄断法的适时介入能够有效维护数字音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同时因为独家授权
高空抛物罪以“情节犯”的标准入罪已经尘埃落定,我国刑事法律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新增“一员”,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层面上,本文立足于隔离层法益说~1,探讨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尚存在理论纷争,明确而具体的要素细化规定缺失,形成高空抛物罪在入罪和出罪上的司法不确定性,其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解释难题:第一,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解释困境;
《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制度乃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应用之结果,是劳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获得加付赔偿金需要以劳动监察机关行政程序作为前提。出于缺少相应强制执行权等原因,劳动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很少会向用人单位出具责令行为的行政文书。通过案例检索分析可知,由于缺少行政前置程序,劳动者的加付赔偿金请求大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加付赔偿金条款处于“睡眠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领域的重大创造性举措,其改变了我国以往通过“行为保全+民事诉讼”相结合的人格权保护方式,实现了由消极被动的事后制裁到积极的事前预防模式的转换,突显了对人格权的优先级保护,对于遏制人格权侵权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深远意义。本文从程序法视角对人格权禁令的基础理论、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并通过对现有先行性实践案例的评价与分析,针对人格权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