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虚化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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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及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哪一种犯罪的定性问题,是取得型财产犯罪案件中常见的争辩焦点。在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证暴露了证明标准不一、过于依赖推定、淡化反证作用等问题。换言之,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证明被虚化了,很少做到实在的论证。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虚化的问题,不是司法实践中的个别现象,不应仅归咎于法官队伍职业能力的不足,还应寻找理论以及制度层面上更加深层的原因。从部分裁判文书看,法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处理并无不当,但吝啬于在文书中论证说理,原因在于法律的指引较为模糊,以法官个人经验替代法律明文规定,有法官造法之嫌疑。在我国法官权威还未坚挺树立的现状下,法官对争议焦点模糊处理,也是无奈之举。因此,司法文件需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特征以及常见情形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为法官提供厚实的裁判依据。非法占有目的虚化的原因,还在于案件处理可能存在罪刑失衡的情况下,法官有可能有意调整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以此为手段调整刑罚。换言之,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能面临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就将处罚过重,否定就会处罚过轻的两难困境。究其原因,非法占有目的仅有具备或不具备两种状态,不能精准评价被告人的复杂心态,因此,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级处理,可以更加准确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化解法官的两难困境。在非法占有目的虚实难辨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决定了案件处理的走向。虽然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一项诉讼原则。但是,被告方在特殊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是理论界通说观点,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支持。问题在于被告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的范围还不清晰,加剧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虚化。在非法占有目的论证过程中,控诉方履行了基本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方负有合理说明的责任。故将证明责任划分为举证责任和说明责任,并结合现行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规则对说明责任进行限定,也有利于缓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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