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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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成为数字作品著作权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一问题与数字作品在法律的框架内发展息息相关,与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密切相关。互联网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类多样、数量剧增,为了更好地提升社会文化水平,应当修改、完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本文主要关注与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数字作品适用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第二,如何调整合理使用制度方能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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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成为数字作品著作权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一问题与数字作品在法律的框架内发展息息相关,与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密切相关。互联网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类多样、数量剧增,为了更好地提升社会文化水平,应当修改、完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本文主要关注与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数字作品适用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第二,如何调整合理使用制度方能更加能适应数字作品的特点?当下,大量的传统作品被数字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催生数字式作品,它们被以各种数字化形态储存在数字存储介质当中,这改变了人们观念,作品的复制方式和传播途径产生了巨变,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数字作品的出现扩大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覆盖范围,也必然压缩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此时,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认定标准变得不合时宜,不仅如此,随着数字作品不断涌现,著作权人为了维护具有专有性质的著作权,纷纷对作品加以技术保护措施,这进一步加大了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难度,不仅如此,就法律法规本身而言,我国一直没有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作品媒介上,对于数字媒介没有积极主动地引入,因此,现行的《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亟待完善。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合理使用制度能够适应数字作品的特点,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对比美、德两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坚持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权利的同时,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强化对作品传播者相关权利的保护,实现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二,在立法模式层面和合理使用界限层面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尝试采用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原则为基调、以规则为手段、以要素为辅助,确保合理使用制度能够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明确个人合理使用和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界限,同时为适应数字作品的特点,设定条件后将转换性使用的作品以及附带使用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第三,对技术保护措施予以规范,协调其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冲突,明文规定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定类型,调整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条件;第四,引入默示许可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关于默示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最后,关注市场需求,以市场需求作为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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