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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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国视角下,进一步规范资源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有效缓解资源行政部门综合执法中的长期存在的移送难、落实难等现实问题,仅仅依赖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单方面的努力是很难实现的。同时,为更好地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也须与政府部门之间做好更全面的协调配合,于是不可避免产生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之间的衔接问题。由于环境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生态检察监督存在诸多不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衔接制度对本身的检察监督具有高效性、精准性,使衔接机制存在天然优势,虽然有的地区及相关部门已认识到两者衔接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仍然在立法上、规则运行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为了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开发我国的自然资源,有必要完善立法规范、优化规则运行、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并通过数据共享、案情披露、联合审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凝聚强有力的综合治理,以达到机制制度效能向治理实效的转化。因此,本文在阐明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衔接机制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与价值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衔接机制的正当性、必要性,比对环境刑事诉讼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不足,进一步说明了衔接机制在生态检察监督中的桥梁作用,并针对我国关于两者衔接的现状以及存在主要问题,给出了以下几点意见:一是整合衔接机制规范性文件,二是建立健全衔接机制的运行制度,三是完善衔接机制的保障机制。综上所述,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研究,立足于行政执法实践,力求解决实践中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两者衔接中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即立法供给不足、实践运行效果不佳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的研究意义,不在于简单地界定其内涵与特征,阐明为什么需要其两者衔接的深层理论基础,尤为重要的是为实践提供指引或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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